|
|
【资料库】14.裁判的类型与效力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肖建华.论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J].比较法研究,2002,(01):46-57.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金印.既判力相对性法源地位之证成[J].法学,2022,(10):144-159.
关键词:既判力相对性;矛盾判决;程序保障原则;《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摘要:既判力相对性是指判决结果只约束当事人。制定法的明文规定并非既判力相对性的原始法源。《德国民事诉讼法》和《日本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并未创立既判力相对性,亦未改既判力绝对性为相对性,甚至不在于确认既判力相对性,而是在于整合或明确有关既判力扩张的规则。既判力扩张不同于既判力绝对性。前者仍以相对性为基础,仅扩张既判力至特定的人,后者则将判决结果约束所有的人。矛盾判决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既不制造矛盾的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也不导致矛盾的强制执行,并不构成对既判力相对性的否定。既判力相对性是民事诉讼法的逻辑起点,是程序保障原则的最低要求,是实体权利程序保护的最优选项。《民事诉讼法》存在肯定既判力相对性的规范,不存在否定既判力相对性的规范。既判力相对性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是约束审判机关的法源。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袁琳.民事重复起诉的识别路径[J].法学,2019,(09):155-167.
关键词:重复起诉;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审判对象;矛盾裁判
摘要:以"诉讼请求"要素的规定方式为界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实际上涉及两种重复起诉形态。其一,在前后两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均相同时,两诉为"实质的一诉"。其二,在前后两诉的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时,两诉是"不同的诉",基于避免矛盾裁判的目的,应剥夺后诉的合法性。界定识别要素的内涵是确立识别路径的前提。在适用旧实体法说诉讼标的理论的背景下,应对"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两项客体要素作同义理解,二者均指向具体特定的实体请求权。在识别路径上,通过借助"审判对象"概念的双重功能分别论证两种形态的重复起诉在客观方面具有同一性。在"实质的一诉"形态中,客观方面的同一性体现为前后两诉实体上的审判对象即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及其构成要件相同;在"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形态中,客观方面的同一性体现为前后两诉的生活事实相同,但审判对象即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生活事实作出认定将产生矛盾裁判,故将后诉视为重复起诉。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胡春明.裁定驳回与判决驳回之分析[J].法学,2003,(01):97-101.
关键词:民事诉讼;裁定;驳回
摘要:民事审判中 ,就应当驳回的案件 ,是以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 ,须分析起诉条件和证据性质 ,界定其为程序抑或实体范畴 ,以免机械判断带来不良后果。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汪蓓.已决关键争点既判力之理论证成与适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42(04):176-188.
关键词:既判力;关键争点;适用方式
摘要: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衡量诉讼法学意义上国家资源与个人利益两大价值是否得到平衡保障的重要标尺,然而,其理论发展却囿于规范限制、对话不足、法系偏倚而无法发挥应有的实践指导作用。现行以事实说为代表的解释论存在无法于理论体系中自圆其说等问题,将英美法系争点排除原理大陆法系化的日本“争点效理论”却未习得其精髓,以单一的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纯粹模仿争点排除的制度外表构造,始终无法完全与本土制度相融合。争点既判力与诉讼标的既判力类似,其正当性基础应为演绎推理的过程逻辑、公私利益的协同维护、诚实信用的具体适用。争点的同一性判断应进行实质比较,事实争点不宜以要件事实或抗辩事实等类型化限制后进行僵硬对比。争点的关键性判断应采替代法,当事人对关键争点亦应负担一定程度的审慎义务。争点的已决性不仅指已经法院裁判,而且指本应在前诉中提出而未提出且未被实际裁判的主张,亦视为已得到裁断。与以往认知不同,因关键争点的既判力兼具公私双重利益,其应由后案法院依职权调查确定而非仅依当事人主张才得援用。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崔玲玲.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重复诉讼问题探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42(02):179-192.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权利确认诉讼;狭义的重复诉讼;广义的重复诉讼;重复诉讼的识别路径
摘要:我国目前第三人撤销之诉中重复诉讼的判定重点,在于对先后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权利确认诉讼之间的先后诉关系的识别。从特质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其实质上是第三人依据其享有的实体权利(民事权利)而提出的撤销当事人之间的生效裁判对自身不利影响的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权利确认诉讼之间有天然联系,两者在本质上属于重复诉讼,只是由于被提起的先后顺序不同,有狭义上的重复诉讼和广义上的重复诉讼之分。第三人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败诉之后,又提起相关权利确认诉讼时,先后诉属于狭义的重复诉讼,应通过重构诉讼标的理论来彻底解决两诉的重复提起问题;第三人先就其认为享有的民事权利提起确认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败诉之后,又以其享有前诉中主张的民事权利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先后诉属于广义的重复诉讼,应采用争点效和诉的强制合并理论来解决两诉的先后诉关系问题。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郑涛.实质否定型重复起诉的构造与实践[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38(06):165-178.
关键词:重复起诉;实质否定;诉讼标的;既判力
摘要:实质否定型重复起诉以后诉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为特色,与三同型重复起诉并列规定于我国《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之中。实质否定型重复起诉的识别遭遇着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考验。规范层面,诉讼标的要件异于三同型的旧实体法说选择,向纠纷说迈进,诉讼请求之实质否定涉及既判力向判决理由扩张的问题;实践层面,诉讼请求要件的实质否定与实质同一情形不分,一部请求和既判力的积极效力被吸纳,诉讼标的要件的学说选择出现权宜性,甚或该要件被虚置。这些都造成实质否定型重复起诉认定的泛化,表现为直接或间接否定判决主文、先决事项和一般裁判理由等多种案例类型并存,从而构成对三同型重复起诉适用空间的挤占。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否定型重复起诉禁止,应定位于三同型重复起诉认定规则的缺陷补足,以诉讼标的国内旧说为基准,在合理限缩确认之诉的前提下,将其适用范围锁定于后诉请求直接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之先决事项的情形。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夏璇.论民事重复起诉的识别及规制——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的解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4(02):167-174.
关键词:重复起诉;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既判力
摘要: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以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要件作为我国民事纠纷重复起诉的识别要件。但是由于我国因历史原因造成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并未沿袭大陆法系国家传统,采诉讼标的实体法学说时,保持二者在概念上的一致性。因此对重复起诉进行识别时,将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作为并列的识别要件,极易引发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文章对重复起诉识别的不同学说进行分析评述后,通过对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关系的辨析,提出我国对重复起诉进行识别时,仍应当坚持以当事人和诉讼标的二要素作为判断要件。同时,基于本土化考虑,审判中应当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作用,以保障当事人诉权以及有效预防重复起诉现象的发生。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张榕,达理纳嘉.民事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研究之反思——以明希豪森三重困境为分析工具[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0(05):95-103.
关键词:民事既判力;客观范围;当事人主义;司法能动
摘要:在大陆法系语境中,民事诉讼学者对于"既判力是否及于判决理由"的议题提出了众多精深的理论。然而这些学说并没有使我们对客观范围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反而越发地迷失在明希豪森三重困境之中。走入困境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这些复杂的理论仍然建构在古典当事人主义的根基之上,固守司法克制的基本原则,而对法官司法能动性的积极功能认识不足。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许少波.论民事裁定的既判力[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06):120-126.
关键词:判决既判力;既判力根据;裁定既判力
摘要:对于法院裁定是否有既判力,国外理论经历了一个由否定到肯定的演变过程。就我国而言,对此问题尚未真正展开探讨。按照传统既判力理论,既判力的根据是民事诉讼制度性效力与程序保障,裁定既判力的根据也应当是民事诉讼制度性效力与程序保障二者的结合。应当强调的是,虽然可以肯定裁定具有既判力,但并非所有的裁定均具有既判力,不同种类的裁定,其既判力有无的判断是不一样的。同时,从立法论与司法论不同的视角讨论,裁定之既判力又有差别。因此,对裁定既判力的把握应当是多元的、具体的、有条件的。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李龙.论民事判决的既判力[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04):
关键词:民事判决;既判力;确定判决;客观范围;主观范围
摘要: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实质上的拘束力。既判力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双重性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以在确定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就是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主体的范围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王福华.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法理基础[J].现代法学,2023,45(02):34-46.
关键词:判决理由效力;预决效;争点效;参加效
摘要:民事判决的理由是否具有拘束力,以及具有何种拘束力,这一问题属理论盲区。在民事判决数量持续激增、系列案件频发及裁判文书要“释法说理”的大背景下,回答这一问题具有紧迫性。在实然和应然角度,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正当性存在着预决效力、争点效力和参加效力等解释路径,分别反映不同的制度目的,对应于不同的程序保障标准和价值判断空间,体现不同程度的正当性。预决效力可通过免证事实机制缩小证明范围,能够提升诉讼效率,但保障证明权是其适用的前提条件,对后诉事实认定的拘束力较弱,难以为判决理由效力提供正当性支撑。争点效力与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关联最紧密,可与既判力形成合理分工。既判力原则上只及于判决主文,而争点效及于判决的理由,借助于价值判断机制落实诉讼诚信原则,阻断生效判决认定的争点事实再次被后诉当事人争执,维护裁判统一。参加效力立足于责任分担理念和诉讼担当法理,为判决理由向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案外第三人扩张提供正当性法理基础。以此为基础的类型化分析,则可廓清判决理由效力适用范围,扩大判决理由拘束效果。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林剑锋.既判力视角下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的解释论展开[J].现代法学,2017,39(06):130-141.
关键词:既判力时间范围;定期金判决;判决变更之诉;将来给付之诉
摘要:在我国,定期金赔偿已为现行实体法所认可,既判力时间范围也存在着制度依据,在这两个制度框架下,可通过解释论实现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在我国的制度化。定期金赔偿的将来给付属性,决定了判决变更之诉为定期金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决定了定期金赔偿适用范围的限定性。而诉讼法上形成之诉的属性,决定了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在权利救济体系中的非常性,基于与前诉既判力关系之考量,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在程序启动要件上具有特别性,在审理范围上存有限定性。在理论认知与司法实践中,需要从既判力视角区分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与其他相关诉讼的诉讼法理及适用分野。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林剑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在我国制度化的现状与障碍[J].现代法学,2016,38(01):130-142.
关键词:既判力;程序保障原则;司法解释;裁判文书
摘要: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律理论框架及现行法不认可既判力理论,既判力理念上绝对化把握与作用范围相对化理解,在我国分别呈现出相对化与绝对化的悖反特征,进而造成制度解释与司法实务的困境。认可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并在作用范围方面予以相对性把握,其核心根据在于诉讼法上的程序保障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运作走向规范化的当下,通过梳理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创新主要载体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发现,在裁判文书所确认事实的免证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标的的特定化、禁止重复起诉条件的设定、判决基准时后之新事由等制度的逻辑背后,存在着间接甚至直接认可判决效力去绝对化观念的制度端绪。与此同时,基于传统观念对实务产生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绝对不允许矛盾判决存在观念因素、以牺牲程序保障为前提的过于追求诉讼效率的政策因素、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制度因素、有关诉讼标的理解与争议等,在当下却构成了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在我国制度化障碍因素,故而需要通过适当的解释论限定与规范的程序法教学转型,实现对上述障碍因素的消解与克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