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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14.裁判的类型与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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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裁判的类型与效力的相关资料,包括法院裁判的类型和效力(尤其是既判力理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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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华《民事判决反射效力研究》 当代法学. 2022,36(05)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民事判决的反射效力,反映的是生效判决能够改变与争讼法律关系存在关联的案外人的权利状态,亦即案外人权利被生效判决改变、波及或影响的法律效果。对于判决反射现象,实体法与诉讼法仅凭各自一己之力都无法解决问题,前者无法回答生效民事判决缘何对案外人法律地位和行为产生影响;后者则囿于诉讼程序和判决结果的相对性约束,无力提供民事判决扩张于案外人的正当依据。判决反射效力理论能够弥合实体法与程序法间的间隙,统一实体法秩序和程序安定两个目标,因此独立于既判力并构成民事判决效力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性质上,判决反射效力仅为外部性和附随性效力;在依据上,实体法有关第三人特殊地位的规定,例如对外追偿权、代位诉讼、租赁物转租、公司诉讼等规范均系判决反射效力的实体法依据,但有必要加以限缩解释;在司法层面,判决反射效力作为“程序补丁”虽能平衡法律秩序与裁判统一关系,但在程序救济上须以事前程序保障为优先,严格限制事后救济。 关键词:反射效;既判力;依存关系;事实构成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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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勋《禁止重复起诉规则之重构:以合同效力的职权审查为背景》 中国法学. 2022(01)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对合同效力采依职权审查模式,据此作出的生效判决在主文外对合同效力的认定能产生禁止重复起诉的效果。由于不必全面审理潜在争点,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判决理由原则上不发生既判力。当任一方当事人明确请求确认先决关系效力时,上述两种思路均认可合同效力认定的既判力。我国应将合同效力作为审理焦点,并实现对依职权审查规则的实质化改造,要求法官作出包含既判力范围释明的明确标识。在判断依职权审查规则的既判力效果时,应进一步解释禁止重复起诉规则的要件。这种既判力理解不同于争点效理论并能提供更清晰的识别方案。 关键词: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既判力;先决法律关系;中间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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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印《既判力相对性法源地位之证成》 法学. 2022(10)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既判力相对性是指判决结果只约束当事人。制定法的明文规定并非既判力相对性的原始法源。《德国民事诉讼法》和《日本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并未创立既判力相对性,亦未改既判力绝对性为相对性,甚至不在于确认既判力相对性,而是在于整合或明确有关既判力扩张的规则。既判力扩张不同于既判力绝对性。前者仍以相对性为基础,仅扩张既判力至特定的人,后者则将判决结果约束所有的人。矛盾判决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既不制造矛盾的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也不导致矛盾的强制执行,并不构成对既判力相对性的否定。既判力相对性是民事诉讼法的逻辑起点,是程序保障原则的最低要求,是实体权利程序保护的最优选项。《民事诉讼法》存在肯定既判力相对性的规范,不存在否定既判力相对性的规范。既判力相对性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是约束审判机关的法源。 关键词:既判力相对性;矛盾判决;程序保障原则;《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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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既判力标准时后的形成权行使的规制路径》 现代法学. 2022,44(0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既判力标准时后的形成权行使是一种诉讼行为,其将有可能从实质上推翻前诉判决,进而危及法的安定性。由于形成权的行使是在既判力的标准时后,属于“新事由”,不受既判力的遮断,因而无法采用诉讼法上的遮断效路径加以排斥。实体法视角是将各种形成权的性质、行使效果以及形成权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利害状况等实体法因素投射到遮断效路径,进而得出是否加以排斥的结论,其本身并非解决路径,但却为诉讼法上的诚信原则适用时的价值判断提供了客观标准。既判力标准时后的撤销权或解除权的行使构成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属于对诉讼权利的滥用,依据实体法因素进行具体的价值判断后,应当适用诚信原则加以排斥,从而维护法的安定性;但抵销权的行使并未危及法的安定性,因而不受限制。 关键词:形成权;既判力标准时;遮断效;诚信原则;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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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华《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法理基础》 现代法学. 2023,45(02) 王福华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民事判决的理由是否具有拘束力,以及具有何种拘束力,这一问题属理论盲区。在民事判决数量持续激增、系列案件频发及裁判文书要“释法说理”的大背景下,回答这一问题具有紧迫性。在实然和应然角度,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正当性存在着预决效力、争点效力和参加效力等解释路径,分别反映不同的制度目的,对应于不同的程序保障标准和价值判断空间,体现不同程度的正当性。预决效力可通过免证事实机制缩小证明范围,能够提升诉讼效率,但保障证明权是其适用的前提条件,对后诉事实认定的拘束力较弱,难以为判决理由效力提供正当性支撑。争点效力与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关联最紧密,可与既判力形成合理分工。既判力原则上只及于判决主文,而争点效及于判决的理由,借助于价值判断机制落实诉讼诚信原则,阻断生效判决认定的争点事实再次被后诉当事人争执,维护裁判统一。参加效力立足于责任分担理念和诉讼担当法理,为判决理由向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案外第三人扩张提供正当性法理基础。以此为基础的类型化分析,则可廓清判决理由效力适用范围,扩大判决理由拘束效果。 关键词:判决理由效力;预决效;争点效;参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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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华《论民事判决的遮断效力》
中国法学. 2021(03)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在民事判决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又通过后诉主张行使撤销权、解除权与抵销权等形成权,可能导致矛盾判决及前诉判决遮断形成权通过后诉行使的问题。由于我国采诉讼标的识别的"旧实体法说",前诉关于原权利的请求权纠纷与后诉的形成权纠纷并非同一诉讼标的,无法以重复诉讼规则作为驳回后诉的依据,因此需要以判决的遮断效力阻断后诉请求与事实主张。一般而言,判决遮断效力对阻断形成权的后诉行使具有统一性、普遍性的特点,行使形成权的自由性须让步于国家裁判的公权性。在此基础上,也要充分考虑例外情形,以实现实质正义。对形成权通过后诉行使所进行的综合考量,应平衡以下关系:生效判决遮断效力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前诉纠纷解决的终局性与形成权通过后诉行使的必要性、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提出责任与实体法秩序的协调等等。基于综合判断,撤销权、解除权原则上应受前诉生效判决遮断,而抵销权原则上不应受前诉生效判决遮断。
关键词:既判力;形成权;遮断效;失权;基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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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思博.民事裁定分类研究[J].时代法学,2012,10(05):50-58.
关键词:民事裁定;类型化;静态划分;动态划分
摘要:虽然民事裁定绝大部分都是解决程序问题的,但仍有一小部分涉及实体问题,且即便是涉及程序问题的民事裁定也具有不同的特性而非一模一样。在当前制度框架内的补充和重构是完善民事裁定制度的方式和途径,通过对民事裁定的类型化考察,可以合理界定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并加强裁判方式的规范化,以确保民事裁定充分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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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娣,王德新.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J].时代法学,2008,(04):51-59.
关键词: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标准时;既判效力;形成权的行使;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
摘要: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既判力的效力范围是通过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主观范围和时间范围来共同加以界定的。其中,对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我国学者尚缺乏深度的研究,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也较为混乱。为此,有必要以既判力的"标准时"为视角,对生效终局判决的既判效力进行细致分析,对民法形成权的行使、预测性判决等领域中判决的既判效力的特殊性问题加以探讨,不断深化和丰富我国关于既判力理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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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J].中国法学,2015,(02):43-65.
关键词:重复诉讼;一事不再理;既判力;诉讼标的
摘要:如何应对重复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遭遇的问题。从避免法院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进行重复审理,防止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以及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等因素考量,原则上应当禁止重复诉讼。但对于如何界定重复诉讼,判断的标准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等问题理论界尚未有深入的探讨。应结合我国的情形和国外的相关理论研究,分析和阐述我国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诉讼原则及其适用的基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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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格非.“争点”法律效力的西方样本与中国路径[J].中国法学,2013,(03):109-120.
关键词:争点效力;间接禁反言;争点禁反言;公文书
摘要:基于不同的制度基础,两大法系国家在争点效力的问题上,分别以"程序公正"和"真实性"为核心,形成了"间接禁反言"规则和"公文书的证明力"规则。制约不同的争点效力规则构建的因素包括:扩大争点效力范围与强度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事实被探究和审理的深度与范围;利用先前诉讼资料的可能性;重新审理导致矛盾判决的可能性。我国在诉讼构造和事实的审理模式方面与大陆法系国家有更多的共性。因此,我国的争点效力规则应将重心置于"真实性"的基础上,坚持前诉"正确"的事实认定结果。在保证实体公正的基础上,追求事实认定结论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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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常廷彬.论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J].中国法学,2008,(03):102-109.
关键词:已确认事实;既判力;预决力
摘要: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既不同于裁判的既判力,也有别于"争点效"和"争点排除规则",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具有独特内涵的制度。然而,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从而致使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这种状况一方面有损法院判决的一致性、权威性,也与确立预决力制度的初衷相违背,因此,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实践中,法院应根据已确认事实的不同具体认定其不同的预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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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晓斌.论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J].中国法学,2006,(04):180-189.
关键词:辩论主义;已决事实;预决效力
摘要:大陆法系的主流观点和通行制度不承认判决理由具有既判力,说明已决事实不具有预决效力。我国民诉法未明确已决事实是否具有预决效力,不同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虽有规定但存在冲突,且都与民诉法基本原则相悖。当前司法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坚持现行民诉法奉行的“实事求是”原则,实行“再审前置”,即在后诉当事人提出足以推翻前诉已决事实的证据情况下,中止后诉审理,待通过再审纠正前诉已决事实后,恢复后诉审理。未来修改后的我国民诉法则应当否定已决事实具有预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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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红.关于中间确认判决制度的立法思考[J].中国法学,2002,(05):
关键词:中间确认判决;中间确认之诉;诉讼效率
摘要:我国民事审判对给付之诉所基于的无效法律关系通常在终局判决时才宣告其确认结果 ,由此导致一系列困惑和诉讼逻辑错误。一切皆因我国民事诉讼法欠缺中间确认判决制度。中间确认判决是在确认判决的基础上借鉴中间判决的“中间性”的产物 ,但其有别于一般的确认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中间确认判决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其立法内容应当包括 :中间确认判决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中间确认判决实施的特别程序、中间确认判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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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童.既判力的界限研究[J].中国法学,2001,(06):
关键词:既判力;界限;主体;客体;时间
摘要:既判力的界限,是指既判力作用范围的范畴。它是既判力的核心,包括主体的界限、客体的界限和时间的界限。主体界限,指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客体界限,指判决中发生既判力效果的判断事项。时间界限,指判决确定当事人间权力义务关系状态的时间,包括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既判力的发生和消灭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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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元石.重复诉讼禁止及其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的应用——基本概念解析、重塑与案例群形成[J].法学研究,2017,39(03):91-106.
关键词: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既判力;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是中国法中首次对重复诉讼禁止作出明文规定的一个尝试。由于该条所使用的关键术语——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含义不够确定,所以易于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首先明确这两个概念的含义。针对诉讼标的,可以延续中国民事诉讼法所一贯遵循的旧实体法说,但应明确案件事实在识别诉讼标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针对诉讼请求,则有必要确立一个不因诉讼标的理论的不同而变化的、恒定的诉讼请求概念。在此基础上,把民事诉讼法关于重复诉讼禁止的一般理论运用到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之中,可以根据司法实践总结出若干案例群,并对法院的处理方式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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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根据、例外与制度化[J].法学研究,2015,37(01):68-86.
关键词:既判力;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既判力主观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
摘要: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是既判力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判决的既判力在一般情形下仅发生于当事人之问。这一原则不仅有助于纠纷的终局解决,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同时能够为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提供程序保障。作为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确定判决对于诉讼系属后的承继人及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占有请求之标的物者,亦有效力。为他人之利益而作为原告或被告者之确定判决,对于该他人也有效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尚未明确规定既判力相对性原则。这一原则的缺失导致了民事诉讼法在第三人权益的程序保障方面存有重大缺陷,也造成了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的混乱局面。应当完善既判力制度,确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限制在确定判决既判力相对性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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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自强.论判决的既判力[J].法学研究,1997,(02):
摘要:论判决的既判力叶自强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判决确定之后,无论该判决有无误判,当事人均受判决的拘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进行争执;同时作为享有审判权的法院亦须尊重自己以国家名义所作出的判断,即使是把同一事项再次作为问题在诉讼中提出时,亦应以该判断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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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肖建国.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J].法学研究,1996,(04):37-48.
摘要:<正> 一、既判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理论的关系 既判力原则上只对判决主文中表述的判断事项产生,而所谓判决主文的判断亦即对于诉讼标的之判断。由于诉讼标的有传统理论与新理论的不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一般认为,采新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大,采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范围较小。
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以实体法规定的具体实体权利为诉讼标的概念,以实体法律规范为识别诉讼标的之标准,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只能及于该具体的实体权利。因此,只要实体法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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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自强.论既判力的本质[J].法学研究,1995,(05):23-30.
摘要:<正> 既判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具有的拘束力。按照既判力原理,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判决确定之后,无论该判决有无误判,当事人均受判决的拘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进行争执。同时作为享有国家审判权的法院当然也必须尊重自己以国家名义所作出的判断,即使是把同一事项再次作为问题在诉讼中提出时,亦应以该判断为基础斟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那么,确定判决为什么具有此种拘束力呢?其所以能拘束当事人及法院不得再行争执的依据何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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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巍.重复起诉认定标准之重构[J].中外法学,2020,32(06):1596-1613.
关键词:重复起诉;诉讼标的;实质审查
摘要:司法实践中的另案起诉与前诉通常会在诉的要素方面存在形式上的差异,《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对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采"三同说",如果坚持形式审查很可能导致禁止重复起诉制度形同虚设,如果允许法院对"同一性"进行实质性认定,又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以及民事诉讼基本概念的理解混乱。有必要重构我国重复起诉认定标准,以诉讼标的同一构成重复起诉为一般性规则,综合当事人、基础事实、诉讼请求要素,针对另案起诉的常见情形制定四条例外性规则,允许法院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通过指导性判例统一法律适用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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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仁群.既判力客观范围之新进展[J].中外法学,2017,29(02):536-559.
关键词:既判力客观范围;三同说;诉讼标的;判决理由;强制反诉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设定了裁判生效后的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即以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为要素的"三同说",但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后诉请求也视作相同请求。除主体要素外,它涉及的是既判力客观范围问题。它能就一些争议情形给出确定答案,对另一些则不能,因其未界定诉讼标的。以当事人和诉讼标的为要素的"二同说"有更高认同度,且合诉讼标的概念之原意。与"三同说"最契合的是旧标的说。基于国内法院对诉讼标的的一般理解,"三同说"的实际效果接近"二同说"。"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之解释有弹性,若前诉裁判理由中的部分判断也不可否定,则近乎肯定部分裁判理由有既判力,且会引发少量强制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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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彤.既判力理论的本土化路径[J].清华法学,2019,13(04):144-162.
关键词:既判力客观范围;消极作用;积极作用;诉权自由;法的安定性
摘要:前诉裁判对后诉最重要的效力是遮断后诉与拘束后诉,分别对应既判力消极作用与积极作用。既判力的作用范围决定了诉权自由与法的安定性、诉讼经济等价值各自实现的程度。我国学界大体上形成共识的既判力理论采纳了大陆法系通说,但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观照则存在着诸多不相符之处。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关既判力消极作用、积极作用的范围与二者界限的处理还表现认识模糊、相互矛盾或前后不一致等问题。一套明确且可适用的标准之缺乏,妨碍了法的价值得到合理的实现。为了在学界与司法实务之间形成共识,有必要深入挖掘比较法资源中与我国本土程序规范及司法实践相照应的内容,以中国既判力问题为导向,进行合理的解释、取舍与安排,建构有关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本土理论。对于既判力的消极作用与积极作用,应充分关注到其在我国实务中的法律后果分别为裁定驳回起诉与作出相应实体判决,并在此基础上提供一套明确而易于为实务所把握的区分方案。在既判力这两种作用之价值指引方面,消极作用更关注如何减少对诉权自由的限制,积极作用则可适度扩张以增强法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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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军辉.论离婚判决的既判力及其程序保障[J].法学家,2014,(03):74-84+178.
关键词:离婚判决;既判力;程序保障
摘要:与普通民事判决相比,离婚判决的特殊性在于:判决内容具有复合性、裁判价值取向具有多元性、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裁判法律效果具有社会性。离婚判决的既判力有多种下位效力,其中,再诉禁止效力、遮断效力和预决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结合离婚判决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并要为受离婚判决效力影响的主体设置相应的程序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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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宝同.论民事判决债权受让人之再审申请主体资格——以“民事判决效力之主体范围扩张理论”和“诉讼承继主义”为中心的立体论证[J].法学家,2013,(04):133-146+179.
关键词:民事判决;再审申请;既判力;当事人恒定主义;诉讼承继主义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法释[2011]2号)否定了民事判决债权受让人的再审申请主体资格。但其与依据"当事人恒定主义"和"诉讼承继主义"两种立法体例所作的基础性论证不符,所谓"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及维护诉讼顺利进行的立场出发"的理由也不成立。一方面,按照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理论,受让人属既判力标准时后的利益继受主体,应为既判力主观范围所及,从而取得再审申请主体资格;另一方面,根据现行立法的"诉讼承继主义"立场,受让人应概括性地承继出让人的诉讼地位,从而取得再审申请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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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廷彬,江伟.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J].法学家,2010,(02):167-175+180.
摘要:<正>栏目说明为推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培养成果,搭建论文品评乃至学术评价之平台,《法学家》专辟"博文精萃"一栏。该栏目由两部分组成:其一是"论文要旨",由博文作者对其博士论文进行全面系统而重点突出的介绍,一般宜包括如下要素:论文的体系架构;论文每章节的主要内容;论文的主要特点;论文的主要创新和不足;论文所研究领域的课题展望。其二是"论文评议",可以是答辩委员会的论文审查意见,或者评审专家的点评,具体宜包括如下要素:对论文的总体评价;对论文的体系及各章节的评价;对论文创新的评价;指出论文的不足以及进一步完善的方向。敬请关注并提出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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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论民事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J].比较法研究,2022,(02):89-103.
关键词:处分原则;判决效力;既判力;纠纷一次性解决;穿透式审判;同案同判
摘要:民事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争议。民事纠纷一旦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其争议的解决通常就是法院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和相应事实范围内,对其事实的确认和对权利义务作出裁判,其裁判的效力是相对的,事实认定也是相对的,也就构成了所谓的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是对民事纠纷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一般情形的一种表达。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民事纠纷的特点,反映了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要求,也是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逻辑特点的体现和反映。以这一原则对民事诉讼实践活动进行审视,可以发现人们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往往没有顾忌这一原则,纠纷一次性解决、穿透式审判等实践活动都可能存在跨界越边的情形。从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这一视角还可以发现人们实践中的所谓裁判预决效、同案同判或类案同判等习以为常的概念所存在的问题。因此,充分认识这一原则有助于人们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中纠纷解决的规律,认真对待民事纠纷解决中的特殊情形,为其设置相应的条件,构建有利于符合民事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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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云吉.多数人诉讼形态的理论框架[J].比较法研究,2020,(01):185-200.
关键词: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标的;判决效力
摘要:多数人诉讼形态是由诉讼实施权、诉讼标的、判决效力三个"变量"的不同形态组合而成。理论上利用诉讼标的"相对化"扩大既判力范围之方式虽然可能提高诉讼效率,但亦可能弱化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而且亦会导致共同诉讼与第三人制度边界模糊甚至致使第三人制度"消失"。因此可在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的基础上,将诉讼标的状态"精细化"为诉讼标的共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标的主从、诉讼标的对立、诉讼标的不相关,且与诉讼实施权的"有无"状态相结合,形成多数人诉讼类型的最大范围。在此基础上,将多数人诉讼形态与判决的既判力、反射效、预决效力等灵活结合,建构兼顾"纠纷的效率化解决"与"案外人利益保障"的多数人诉讼形态的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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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宝同.论争点效之比较法源流与本土归化[J].比较法研究,2016,(03):75-91.
关键词:既判力;判决理由;争点效;预决效力;先决效力
摘要:对民事判决效力的谱系化认知,既须以"判决的确定"为界限区分未确定判决与确定判决的效力,还须区分确定判决之主文与判决理由的效力。"预决效力"和"先决效力"之制度构想的提出,意在寻求"争点效"理论的本土归化。其间有本源联系,即三者均指判决理由中之判断事项的程序法效力,均源于既判力客观范围之传统制度方案的内在缺陷,且在程序法理基础和制度功能取向上存在共性。也有本质区别,即争点效强调判决理由中之判断结论的刚性确定力,并不区分争点的性质;而预决效力和先决效力则突出判决理由判断之效力的柔韧性和程序性,且要区分争点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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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波.日本重复起诉禁止原则及其类型化析解[J].比较法研究,2014,(05):73-85.
关键词:诉讼系属;重复诉讼;诉讼要件;职权探知
摘要:前诉系属后,后诉当事人与前诉当事人同一且诉讼标的同一时,前后两诉案件即为同一,此时后诉构成重复起诉。出于诉讼经济计,同时为避免矛盾判决并维持司法秩序的统一,此徒增对方当事人讼累之后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并不合法。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属于消极诉讼要件,由法院依据职权为调查,毋庸当事人主张,并采职权探知主义。于重复起诉时,后诉虽不合法,但处理方式则视情形而定,即法院应当在立案审查时裁定不予立案,而在立案后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后诉、裁定合并审理或另行指定辩论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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