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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18.民事公益诉讼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巩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性质定位省思[J].法学研究,2019,41(03):127-147.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代位执法;生态损害赔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摘要:民事公益诉讼是为弥补行政执法在社会公益保障方面的不足而创制的一种特殊司法机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不能照搬传统民事诉讼规则。从国外一般经验来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严格依法实施、类型化发展、有限适用、行政分权担责、法院有限能动、普通公众参与等特性。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定位为侵权诉讼之一种,主要依据司法解释运行,具有法律依据不足、混同"代位执法"诉讼与损害填补诉讼、适用泛化、行政消极卸责、司法过度能动、公众参与不足等弊端。未来应扭转其作为民事诉讼的错误定位,以公法诉讼为指向完善相关制度。就目前法治实践而言,当务之急是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妥善拟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款,协调民法一般规则与环境特别立法的关系,科学推进民法典之绿色化。长远来看,应制定专门的环境公益损害救济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分别作专章规定,前者应囊括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后者应综合利用诉讼、磋商、行政执法等多种机制,并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立法转化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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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林莉红.公益诉讼的含义和范围[J].法学研究,2006,(06):148-150.
摘要:自20世纪末以来,随着公益诉讼、公益“上书”等公益法律实践的兴起,公益法日趋成为我国法律研究的一个新的领域。为推动我国公益法实践的发展,推进公益法理论研究的深入,本刊于2006年6月30日公开征集“公益诉讼与公益法:实践、制度与价值”笔谈稿。截至10月底,计收到稿件34份。我们选取部分稿件呈现在这里,希望借此促进公益法研究领域的发展、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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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陈云生.宪法视野和宪政界域中的公益诉讼[J].法学研究,2006,(06):150-151.
摘要:自20世纪末以来,随着公益诉讼、公益"上书"等公益法律实践的兴起,公益法日趋成为我国法律研究的一个新的领域。为推动我国公益法实践的发展,推进公益法理论研究的深入,本刊于2006年6月30日公开征集"公益诉讼与公益法:实践、制度与价值"笔谈稿。截至10月底,计收到稿件34份。我们选取部分稿件呈现在这里,希望借此促进公益法研究领域的发展、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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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刘家兴.民事诉讼中的“社会干预人”[J].法学研究,1981,(04):23-26.
摘要:<正> 在通常情况下,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事业单位,当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时,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作出裁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往往也有这样的情况,即他的民事权益明明受到侵犯,而他并不提起诉讼。究其原因多种多样,以常见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不敢提起诉讼,其中多数是老者、弱者,如子女不赡养老人,老人怕告了子女后更受虐待;一类是无力提起诉讼,其中有的是因病残,有的是因无诉讼行为能力;还有一类是不便提起诉讼,其中有的是"关系户"怕搞坏关系,因受损失的是国家或者集体,是否起诉与其个人利益无关。这样一些情况,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从司法的角度考虑,怎样才能使那些应该诉诸法院而不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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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王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执行功能及其实现[J].中外法学,2022,34(06):1503-1522.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民诉讼;行政执法;环境司法;行政参与
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环境法制的一大创新。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设计及其实践看,其发挥了环境行政司法执行的功能,如此方可合理解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行为违法性和环境行政的强调,有效协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关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使法院一定程度上参与环境行政执法,在我国大力推行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时代背景下,法院有资源和能力处理涉案环境事务,不会替代传统的环境行政执法机构。为了有效发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执行功能,应当适度扩张而不是严格限制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范围。在尊重环境行政机构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应有效衔接,通过行政答复制度或诉前通知等待制度来强化环境行政参与是可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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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段厚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思考[J].中外法学,2016,28(04):889-901.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摘要: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日渐兴起,学界和实务界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注程度也不断增加。但是,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诉权、诉讼构造、诉讼标的和既判力等基本理论问题,学界研究还不够充分。既有的民事诉讼目的论、诉权论、构造论、标的论以及既判力论等,都是在传统私益诉讼的基础上形成,这些理论并不能当然用以诠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相关问题。就此而言,可以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兴起,对传统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提出了挑战,而传统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也必须对此予以回应。解决此一问题的路径,乃是在既有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框架下,结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与特点,来诠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诉权、诉讼构造、诉讼标的和既判力等问题,并通过这种诠释进一步丰富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内容。因此,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一方面可以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理论和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也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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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张陈果.论公益诉讼中处分原则的限制与修正兼论《新民诉法解释》第289、290条的适用[J].中外法学,2016,28(04):902-927.
关键词:群体诉讼;公益诉讼;处分原则;新民诉法解释
摘要:借助诉讼标的理论和请求权学说,分析公益诉讼中"请求权"与"诉权"分离的困境,得提出发展"诉讼担当学说"、借鉴"诉讼管理学说",以界定民事公益诉讼处分原则限制的"度"与"量"。其目的,一是督促诉权主体勤勉于法定诉讼担当、救济原初请求权人;二是防止滥诉、诈诉的公共秩序保留;三是补救行政失灵,补强现代公共治理。其上,尤需考虑我国目前公益诉讼动力不足、准入门槛较高,鼓励"立法"变成"活法"的需要。诉权主体公信度越高、法定适格越严,与原初请求权人联系越紧密、信息越畅通,处分自由越大;诉赔额越大、赔偿分配透明度越小,公权机关参与越深,行政措施强制性越大,处分自由越小。防御型请求权的处分自由大于补偿型请求权。对《新民诉法解释》第289、290条就公益诉讼撤诉、调解、和解的严格限制,并能活用理论标尺、分层解释适用,将赋予公益诉讼"准出"相对灵活的方案,为法院减负,并反向促进公益诉讼制度付诸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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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蔡彦敏.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担当[J].中外法学,2011,23(01):161-175.
关键词: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权;调解;诉讼费用
摘要: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势下,我国越来越多的地方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此同时,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上的缺失问题也日益凸显。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法理依据,域外国家和地区亦具有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及时予以修改以作出积极回应,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同时,应当厘清检察机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与其他环境受害人民事诉权之间的关系,并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可调解性或可合意性以及诉讼费用等具体问题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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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王曦.美国最高法院环境判例起诉资格考[J].清华法学,2021,15(02):71-93.
关键词:起诉资格;环境法;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环境诉讼
摘要:在美国,关于起诉资格的规则和学说源于《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以及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对该规则的解释。起诉资格的主要作用是赋予法庭阻却非适格原告的能力,防止滥诉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保持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平衡。美国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运用"宪法检验""制定法检验"和"审慎检验"来检验环境诉讼原告的起诉资格。这些检验充满了不确定性,各种政治因素影响着法官对起诉资格宽严尺度的"拿捏"或裁量。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最高法院在环境诉讼案件中对起诉资格的适度放宽促进了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治理。这项研究表明,在起诉资格问题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达到了既适应时代的要求对环境诉讼放低法庭的门槛,又维护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平衡的目的。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蓬勃兴起而相关的制度建设不尽完善的我国而言,美国最高法院在环境判例中对起诉资格问题的种种裁定和论证对于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规则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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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程洁.司法能动主义与人权保障——印度故事[J].清华法学,2020,14(01):67-82.
关键词:司法能动主义;人权保障;司法政治;印度宪法;比较法
摘要:印度的司法制度和司法能动主义不是单纯的普通法司法独立的产物,而是需要结合司法政治理论,从三方面认识:成文宪法和普通法司法独立传统是印度司法能动主义的规范基础和司法理论;印度司法组织的单一制特征和司法委任的去政治化是其政治基础;印度法院通过扩张性解释宪法条款和公益诉讼推进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则构成了其社会基础。以上三方面的合力共同促成了印度的司法能动主义和人权保障。同时,上述分析不仅适用于理解印度问题,也能够为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提供框架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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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徐祥民.2012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实现环境公益诉讼“人法”[J].清华法学,2019,13(03):158-170.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环境公益诉讼;众益;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摘要:《民事诉讼法(2012)》第五十五条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污染环境"这两个关键词的含义只能由另一个关键词"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含义来规定。该条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分属于"众多的"主体的利益,"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环境侵权行为,而非环境损害行为。在《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之前的《侵权责任法》中,"环境污染责任"是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中,关于污染环境的案件是"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2012)》修订前后33次出现在14部全国性法律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支持将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解释为"众多的"人。把第五十五条的污染环境解释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环境侵权行为"是作为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的《民事诉讼法(2012)》对其具体条文理应做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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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张卫平.民事公益诉讼原则的制度化及实施研究[J].清华法学,2013,7(04):6-23.
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化;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
摘要:本文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原则框架,对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及实施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主要探讨了公益诉讼的客观范围、主观范围、诉讼请求类型以及程序问题。尤其是在公益诉讼客观范围方面,提出了将其范围限制在对不特定主体的公共利益侵害所提起的诉讼。并由此推进了对其他问题的认识。这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学界和实务界对公益诉讼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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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张剑源.发现看不见的事实:社会科学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J].法学家,2020,(04):54-67+192-193.
关键词:司法审判;事实认定;社会科学知识;证据;法律和社会科学
摘要:在"看得见的"个案事实之外,还经常存在着一些不容易被直接发现,但却客观存在,并会对人的行动产生影响和约束,甚至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关键性影响的"看不见的事实"。法官往往需要借助科学知识,特别是社会科学知识,才能有效地发现这些"看不见的事实"。有专门知识的人士出庭进行说明或提出意见,社会调查报告和评估量表的运用,以及法官在司法审判中主动运用社会科学知识认定事实、进行说理等,是社会科学知识进入司法实践并助力于法官发现"看不见的事实"的较常见方式。在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证据,在发现"看不见的事实"的过程中已经有一些运用,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盲区,需要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可以从准入资格、可靠性和证明力、利害关系人回避、防止滥用等方面予以规定并严格适用,克服其可能会被滥用的风险。通过社会科学知识发现"看不见的事实",有助于法官查清整体案件事实,作出合理判决,帮助司法打通与实质正义之间的"最后一公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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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顺.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融合——兼论中国特色团体诉讼制度的构建[J].法学家,2015,(01):19-31+176.
关键词:公益诉讼;私益诉讼;团体诉讼;诉讼实施权
摘要: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既不能绝对对立,也不能不作区分地简单合并。通过实体或程序赋权方式,给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主体以私益性诉讼实施权,或者给私益性诉讼实施权主体以公益性诉讼实施权,可以实现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有机融合,据此构建中国特色的团体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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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刘学在.请求损害赔偿之团体诉讼制度研究[J].法学家,2011,(06):137-156+178.
关键词:团体诉讼;不作为之诉;损害赔偿之诉
摘要:为妥善解决现代社会中的群体性纠纷,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法国、瑞典、丹麦、挪威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很多国家或地区在传统的不作为之诉的基础上,出现了团体损害赔偿诉讼。相对于不作为之诉,团体提起赔偿之诉时,在当事人适格、诉讼目的与功能、诉讼的资金支持等很多方面,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就我国而言,目前构建团体诉讼的知识积累尚有不足,实践中则存在"立法休眠、司法躁动"的困惑,有必要在深入研讨的基础上分别对团体不作为之诉与团体损害赔偿之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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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王福华.费用推动程序[J].法学家,2010,(06):83-98+176-177.
关键词:群体诉讼;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摘要:以律师费为主要构成内容的费用机制是群体诉讼作用得以发挥的结构性条件,各种群体诉讼制度都有与自身相匹配的费用机制,费用对群体诉讼程序的促进有诉讼内与诉讼外两种机制。群体诉讼费用的负担既要符合合法性原则,也要允许法院对费用负担进行适当的自由裁量,方法包括诉讼费用转移给被告、诉讼外第三人、代理律师和代表人等。为促进并规制群体诉讼制度的发展,我国可考虑建立以法院裁量为保障的当事人分摊费用制度和律师胜诉取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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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吴泽勇.集团诉讼在德国:“异类”抑或“蓝本”?[J].法学家,2009,(06):105-119+156-157.
关键词:集团诉讼;消费者保护;大规模侵害;示范诉讼
摘要:德国学者关于美国集团诉讼的研究始于1970年代初期。这类研究在1970—1980年代主要集中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在1990年代,则主要集中在大规模侵害领域。进入21世纪,德国法学家提出了一系列系统改革德国群体性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其中的某些内容已经被最新立法所采纳。可以肯定的是,虽然德国法学界一直拒绝在德国引入集团诉讼,但德国群体诉讼制度的发展其实已经受到了集团诉讼的影响。对于德国法学家来说,集团诉讼是异类,也是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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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李艳芳,李斌.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创新[J].法学家,2006,(05):101-109.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创新
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救济措施,已获得广泛认同。但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主体、诉讼功能、责任形式等方面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具有明显的不同,因而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在立法路径、立法模式、立法体例等方面作出选择,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诉讼形式、滥诉限制、诉讼费用、证据规则、责任形式、判决执行等具体制度上进行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创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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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新.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J].比较法研究,2021,(04):115-127.
关键词: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诉讼实施权;过罚相当
摘要:惩罚性赔偿已经成为消费公益诉讼实践中最重要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其制度功能与权利来源的模糊,导致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归属以及能否与刑事罚金折抵等方面认识不一、做法各异。私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于激励消费者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这也是消费者获得超额赔偿的正当性所在,而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在于惩罚与威慑。在功能分化之下,如果认为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对私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合行使,将面临诸多技术难题与逻辑悖论。而在私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之外另行设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并不会发生重复赔偿的问题,且有利于制度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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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梦醒.生态环境损害多元救济机制之衔接研究[J].比较法研究,2021,(01):133-151.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救济;司法救济;衔接安排;环境公益诉讼
摘要:围绕着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我国构建了多元主体参与、多种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为公共利益提供全面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机制之间应如何衔接的难题。衔接规则的缺失会引发不同机制功能重叠、相关主体角色错位、权责不明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功效的发挥。因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多维衔接机制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任务。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本质上是行政权能和司法权能的优化配置问题。基于二者的权限划分与功能定位,结合我国实践和域外经验考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应当遵循"行政救济优先于司法救济"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通过明确政府索赔权的适用范围,确立行政执法的优先性;通过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前置条件,确立行政救济的优先性;通过完善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则,确立"先行后民"的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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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德.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5,(04):67-77.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律师费;诉讼费;诉讼资格;私人检察官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发端于美国,作为一种公民执法,旨在调动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环境法的遵守和执行,以弥补环境保护中所存在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缝隙。中国近年来修订了《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明确允许部分非政府环保组织可以代表公共利益对污染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为司法上的诉讼资格、非司法上的诉讼资格以及谨慎诉讼资格三种,既有公民个人的诉讼也有社团组织的诉讼,两者有其各自的判断标准;而中国法律只允许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部分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公民个人则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在诉讼成本的转移方面,美国国会认为律师必须生存,因此,法律规定取得压倒性优势胜诉的原告律师可以获取律师费,诉讼费由败诉的当事人来承担;而中国法律并无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判决由败诉的被告承担诉讼费和原告的律师费。为了鼓励环保组织及环境律师从事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应当从制度层面解决从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律师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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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远.论环境权诉讼——通过私人诉讼维护环境公益[J].比较法研究,2008,(03):5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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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智敏.意大利对普遍利益的司法保护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以原告资格为中心[J].比较法研究,2006,(01):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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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许明.公益诉讼模式比较与选择[J].比较法研究,2003,(02):68-74.
摘要: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但是 ,我国至今还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随着我国社会各方面的发展 ,特别是法治国家进程逐步展开 ,人民群众法治观念日益增强 ,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和活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因此而产生的公益诉讼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尖锐。显然 ,公益诉讼立法只是个时间问题。然而 ,在我国现今的社会历史条件下 ,如何建立起一个可以操作的、行之有效的公益诉讼制度 ?作者在此为我们简练地介绍并勾画了国外公益诉讼制度的模式和操作机制 ,并且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作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 ,应该予以选择和确立的制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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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武.论中国环境诉讼类型的整合策略[J].东方法学,2022,(06):149-161.
关键词:环境诉讼;环境法权结构;生态文明建设;专门立法模式;公益诉讼;环境法治
摘要: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深入推进催生了中国环境诉讼制度的多元化发展。从发展现状来看,中国环境诉讼类型多样、功能重叠且专门诉讼程序规则建构不足,亟待整合。环境法权构造、环境法治机制从预防到管制再到救济的演进逻辑以及专门环境诉讼与传统涉环境诉讼的剥离,是整合中国现有环境诉讼类型的逻辑前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重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体化整合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分化,是未来中国环境诉讼三元构造的核心。未来中国环境诉讼类型的整合应当以专门立法模式为首要选择,在遵循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再到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一般性逻辑顺位的前提下,对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环境诉讼类型作出特别整合,以实现各类环境诉讼整合后立法顺位的整体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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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玲玲.教育公益诉讼:受教育权司法保护的新途径[J].东方法学,2019,(04):138-149.
关键词:公益诉讼;教育公益诉讼;司法途径;教育体制改革
摘要:教育公益诉讼内在的特质决定了其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教育领域的诸多问题,促使教育法律法规的形成与完善,推动教育制度变革和促进教育制度的良性发展。目前我国设置教育公益诉讼的时机已经成熟,既有的立法基础、司法实践尝试和国外的立法经验保障了教育公益诉讼设置的可行性。教育公益诉讼应首先向义务教育权利保护领域、学校教育方式和质量领域、平等受教育权领域和社会教育培训治理领域开放。最终通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教育法》双重规定的方式,在我国构建独具特色的教育公益诉讼制度,有力地倒逼教育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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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坤.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模式之批判与重构[J].东方法学,2017,(01):61-78.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模式;专门立法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模式的选择,直接决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实施的法治效果。目前我国采取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附属型模式,在立法技术、立法听证、立法评估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而且还只是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实践的初步探索,离真正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科学立法之路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因此,从立法条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意义上而言,环境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型模式的提出不仅是我国环境法领域的一场程序立法革命,而且也是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法律体系法制化的一场绿色革命,对于走向通过环境程序法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法治化道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具体建言是:构建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公益救济的立法模式;建立公共执法为主的起诉模式,能动司法为主的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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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厚省.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四题初探——从浦东环保局诉密斯姆公司等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案谈起[J].东方法学,2016,(05):37-44.
关键词: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侵权之诉;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摘要:有关机关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提起的海洋环境诉讼,其所保护的客体是环境公共利益,因此在性质上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根据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框架,海洋环境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与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都有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其中又以海洋环境行政机关为优。因海上油污损害引起的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兼具海事与环境公益双重性质,应同时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与环境公益诉讼特别程序,两者乃互补关系,而非竞合关系。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上,除了在因果关系上应继续适用证明责任倒置这样的减轻证明责任措施外,还应当进一步减轻原告方的证明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由法院酌定损害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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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严炎,廖海清.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实践的启示——以印度恒河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为例[J].东方法学,2014,(05):124-131.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能动主义;恒河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摘要:通过M.C Mehta律师诉印度政府及机构恒河环境公益诉讼案,可以看到印度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起诉资格的放宽,支持起诉机制的确立和司法能动主义的充分发挥等做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巨大推动作用及产生的问题。其对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常运行均有较大的借鉴价值。国家要为司法在促进行政机关环境执法和保护环境方面创造条件,要为环境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正常运行创造条件,要在立法上对起诉的门槛、诉讼费用的收取、举证的负担和证明的要求等方面为环境诉讼提供便利。同时,还可以考虑设立环境诉讼基金,为环境诉讼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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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孙洪坤,陶伯进.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双重观察——兼论《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之完善[J].东方法学,2013,(05):115-124.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
摘要: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整理,可明辨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经历的曲折起伏与理论难题,参与途径亦可归纳为直接起诉、支持起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其中,支持起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两种具体的参与方式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目前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民事诉讼法》开创了我国环境公益司法救济机制的先河,突破了传统的当事人理论,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确定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当前应从案件范围、起诉主体、诉讼请求类型、是否适用反诉及调解等方面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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