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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18.民事公益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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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资料,包括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适格原告、证据与证明、诉前程序、诉讼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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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华《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2,28(02)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以公共利益为审理对象的公益诉讼既是纠纷解决活动,也是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政治活动,要反映特定政治道德和伦理,获得法理支持。个人主义诉讼机制深受自由主义浸润,其蕴含的当事人自我决定及程序保障理念成为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羁绊,经局部改良形成的家长式诉讼仍无法解决公益保护与公益代表间的根本性矛盾。以社群主义与公民共和主义为代表的共同体主义,虽从共同体价值和公共空间角度证成了集体程序的正当性,特别是商谈主义为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全新的程序理念、框架与裁判方式,但“公共善”理念的抽象性限制了其理论价值。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新时代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注入了价值根据和政治伦理。在此基础上,合理吸收各政治哲学思想,可促进公益诉讼制度实现诉讼民主、正当程序、诉讼效率等诸价值。 关键词:公益诉讼;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共和主义;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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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冬英《“双碳”目标下的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政治与法律. 2022(02)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双碳"目标的实现是新时代提高人类生活质量的必经之路,从国家义务出发,一是要采取自上而下相应的"减排"政策和市场交易,二是要有妥善的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作为保障"双碳"目标实现的有效路径,需要宪法、行政法、民法、社会法等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整体协调衔接。构建契合"双碳"目标实现的公益诉讼制度,在气候公益诉讼当事人的选择上,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中的作用;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上,要根据碳排放利益的特殊性,进一步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在公益诉讼制度下的运用;要逐步探索进行有限的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合并以及民事公益诉讼、民事私益诉讼合并,并把握好当事人适格的判断。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需要契合"双碳"目标,能够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治理性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碳排放;公共利益;生态文明;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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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二元配置论》 当代法学. 2022,36(06)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本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但《民法典》已明确将其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加以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民事权益损害与生态环境损害可以分别称为生态环境私益损害与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是以特定的被侵权人为归属主体的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其实质是实质化了的形式性实体请求权,特定被侵权人原则上应当通过个别诉讼的形式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为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性赔偿请求权难以完全行使问题及遏制恶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立法机关应当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另行创设形式性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并实行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与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双轨制。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形式性实体请求权;外部成本内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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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倩《慈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证立与构成》 法学评论. 2022,40(03)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摘要:《慈善法》确立了慈善组织治理的“权力主导”规范模式,同时,受传统大陆法系财团法人理论和制度的影响,我国慈善组织制度虚化了捐赠人与慈善组织之间的私法关系,从而导致“权力失灵”与“权利孱弱”的双重治理困境。基于公益诉讼制度在慈善领域的适应性,慈善公益诉讼应当成为我国慈善组织治理的补充性机制。立足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工,慈善公益诉讼可定位为慈善组织治理的“动态衡平”机制,以避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僭越。在慈善公益诉讼的制度构成上,应当将检察机关确立为适格原告,将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义务履行作为法院可予支持的诉讼请求,并将检察建议作为前置程序。 关键词:慈善组织;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适格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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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哲《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审判模式:以对抗制为中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25(0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伴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公诉化趋势在理论上的完善与实践中的推进,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模式出现了非诉化与职权化的倾向。鉴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以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审判的主体,以现有的的民事程序作为审判构架,二者关系如何相互调整,以实现顺利衔接,是公益诉讼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比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以对抗式审判模式作为主要的改革方向,"公诉"特性相对较弱的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适用对抗式审判模式方面,理应存在更大空间。在对抗式审判模式的语境下,法官消极是作为其裁判中立的表像,诉讼力量平衡以求程序公正是其核心的追求,因而此处强调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对抗式审判模式,与检察机关对检察权能的强化发展并不矛盾。同时由于检察机关的特点,反而可以使对抗式审判模式的缺陷在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得到一定程度的治愈。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诉化;对抗式;审判模式;民事检察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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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积极回应党和国家重要关切 郭小冬《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争议及理论回应》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3,41(05) 郭小冬 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重要途径。由于缺乏基础理论与制度规范的支持,相关的司法实践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尽管是借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来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简单结合。现有的“一条两款”难以满足司法实践对法律适用的需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需要厘清四对基础关系,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内”与“等外”、检察机关与其他起诉主体、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在增加法律供给的同时,检察机关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保持谦抑与克制,实际提起的诉讼应限定在法定范围之内并应考虑诉的必要性。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诉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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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陈果《恢复性司法:检察机关提起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 清华法学. 2023,17(02) 张陈果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规范框架蕴含了恢复性司法的理论精神,力图通过公法和私法协同运作实现赔偿与制裁的多个制度目标。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是检察权的重要意涵,也是检察机关作为宪法上法律监督机关性质的集中体现。 关键词: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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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思博《检察机关支持民事私益诉讼的程序设计》 China Legal Science. 2023,11(02) 胡思博1,2Li Yan 1. the Procedural Law Research Institute 2. the Research Center of Basic Procuratorial Theories 摘要: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支持起诉作为原则加以规定,对检察机关支持民事私益诉讼并无具体操作规则。检察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民事私益诉讼的支持和对民事私益诉讼的监督、对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有着本质区别,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和正常诉讼构造的维护。检察机关应秉持客观中立的原则,通过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启动支持措施,实现对当事人在起诉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和审理阶段的全方位支持,最终取得平衡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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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旭《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与分配——基于分配正义理念的跨法域研究》 法学. 2023(12) 高旭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和分配在实践层面颇为混乱,收归国库的通行做法也受到学界的普遍质疑。惩罚性赔偿数额分享制度赋予政府收取部分赔偿金的权利,但该制度以私人执法为依托,其合宪性基础与我国的公共执法模式存在偏差,无法直接移植。在公共执法模式下,将惩罚性赔偿金收归国库面临一系列合法性难题,难以圆融于我国的公法体系。数额分享制度以分配正义为价值指引,新近理论更加关切惩罚性赔偿金的分配与使用如何更好地追求社会效益。通过对数额分享制度价值基础及其沿革理论的借鉴,我国公共执法模式下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及分配机制可通过接驳社会法的基本范畴予以建构:对于消费者的损失,惩罚性赔偿金可作为资金来源建立社会补偿机制;在权属安排上,惩罚性赔偿金不宜通过财政工具调整,应界定为社会产权并选择适宜的组织管理形式;在国家职能层面,法院应秉持能动司法和协商性司法理念,检察院等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应履行监督义务,共同参与建立适宜的管理模式和高效的偿付程序,从而推动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社会化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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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新《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比较法研究. 2021(04)
国家检察官学院
摘要:惩罚性赔偿已经成为消费公益诉讼实践中最重要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其制度功能与权利来源的模糊,导致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归属以及能否与刑事罚金折抵等方面认识不一、做法各异。私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于激励消费者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这也是消费者获得超额赔偿的正当性所在,而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在于惩罚与威慑。在功能分化之下,如果认为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对私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合行使,将面临诸多技术难题与逻辑悖论。而在私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之外另行设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并不会发生重复赔偿的问题,且有利于制度功能的实现。
关键词: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诉讼实施权;过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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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法学. 2017,1(02)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化之基础 江国华、张彬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监察体制试点改革的推行,公益诉讼必定代替反职务犯罪成为检察权威的重要来源和工作重点,因此,实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化将是检察机关的必然选择。而从"私法自治"的角度而言,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实现制度化不单是必要性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是否存在制度化的基础或条件。对此,可从四个层面进行分析:一是立法基础,即我国现行立法虽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从宪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范中可以找到佐证;二是历史经验,我国早在20世纪初就已存在类似立法和相关实践,这些历史经验为我们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重要参考;三是域外借鉴,从域外国家检察权起源和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化是检察权发展的必然趋势;四是自身条件,即检察机关所具有的地位、职能和自身素质是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化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可行性论证;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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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法学. 2017,1(02) 环境公益诉权之权源探析——一种新型诉权的权源追溯 张祥伟 鲁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伴随着新《民事诉讼法》与新《环保法》的施行,环境公益诉讼在环境法学界备受关注。然而,环境公益诉讼诉权权源之合理性论证尚未得以完成。现有法律规定不能为其提供充足的合法性论证,理论研究不能为其提供充足的合理性论证。通过追溯诉权法定化的发展历程推知诉权是人权内含之权利,并进而可以分为"天赋"诉权与"实施"诉权。而"天赋"诉权与"实施"诉权之界分,恰恰能够满足环境公益诉讼诉权权源之正当性论证需求,因此,环境公益诉讼诉权权源即人权。 关键词: 诉权;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权;“天赋”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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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法学. 2017,1(05)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潜在角色冲突及化解 刘本荣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摘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其本身欲实现或保障实现的原本就是行政执法应达成的目标。但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存在因手段功效与行政执法相同而可能替代行政执法的风险,也存在因手段独特而可能导致检察权"冲击"行政权维护公益之主导地位的风险。避免、化解检察民事公益诉权与行政权的潜在角色冲突,是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构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执法;角色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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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法学. 2018,2(02) 环保公益诉讼判例中的司法方法研究——基于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护的分析与构建 孙跃 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项亟待保护的新兴权利。司法是保护环境权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启动方式为公益诉讼。通过研究环保公益诉讼典型判例,可以总结其司法方法的经验和规律:法官综合运用法律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司法方法来实现环境权向具体民事权利的转化,并通过上述方法解决了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侵权行为的构成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法律问题,进而展开"法理"与"科学"相结合的裁判说理。对上述司法方法的运用经验进行理论构建,有利于发挥典型判例的示范作用、促进司法智慧与司法经验的沉淀与积累。 关键词:环保公益诉讼;司法方法;权利具体化;法律教义学;社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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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法学. 2020,4(04) 论支持起诉时检察机关诉讼地位的选择——从民事公益诉讼切入 周立勤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益诉讼的兴起激活了支持起诉原则,但是各地检察机关却在实践中遭遇诸多程序上的困境。争议的产生与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时诉讼地位不明密切相关。检察机关以出席庭审的方式支持起诉时讨论其诉讼地位的前提。但是诉讼参加人视角下的检察机关定位与其权能存在一定的矛盾;而从诉讼参与人视角下进行讨论较为妥当。支持起诉人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参加人更能符合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支持起诉;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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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完善海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实证研究——构建以“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基地”为中心的特殊执行规则体系[J].南海法学,2023,7(06):74-8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成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重要力量。海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和办案实践中存在执行规则缺失、案涉受损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效果不佳、替代性修复作用发挥不够且缺乏规范性、损害赔偿金收缴存在制度异化风险等问题,严重制约案件办理质效,影响海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价值的全面充分发挥。基于此,构建以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基地为中心的特殊执行规则体系,探索建立集中异地替代性修复制度,以“系统+关键”“基地+基金”“司法+行政+科研”的框架体系,搭建一个海洋检察公益诉讼执行平台解决上述实践难题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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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雅妮,刘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实践与反思——以776份判决书为基础的分析[J].南海法学,2022,6(03):92-105.
摘要:通过对776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发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虽然在我国开展多年且取得了一定经验,但迄今仍存在消费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依据不足,惩罚性赔偿与罚金、行政罚款之间关系不清,惩罚性赔偿金归属与管理模式不统一,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方式不合理等困境,应尽快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设消费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理顺惩罚性赔偿与罚金、行政罚款之间的关系,统一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与管理,并优化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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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海鑫.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理念及实施研究[J].时代法学,2022,20(05):79-90.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理念;程序;实施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方式,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及实施进路仍需深入探讨。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能够克服私益诉讼中个人与信息处理者实力不对等、维权成本高的困境,也能够弥补行政救济、刑事保护和现有其他公益诉讼的局限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应当秉持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产业发展相平衡的理念,完善诉讼程序,从而推动形成公共政策乃至社会变革。基于理论、立法、实践的探索,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具体实施中应着重在适格当事人、诉讼请求、管辖、证明责任、行为保全、判决效力、诉讼费用等方面进行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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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进,张维娅.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J].时代法学,2020,18(02):41-45+52.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一性;起诉顺位;管辖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后出现的新型诉讼类型,两者在法理基础、起诉主体、诉讼程序、诉讼标的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两者的起诉对象均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人,同时,由于两者之间高度契合的适用范围、同一的制度目的和程序监督功能,使得两者之间的同一性特征愈发明显。法学理论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认识不一,司法实务界对如何正确处理"两诉"的做法也不统一。衔接和协调好"两诉"应以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第一顺位,以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第二顺位,以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第三顺位,同时对管辖问题在法律层面进行统一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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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琪畅.法律修订视角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问题探索[J].时代法学,2019,17(01):72-79.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增设公益诉讼制度,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增设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时又规定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此后,一些司法解释也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了补充和细化。然而,在对法律层面和司法解释层面的制度进行考察后,发现现有制度对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设计仍然存在某些问题,使得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在实际运行中面临着重重困境。为此,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之,以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切实有效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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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爱,曾云芳.村民委员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J].时代法学,2018,16(06):21-27.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一直被多加限制,由村民委员会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数更是屈指可数。村民委员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但是基于其自身特性,村民委员会原告资格应该受一定限制。应该立法明确村民委员会原告资格,一是有利于村民委员会更好履职,二是有利于及时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三是可以降低环境公益诉讼成本。此外,村民委员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实现应该由主要负责人以村民委员会名义起诉,还需要解决村民委员会原告资格保障条件,并完善支持起诉制度。通过这些途径推动村民委员会主动、灵活地利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保护农村环境,并降低环境法治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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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 Jiapei.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实践现状与完善路径(英文)[J].China Legal Science,2024,12(02):77-108.
摘要: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治理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内容。中国2021年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意味着中国迈出治理个人信息违法侵权行为的重要一步,但随着司法治理逐步深入,各种理论与实践问题也逐渐显露。诸如公益诉讼治理与其他程序机制的关系、附带型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设置、具体规范内容的设计等等问题亟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有鉴于此,本研究以320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系统考察了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情况,概括归纳了具体的现实困境,从宏观和微观的双重视角讨论了完善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司法治理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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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停止侵害责任适用研究[J].中国法学,2024,(01):245-264.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停止侵害;预防性责任;侵权禁令
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通过停止侵害判决实现。停止侵害判决应适用于未来行为。停止侵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行为损害社会公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执行法律义务的公法诉讼,停止侵害判决应以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为基础并考虑司法的特点。法院应当同时适当兼顾行政机关的思维,广泛收集与行为和后果有关的信息,使判决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束缚。对于行为已经实施的情形,法院可以站在行政机关的角度预先拟制一个行政决定,然后再结合司法的特点调适得出判决内容。对于行为尚未实施的情形,当行为已经获得准备阶段的行政许可时,法院应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该许可进行审查并作出以未来行动方案为内容的停止侵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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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景.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优化与制度完善[J].中国法学,2022,(04):288-304.
关键词:公益;环境公益;生态共同体利益;检察环境公益诉讼
摘要: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建立了现行的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然而,作为公益代表人,检察机关在保障环境公益的实践中陷入了检察监督区域性与生态环境整体性矛盾、损害救济和环境风险预防背离、维护环境公益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错位等困局。原因在于现行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基于传统公益理论,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环境公益混同于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环境公益区别于社会公益、国家利益,其内涵应当是生态共同体利益。完善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明确环境公益的法律地位,增加独立于检察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和国家利益诉讼的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同时健全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检察监督机制,强化环境风险预防功能,构建法律监督与环境公益维护相统一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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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艺.论国家治理体系下的检察公益诉讼[J].中国法学,2020,(02):149-167.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司法治理;网状治理结构
摘要:检察公益诉讼是富含治理内涵的司法体制创新。该制度体现了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具有的在执政党领导下、改革与建构并重、注重社会主义公益保护、兼具国家主导与半开放性等特征。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形成了关联深广、多层嵌套的复杂网状治理结构。文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角度,剖析了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立法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演变,描述了网状结构中各主体不同的权能定位,以实现提升检察公益诉讼的治理效能。检察公益诉讼的治理效果明显,表现为治理领域广泛覆盖、治理力度全程深入、治理主体全面带动、治理规范充分法治化、治理方式刚柔并济。为了实现检察公益诉讼的治理目标,还需增强协同治理效应、完善治理机制与规范建设,并逐步提高检察机关司法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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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东.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并行审理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法学,2018,(05):278-302.
关键词:环境侵害;公益诉讼;私益诉讼;合并审理
摘要:我国现行环境民事诉讼基于侵害对象的差异性及公私益诉讼分野原理,在立法上分为环境(私益)侵权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对同一环境侵害,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分离式救济,在造成环境纠纷整体性肢解的同时,往往会诱发同一问题多次审理、诉讼效率低下、共同争点裁判歧异、公私益相互遮蔽等司法困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观为新时代环境法治建设确立了新的目标。规范不自外於现实。环境纠纷的整体性及环境侵害发生二阶段机理,映射于诉讼程序,要求通过诉的合并,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融合,审理程序采用"前阶共同(基础)事实+后阶各损害事实"二阶事实法律关系构造模型,打破环境公私益诉讼保护泾渭分明的格局,实现相关纠纷一次性解决。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合并审理理论分析和具体方案建构,为进一步研究和制定专门的环境诉讼特别程序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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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远.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J].中国法学,2016,(01):49-68.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司法;“风险社会”模式
摘要:由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特殊属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着科技性、民主性和道德风险等诸多潜在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突出强化了司法权,并要求行政权与司法权配合,这容易使司法权突破其职权范围,从而损害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合理分工与权力平衡。从行政法治发展的一般经验来看,在"夜警国家模式"到"福利国家模式"再到"风险社会模式"的过程中,行政权不断扩张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充分保护,而司法权则关注对行政权的有效控制,确保其不偏离维护公共利益的轨道,即大体上遵循"相互尊重专长"和"行政权优先"等原则。现代环境公共事务十分复杂,需要以环境行政为主要应对手段,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须充分发挥行政权的专业性和司法权的监督作用,同时避免司法权对行政权造成不当干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并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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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跃敏.消费者群体性损害赔偿诉讼的类型化分析[J].中国法学,2014,(01):196-210.
关键词:团体诉讼;小额分散性侵害;大规模侵害;公益诉讼
摘要: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中,因单个受害人系争利益大小诉讼类型迥然有异:利益微小者,受害人难有起诉动力,通过受害人授权以贯彻程序保障毫无意义,须由法律直接赋予团体诉讼实施权,制止违法行为、超越填补损失成为其一般目的;利益重大者,为诉讼经济考虑,亦有适用群体诉讼的必要,但诉讼实施权须由受害人明示授予,以保障其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补偿损失、救济个体权利仍为这类案件的主要目的。消费者群体性损害赔偿诉讼的上述分化在两大法系国家及地区主要群体性诉讼中已经显现。以此来考察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高成本决定了其无力救济小额分散性利益,其在救济大规模利益方面的困境则可通过程序保障的实质化加以缓解;公益诉讼应定位于对小额分散性利益的救济,以契合其公益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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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勇飞.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J].中国法学,2004,(05):
关键词:利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权;公民诉讼
摘要:环境权是一项公益性与私益性相结合的权利。因此,既可私益诉讼,也应允许公益诉讼。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对涉及公益的诉讼都建立了相应的诉讼机制,其中环境公益诉讼在这些规定中往往占重要地位。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里,并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足之地。相反,实践却在急迫的呼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出现。因此,我国可借鉴外国立法模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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