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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23.涉外民事诉讼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黄志慧.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禁诉令的法理阐释与规则适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40(05):178-190.
关键词:禁诉令;国际平行诉讼;国际礼让;行为保全
摘要: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不能妥善应对国际平行诉讼问题,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也暂付阙如。尽管禁诉令具有规制当事人滥诉并有效解决国际平行诉讼的功能,但存在干涉其他国家司法主权及导致“禁诉令的战争”之弊端。在缺乏多边合作机制的情形下,基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理论基础的发展趋势以及民事管辖权跨国有序分配的考量,禁诉令的签发应遵循适当平衡个案正义与国际礼让之法理。我国应以上述法理为指引,明确本国法院签发禁诉令的条件及应对外国禁诉令的问题。实践中,我国法院可以借助对《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的行为保全制度之解释,并结合该法其他相关规范发挥禁诉令的功能。妥善实施禁诉令制度,既是保障我国司法主权和本国民商事利益的有效举措,也是加快推进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之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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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张溪瑨.论我国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的认可与执行——HCMP1797/2015号判决析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03):189-200.
关键词:认可与执行;排他管辖协议;最终及不可推翻;判决终局性
摘要:对"排他管辖协议"和"最终及不可推翻的判决"的认定是长期困扰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认可与执行的两个问题。香港HCMP1797/2015号判决存在两大亮点:一方面,采取排他管辖协议的从宽解释立场;另一方面,主张内地判决不因审判监督制度存在而缺乏终局性。该案认定,如果当事人选择将内地法院整体作为唯一管辖法院,即可认定构成"排他管辖协议";由于内地审判监督制度的变化已有效解决"终审不终"问题,作为先例的Chiyu案所确立的终局性标准不再适用;此外凡是符合《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列举的内地民商事判决,即属于"最终及不可推翻的判决",无须依据香港普通法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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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吴永辉.论新《民诉法》第34条对涉外协议管辖的法律适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4(05):165-174.
关键词:协议管辖;实际联系原则;唯一确定性标准
摘要: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删除了2007年《民诉法》对涉外协议管辖的一些专门规定,通过第259条的参照适用,从而在总则编第34条等条款中对内外协议管辖进行了归并处理。这种取消国内与涉外协议管辖区分立法、分类适用的双轨制安排,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内外统一和国民待遇的完善。但是,我国在国内协议管辖中一贯沿用的实际联系和唯一确定性的适用标准与国际通行的惯常做法,尚存在较大的差异,给当事人选择适用涉外协议管辖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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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孙尚鸿.中国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2):174-186.
关键词:网络侵权;管辖权;诽谤;知识产权;域名
摘要:我国当前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所确立的被告住所地一般管辖规则和侵权行为地特殊管辖规则,可继续适用于网络侵权争议管辖权的确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充分认识到网络侵权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将场所化理念与多元分析要素切实注入管辖权分析之中,特别是在立法上也缺乏有关诽谤等人格侵权与知识产权侵权管辖权行使的特殊规定。我国的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待在矫正传统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管辖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注入以合理预见、利益中心、关联争议集中管辖等分析要素进一步予以考察重构。因信息网络传播所引起的侵权争议,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应确立在有关争议与受案法院地存在紧密联系的基础之上,除非没有其他行使管辖权的可能,受案法院不能仅以有关侵权行为发生在该地为受理案件的唯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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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李广辉,王瀚.我国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之比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27(02):118-124.
关键词:区际私法;区际法院判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摘要:近年来,我国在区际法院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方面取得了进展,先后生效的几个区际司法协助规定与安排的达成无疑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区际法院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开展。但是,这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或是一种带有过渡性质的"半成品",而较为理想的模式应是进一步制定一部统一适用于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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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李广辉,王瀚.我国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之比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27(02):118-124.
关键词:区际私法;区际法院判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摘要:近年来,我国在区际法院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方面取得了进展,先后生效的几个区际司法协助规定与安排的达成无疑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区际法院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开展。但是,这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或是一种带有过渡性质的"半成品",而较为理想的模式应是进一步制定一部统一适用于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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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徐崇利.被告财产所在地涉外民事管辖规则的适用问题探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04):67-74.
关键词:被告财产所在地;涉外;管辖权
摘要:我国应顺应国际发展的趋势 ,在充分维护我国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 ,对《民事诉讼法》第 2 4 3条规定的被告财产所在地管辖权作出必要的限制 :其一 ,应以是否有利于保障我国法院判决得到有效执行为基本衡量标准 ,对此类管辖规则中“财产”的解释加以适当限定 ;其二 ,我国应把纠纷与我国有一定的联系作为行使此类管辖权的要件 ,但对这一要件的解释不宜过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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