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资料库】23.涉外民事诉讼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涉外民事诉讼的相关资料,包括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和司法协助等内容。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刘阳.涉外不动产专属管辖研究:以欧洲法院判例为视角[J].南海法学,2022,6(02):66-79.
摘要:涉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国法院专属管辖是冲突法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向国际民事管辖权领域的延伸。欧盟打破了涉外不动产物权专属管辖的绝对性,基于“三要素识别说”仅允许部分涉外不动产物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对于涉外不动产租赁,欧盟采取“期限二分说”决定其能否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为避免涉外专属管辖冲突的发生,欧盟将效力位阶原则和先受理法院原则分别作为虚假(或不真正)专属管辖冲突和真实专属管辖冲突的解决方法。虽然我国涉外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与欧盟相比存在明显的差异,但立场具有相似性,即如果诉讼与不动产有联系,不足以援引专属管辖。与纯国内管辖竞合相反,在国际平行诉讼情形下,我国摒弃先受理法院原则,仅可见诸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而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案件不得适用后一原则,导致我国解决涉外不动产专属管辖冲突的方法缺失,有待修补。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刘阳.海牙管辖权项目涉外专属管辖之争及中国因应[J].时代法学,2022,20(05):91-102.
关键词:涉外专属管辖;海牙管辖权项目;涉外公司诉讼;国际知识产权;外国判决执行事项
摘要:对于涉外专属管辖问题,海牙管辖权项目不仅存在涉外公司诉讼专属管辖“立”与“破”的分歧,出现国际知识产权传统纠纷和国际数据知识产权专属管辖之争,而且外国判决执行事项专属管辖呈现“赘余说”和“维持说”两种立场。早在二十二年前,我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46条提议涉外公司诉讼和国际知识产权有效性适用专属管辖,但至今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仍未予以调整。我国对涉外公司专属管辖宜采取“原则+例外”的立场。原则上,一般涉外公司诉讼采取特别管辖,但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公司诉讼以及《公司法(修订草案)》需经行政批准、国家出资公司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事项适用专属管辖。我国有必要增补国际知识产权有效性和涉及国家主权的数据知识产权专属管辖。外国判决执行事项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和诉讼法上专属管辖的法定类型,此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彭幸.论既判力对涉外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协调[J].时代法学,2017,15(03):115-121.
关键词:管辖权积极冲突;既判力;标准时;重复诉讼
摘要:涉外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问题造成了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诸多困境,各国分别采用了先系属优先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禁诉令等多种方法来协调这一冲突。但是以上方法大多注重于同时进行的平行诉讼,未能解决生效判决作出后的重复诉讼问题。相对而言,已有生效判决的民事争议更要避免重复起诉,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从既判力角度看,可以通过"区间划分"来审视整个诉讼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既判力对他国司法管辖权的影响,进而以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理论为民事管辖权冲突提供协调思路。尤其是在"既判力标准时"和"判决得到承认"两个时间节点之间,可以以既判力的效力缓和管辖权冲突。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甘勇.日本涉外民事管辖权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兼评中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J].时代法学,2017,15(04):93-103.
关键词:涉外民事管辖权;日本新法;中国规定;完善
摘要:2011年5月2日公布并于2012年4月1日生效的日本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新法,对日本法院行使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各种依据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该法既对日本有关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判例法进行归纳总结予以法典化,同时还因应时代发展有较大创新。日本的涉外民事管辖权新法也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修订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我国应该树立将涉外民事管辖权规定和国内民事管辖权规定相区分的观念,参照日本新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对涉外民事管辖权进行相对独立的立法,进一步完善其内容和结构,加强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规定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徐鹏.司法判决“终局性”问题研究——以内地司法判决在香港承认与执行为中心[J].时代法学,2006,(01):102-108.
关键词:判决终局性;判决承认和执行;终局性标准
摘要:终局性问题成为内地判决在香港顺利获得承认执行的主要障碍。香港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建立起了针对内地司法判决终局性的完整规则体系。通过对普通法法域终局性规则晚近发展的考察,并依据普通法判决理由的确定理论,建议香港法院采纳灵活的终局性标准,即判断终局性的关键应在于内地司法判决是否在当事人之间创设了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肖永平.“长臂管辖权”的法理分析与对策研究[J].中国法学,2019,(06):39-65.
关键词:“长臂管辖权”;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执法管辖权;域外适用
摘要:"长臂管辖权"是域外管辖权的美国表达,一般包括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和执法管辖权,这三者的行使基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长臂管辖权"同时面向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常常涉及国家之间的主权平等关系、法院与私人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和私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美国法院先后从权力论、联系论或者方便、公平和正义论中寻找其法理基础。在实践中,起源于解决州际问题的"长臂管辖权"同时在民商事和刑事领域不断向域外立法管辖权与执法管辖权扩张,其适用深受美国政治和外交政策的影响,经常违反美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毫不顾及国际礼让和国际法上的"合理性"要求。随着中美关系的变化,加上"长臂管辖权"基础本身的模糊性,美国对涉中国事项滥用"长臂管辖权"的倾向愈发明显。我国应根据国际法规则,从借鉴与应对两个视角以及立法、司法、执法三个层面构建我国法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宋杰.普遍民事管辖的发展与挑战[J].法学研究,2011,33(01):181-195.
关键词:普遍民事管辖;普遍司法管辖;酷刑公约;海牙私法公约草案
摘要:普遍民事管辖源于美国1789年《外国人侵权索赔法案》。自美国联邦法院1980年首次适用该法案以来,普遍民事管辖的理论与实践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已发展成为与普遍刑事管辖并列的一个新领域。普遍民事管辖的发展给传统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与豁免有关的规则带来了重大挑战,也给大陆法系国家带来了法律制度创新上的挑战。中国有必要在本国法律制度中确立普遍民事管辖的相关制度,并在普遍管辖议题的全球性磋商中持更具建设性的立场。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宋晓.程序法视野中冲突规则的适用模式[J].法学研究,2010,32(05):183-195.
关键词:冲突规则;程序法;依职权适用;任意性适用
摘要:程序法视角和程序法原理对于分析冲突规则依职权适用抑或任意性适用的问题虽必不可少,但程序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均不能成为冲突规则任意性适用的基础。在法官依职权适用冲突规则的制度下,必须强化法官对冲突规则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释明义务,以防发生突袭裁判,并由当事人证明外国法。只有依职权适用而非任意性适用冲突规则,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依据国际私法体系所享有的法律适用的权利。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王冠玺,周翠.两岸民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10,32(03):134-148.
关键词:区际司法协助;判决认可;确定判决;既判力;互惠对等原则
摘要:目前两岸互相认可与执行民事判决的规定仍有诸多分歧与差异,表现在对民事确定裁判的概念与内容、国际管辖权、保障法定听审以及两岸法院认可判决的程序和效力等问题之上。本文认为,人民法院的确定判决应有既判力,人民法院作成的调解书应属"民事确定裁判"的指涉范围。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方式,系两岸就民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签署共同协议。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何其生.我国域外送达机制的困境与选择[J].法学研究,2005,(02):126-137.
关键词:域外送达;司法主权;诉讼效率;《海牙送达公约》
摘要:对近年来我国域外送达的非常态事件以及调研数据的分析表明 ,先入为主的定性和效率的低下是我国目前域外送达中的诸种问题的症结所在。改变现状以提高送达效率的基本思路是观念的更新和完善有关制度。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胡振杰.不方便法院说比较研究[J].法学研究,2002,(04):138-153.
关键词:国际私法;不方便法院说
摘要:“不方便法院”说是指一国法院认为某个涉外案件更适合在外国审理或者本国法院不适合审理 ,而拒不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它起源于英格兰 ,后来逐渐发展成为英美国际私法上影响法院行使国际管辖权的一项重要制度。该说缺乏合理性 ,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 ,且赋予审理案件的法官过多自由裁量权 ,很容易被当事人或者法院操纵 ,往往导致适用结果的不一致。除一些普通法国家和地区外 ,其他国家都拒绝接受该说。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中也不宜适用该说。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奚晓明.不方便法院制度的几点思考[J].法学研究,2002,(01):81-92.
关键词:涉外诉讼;不方便法院;适用条件
摘要:不方便法院制度是法院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依当事人申请决定中止诉讼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的概念产生于 1 7世纪 ,完善于 2 0世纪初。我国采用该制度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 ,且不与国家主权原则矛盾 ,但应以互惠为前提。在我国适用该原则应具备受诉法院有管辖权、案件处理结果与本国利益关系不大、在程序上有异议主体等条件。法院应以不同方式对适用该原则作出裁定。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郭雳.域外经济纠纷诉权的限缩趋向及其解释以美国最高法院判例为中心[J].中外法学,2014,26(03):822-839.
关键词:域外纠纷;管辖权;公共执法;国际礼让;不方便法院
摘要:全球化和技术进步为法律活动带来了深刻的变化。近年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以各种不同方式,在许多重要的经济法律领域和原告起诉的多个节点,表现出限缩域外纠纷诉权的司法克制态度,其所给出的排除域外适用假设、不方便法院、国际礼让等理由,经分析却难以构成令人满意的解释。与此同时,政府监管和公共执法在证券、反垄断等相关问题上却表现积极。两相对照,其消长变化反映的可能是美国在权力配置观念支配下工具组合的实验。关注并理解上述倾向或趋势,正确评估与控制相关风险,对于正在大力推进"走出去"战略的中国企业和居民而言非常重要。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宋茂荣,黎宏.共建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关系[J].中外法学,1996,(02):77-78.
摘要:<正> 海峡两岸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解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问题首先必须树立“一国两制”的思想。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中国政府运用这一构想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成功实践已证明它是实现祖国统一的唯一有效途径,它也应该成为当前和今后海峡两岸开展司法协助的指导思想。根据这一原则,两岸间应有必要的协助、合作,但应区别于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确保这种协助途径无害并有助于国家的统一。其次,必须树立法域平等的思想。所谓平等,是指两岸法域在司法协助方面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是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原则,也是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协助活动中,这一原则至少应体现如下二点:其一、大陆与台湾地区有关民、商事、刑事法律在特定时间内处于平等地位,两地彼此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对方法律在本区域的域外效力;其二,在两地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上平等,其利益应同等保护。最后,必须树立互惠互利的思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跨法域诉讼的顺利进行。以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得益,在跨法域的民商事和刑事诉讼中,有必要在送达司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李旺,王露.外国判决效力法律适用规则的理论探析、价值考量与中国选择[J].清华法学,2023,17(02):191-208.
关键词:外国判决;判决作出国法;效力延伸论;判决承认国法;效力等同论
摘要:各国关于判决效力的规则不甚相同。一国只要承认外国判决,就需要决定适用何国法律确定外国判决在本国的具体效力内容。英国主要适用判决承认国法即法院地法确定外国判决在英国的效力。这种“效力等同论”源自主权主义,依据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原则,并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遭遇障碍。适用判决作出国法的“效力延伸论”被广泛运用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判决公约》草案、欧盟与美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当中,以国际主义与礼让原则作为理论基础,能够较好维护当事人的合理期待,促进作出国与承认国之间的互利互信。我国采用外国判决的效力等同论,基于这种规则存在的弊端,未来宜在权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考虑适用判决作出国的法律确定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效力。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张文亮.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单方临时救济研究[J].法学家,2023,(06):117-129+194-195.
关键词:单方临时救济;冻结令;禁诉令;保全
摘要:依单方申请而由法院径直裁定适用的临时救济具有显著的突袭效果,已成为国际民事纠纷解决中加速实现正义的重要方式。单方临时救济不同于双方听审程序下的临时救济,该救济扭转了传统诉讼中申请人因终局救济时延带来的失衡窘境。然而,单方临时救济潜含当事人诉讼地位矫正失衡的风险,需要在实体诉求、救济形势及担保提供等方面严格限定其要件构造,且应要求申请人承担更高的证明及披露义务,赋予被申请人以特殊的权利保障,提供事后救济或适用替代措施等制衡单方临时救济。我国现行临时救济立法未区分单方及双方临时救济,相关实践在宽泛意义上适用该机制导致诉讼当事人地位的不平衡。我国未来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应突出单方临时救济的特殊要件构造及制衡机制,架构均衡合理的单方临时救济。我国法院若适用禁诉令,不宜以单方保全的规定为依据,而应引入更严格的独立要件。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向明华.域外“送达难”困局之破解[J].法学家,2012,(06):137-153+177-178.
关键词:域外送达;送达难;国际合作;送达体制
摘要:导致我国域外"送达难"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域外送达的司法主权理念过时,相应的送达立法及操作机制不完善。为此应改变送达理念,明确放弃域外送达司法主权理论,重新审视我国对送达公约的有关保留,充分利用《海牙送达公约》的替代性送达方式,不断创新国际合作模式;修改完善有关国内立法,理顺送达体制,尽可能地扩大域外送达的送达人、受送达人主体范围,明确诉讼当事人自行送达的责任,充分挖掘当事人的域外送达潜能;充分利用各种快捷送达方式,进一步加强域外送达的法律服务和其他辅助服务。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杜焕芳.中国法院涉外管辖权实证研究[J].法学家,2007,(02):152-160.
关键词:中国法院;涉外案件;诉讼管辖权;仲裁管辖权;实证研究
摘要:中国法院应积极行使涉外管辖权,合理解决涉外管辖权冲突,从而维护国家主权权益,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应将特别管辖因素具体化,并增加特别管辖的其他因素;扩大对协议管辖书面形式的解释,并扩充协议管辖的范围;区分专属管辖的国际性和国内性,并扩充专属管辖的范围。同时,还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必要管辖原则,充分尊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处理好诉讼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的关系。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黄志慧.涉外法治视域下“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研究[J].法学,2023,(12):176-191.
关键词:国际民事管辖权;适当联系;涉外法治;过度管辖;体系效应
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引入了“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开启了我国适度扩张人民法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新时代。“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不为国际法禁止,亦回应了国际民事管辖权理论基础的变迁,从而构成其作为中国主体性涉外法治话语的正当性依据。在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中,“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具备替代国内民事管辖规则的类推适用、供给与国内法域外适用条款相衔接的司法管辖规则以及填补必要管辖权功能空缺之体系效应。从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出发,“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的适用,应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厘清联系标准的认定,并利用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法律制度对其合理限缩。作为我国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妥善实施“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不仅有助于维护本国民商事利益,也是参与民商事争议全球治理的重要途径。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林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问题法律适用论纲[J].法学,2023,(08):172-191.
关键词:程序问题;实体问题;法院地法原则;法院地法;双边冲突规则
摘要: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又称法院地法原则)因有利于维护诉讼效率,仍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问题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不足以撼动其地位。不过,为了避免法院通过识别操纵法律适用结果,立法者应界清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鉴于法院地法原则有其理念上的缺陷,应考虑为其发展出两类例外。其一,为避免涉外司法中程序与实体二分主义的缺陷,实现《民事诉讼法》第2条设定的“正确适用法律”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目的,在必要时应允许法院适用实体问题准据法上的程序规则。其二,为矫正极端的国家本位主义倾向,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益,应允许发展出关于程序问题的双边冲突规则。此外,为追求程序问题法律适用结果的妥当性,法官应特别注意解决法院地程序规则适用过程中出现的先决问题与适应问题,必要时变通适用法院地程序规则。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刘敬东.大国司法: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之重构[J].法学,2016,(07):3-16.
关键词:大国司法;制度设计;核心要素;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重构
摘要: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特别是西方大国相比,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尚显落后,同中国的大国地位不相匹配。如何以大国司法理念推动我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重构,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一项极为重要的课题,也是中国彰显大国地位、在全球治理中发挥大国作用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在现阶段,中国应当秉承大国司法理念,借鉴大国司法核心要素,运用大国司法应具备的制度内涵完善现行国际民事诉讼制度。这是中国实现"一带一路"、海洋强国等新时期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是中国进一步提升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法治保障,是新形势下全球经济治理赋予中国的重要使命和历史责任。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袁发强.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的缺陷与完善[J].法学,2010,(02):106-114.
关键词:区际司法协助;“安排”;宪法;司法解释
摘要: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虽然在内容上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区际协议的签定主体、形式和生效条件存在法理上的固有缺陷,需要通过宪法予以界定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方式使区际"安排"直接生效的方法超越了司法解释权,应当通过立法方式将"安排"转化为在大陆地区实施的法律或法令。在区际民商事司法合作中,应当建立起以宪法为中心的"两级"协调模式,完善"一国两制"的宪政体制。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王俊民.内地司法机关派员在港澳地区直接取证的规范性分析[J].法学,2009,(07):136-141.
关键词:内地;取证;合法性
摘要: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框架下,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跨法域的调查取证及其规范性问题一直面临不少困难,内地司法机关派员在港澳地区直接取证更是受到非议。本文从涉港澳案件内地司法机关调取证据现象出发,以"一国两制"确定的港澳地区与内地关系"形变实不变"为原则,评析直接取证现象的现实需要以及所面临的法律困惑,提出解决和规范直接证据合法性问题的路径。直接取证制度应得到恰当、适时的肯定与发展,但必须以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司法协助协议互惠安排为参考,进行区际直接取证有益探索,建立直接取证程序规范。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林燕萍.我国涉外送达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学,2007,(10):48-55.
关键词:涉外送达;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摘要:涉外送达难是近年来我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实务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它对缓解目前涉外送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仅仅依靠司法解释来解决涉外送达难问题,只是权宜之计,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应充分发挥立法解释的作用,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文,来完善我国的涉外送达法律制度。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袁发强.确立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考量因素[J].法学,2006,(12):115-123.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涉外诉讼案件管辖问题上的规定过于简单。这种方式不利于我国法院对涉外案件行使管辖权。正值修改民事诉讼法之际,应根据涉外案件管辖的特点,考虑多方面因素,科学制定涉外管辖标准,适当扩张我国的涉外案件管辖权,以适应我国对外交往扩大的需要,从而达到方便当事人诉讼的目的。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向在胜.中国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的法理检视与规则重构[J].法商研究,2023,40(01):50-62.
关键词:涉外民事管辖权;专属管辖权;主权原则;强制规则
摘要:针对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的法理基础,我国学术界未能提出具有系统性和融贯性的理论,且在相关理论的解读方面陷入过分简化的误区,由此导致我国的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规则陷入了一元论体例下对国内地域专属管辖权规则的“盲目转化”、专门性专属管辖权规则的施行效果不佳、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法律漏洞填补缺位的规范困境。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拥有私法性和公法性两个方面的法理基础,前者仅构成专属管辖权的基础性必要条件,专属管辖权需要在后者的加持下成就其排他性。基于公权力行为的主权性,一国对本国公权力行为的效力审查等问题拥有绝对的专属管辖权,而对于涉外多边民事争议,一国可基于集中管辖而拥有相对的专属管辖权。由于无法在公法性法理基础层面获得正当性,我国未来有必要终止对国内民事专属管辖权规则的“转化机制”并废除投资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权规则,同时在那些既有充分法理依据又在国际上获得广泛共识的领域补充制定专门性专属管辖权规则。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黄志慧.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必要管辖权制度的体系定位与规范阐释[J].法商研究,2022,39(04):48-61.
关键词:必要管辖权;诉诸司法权;真实与实质联系;阻断追偿诉讼
摘要:必要管辖权制度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中得到相当广泛的接受。基于“剩余管辖权”的性质,必要管辖权在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体系中应定位为一种“填补空白的管辖机制”。必要管辖权制度在保障当事人享有诉诸司法权的公正利益之同时,不会损害管辖权国际协调的秩序利益。基于完善涉外民事管辖权体系以及保护海外民商事利益的现实需求,我国需要构建必要管辖权规范并发挥其制度功能。当前可以借助司法实践逐步建立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必要管辖权制度,填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2条可能产生的管辖空白,并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第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规定的阻断追偿诉讼中发挥其作为涉外法治斗争的法律工具之功能,以此丰富我国应对外部风险和挑战的“法律工具箱”。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黄志慧.人民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现状反思——从“六条件说”到“两阶段说”[J].法商研究,2017,34(06):156-165.
关键词:不方便法院原则;方便的法院;公正的法院;六条件说;两阶段说
摘要: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表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较为混乱,导致诸多问题如产生司法沙文主义的嫌疑、弱化不方便法院原则减少诉累的功能、难以妥善解决平行诉讼与判决不一致。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司法解释误解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本质内涵。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要旨在于,确定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并实现个案公正的法院,而非认定审理案件更为方便的法院。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方面,应以"两阶段说"取代相关司法解释采用的"六条件说"。这既有助于回归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本质内涵,又有助于解决"六条件说"产生的多重弊端。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刘卫国.论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趋向[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1,(06):39-46.
关键词:国际民事管辖权;国籍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保护弱者原则
摘要: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各国对涉外民商事争议行使管辖的依据 ,也是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基础和开端。随着各国对国际民商事交往依赖程度的日益加深 ,各国一方面极力扩张自己的管辖权 ,另一方面又对本国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加以自我限制。 2 0世纪末期以来 ,各国立法出现了减弱国籍管辖、丰富属地管辖依据、适当自我限制、扩大协议管辖范围、注重保护弱者等趋势 ,以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