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共有343篇帖子。 字體大小:較小 - 100% (默認)▼  內容轉換:不轉換▼
 
點擊 回復
1300 342
【案例资料库】(民事执行)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1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9

参考案例

甲公司与延边某大、金某、乙财团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16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执监58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外和解。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当事人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对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进而确定是否终结执行。如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没有实际履行该和解协议,裁定驳回异议。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2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9

参考案例

蔡某不服限制出境决定申请复议案

2023-10-5-202-001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5 / (2021)最高法民复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7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外国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不予准许其出境。人民法院对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持极为谨慎的态度,重点审查对当事人不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是否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是否能合理保障可能的胜诉方的利益,是否超出合理的裁量范围等。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3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9

参考案例

林某与耒阳市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17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监161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已履行的金额,应当在恢复执行后的执行款中予以扣除。在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如果有剩余再清偿迟延履行利息。在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时,若执行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金钱债务,且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一般民法债权抵充顺序原则进行支付,即先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清偿利息,最后清偿主债务。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4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9

参考案例

山东某某公司与山东某某学院等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18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最高法执监316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对于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提出。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5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9

参考案例

某银行支行与山东某甲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19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7 / (2021)最高法执监504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8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如再次申请执行,应受两年时效要求的限制。若原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则执行案件已经终结的不应恢复。债权受让人承继债权后,因其既不是生效判决的权利人,也不是原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无权就原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复议及申诉。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6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0

参考案例

刘某甲与徐某乙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20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最高法执监52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在限制出境期间,如被限制出境的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7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0

参考案例

厦门某投资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16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执复60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确立之前,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法院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为由,认为第三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8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0

参考案例

张某田与刘某平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17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最高法执复99、123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执行依据明确原告与被告应依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因《股权转让协议》系双务履行合同,分别约定了原告与被告的权利与义务,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共同履行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转让行为,在给付内容明确、双方互付义务的情形下,继续履行意味着协议双方均有履行义务,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后,在被告履行了转让股权等主要义务而原告拒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下,被告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9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0

参考案例

案外人蔡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复议案

2023-17-5-202-018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2.25 / (2018)京执复102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外人”应予以限缩解释。一是案外人与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的标的应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仲裁结果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本案仲裁裁决结果为一般金钱债权给付,案外人所提事实和理由,针对执行过程中查封的具体财产,应通过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解决;针对仲裁裁决结果,应通过案外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审查,案外人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40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0

参考案例

甘肃甲公司与甘肃乙公司、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21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0)最高法执监18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持有的申请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后,未经拍卖程序,直接裁定该股权归申请执行人的股东所有,其本质是将涉案股权未经拍卖程序直接变卖给申请执行人的股东。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而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这一方式可以使潜在竞买人及时、准确获得信息,从而参与到司法拍卖竞价中来,通过充分竞价,使财产变价价格充分反映其市场价值。变价所得价款越高,越有利于实现债权,同时也有利于兼顾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如果要放弃拍卖方式而选择变卖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和有关权利人利益影响较大,应当经过其同意。因此,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没有明确向执行法院提出同意变卖的意见时,执行法院不得直接予以变卖。申请执行人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依法开展的拍卖、变卖程序中行使。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41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0

参考案例

黄某某与廖某某、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22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19)最高法执监494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复利俗称“利滚利”,是对利息再计算利息,属于利息计算的一种特殊情形。为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避免债务因计算复利而快速膨胀,一般仅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存在行业规定、商业习惯时,才允许计算复利。在司法实践中,对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领域,总体上不支持计算复利,但如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且该复利经折算没有超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则可予以支持。如果不存在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的情形,执行依据亦未特别要求按照复利计算孳息的,对当事人要求计算复利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42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0

参考案例

甲投资公司、甲置业公司、甲房地产公司、王某琴与乙置业公司、甲控股公司、王某春、乙房地产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19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最高法执复24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判断是否存在明显超保全标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情形,应通过综合考量被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其上是否附有其他优先受偿债权等权利负担情形,进行客观合理的价值估定。如果查封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则构成超标的查封。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43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1

参考案例

周某与朱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23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监398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拍卖有抵押登记的划拨土地时,应综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两个条文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承担主体。拍卖标的作为已经办理了出让手续的土地拍卖的,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中已包含了土地出让金,人民法院应当从拍卖款中扣除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用于偿还抵押债权;拍卖标的作为尚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划拨土地拍卖的,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中不包含土地出让金,应由买受人自行缴纳土地出让金,人民法院可将拍卖款用于偿还抵押债权。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44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1

参考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24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06 / (2020)最高法执监506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生效裁定确认已执行债权金额超过执行依据确定金额的,可以参照执行回转的规定执行差额部分。共同申请执行人之一以债权转让为由指定另一方收取执行款,但未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的身份地位进行变更的,仍属取得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回转案件中,负有财产返还义务。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45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1


参考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20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最高法执复48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一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两个以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各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只能就自己所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无权对其他承包人施工的部分主张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在多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优先受偿权的,各优先权彼此独立,并依附于各自的建设工程。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46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1

参考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25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监11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过再审,再审维持原审结果的,迟延履行利息自原生效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因改判而增加的债务部分,迟延履行利息自再审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或再审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改判中维持的部分,迟延履行利息自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再审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原生效判决的效力自始消灭,原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不再计算。在认定再审是维持、改判还是撤销原生效裁判时,要比较二者确定的各方权利义务进行判断。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47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1

参考案例

吴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26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执监221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在对争议标的执行终结之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外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48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1

参考案例

朱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27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最高法执监266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诉人对某执行行为曾提出执行异议,并已经过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现其再次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仍是对同一执行行为,请求仍为撤销该执行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申诉人不服原复议裁定的,可依法申请执行监督。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49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2

参考案例

杨某某、丁某与兰州某贷款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28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最高法执监121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案涉质押的股权系本案判决主文确定的执行对象,执行法院当然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案涉股权进行评估、拍卖。质押义务人不是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对法院执行质押物的行为,没有先诉抗辩权。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50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2

参考案例

张某某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29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3 / (2021)最高法执监392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当事人对合法财产部分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不能据此阻却人民法院对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部分的执行。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51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2

参考案例

四川某电力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0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监514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生效刑事判决仅判令继续追缴犯罪人所得赃款而未明确应追缴的具体财物,案外人对执行法院冻结其名下财产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冻结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依法定程序向作出生效刑事判决的审判机构征询意见,或由审判机构直接作出补正裁定。审判机构明确案涉财产不属于应予追缴的财产,即使公安或检察部门出具证明认为案涉财产系应予追缴的违法所得的,执行法院亦应解除对案涉财产的查封或冻结。刑事案件受害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等途径另行主张权利。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52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2

参考案例

程某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1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30 / (2021)最高法执监448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条件之一是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本案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某药科公司)持有的某药业公司的相应股权。某药业公司另一大股东提出的执行某药科公司持有的某药业公司股权势必影响其权益的问题,因执行股权而引起公司股东或者股权比例发生的实质性变化及其对公司其他股东所造成的影响,是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所固有的特性,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因此,作为某药业公司持股51%的股东与仲裁案件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该冻结股权执行行为所影响的利益主体。对其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53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2

参考案例

宋某某与临汾市某铸造厂、杜某某、刘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2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执监59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系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能够满足所有债权的情况,只有在此情况下,普通债权才会因首查封而成为优先受偿债权。相反,如果出现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之清偿,需要进入参与分配程序的,各债权应按比例平均受偿,采取首查封措施的普通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故本案仅以首查封为由认定普通债权为优先受偿债权错误。案涉以物抵债裁定固然应予撤销,但其撤销理由应是未依法启动参与分配程序,而非首查封债权为优先受偿债权。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54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2

参考案例

镇赉某银行与大安市某公司、何某某、吕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3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监239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但各方主体对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以及优先受偿权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最终应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55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3

参考案例

陈某甲、陈某乙与甘肃某建设集团、清水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4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7 / (2021)最高法执监330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此项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自法定条件成就时设立,只要具备了法定条件,承包人可不经审判、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主张此项权利。如承包人在审判程序中未主张此项权利,执行依据亦未确认其享有此项权利,并不意味着其当然丧失此项权利,其在执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项权利,人民法院亦可结合执行依据裁判内容,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其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当然,因为执行程序对其是否成立主要作形式审查,如果嗣后经实体审判对其作出了实质认定,应以该实质认定为准。但是在没有实体审判作出相反认定的情况下,执行程序经审查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的,应依法保障其优先受偿。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56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3

参考案例

某供应链公司、某配送公司与王某某、某贸易公司、邝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5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最高法执监89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对于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被执行人仍对其享有相关财产权益,经评估该权益具有相应的财产价值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该执行标的物的现状依法进行处置。
  2.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一拍流拍后是否可以直接以物抵债的问题,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即在司法拍卖中,当拍卖财产流拍后,期间有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保留价抵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57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3

参考案例

陕西某担保公司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陕西某机械制造公司、习某某、陕西某商贸公司、梁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6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监384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拍卖标的价值的,在执行拍卖过程中应当根据标的物的实际情况采取合并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避免因分开拍卖人为增加拍卖财产的瑕疵,影响潜在竞买人的竞买意愿,导致流拍或不合理低价成交等严重损害拍卖物所有权人利益的情形发生。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58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3

参考案例

深圳某工程公司与云浮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7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8 / (2021)最高法执监414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以物抵债属于强制执行变价措施。根据2020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强制执行变价措施并不对多个执行债权的清偿顺序产生影响。前位债权人放弃接受财产抵债,只是放弃这一变价措施,并不意味着其放弃对流拍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事实上,对抵押权或者其他法定优先权的放弃必然需要权利人通过明示方式作出。在优先受偿权人未明示放弃其优先权的情况下,接受抵债的债权人即承受人不会因接受以物抵债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抵债财产变现后的价值受偿的地位。因以物抵债相当于以流拍的财产保留价购买执行标的,只不过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应受清偿的债权范围内与流拍的保留价进行抵销。因此,在多个债权人存在的情形下,执行法院仍然应当按照法定顺位计算多个债权各自应受清偿金额,并非将流拍财产直接交由接受抵债的执行债权人受偿自身债权。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59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4

参考案例

赵某某与定州某贷款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8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执监283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预查封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土地的,预查封效力及于该土地上的房产;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二者效力同时起算。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60樓 發表于:2025-12-31 07:04

参考案例

岳某某与李某、张某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9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19)最高法执监248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民事执行程序中,对于普通债权,应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对于诉讼保全的案件,执行程序中在具体分配案款时,应结合财产保全的金额与顺位综合考虑。保全顺位决定了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保全金额决定了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在多大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申请执行人在各自案件诉讼过程中先后申请保全查封了案涉土地使用权,并明确了保全金额,即使后续由诉讼中的保全查封转为执行中的查封,亦不影响其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仍应当综合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来分配案款。

 

回復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快捷鍵:Ctrl+Enter)
 

本帖信息

點擊數:1300 回複數:342
評論數: ?
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5-12-31 15:59
精品區:司法實務
 
©2010-2026 Purasbar Ver2.0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