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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18.民事公益诉讼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2樓 發表于:2024-7-3 23:14
王继文,颜运秋.公共产品供给与使用中的权利救济路径选择[J].东方法学,2010,(01):37-43.
关键词:公共产品;外部性;司法救济;公益诉讼
摘要:公共产品因其外部性的存在而使其在供给与使用过程中出现各种困境与纠纷,而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是司法。我国目前公共产品纠纷的司法解决方法主要是传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但是这些传统诉讼模式局限性的存在,不能克服公共产品外部性带来的困境。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在解决公共产品的外部性问题上存在着天然的理论和制度契合,这为公共产品的司法救济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3樓 發表于:2024-7-4 07:46
高旭.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与分配——基于分配正义理念的跨法域研究[J].法学,2023,(12):122-139.
关键词: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数额分享制度;公共执法模式;社会补偿;社会产权
摘要: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和分配在实践层面颇为混乱,收归国库的通行做法也受到学界的普遍质疑。惩罚性赔偿数额分享制度赋予政府收取部分赔偿金的权利,但该制度以私人执法为依托,其合宪性基础与我国的公共执法模式存在偏差,无法直接移植。在公共执法模式下,将惩罚性赔偿金收归国库面临一系列合法性难题,难以圆融于我国的公法体系。数额分享制度以分配正义为价值指引,新近理论更加关切惩罚性赔偿金的分配与使用如何更好地追求社会效益。通过对数额分享制度价值基础及其沿革理论的借鉴,我国公共执法模式下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及分配机制可通过接驳社会法的基本范畴予以建构:对于消费者的损失,惩罚性赔偿金可作为资金来源建立社会补偿机制;在权属安排上,惩罚性赔偿金不宜通过财政工具调整,应界定为社会产权并选择适宜的组织管理形式;在国家职能层面,法院应秉持能动司法和协商性司法理念,检察院等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应履行监督义务,共同参与建立适宜的管理模式和高效的偿付程序,从而推动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社会化转向。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4樓 發表于:2024-7-4 07:49
夏戴乐.检察公益诉讼在金融领域的拓展与边界[J].法学,2023,(09):177-192.
关键词:金融公益;产权人缺位;集体行动困境;检察公益诉讼必要性;检察公益诉讼谦抑性
摘要:我国金融公益保护的缺陷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拓展至金融领域的空间。但检察公益诉讼作为非常规手段,延伸至金融领域时需要明确其介入空间与边界。检察机关的介入空间应以检察公益诉讼可解决的金融公益的现有保护困境为限,具体包括纯粹性金融公益产权人缺位困境与集合性公益集体行动困境。金融检察公益诉讼的介入限度在适用范围上以必要性为标准,适用顺位上遵循谦抑性。金融公益一线保护失灵时方可以适当的金融检察公益诉讼手段介入,但如同时可以适用其他金融公益救济手段,应优先适用其他手段。如其他的替代性程序失效,确需适用金融检察公益诉讼程序,也应当在功能可相互替代的程序中优先适用制度成本较低的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5樓 發表于:2024-7-4 08:18
刘水林.消费者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J].法学,2019,(08):62-74.
关键词:消费者;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后续诉讼
摘要:2017年发生在广东的"毒猪肉案"和"假盐案"的不同判决使得消费者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成为近年来消费者保护法理论和实务关注和讨论的热点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可否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追问,从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变迁、公益诉讼请求的变化趋势等方面研析,应准许消费者在公益诉讼中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消费者公益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基于威慑预防功能,公益损害以违法所得基准为宜,对惩罚的系数不宜采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对个人提起惩罚性赔偿金相同的方式——以法定倍数来确定。基于对消费者公益惩罚性赔偿与公法中金钱罚功能相近但互补的认知,两者可以并处,但在违法者承担责任能力有限时,对于纯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与公法责任以处罚先后为序,而混合性公益诉讼,则优先满足公益惩罚金赔偿。对于消费者公益和私益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如私益诉讼先于公益诉讼则主张都可处以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但公益惩罚性赔偿金中应减去私益惩罚性赔偿金,如私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后续诉讼,则不主张给予个人惩罚性赔偿金。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6樓 發表于:2024-7-4 23:05
李浩.论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J].法学,2017,(11):168-181.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诉讼地位
摘要: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改革试点中,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是一个争议相当大的问题。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以当事人的身份直接参与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框架存在某种程度的不兼容性。最大限度地使检察机关与民事诉讼程序相协调的方案是:在第一审程序中,检察机关主要以原告身份进行诉讼活动;在第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主要以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身份实施诉讼行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者抗诉机关。检察机关对民事公益诉讼同样具有法律监督权,但需要清晰地界分当事人与监督机关两种角色。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诉讼,已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设定的支持起诉原则的边界,需要慎重对待。如果派员出庭,其诉讼地位,应当定位于帮助原告一方进行诉讼的诉讼参与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7樓 發表于:2024-7-4 23:25
竺效.生态损害公益索赔主体机制的构建[J].法学,2016,(03):3-12.
关键词:生态损害;公益诉讼;索赔主体
摘要:2011年"康菲油污案"引出的环境公益索赔问题,至今仍在持续发酵,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国家机关、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人等主体提起的令人眼花缭乱甚至"杂乱无章"的索赔和求偿案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所拟授予地方政府生态损害索赔权的改革背景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所启动的检察院诉前督促和公益诉讼实践的深入,作为生态(环境)本身损害这类环境公益维护制度的"主心骨"的生态损害索赔主体机制的构建,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生态损害综合预防与补救法律制度的建立与成败。我国未来应建立"以环保行政机关为基本求偿主体"、"以检察机关为主要监督主体"、"以公众为督促主体"的三位一体的生态损害求偿主体结构,并将这三类主体融于"国家索赔优先、社会组织索赔为补充、检察机关润滑其中"的生态损害公益索赔机制中。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8樓 發表于:2024-7-5 22:35
陈亮.环境公益诉讼“零受案率”之反思[J].法学,2013,(07):129-135.
摘要:<正>环境公益诉讼"零受案率"现象,是我国环保法庭运行过程中长期面临的尴尬困境,许多环保法庭在其成立之后的较长时期内,普遍出现"无米下锅"的现象。学界与实务部门大多把这种现象归咎于我国法律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并极力主张法律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松绑"。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在其立法条文中增设了公益诉讼条款,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这一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9樓 發表于:2024-7-5 22:36
张颖.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的思考[J].法学,2013,(07):136-141.
摘要:<正>自2007年以来,我国贵阳、清镇、无锡、昆明等地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拟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却陷入鲜有案件受理、环保法庭形同虚设的尴尬困境,环境公益诉讼遭遇起诉难、举证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困扰,在艰难困境中摸索前行。造成这种困境最现实的一个障碍就是诉讼费用问题,要打一个环境公益官司,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为诉讼耗费的其他人工费等,原告先得垫付巨额费用才得以启动诉讼程序;如果败诉,除自己付出了巨额费用之外,还要支付被告的费用。高昂的诉讼成本已成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0樓 發表于:2024-7-5 22:36
刘璐.消费公益诉讼的法律构造[J].法学,2013,(07):123-128.
摘要:<正>一、问题的提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于2013年4月28日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同时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指出,为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该草案增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1樓 發表于:2024-7-5 22:37
洪浩,邓晓静.公益诉讼中检察权的配置[J].法学,2013,(07):116-122.
摘要:<正>历经多年司法实践的探索和理论研究的积累,修订后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民事公益诉讼的条款。经过此次修订,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保护的权益从私权扩充到了社会公共利益领域;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也随之扩展;民事诉讼当事人将因公益诉讼的出现而被重新界定,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尤其是检察机关,有可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然而,囿于我国一贯的立法模式和传统,对于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权的配置,《民事诉讼法》却语焉不详,有待明确。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2樓 發表于:2024-7-5 22:50
章礼明.检察机关不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J].法学,2011,(06):134-140.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检察机关
摘要: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构中,不少人提出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制度设计。通过对这种主张所依据的理由进行分析和辩驳后发现,这种制度设计既无必要性,也无可行性。还将产生一系列的弊端,因而不宜采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3樓 發表于:2024-7-6 17:09
梁玉超.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选择[J].法学,2007,(06):99-106.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模式
摘要:公益诉讼是一种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然而,在我国至今尚且没有公益诉讼的立法。随着社会各方的发展,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建立通过诉讼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制度的必要性日益明显。世界各国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诉讼制度与模式,通过分析与比较这些制度的共性与差异、优点与不足,对于建构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不无裨益。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4樓 發表于:2024-7-6 20:25
段厚省,郭宗才.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J].法学,2006,(01):146-149.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诉讼;公益
摘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改革开放成果、完善检察监督机制的必要;同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着充分的法理依据,并且过去也积累了许多的经验,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来构造我国的相关制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5樓 發表于:2024-7-6 20:26
朱有彬,曾国栋.论律师参与公益诉讼[J].法学,2006,(01):150-153.
关键词:律师;公益诉讼;诉讼资格;激励机制
摘要:律师可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公益诉讼,还可以直接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由于不像检察机关那样具有国家财政支持,对律师参与公益诉讼须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6樓 發表于:2024-7-6 20:43
郑春燕.论民众诉讼[J].法学,2001,(04):14-19.
关键词:公共利益;民众诉讼;行政诉讼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行政诉讼领域存在着一种误区:认为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才具有原告资格。这种观点的弊端在于忽略了公共利益的存在,关闭了对这些权利的救济之门。本文旨在通过对他国有关民众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借鉴,针对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情况,提出应在我国建立民众诉讼,并严格受案标准,提高管辖级别,修改举证责任,设立物质奖励,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7樓 發表于:2024-7-6 21:02
金信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问题探讨[J].法学,1990,(03):
摘要:<正> 对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范围问题,直接涉及法律监督职能的实施,有必要展开讨论。一、地位问题资本主义国家对于检察饥关提起刑事、民事诉讼,其地位都是诉讼当事人(即原告人)。社会主义国家有过三种不同的提法:诉讼当事人;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兼有法律监督的职能。目前,我国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地位问题,颇多争论,如:民事公诉人、民事起诉人(即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兼有法律监督职能)、公益代表人、国家代表人、公告人、非权利主体当事人、国家监诉人,等等。公益代表人、国家代表人或公告人的提法,其实质都是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并由此显示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密不可分的特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8樓 發表于:2024-7-7 15:57
张博.《民法典》视域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运行困境与出路[J].法商研究,2022,39(04):117-130.
关键词:环境公益侵权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摘要:在我国法律体系“绿色化”的趋势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发展路径成为治理生态环境的核心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和第1235条的规定,一方面体现出欲统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确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立法意图,另一方面暗含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乃公法层面环境治理的举措之要义。这种立法安排不但会造成同一环境公益侵权行为面临两次被诉的风险,而且还会导致同一环境公益侵权责任请求权之行使主体庞杂混乱。之所以出现如此困境,主要是因为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既无法与环境公益侵权责任调整“违反国家规定”的侵权行为相呼应,也难以与环境公益侵权责任请求权源于其主体的公法职能相匹配。为实现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良好互动,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不应将“污染环境”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列对待,并应调整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顺位。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9樓 發表于:2024-7-7 15:58
刘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界限[J].法商研究,2022,39(03):187-200.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主义;公共利益;司法权
摘要:我国立法引入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但未对其进行界定。学界对其下定义从“公共利益”一词的语义分析入手,而“公共利益”本身含义含混多变,充满争议,既无法明确界定公益诉讼的范畴,也难以回应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利益多元、司法权是否过度侵入立法权和执法权的问题。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界定应采取功能主义的路径,将其置于与传统诉讼的差异,以及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关系的背景下进行。由于代表人诉讼制度遇冷,因此除普遍性利益之外,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为集合性利益提供保护。此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承担着一定的政策形成、补充执法与监督行政的功能。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0樓 發表于:2024-7-7 16:04
杨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论[J].法商研究,2021,38(03):120-133.
关键词: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主体限定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作出了不同法律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限定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这一严格限定引发了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学术上的争议产生了对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功能的怀疑。实践中诸多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起诉后无功而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无效运用。深究探源后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规定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所提起的诉讼兼具普通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双重性质。该条立法的正当性综合了海洋问题本身的国际性和敏感性、国际社会关于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经验、国家海洋治理的实际能力等因素,有效排除了检察机关和其他环境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1樓 發表于:2024-7-8 12:01
巩固.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之起诉限制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17,34(05):171-182.
关键词:公民诉讼;任何人;原告资格;起诉;环境法
摘要:尽管美国存在关于"任何人皆可代表自己起诉"的宽泛规定,但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公民原告要受到宪定原告资格、单行法特别规定以及司法惯例的多重制约,须遵守诸多限制性规则,并不容易提起。这一状况既是立法演进的结果,又是司法角力的体现。"任何人皆可起诉"的实际意义在于鼓励公共诉讼之意图的明确表达,促使法院在坚守起诉限制规则底线的前提下适度放宽受案标准,使公民诉讼相对于一般案件更易于受理,但最终决定权仍在法院。美国经验表明,合理限制而非彻底放开才是环境公益诉讼起诉制度的核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2樓 發表于:2024-7-9 12:01
陈虹.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研究[J].法商研究,2009,26(01):28-35.
关键词: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现代型诉讼;诉之利益;司法能动主义
摘要:在现代型诉讼不断涌现和诉之利益日益扩散的趋势下,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发挥了多样化的功能:执行法律;适用与解释法律,生成新的权利;形成环境公共政策;推动社会和政治变革。然而,环境公共利益诉讼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司法能力与法官角色定位的制约,又不可避免地影响着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功能的发挥。为此,应尽可能地在现有基础上实现"创造性转化",尝试在某些环境单行法中取得明显突破,予以特别的法律制度设计,适时推动典型案件的裁判,逐步引入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尝试其多元功能的部分实现。这也许才是一条现实、可行的途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3樓 發表于:2024-7-9 12:01
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J].法商研究,2008,(06):131-137.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共利益;“对人的损害”;“对环境的损害”
摘要:我国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过于关注技术细节和制度设计,而忽视了一些本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理论核心问题。基于法院对4起环境公益诉讼迥然不同的处理,我们需要从性质、原告主体和客体三个层面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系统反思。从性质上看,我们不能再陷入传统诉讼制度理论的窠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二分法必然产生法理逻辑上的矛盾、遭遇现实的困境,环境公益诉讼应是一种特别诉讼,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共同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原告主体看,检察机关并不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从客体看,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应对的是行为"对环境的损害",不宜将"对人的损害"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4樓 發表于:2024-7-9 12:39
颜运秋.重构我国经济法诉讼理论与制度体系的思考[J].法商研究,2008,(03):31-37.
关键词:公益诉讼;经济法诉讼;社会公益
摘要:经济法诉讼是经济法独特的司法程序,是指相关的组织和公民根据经济法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规范、侵犯国家和社会经济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司法活动。鉴于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经济法诉讼的定性比较混乱的现状,我国亟须从经济法诉讼的目的与原则、当事人适格理论与原告制度、诉权与诉的利益理论、举证责任理论、受案范围制度、管辖制度、诉讼费用制度以及激励约束制度等方面重构我国经济法诉讼理论与制度体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5樓 發表于:2024-7-9 12:53
邓思清.论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权[J].法商研究,2004,(05):57-64.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共利益(公益);民事公诉权
摘要:对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由谁向法院提起诉讼 ,各国有不同的做法 :有的赋予被害单位和社会团体以起诉权 ;有的允许任何公民提起诉讼 ;有的则允许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西方国家关于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实践对我国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应该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权力 ,并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受案范围等若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6樓 發表于:2024-7-10 12:43
郭小冬.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争议及理论回应[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41(05):162-175.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诉的必要性
摘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重要途径。由于缺乏基础理论与制度规范的支持,相关的司法实践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尽管是借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来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简单结合。现有的“一条两款”难以满足司法实践对法律适用的需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需要厘清四对基础关系,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内”与“等外”、检察机关与其他起诉主体、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在增加法律供给的同时,检察机关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保持谦抑与克制,实际提起的诉讼应限定在法定范围之内并应考虑诉的必要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7樓 發表于:2024-7-11 13:03
杜乐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请求权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6):168-180.
关键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威慑;补偿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享有的请求权类型限定为停止侵害等"不作为之诉"的解释立场,值得商榷。通过梳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可以发现,私益诉讼理论浸润、制度功能认知偏差和诉讼程序障碍,乃是最高人民法院拒绝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本缘由。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应定位为"威慑——补偿"二元结构。在"威慑"与"补偿"功能实现路径中,单维度的"不作为之诉"难以胜任,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能很好地担当这一角色。在"最优威慑"情形下,均以威慑为导向的损害赔偿与行政罚款之间可以替代适用;在"威慑不足"情形下,二者的"合作规制"则是切合实际的选择。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程序障碍上的担忧,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可以消除。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8樓 發表于:2024-7-11 13:04
张旭东.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4):164-172.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程序规则
摘要:"防患于未然"是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对环境风险的必然选择。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突破了实际损害这一传统界限,面向的是更多的"不确定性"。简单套用事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有悖环境保护事前预防前瞻性要求。预防管控"预防法学"模式,要求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设置应秉持预防和比例原则,确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启动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及预防性执行措施规则,以增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用时的有效性,实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前瞻性保护功能。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9樓 發表于:2024-7-11 13:16
张忠民.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对象[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4):115-122.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对象;诉讼标的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对象(诉讼标的)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所代表的普遍的环境公益与被告所体现的具体的环境私益之间的诉争,决定了法院在审判中的目标指向和作用范围。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别的诉讼,应建立二元制的审判对象体系并确立相应的识别标准,分别解决起诉主体资格问题以及侵权责任、行政责任等实体性问题。正确认识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对象,在把握环境公益诉讼、明确当事人争执的核心、划定法院裁判的范围、准确适用既判力规则等方面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0樓 發表于:2024-7-12 11:06
丁宝同.民事公益之基本类型与程序路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02):61-72.
关键词:公益;集合性公益;纯粹性公益;民事公益诉讼;侵害阻断程序
摘要:民事诉讼所要承载之"公益"价值目标可一分为二:"集合性公益"与"纯粹性公益"。基于其间的本质差异,承载二者的制度逻辑和程序原理必须有所区别。传统的"群体性诉讼"制度,如代表人诉讼、选定当事人诉讼、集团诉讼、示范性诉讼(亦称实验性诉讼)等,足以承载"集合性公益"之救济需求。"纯粹性公益"之价值目标,则必须由"公益侵害阻断程序"加以承载。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所要建立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团体诉讼"(verbandsklage)制度为模本的。该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开始突破传统民事诉讼之私益属性原理,在广义上属于公益侵害阻断程序的范畴,其制度功能处于"集合性公益"与"纯粹性公益"的临界点上。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1樓 發表于:2024-7-12 11:07
陈承堂.宏观调控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构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1(06):169-177.
关键词:宏观调控;公益诉讼;起诉资格
摘要: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作为"谁"有资格提起诉讼的问题,在性质上属于案件的程序性要件,而迥异于民事诉讼法中建立在案件实体性问题基础上的当事人适格理论。根据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理论,宏观调控主体违背承诺,调控受体建立在合法预期理论基础上的信赖利益因此受到了损害,从而满足了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核心要件"实际损害"。直接授予遭受"实际损害"的调控受体以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不仅不会产生学界最为关注的讼累问题,还为调控受体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激励机制。事实上,此种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类型化的构建路径也为当下的公益诉讼的立法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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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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