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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资料专题3:裁判理论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武树臣.法律涵量、法官裁量与裁判自律[J].中外法学,1998,(01):27-32.
摘要:<正> “法律涵量”与“法官裁量”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从静态来看,“法律涵量”限制着“法官裁量”,“法律涵量”越大,“法官裁量”也越大,反之亦然;从动态来看,“法官裁量”是实现“法律涵量”的载体或过程。“法律涵量”过大必然造成“法官裁量”过大,在法官综合素质状态不佳的情况下,势必造成裁判不公、司法不一,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枉法裁判。为解决这一难题,有必要引进“裁判自律”机制,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受法律、司法解释的制约,还要受法院制作的并经审核批准的判例的制约。这也许是在我国当今法制实际状况下,继审判方式改革、错案责任追究制之后,从深层次、从根源上推行司法改革的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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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胡基.审判解释方法与我国审判实践[J].中外法学,1996,(06):32-35.
摘要:<正> 只要存在法律适用便需要审判解释,因为社会发展总是突破人们设定的法律规范,制定调整全部现存社会关系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在市场经济法制初建的中国,有必要建立一套审判解释方法以指导审判实践。 审判适用法律有四个阶段:确认事实、选择相应法律规范即“找法”、解释明确法律规范的含义;依逻辑适用于案件并作出裁决。找法会出现三种可能:找不到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找到相关的法律规范但过于抽象;找到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前两者通常认为是法律漏洞和价值补充,属广义法律解释范畴。后一种情况是,法官以法律适用为目的,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活动即是本文所谓审判解释。本文目的在于解决法律解释方法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首先阐明三种经典解释方法之利弊及其社会基础,之后论述解释方法在我国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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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知文.非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与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J].清华法学,2021,15(04):40-56.
关键词:非指导性案例;既定判决;同案同判;类比推理;案例指导制度
摘要:作为一般生效判决的非指导性案例也对司法裁判构成具有指导性的因素。可以从事实影响力效果、被惯习性仿照适用和说服性行动理由等方面对非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予以界定,它体现了既定判决在司法实践中获得运用的机理,具有价值正当性和重要的制度基础。把"同案同判"作为司法的构成性准则,是支持非指导性案例之"指导性"的强主张。类比推理是运用非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方法,应以满足事实构成上的"一致性"、法律论辩上的"相关性"与实践理由上的"共通性"为逻辑条件。案例指导制度是对司法判决作用及运用方式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也理应重视非指导性案例产生指导性的普遍原理,在认知和实践方面发展出更具合理性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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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波.类案检索在何种意义上有助于同案同判?[J].清华法学,2021,15(01):79-97.
关键词:类案检索;同案同判;类案判断;裁判规则;冲突协调
摘要:类似案件应类似处理,是形式正义原则在司法裁判领域中的根本要求。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案例指导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要解决裁判不统一的问题。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类案检索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的新举措。它有助于法官发现可能的类案,然而真正具有实质相似性的类案依然取决于实践者的理性证成,类案检索并不能直接取代类案判断。类案参考性价值的发挥依赖于能否精准地提炼裁判规则,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受形式权威性和实质权威性的双重保证,其它普通类案裁判规则的规范性主要源自判决的实质正确性和合理性。对于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其它案例所蕴含的裁判规则出现冲突时,宜交由法官综合考量加以定夺。类案检索仅在有限的意义上有助于同案同判,过分夸大这一机制的价值乃至将其神化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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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骐.中国判例之路中的经验与逻辑——霍姆斯论断的启示[J].清华法学,2020,14(06):5-25.
关键词:经验;逻辑;霍姆斯;中国案例制度
摘要: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意在说明决定法律之为法律的因素。习惯、信仰、意见、直觉、一个民族的历史、社会利益、法律的目的都是决定法律生命的重要因素。这个论断以及与之相连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对中国学者研究案例制度具有积极的影响。借助霍姆斯法律实用主义的思路,我们需要重视与建设中国案例制度有关的经验,包括域外经验和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经验。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中国案例制度发展中的域外经验与古代中国判例制度经验,全球化、中国向法治社会的努力是中国当代案例制度形成与发展的语境和视域,它们决定了中国当代案例制度发展与现代民法法系国家判例制度的经验有更大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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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民法典》与法官自由裁量的规范[J].清华法学,2020,14(03):19-31.
关键词:自由裁量;《民法典》;司法解释;九民会纪要
摘要:一部法典生效后,立法论的工作就要转向解释论。应当从解释论上尽可能使法典妥当地加以适用。与全国人大的立法活动相对,广义的法官自由裁量,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也包括法官在个案中的自由裁量。《民法典》一方面试图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又留下大量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就有规则被滥用的可能。《民法典》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会进行大量的司法解释,法官也会进行不计其数的自由裁量。如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防止规则被滥用,是后法典时代的重要工作。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当严守法律的授权范围及程序;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应当谨慎保守,依照法律解释的基本规则进行个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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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海林.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研究——以涉商事指导性案例为例[J].清华法学,2017,11(06):118-135.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裁判规范;参照;司法解释
摘要:指导性案例在我国被称为法律解释之一种方式,规范性为指导性案例的立命之本。因为成文法制度的限制,指导性案例总体上不构成我国私法的法源,但对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参照效用,为中国特色的释法工具。指导性案例的体例、目的、示范性以及参照均围绕其规范性而展开。为指导性案例的目的和本旨的全面落实,有必要将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转型为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并继续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用,以切实推进指导性案例制度在我国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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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波.司法义务理论之构造[J].清华法学,2017,11(03):165-184.
关键词:疑难案件;司法义务;法律渊源;法律原则;法秩序
摘要:由于法律理论缺乏司法义务的概念,这导致我们的裁判实践中存在一种普遍谬误,即主张既有法律已无助于疑难案件的裁判,于此情形法官应诉诸法律之外的政治、经济、道德等非法律性标准进行裁判。在绝对的司法义务、适度的司法义务以及绝对的道德义务中,适度的司法义务相对较为可取,它包含不得拒绝裁判、以依法裁判为原则以及为裁决提供论证三个层次的内容,同时兼顾了裁判受规范拘束与实现个案正义。为推进和落实这种司法义务,需要重整传统的法律渊源理论,尤其是要发掘原则以及法秩序等重要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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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翠.民事指导性案例:质与量的考察[J].清华法学,2016,10(04):50-66.
关键词:裁判要旨;基本案情;裁判理由;指导性案例;判决书结构
摘要:指导性案例不应满足于裁判要点的归纳,更应在结构与说理范式上为法院日常裁判提供参照,唯此才能凸显其特殊价值。为了实现指导性案例承担的指导功能,未来的指导性案例宜采"判决文风",先述明结论,再论证理由,判决结果置于基本案情之前。而且,基本案情应当简明扼要,裁判理由既清楚易懂又言简意赅。法官在裁判理由中不仅对诉之合法与诉之有理分层讨论,而且在诉之有理阶段还应当围绕着请求权基础的要件构成予以逐项说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理由,言之有理,持之有故。为了实现指导性案例承担的统一判例的功能,未来还有必要增加指导性案例的数量,这一方面可通过对遴选标准予以扩张解释的途径实现,另一方面亦可尝试通过飞跃上诉或再审提审等途径由最高法院及其巡回法庭做成指导性裁判。在后一路径,最高法院也可尝试从各级法院选调法官作为学术助理,并引入强制律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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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贝.论判决理由与判决原因的分离——对司法虚饰论的批判[J].清华法学,2016,10(02):37-52.
关键词:判决理由;判决原因;司法虚饰论;等置论;一致性;真诚性
摘要:司法虚饰论是自现实主义法学兴起之后广为流传的一种观点,其认为判决书中提供的判决理由不是真实的判决原因,因而只是粉饰判决的工具。这一观点一方面根源于现实主义法学的规则怀疑论,另一方面缘自现实主义法学主张的理由与原因等置论,后者正是司法虚饰论广为流传的重要理据。等置论主张判决原因与判决理由的同一性,认为法官应当在判决书中如实陈述其做出特定判决的真实原因。这一观点又可分解为一致性与真诚性两项主张,而这两项主张均不能成立,以此为基础的司法虚饰论也因之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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泮伟江.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J].清华法学,2016,10(01):20-37.
关键词:应当参照效力;事实上的拘束力;准法律权威;同案同判;司法的构成性义务
摘要: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效力问题,"事实上的拘束力说"隐晦地揭示出对"同案同判"作为司法之基本原理和内在结构的探索和领悟,其困难是不能揭示指导性案例效力的规范性根据。"准法律权威说"提供了此种规范性根据的一种说明,却由于太重视案例指导制度与现行体制的衔接性,而错失或遮蔽了其司法改革的真义。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效力具有重大认知价值,其实践价值甚少。只有从"认知理解"层次澄清"同案同判"是司法的构成性特征,司法先例具有天然正当的法源地位,才能从政策工具层次推动案例指导制度改革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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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的供给模式——兼论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J].清华法学,2015,9(04):81-93.
关键词:司法规则供给模式;权力输出型;权威生成型;案例指导制度
摘要:司法规则是法院裁判案件的具体依据。从成文法和判例法的运作机理来看,可以将司法规则的供给路径提炼为"权力输出型"和"权威生成型"两种理想类型。我国目前存在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并存的二元司法规则供给体制,均属于"权力输出型"。立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法解释时代"来临的背景,有必要在重构现有法解释体制过程中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案例指导制度,将其改造为"权威生成型"的判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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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张志铭.司法判例制度构建的法理基础[J].清华法学,2013,7(06):91-109.
关键词:司法判例;司法判例制度;同案同判;裁判规则;案例指导制度
摘要:司法判例的含义可以从既定判决和相关性判决、影响性判例和规范性判例这样两组四个概念来把握。理解司法判例的关键在于既定判决与后续裁判的相关性,以及由此生发的对后续裁判的作用;构建司法判例制度的关键则在于借助司法惯习或/和成文规定使司法判例的作用具有合理有效的规范形态,涉及以司法判例的作用为聚焦点对司法判例制度的意义、含义和运作机理的理论阐说。有必要特别重视这样的理论阐说,审视、思考和改进当下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认识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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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林.制度效益取向的法律解释理论——评《不确定状态下的裁判:法律解释的制度理论》[J].清华法学,2013,7(05):155-164.
关键词:法律解释方法;制度能力;体制性影响;成本效益分析
摘要:解释方法之间的适用位序,是法律解释理论的一个元问题。基于制度能力、体制性影响和成本效益分析,《不确定状态下的裁判——法律解释的制度理论》主张:在法律文本明白而清晰时,解释应遵从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在法律文本模棱两可时,法院应服从立法或行政机关对法律文本的解释。这一主张被批评为一种粗陋的文本主义解释,因为将法律解释问题化约为司法成本最小化的计算,不一定妥当;运用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所进行的体制性影响评估,不一定可靠;对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制度能力分析,也不一定准确。法律解释的制度理论的贡献,只限于用一套复杂的成本效益分析法,强调了法治和法律解释实践的形式合理性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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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凯.从决策的观点看司法裁判活动[J].清华法学,2011,5(06):94-108.
关键词:司法组织;决策悖论;决策前提;社会系统论;卢曼
摘要:本文运用德国社会学家卢曼的社会系统论研究司法裁判活动,把法院定位为一种决策组织,并以此崭新视角重新诠释司法开放与封闭、法官自由裁量权限制等法学理论的经典问题,寻求解决司法裁判确定性与不确定性难题的新方案,以克服司法裁判理论中决定论与决断论的二元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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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文生.审判案例指导中的“参照”问题研究[J].清华法学,2011,5(03):90-106.
关键词:案例指导;参照;裁判理由;个案类比
摘要:指导性案例在诉讼—审判过程中应当如何"参照",是案例指导工作中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制度环境和工作实际,探讨了先例式参照的特质、效力、技术、程序、表达等主要问题。本文认为,先例式参照区别于规章式参照,是属于实践型指导而不是认知型指导的一种重要技术类型。其技术特征是"异同比对",实际效果是"归类取舍",实质根据是"裁判理由"。在这项技术中,先例裁判结果取舍是目的,争点事实特征比对是方法,裁判理由解析是根据。此外,本文还研究了先例式参照的效力类型、程序保障和表达形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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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友伦.论司法解释的行权规则[J].法学家,2023,(05):12-25+191.
关键词:司法解释;权力行使;法律保留;法律抵触;比例原则
摘要:司法解释引发的诸多实践争议,皆因制定机关权力行使尺度不明而起。作为规范司法解释权的主要法律条款,《立法法》第119条第1款过于简约且刚性不足,难以对司法解释制定形成有效约束。“有规范而无规则”是司法解释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工作文件,能够推导出司法解释行权应当遵循的三项规则。第一,对于《立法法》第11条规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司法解释不得作创设性规定。第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禁止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其中,抵触的范围涵盖除与解释对象冲突外的所有法律,抵触的成立取决于规范模态或规范目的的不一致性。第三,根据《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39条,司法解释不得明显缺乏适当性;对此,可将司法解释视为手段、待实现的法律意旨作为目的,借由比例原则加以检视。唯有权力行使依序符合上述规则,其结果才具备合法性与适当性,是正当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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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贤.中国语境下的类案同判:意涵、机制与制度化[J].法学家,2023,(03):45-59+191-192.
关键词:类案同判;判例运用;案例指导制度;法院整体运行;价值单元
摘要:与域外判例法思维主导下的类案同判理论与实践不同,中国语境下的类案同判具有多重意涵与特定的实践机制。中国语境下类案同判的背景是以判例广泛运用为基本条件,在法院整体运行中解决司法共识的形塑问题。由多层次的中国语境所决定,类案同判兼有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司法伦理的基本原则、司法裁判的基本方法与审判监管的基本方式等多重意涵。在司法实践中,“类案”辨识机制是基于“价值单元”的案件相似性的再现,“同判”实现机制则是综合考量司法权威与司法理性之基础上类案司法见解的趋从。相应的制度安排是对司法共识的制度化塑造,应注重类案同判的诉讼程序构造、判例运用制度的系统性完善、类案同判的信息化赋能等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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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源.发现看不见的事实:社会科学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J].法学家,2020,(04):54-67+192-193.
关键词:司法审判;事实认定;社会科学知识;证据;法律和社会科学
摘要:在"看得见的"个案事实之外,还经常存在着一些不容易被直接发现,但却客观存在,并会对人的行动产生影响和约束,甚至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关键性影响的"看不见的事实"。法官往往需要借助科学知识,特别是社会科学知识,才能有效地发现这些"看不见的事实"。有专门知识的人士出庭进行说明或提出意见,社会调查报告和评估量表的运用,以及法官在司法审判中主动运用社会科学知识认定事实、进行说理等,是社会科学知识进入司法实践并助力于法官发现"看不见的事实"的较常见方式。在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证据,在发现"看不见的事实"的过程中已经有一些运用,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盲区,需要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可以从准入资格、可靠性和证明力、利害关系人回避、防止滥用等方面予以规定并严格适用,克服其可能会被滥用的风险。通过社会科学知识发现"看不见的事实",有助于法官查清整体案件事实,作出合理判决,帮助司法打通与实质正义之间的"最后一公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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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跃.指导性案例与抽象司法解释的互动及其完善[J].法学家,2020,(02):103-117+194.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法律渊源;法律解释;法律方法
摘要:指导性案例与抽象司法解释的互动,主要体现在制度、规则和法律方法三个层面。在制度层面,两者的制度成熟度差距较大,且相互衔接不足;在规则层面,两者的裁判规则供给能力之差距过于悬殊,具体的互动方式也存在一些瑕疵;在法律方法层面,两者在互动时对法律方法的运用还不够充分,相关标准亦有待明确。可以通过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地位,并加强其与抽象司法解释的制度衔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供给结构并规范其具体方式、加强法律方法在两者互动中的运用并明确相关标准等路径,实现对指导性案例与抽象司法解释之互动模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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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波.“同案同判”:并非虚构的法治神话[J].法学家,2019,(05):141-157+195-196.
关键词:同案同判;法治神话;形式正义;差异化判决;案例指导制度
摘要:"同案同判"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基础,同时也是司法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实现"同案同判"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也正是围绕这一点而进行的。然而,在最高司法机关大力推进案例指导制度建设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质疑这一司法理想的声音,其中一种典型的主张认为"同案同判"不过是一个虚构的"法治神话"。纵观各种怀疑论的观点,可以发现其问题在于对"同案同判"的本质以及内在原理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同案同判"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对裁判者提出了义务性的要求,这一要求的实现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保障。通过重构"同案同判"运行赖以为基的方法论体系,可以从根本上破除那种将其视作法治神话的错误的命题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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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磊.反思司法裁判中的后果考量[J].法学家,2019,(04):17-32+192.
关键词:司法裁判;后果考量;后果主义;后果论证;客观目的论证
摘要:在当代中国的转型社会背景下,司法裁判中的后果考量已成为日益常见的现象。但是,既有的研究并没有对后果考量在司法裁判方法体系中的地位进行清晰界定。司法裁判之"后果",主要指的是它可能影响的一般社会后果;"后果考量"可被区分为"后果主义"和"后果论证"(基于后果的论证)这两个维度。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无论是在法的发现还是在法的证立层面上,后果主义都无法一般性地成立,而后果论证可以为既有的法学方法所蕴含,至多只能在客观目的论证的框架内具有有限的独立性。所以,后果考量既不具有"元方法"的地位,亦非一种完全独立的新方法,尽管它值得被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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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光宁.区别技术在参照指导性案例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及其改进——以指导性案例第24号为分析对象[J].法学家,2019,(04):91-106+194.
关键词:区别技术;指导性案例;因果关系;裁判要点;裁判理由
摘要:在奉行遵循先例原则的普通法之运行中,区别技术居于核心地位,其基本含义是法官比较先例与待决案件之间是否具有相似性。这对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引述了指导性案例第24号的裁判文书加以梳理可以发现,法官们在运用区别技术来否定参照指导性案例时,能以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不相似作为论证理由,但这种运用比较粗糙和混乱,甚至存在矛盾之处。即使在那些运用区别技术来肯定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文书中,也存在着将特定指导性案例扩展到其他类型案件的"跨界"适用,其中包含着不少隐患。目前,区别技术在参照指导性案例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仍处于自发探索的初级阶段,需要从多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具体包括提供更多类型丰富的指导性案例、细化制度设计中操作性较强的技术性规定、借助程序性手段形成有效规制以及结合其他司法制度创新,等等。区别技术的改进和提升,能够有效推动法官在参照指导性案例时从自发走向自觉,进而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应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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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清.立法背景资料在法律解释中的功能与地位——英美的司法实践及其对中国的镜鉴[J].法学家,2019,(01):72-86+192-193.
关键词:立法背景资料;立法后背景资料;法律解释;立法原意;认知启发式
摘要:考察英美法的司法实践,可以发现立法背景资料经历了从不被接受到被接受再到限制适用等阶段。作为一种发生学论据,立法背景资料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意图解释和目的解释等具体解释方法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为了从立法背景资料中获致可靠、妥当的解释结论,法官应该综合考量效力位阶、证据属性、文义优先原则、制定法的存续期间等因素。囿于意图缺失和出释入造、司法误判、选择性偏差等问题,这些资料宜作为法院确定系争词语之含义的出发点而非终点。中国的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一些经验性做法,但依然存在解释功能单一且偏重语义直觉、综合模式未成形且存在选择性偏见、忽视价值选择且误判裁量空间等问题,有待予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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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平.中国特色判例制度之系统发动[J].法学家,2018,(06):49-65+192-193.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司法解释制度;中国特色判例制度;双重通说互竞互济机制;系统论
摘要:目前的案例指导制度已沦为司法解释制度的附庸,无法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发挥实质性判例制度所应有的系统性效用。实质性判例制度原本可以担当从"人"与"法"的层面为法治国系统"搞好基础建设"的重任。它在一个宏大的时空隧道式沟通场景中,以判例—学术"双重通说互竞互济机制"为基石,兼容政治权威和智识权威,促使法律职业共同体"人、法合一",成为本土活法的载体;沟通了待决案件当事人及前古后今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法感情,在"人"的层面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为提供了准星,在"法"的层面为法律渐进式发展安放了压舱石;在"普通判例—确定性判例—持续性判例—习惯法"的判例序列中,实现法的稳定力与进化力的辩证统一。不过,案例指导制度也有避开"随机而缓慢"之缺陷等优势,可为中国特色判例制度系统发动的起点,在一系列制度"能量"暂付阙如之际,学术主导的判例库建设仍可发动系统,倒逼法律审及先例意识入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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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自力.论判决理由的因果逻辑[J].法学家,2000,(06):93-97.
摘要:<正>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入,人民法院制作判决书的质量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与司法公正的价值要求相比,现通行的判决文书又显粗糙、简单,尤其是判决理由部分过于程式化,而疏于制作上的文理、法理,由此无端导致申诉、缠诉以至"执行难"。为此,笔者以判决制作中理由的因果逻辑为题,略述管见,以期司法同仁和学界师长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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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波.在法律之内考量裁判后果[J].比较法研究,2022,(04):186-200.
关键词:教义推理;后果考量;后果评价;法外裁判;形式法治
摘要:在以规则为基础的教义推理和基于后果考量的司法裁判之间产生了诸多争论,学者们就一些具体问题已达成若干共识。教义论证是一种基础性的法律方法,而后果主义涉及对裁判规则和理由的二次证成,扮演着一种辅助性和补充性的角色。教义推理所关注的主要是规范后果,相比之下,社会后果主义更关心法律之外的后果,它所可能带来的最大风险在于容易将法官引入法外裁判的境地。为此,需要以法教义学改造后果主义,将后果主义的适用严格限定在疑难案件领域,同时从法律体系中提炼出若干形式和实质标准,限制后果考量对既有法律标准的偏离,以最终实现后果考量与依法裁判的统一,坚决捍卫司法裁判的根本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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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骐.论裁判规则的规范性[J].比较法研究,2020,(04):145-160.
关键词:裁判规则;裁判规则的规范性;裁判规则规范性特点;裁判规则规范性来源
摘要:裁判规则是由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所形成、存在于案例或司法解释中的对某种争议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案例裁判规则是案例的灵魂。案例裁判规则的规范性是指裁判规则的内容为人们解决同类疑难案件提供了法律解决方案,为法官的裁判提供了理由,它是一种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事实上的权威;为人们解决类似争议问题提供了规范性指引。它具有三个不同于法律规则规范性的特点,即它以蕴含一定普遍性的个案判决为基础,它具有一定的事实性和司法性。它是人们解决纠纷和指引行为的独特的规范资源。裁判规则的规范性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裁判规则内含的、建立在司法规律基础上的合理性;其二是裁判规则的出现是为了实现正义,其作用机制立基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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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王洪.制定法框架下的判决论证模式[J].比较法研究,2019,(02):143-161.
关键词:判决论证;涵摄模式;权衡与平衡模式;衡平模式
摘要:制定法框架下的判决论证其本质是法官适用制定法证立判决。其要义不在于创制一般法律规则,而在于将制定法应用于判决证立之中。法官承担依法裁判和公平、公正裁判的义务。但制定法是开放的、非协调的、不完全的法律体系,不可能为每个具体案件都准备好现成答案,法官不得不通过解释制定法以获取裁判理由。法官审判案件受制定法的约束,但法官对制定法具有广泛的解释权与酌处权,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澄清制定法含义;二是平衡制定法冲突;三是正当背离制定法。因此,制定法框架下的判决论证具有三种基本模式:涵摄模式、权衡与平衡模式、衡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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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张骐.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向司法判例制度转型的必要性与正当性[J].比较法研究,2017,(05):131-145.
关键词:司法判例制度;案例指导制度;判例制度的性质;判例制度的功能与作用
摘要: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自2010年正式建立以来,在解释法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我国现有案例指导制度所面临的问题表明其已经与实践需要不相适应,应当向司法判例制度转型。司法判例制度是与判例形成、使用和发展相关的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规则的总和,其基本价值在于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审判"、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判例制度有解释法律、补充立法和规范法官行为三大功能;具有统合案例资源、强化证成判决、实现公众法律教育、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社会稳定与发展和为司法改革提供平台及抓手六大作用。所以,实现当代中国由案例指导制度向判例制度转型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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