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共有62篇帖子。 字體大小:較小 - 100% (默認)▼  內容轉換:不轉換▼
 
點擊 回復
3442 61
【司法实务】法答网精选问答合集(民事诉讼法篇)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61樓 發表于:2026-2-5 20:47

问题4:诉讼案件管辖权发生变更情况下,原诉讼保全复议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如何确定?


答疑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这是异议案件审查的一般原则。对于保全执行法院裁定将管辖权移送给其他法院情况下的异议审查法院,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直接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可以作为参照。该条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该条虽然规定的是在执行案件被指定、提级或者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情形,但其确立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原则,对于执行管辖权转移前提出异议的情形也是通用的,即:在案件被指定、提级或者委托执行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也应当由当时负责执行的法院审查。问题所述情形为,在诉讼案件管辖权移送前,当事人已提出异议,当时的执行法院仍是保全执行法院,且保全执行法院已作出异议裁定,案件已进入复议阶段;同时考虑到,按照法律关于执行管辖的规定,诉讼案件审判法院也不一定是终局判决执行法院。因此,参照上述条文规定,此种情况下由复议法院继续审查处理复议案件更为适当。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62樓 發表于:2026-2-5 20:47

问题5: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担保人的过程中再次达成执行和解,第三人自愿在担保人提供的执行担保范围内代为履行,并书面承诺同意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后均未履行的,能否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答疑意见:提问所涉情形具体涉及执行担保、执行和解以及执行中债务加入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其中,执行担保、执行中债务加入涉及执行程序中既判力的扩张,应当依据法定原则严格审查,避免对执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产生不利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均明确了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提供担保,并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后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但是,鉴于执行担保与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属于不同法律制度,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提问所涉执行担保情形存在一定特殊性,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法院执行担保人过程中,再次达成执行和解,第三人自愿在担保人提供的执行担保范围内代为履行,并书面承诺同意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此种情况下需对再次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以及各方的意思表示作具体分析。第一,如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第三人明确以书面方式向执行法院承诺,自愿在前次执行担保范围内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此时可认定属于执行中债务承担,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如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第三人向法院出具承诺,且其中明确包含了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第三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内容,此时可认定为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恢复执行后,可直接执行作为担保人的第三人的财产,但不得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第三,如果第三人的承诺未向执行法院出具,或者承诺不具备前述两类明确内容,只是在与申请执行人、担保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中表示自愿在担保人提供的执行担保范围内代为履行,此时应当认定为执行和解,在被执行人及相关担保人、第三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依据民事担保有关规定,请求判令担保人、第三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回復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快捷鍵:Ctrl+Enter)
 

本帖信息

點擊數:3442 回複數:61
評論數: ?
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6-2-5 20:47
精品區:資料庫
 
©2010-2026 Purasbar Ver2.0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