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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6.初审管辖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樓 發表于:2024-7-6 20:20
袁发强.确立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考量因素[J].法学,2006,(12):115-123.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涉外诉讼案件管辖问题上的规定过于简单。这种方式不利于我国法院对涉外案件行使管辖权。正值修改民事诉讼法之际,应根据涉外案件管辖的特点,考虑多方面因素,科学制定涉外管辖标准,适当扩张我国的涉外案件管辖权,以适应我国对外交往扩大的需要,从而达到方便当事人诉讼的目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2樓 發表于:2024-7-6 20:24
王跃龙,黄永乐.民诉环节牵连性法则不容忽视——管辖权异议对后续活动的制约[J].法学,2006,(03):141-145.
关键词:民事诉讼;管辖;举证时限;证据规则;传票;开庭
摘要:民事诉讼活动环节具有关联性。在管辖权异议期间届满前,或者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关于异议不成立的裁定生效前不得签发开庭传票。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借故拖延诉讼程序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并不构成对举证时限的法定影响。举证时限虽可依法官之职权行为而变更,但是人民法院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变更举证时限。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樓 發表于:2024-7-6 20:55
占善刚.试论民事诉讼特别地域管辖之立法缺失及其完善[J].法学,1999,(08):22-24.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樓 發表于:2024-7-6 21:01
赵争平.浅谈举证时限的设立[J].法学,1996,(03):28-30.
摘要:<正> 我国民诉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有关当事人举证时间限制方面没有作出规定。为此,在审判实践中,不少法院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决定各种各样的当事人举证的具体时间期限。这在当事人法律意识特别是诉讼法律意识不高或诉讼法律知识缺乏的情况下,是有效果的。因为当事人胜诉心切,法院要求他们怎样做,一般都会按照要求想方设法地去做的。实际上,这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樓 發表于:2024-7-7 15:53
吴英姿.我国应诉管辖的法理重述——从“默示/推定协议解释论”批判开始[J].法商研究,2023,40(02):88-102.
关键词:应诉管辖;默示协议管辖;法律拟制;意思表示的解释;程序安定
摘要:默示协议管辖无法有效地解释我国的应诉管辖制度。“推定合意解释论”存在概念错误与逻辑漏洞。应诉管辖的目的在于解决无管辖权的受诉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合法性问题,管辖法定原则和程序安定分别构成其制度基础和法理基础。应诉管辖的制度性质是法律拟制,核心是对被告默示意思表示的解释及其法律效果的明确。与德国法将被告不提出管辖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行为拟制为与原告达成管辖合意不同,我国法将这种情形拟制为被告同意受诉法院管辖本案,继而产生受诉法院获得管辖权的法律效果。为保障应诉管辖程序正当,在被告未受合法通知或者原告隐瞒管辖原因事实、虚构管辖连接点骗取管辖利益的情形下,被告不提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行为不构成“同意”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应诉管辖。应诉管辖的程序效力仅及于本案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6樓 發表于:2024-7-7 15:53
向在胜.中国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的法理检视与规则重构[J].法商研究,2023,40(01):50-62.
关键词:涉外民事管辖权;专属管辖权;主权原则;强制规则
摘要:针对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的法理基础,我国学术界未能提出具有系统性和融贯性的理论,且在相关理论的解读方面陷入过分简化的误区,由此导致我国的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规则陷入了一元论体例下对国内地域专属管辖权规则的“盲目转化”、专门性专属管辖权规则的施行效果不佳、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法律漏洞填补缺位的规范困境。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拥有私法性和公法性两个方面的法理基础,前者仅构成专属管辖权的基础性必要条件,专属管辖权需要在后者的加持下成就其排他性。基于公权力行为的主权性,一国对本国公权力行为的效力审查等问题拥有绝对的专属管辖权,而对于涉外多边民事争议,一国可基于集中管辖而拥有相对的专属管辖权。由于无法在公法性法理基础层面获得正当性,我国未来有必要终止对国内民事专属管辖权规则的“转化机制”并废除投资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权规则,同时在那些既有充分法理依据又在国际上获得广泛共识的领域补充制定专门性专属管辖权规则。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7樓 發表于:2024-7-7 15:55
黄志慧.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必要管辖权制度的体系定位与规范阐释[J].法商研究,2022,39(04):48-61.
关键词:必要管辖权;诉诸司法权;真实与实质联系;阻断追偿诉讼
摘要:必要管辖权制度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中得到相当广泛的接受。基于“剩余管辖权”的性质,必要管辖权在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体系中应定位为一种“填补空白的管辖机制”。必要管辖权制度在保障当事人享有诉诸司法权的公正利益之同时,不会损害管辖权国际协调的秩序利益。基于完善涉外民事管辖权体系以及保护海外民商事利益的现实需求,我国需要构建必要管辖权规范并发挥其制度功能。当前可以借助司法实践逐步建立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必要管辖权制度,填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2条可能产生的管辖空白,并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第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规定的阻断追偿诉讼中发挥其作为涉外法治斗争的法律工具之功能,以此丰富我国应对外部风险和挑战的“法律工具箱”。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8樓 發表于:2024-7-8 13:14
黄忠顺.论应诉管辖制度的解释模式[J].法商研究,2017,34(03):81-93.
关键词:应诉管辖;管辖利益;受诉法院;合意管辖;法定管辖
摘要:应诉管辖制度在理论上存在着失权、拟制、推定、授权四种构建模式,只有推定合意管辖模式契合我国应诉管辖制度的立法初衷。推定合意管辖模式在域外存在着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种制度类型,但两者在本质上均注重保障被告的管辖利益和避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归于无效。《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没有将诉讼告知作为应诉管辖制度的适用条件,在解释论上应当根据被告的身份及其是否聘请律师,要求受诉法院履行相应的诉讼告知义务,并遵循不同应诉管辖规则。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9樓 發表于:2024-7-9 11:59
李浩.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研究[J].法商研究,2009,26(02):94-101.
关键词: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专门管辖;地域管辖
摘要: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制度主要是基于公益目的而设置的,为了保证它的专属性,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赋予了它排他效力、排除效力、限制效力、职权调查效力、上诉撤销效力、拒绝承认效力。许多国家和地区均是根据本国或地区的需要来确定专属管辖的范围,但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把不动产物权案件、身份关系案件、与公司登记相关的案件、再审案件确定为专属管辖的范围。我国在将来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订时,应当适当扩大专属管辖案件的范围,进一步强化专属管辖的效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0樓 發表于:2024-7-9 12:51
廖永安.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之反思[J].法商研究,2006,(02):71-77.
关键词: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保护性管辖;重构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体系欠科学,条款方面逻辑混乱;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欠周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欠充分。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当在坚持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保护弱势群体诉权、保证法律条文简明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之下,科学界分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协议管辖制度;确立保护性管辖,切实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1樓 發表于:2024-7-10 12:46
陈杭平.论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41(02):190-201.
关键词:管辖恒定;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诉讼请求;诉的变更
摘要: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指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在标准时上具有管辖权,该案件的管辖权与管辖原因相对脱钩,原则上恒定或固定于受诉法院。在我国,确定管辖权以“受理时”作为标准时,根据被告回应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确定方式。在管辖恒定原则的作用下,受诉法院在地域管辖的意义上对案件确定有管辖权,不因作为管辖原因之当事人的“退出”、诉讼请求的变更而丧失管辖权;受诉法院在级别管辖的意义上对案件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变更、撤回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而丧失管辖权,即使诉讼标的额已超过或未达到其管辖标准。在中观层面,管辖恒定原则是管辖规范体系化建构的基石。在宏观层面,管辖恒定原则对于中国这一单一制国家的有效治理亦有特殊意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2樓 發表于:2024-7-11 12:54
许少波.论民事案件受理权与管辖权的统一与分开[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03):167-179.
关键词:民事诉讼;管辖规则;管辖统一;管辖分开;跨域立案
摘要:最近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行的"跨域立案"改革,其实质是管辖法院的管辖权部分由非管辖法院行使。这在诉讼理论上就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即管辖权中的案件受理权能否独立于管辖权,案件受理能否与管辖分开。作为民事诉讼架构的一部分,管辖是反映和承载民事诉讼制度价值的一个坐标系,管辖统一能够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整体上保障诉讼理想的实现。在中国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人口流动不断增加的大背景下,随着跨行政区划设置法院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管辖分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管辖的理论逻辑也不排斥管辖分开。但就管辖规则体系而言,基于管辖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考虑诉讼当事人的角色分配和"双重推定"法则,管辖统一仍居于基本规则的地位,管辖分开只具有补充性。并且,作为补充规则,管辖分开仅可限定为两种情形:一是具有较大可能调解结案的案件;二是涉弱势群体且请不起律师代理的案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3樓 發表于:2024-7-11 13:10
吴永辉.论新《民诉法》第34条对涉外协议管辖的法律适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4(05):165-174.
关键词:协议管辖;实际联系原则;唯一确定性标准
摘要: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删除了2007年《民诉法》对涉外协议管辖的一些专门规定,通过第259条的参照适用,从而在总则编第34条等条款中对内外协议管辖进行了归并处理。这种取消国内与涉外协议管辖区分立法、分类适用的双轨制安排,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内外统一和国民待遇的完善。但是,我国在国内协议管辖中一贯沿用的实际联系和唯一确定性的适用标准与国际通行的惯常做法,尚存在较大的差异,给当事人选择适用涉外协议管辖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的法律风险。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4樓 發表于:2024-7-12 10:39
孙尚鸿.中国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2):174-186.
关键词:网络侵权;管辖权;诽谤;知识产权;域名
摘要:我国当前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所确立的被告住所地一般管辖规则和侵权行为地特殊管辖规则,可继续适用于网络侵权争议管辖权的确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充分认识到网络侵权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将场所化理念与多元分析要素切实注入管辖权分析之中,特别是在立法上也缺乏有关诽谤等人格侵权与知识产权侵权管辖权行使的特殊规定。我国的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待在矫正传统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管辖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注入以合理预见、利益中心、关联争议集中管辖等分析要素进一步予以考察重构。因信息网络传播所引起的侵权争议,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应确立在有关争议与受案法院地存在紧密联系的基础之上,除非没有其他行使管辖权的可能,受案法院不能仅以有关侵权行为发生在该地为受理案件的唯一根据。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5樓 發表于:2024-7-12 11:13
严仁群.管辖规范中的实体要素[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1(02):162-170.
关键词:管辖要件与实体要件之重叠;法规范适用规则;管辖规范
摘要:包含有实体要素的管辖规范给实务和学界造成了困扰。既有的形式审查说、依原告主张说、初步证据说都各有缺陷或问题。基于处分原则,诉讼标的或诉因应由原告择定,所以对管辖规范中的这类要素不做审查。但对于其它实体要素,在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时,应进行实质审查。否则将会使此类管辖规范形同空文,完全听凭原告确定管辖法院,无视被告合理的管辖利益。为减少解释上的分歧,应对此类混合规范重新表述。司法解释中的有些混合规范并无存在必要,甚至还是违法的,应予废除。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6樓 發表于:2024-7-12 11:18
王福华.协议管辖制度的进步与局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0(06):163-169.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协议管辖;应诉管辖
摘要:本次《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制度的修改,统一了国内与涉外民事诉讼的适用标准,拓宽了其在国内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并将应诉管辖引入国内民事诉讼,这些调整体现出我国在管辖制度方面的进步。但在制度的细节上,例如合理限定协议管辖的范围、应诉管辖的要件,以及现有规则的法解释等方面,都需要做出进一步的理论探索和经验总结,以适应现代纠纷解决的需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7樓 發表于:2024-7-12 11:26
谢小剑.法定法官原则:我国管辖制度改革的新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29(06):114-120.
关键词:法定法官;管辖;地方保护主义;司法公正
摘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出现通过改变案件审理者而影响审判结果的现象,这与我国缺乏法定法官原则有关。法定法官原则要求法院按照预先设定的标准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和审判法官,而不能在纠纷诉诸法院后自由裁量。我国管辖权制度改革也应当贯彻此原则,规范管辖权转移、明确级别管辖标准、禁止随意分配案件的审判法官。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8樓 發表于:2024-7-12 11:36
于海防.涉网络案件民事诉讼地域管辖问题的一般性研究——以法律事实发生地的空间定位为基础[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28(05):100-107.
关键词:涉网络案件;地域管辖;空间定位规则;管辖连接点
摘要:在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只有特殊地域管辖才受到案件涉网络性质的影响。造成影响的直接缘由是迥异于现实空间定位规则的以TCP/IP协议簇为核心的网络空间定位规则,法律事实发生地与法院辖区间的原本关联被切断。这种影响的直接表现是在涉网络案件中是否需要剔除或增设管辖连接点,以及如何结合网络空间定位规则,重新建立法律事实发生地与法院辖区间的直接关联。网络空间具有"技术——社会"的双重结构特性,涉网络案件管辖问题的解决,应在网络空间的社会性的基础上,参酌技术性,主要以法律解释的方法对传统规范进行改良。在涉网络合同案件中,经由规范解释便可解决问题,而在涉网络侵权案件中,还需要对规范加以修正,建立"实际发生损害"标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9樓 發表于:2024-7-13 21:23
李兰英,陆而启.从技术到情感:刑民交叉案件管辖[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04):102-111.
关键词:技术;情感;刑民交叉;管辖
摘要:司法与戏剧都是以台上表演、宣讲台词的形式来表达人性化的情感。司法入口的刑民二分法与司法过程的逻辑三段论一样都不能排除情感因素作用。刑民交叉案件很显然是在严格刑民二分观点透视下的模糊和边缘地带。遵循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和司法过程的辩证理论,反映世界潮流,体现司法民主,切合和谐主题,采"超越极端,回归情感"的思路,为积极回应和适时流转当事人诉求,把刑民交叉案件管辖的一些历史沉淀和实践探索的边缘性制度逐步固定下来,从而增加现行制度的弹性和适应力。从本质上说,以情取胜而不是以力服人也是司法和竞技的主要差别。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0樓 發表于:2024-7-13 21:55
徐崇利.被告财产所在地涉外民事管辖规则的适用问题探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04):67-74.
关键词:被告财产所在地;涉外;管辖权
摘要:我国应顺应国际发展的趋势 ,在充分维护我国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 ,对《民事诉讼法》第 2 4 3条规定的被告财产所在地管辖权作出必要的限制 :其一 ,应以是否有利于保障我国法院判决得到有效执行为基本衡量标准 ,对此类管辖规则中“财产”的解释加以适当限定 ;其二 ,我国应把纠纷与我国有一定的联系作为行使此类管辖权的要件 ,但对这一要件的解释不宜过严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1樓 發表于:2024-7-13 22:04
张晋红.论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标准[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2,(06):61-65.
摘要:<正> 一、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基本标准——“重大影响”的具体因素 案件在一定级别法院的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是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基本标准。但是,“重大影响”对诉讼实践而言,是一个模糊概念,既不明确,又不具体,特别是在法律对此无具体要件作为附属规定时,所谓的“重大影响”往往会因人们对其认识的不同而异,从而导致级别管辖标准在实践中的偏差。基于此,从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2樓 發表于:2024-7-16 12:53
肖建国,刘东.管辖规范中的合同履行地规则研究[J].现代法学,2015,37(05):124-136.
关键词:管辖;特征履行地;法定履行地
摘要:关于合同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选择了特征履行地规则。然而,特征履行地规则由于内容烦琐,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争议,产生较多问题。于是,一些法院转而采法定履行地规则,导致两种规则在实践中同时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剧了合同案件管辖问题的混乱程度。通过比较,法定履行地规则具有内容简单、标准明确等特点,优势明显。在条件成熟时,法律应当摒弃特征履行地规则,而改采更加简单明确的规则来确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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