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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6.初审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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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初审管辖权(管辖制度)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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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姿《我国应诉管辖的法理重述——从“默示/推定协议解释论”批判开始》 法商研究. 2023,40(02)
吴英姿: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摘要:默示协议管辖无法有效地解释我国的应诉管辖制度。“推定合意解释论”存在概念错误与逻辑漏洞。应诉管辖的目的在于解决无管辖权的受诉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合法性问题,管辖法定原则和程序安定分别构成其制度基础和法理基础。应诉管辖的制度性质是法律拟制,核心是对被告默示意思表示的解释及其法律效果的明确。与德国法将被告不提出管辖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行为拟制为与原告达成管辖合意不同,我国法将这种情形拟制为被告同意受诉法院管辖本案,继而产生受诉法院获得管辖权的法律效果。为保障应诉管辖程序正当,在被告未受合法通知或者原告隐瞒管辖原因事实、虚构管辖连接点骗取管辖利益的情形下,被告不提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行为不构成“同意”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应诉管辖。应诉管辖的程序效力仅及于本案程序。
关键词:应诉管辖;默示协议管辖;法律拟制;意思表示的解释;程序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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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杭平《论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3,41(02) 陈杭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指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在标准时上具有管辖权,该案件的管辖权与管辖原因相对脱钩,原则上恒定或固定于受诉法院。在我国,确定管辖权以“受理时”作为标准时,根据被告回应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确定方式。在管辖恒定原则的作用下,受诉法院在地域管辖的意义上对案件确定有管辖权,不因作为管辖原因之当事人的“退出”、诉讼请求的变更而丧失管辖权;受诉法院在级别管辖的意义上对案件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变更、撤回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而丧失管辖权,即使诉讼标的额已超过或未达到其管辖标准。在中观层面,管辖恒定原则是管辖规范体系化建构的基石。在宏观层面,管辖恒定原则对于中国这一单一制国家的有效治理亦有特殊意义。 关键词:管辖恒定;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诉讼请求;诉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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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翠《专门管辖制度研究》 中外法学. 2023,35(04) 周翠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在我国,专门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类型在同一辖区内的地方法院、专门法院以及不同类型的专门法院之间分配民商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其与级别管辖并行,同属事物管辖的概念范畴。不过,即便将我国的专门管辖归入事物管辖的概念范畴,专门管辖的性质亦与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或奥地利的事物管辖的性质有别,而是具有专属性,当事人不得通过明示协议或应诉管辖的途径对其进行创设或变更。同时,专门管辖在审查和移送等方面亦更接近于德国或奥地利的诉讼途径管辖,而非事物管辖。因此,为了避免与加快解决专门管辖冲突,我国未来有必要参照比较法上有关诉讼途径管辖的规范对专门管辖的审查和移送作出特别规制。 关键词:专门管辖;事物管辖;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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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法学. 2018,2(03) 个人网络求助的地域管辖 刘俊芳、魏强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出台后,网络募捐行为有法可依。虽然个人通过网络求助进行募捐的行为未明令禁止,但个人并不具有合法募捐主体的资格。个人通过网络求助进行募捐出现纠纷后,如何解决法院的地域管辖是本文研究的问题。基于个人网络求助行为的独特性,可借鉴网络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则,并遵从公正、平等和效率的原则,须优先适用原告住所地管辖,审慎适用利用IP地址确定侵权行为地管辖,不放弃被告住所地管辖,完善协议管辖制度,合理参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这一难题。 关键词:网络募捐;网络求助;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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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法学. 2021,5(04) 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司法管辖权研究 吕凌锐 中央戏剧学院戏剧管理系 摘要:英国最高法院开创了在双方当事人未就全球专利许可达成合意的前提下,强行裁决本法域之外的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国际先例,预示着国家之间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司法管辖权日趋激烈的矛盾与冲突。中国法院应当在遵循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坚定地维护本国司法管辖权,积极应对平行诉讼,创设具有公信力的知识产权仲裁专门机构,打造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信赖的解决纠纷优选地。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公平合理无歧视规则;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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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勇.再论合同案件管辖规范中的合同履行地规则——《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反思[J].时代法学,2018,16(04):94-101.
关键词:合同履行地;诉请义务说;特征义务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
摘要:《民诉法解释》第18条对合同履行地规则进行了统一,该条规定与《合同法》第62条第3款的规定大体一致。在《民诉法解释》第18条施行后,司法实践对合同案件的管辖仍然存在不同的认识。针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这一问题,诉请义务说试图进行回应,以提供一个简洁明晰且逻辑自洽的适用方案。通过与特征义务说的比较,诉请义务说实际上存在逻辑不自洽、适用上也不简洁等问题。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当回归其根本——特征履行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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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涛.应诉管辖制度适用之探讨[J].时代法学,2015,13(06):82-90.
关键词:应诉管辖;立案登记;职权移送;释明权
摘要: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肯定和完善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应诉管辖制度。应诉管辖的适用要件在借鉴各国立法范例的基础上,应考虑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现存制度框架的体系协调问题;在进一步推动辩论主义诉讼理念的司法改革趋势下,也要对现行起诉受理制度和职权移送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增加法院法官的释明权。同时,为推行应诉管辖制度,也要对专属管辖等制度进行协调性的解释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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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在,孙曦晖.合意管辖与应诉管辖之再探讨[J].时代法学,2013,11(06):3-10.
关键词:合意管辖;应诉管辖;基本要件;管辖效力;民诉法修改
摘要:合意管辖具有实体法律行为和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对其分析需要从两个视角同时考察。而将应诉管辖理解为默示合意管辖并不妥当。就合意管辖和应诉管辖的基本要件而言,现行立法规定尚存在诸多不合理或有待澄清之处。合意管辖的效力在司法适用中产生的争议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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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波.我国民事管辖审查程序的反思与修正[J].中国法学,2019,(04):186-206.
关键词:复式混合审查;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口头辩论;程序保障
摘要:对于管辖权审查,我国采用了立案庭前置审查为主,业务庭后置审查为辅的复式混合结构。由于原告和被告可以各自通过起诉与管辖权异议启动审查程序,这种审查启动权的时空错位导致了管辖权审查程序的割裂与繁复。基于司法政策考量设立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又进一步加剧了管辖权审查程序的繁杂性。而出于尊重当事人在管辖权方面意思自治所新设的应诉管辖制度,则因与复式混合审查构造无法衔接而近乎闲置。为使管辖审查程序更为简便高效、通畅协调,宜以单一后置审查模式取代复式混合审查构造,即仅由业务庭根据案情裁量开庭审寻双方当事人以增强程序保障,并增设非因错误而旨在避免迟延的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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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顺.论应诉管辖制度的司法嬗变及其规则构建[J].中国法学,2016,(05):196-217.
关键词:应诉管辖;管辖利益;合意管辖;法定管辖
摘要:应诉管辖制度尊重当事人在确定管辖法院中的意愿,彰显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并最终服务于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但是,受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本位主义的影响,具体适用规则供给严重不足的应诉管辖制度可能异化为某些法院争夺或推诿管辖权的工具。为争取案件在其诉讼成本较低或者可以动员更多司法干预资源的法院审理,某些原告故意向无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并促使应诉管辖制度的适用条件在外观上得以成就。为防止被受诉法院强制适用应诉管辖制度,逾期未提出管辖异议的理性被告不得不考虑采取不应诉策略。应诉管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结果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亟需对其司法嬗变情形进行类型归纳和理论反思,并在解释论上构建促使应诉管辖制度回归推定合意管辖模式的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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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红.民事诉讼合并管辖立法研究[J].中国法学,2012,(02):146-155.
关键词:诉的合并;管辖权;合并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
摘要:合并管辖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定管辖,也不同于应诉管辖或承认管辖。合并管辖的目的在于为诉的合并提供管辖上的程序保障,具有阻止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定效力,并能满足诉的合并类型发展的立法需求。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在管辖制度中增加合并管辖的立法内容,明确合并管辖的适用范围,合理解决合并管辖的适用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冲突及变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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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J].法学研究,2006,(04):141-149.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原点;程序过剩
摘要:人们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讨论存在着疏远制度目的和价值的问题,从而贬损了讨论的实际意义和价值,因此,应当回归此制度的原点重新认识它。依据“审判公正假定”,管辖错误的实质是法院内部分工的错误,因此,只要异议制度的设计能够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优势,异议制度的目的就算达到了,完全没有必要再将其扩展而致“程序过剩”。现有管辖权异议的两审终审制人为地强化了管辖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误导了人们对其程序正义的认识,应当予以修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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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武生.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初探[J].法学研究,1993,(06):84-87.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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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翠.专门管辖制度研究[J].中外法学,2023,35(04):983-1002.
关键词:专门管辖;事物管辖;集中管辖
摘要:在我国,专门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类型在同一辖区内的地方法院、专门法院以及不同类型的专门法院之间分配民商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其与级别管辖并行,同属事物管辖的概念范畴。不过,即便将我国的专门管辖归入事物管辖的概念范畴,专门管辖的性质亦与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或奥地利的事物管辖的性质有别,而是具有专属性,当事人不得通过明示协议或应诉管辖的途径对其进行创设或变更。同时,专门管辖在审查和移送等方面亦更接近于德国或奥地利的诉讼途径管辖,而非事物管辖。因此,为了避免与加快解决专门管辖冲突,我国未来有必要参照比较法上有关诉讼途径管辖的规范对专门管辖的审查和移送作出特别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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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翠.协议管辖问题研究对《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127条第2款的解释[J].中外法学,2014,26(02):458-482.
关键词:合意管辖;格式条款;涉外管辖;排他管辖;消费者保护
摘要:管辖协议虽然属于诉讼契约,但其成立与无效却应当适用民法规范。这意味着,针对涉外管辖协议,我国受诉法院不仅应当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法院地法)审查管辖协议是否满足合法要件,而且还应当依照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判断管辖协议是否成立和无效。为了避免管辖割裂,"财产权益纠纷"未来宜扩张解释为"身份关系争议之外的纠纷"。而且,在判断合意管辖是否具备排他性效力这一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未来有必要通过判例明示之。此外,针对《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新引入的应诉管辖制度,我国未来是否有必要对其适用范围加以限制以防止权利滥用,颇值得探讨。最后,在应诉管辖制度确立之后,我国在移送管辖与管辖异议制度上也将针对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存在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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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旺.当事人协议管辖与境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制度的关系初探[J].清华法学,2013,7(03):98-107.
关键词:协议管辖;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互惠原则
摘要: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而排除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在实践中时有发生,而中国法院认可该协议的条件如何是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关心的重点。本文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通过对当事人选择外国法院的协议成立条件的梳理,重点分析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互惠原则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关系,探讨互惠原则作为认可管辖协议的成立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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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昀.原告管辖权异议之分析与消解[J].清华法学,2012,6(02):71-82.
关键词:原告管辖权异议;诉讼要件;起诉制度;答辩制度
摘要:原告认为法院无管辖权,其实质等同于对管辖权之诉讼要件的"自我否认",故原告当然有权主张法院无管辖权。根据诉讼要件理论,在此种情形下,理论上法院应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而无需进行诉讼要件的审理。原告无需也不能通过为被告设定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实现救济,否则即进入错误的程序轨道。因此,原告是否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一个伪命题,其根源在于混淆不同制度的目的,将一个本应在起诉制度中解决的问题错误地置入答辩制度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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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翔.论我国民事地域管辖制度的完善——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展开[J].清华法学,2011,5(03):78-89.
关键词: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理念;立法
摘要:不同地方的法院在审判能力和审判效果上会有客观的差异,法律应当并且不得不在一定幅度内容忍这种差异的存在。人们应当结合案件的性质来考虑对这种差异的容忍度,这就是设置我国民事地域管辖制度时,作为支撑性的理念。按照这一理念,应当重新设置专属管辖制度,调整协议管辖制度,重新认识和表述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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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翔.民事地域管辖与立案审查制度的冲突与协调[J].清华法学,2010,4(02):114-119.
关键词: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起诉条件;管辖权异议
摘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立案庭在审查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否正确时,可能会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因此也就可能导致立案庭所作认定与之后审判庭的实体审理重复甚至矛盾。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是降低管辖权成立的证明标准,使立案庭的审查行为产生类似于管辖权恒定的效力。但从理论合理性上考虑,根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还是需要改革我国的立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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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勋.民事地域管辖制度释疑——兼对《民诉法解释》规则的述评[J].法学家,2015,(06):75-87+175-176.
关键词:地域管辖;合同履行地;应诉管辖;管辖异议;依职权移送
摘要:在我国现行程序法和实体法两套合同履行地规则中,应当优先适用程序性规则,慎重对待统一履行地规则,并且考虑在协议管辖中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否足够。应诉管辖在立案实质审查制下有适用可能。法院在向被告送达文书后不应继续依职权审查一般地域管辖问题,答辩期届满时适用答辩失权规则,对于法院就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规定,应当基于目的性解释限缩在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时。为了防止管辖异议中间上诉制度被滥用,管辖异议可以与一审实体问题并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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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新发展——对管辖修订的评析与研究[J].法学家,2012,(04):146-158+180.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订;管辖制度;协议管辖;司法公正
摘要: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审议,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已接近尾声。管辖制度的修订是此次全面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此次修订丰富了特殊地域管辖的内容,建立了统一的协议管辖,完善了管辖权转移。从我国管辖制度立法的历史沿革看,如何防范和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怎样在程序的起点上保障司法公正,是立法机关制定管辖规则时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协议管辖的设立、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的删除,都与保障司法公正有关。对新的协议管辖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也不应脱离该规则承载的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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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翔.涉网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修改问题刍议[J].法学家,2011,(05):155-163+180.
关键词:民事诉讼;涉网案件;地域管辖;司法技术
摘要:互联网空间地址与现实空间地址的非对应性,使运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规定去判断涉及互联网案件的管辖法院会有一定困难。目前学者们解决该问题的思路,主要集中于针对互联网的特点,建构新的地域管辖规则。但本文认为,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制度具有合理性,不需要也不能够针对互联网的特点去修改法典的规定。解决地域管辖规定适用困难的方向,应当是发展包括解释地域管辖法律和认定地域管辖事实在内的司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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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邦清.为何原告就被告?——关于地域管辖规则为谁而设之辨[J].法学家,2011,(05):148-154+179-180.
关键词: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摘要:原告就被告是地域管辖制度的传统原则,但该原则重被告轻原告,把被告住所地置于统辖地位,违反平等的基本要求,在地缘性因素对司法影响甚大的我国更应该反思其合理性。本文在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之策,以平衡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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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华.民事诉讼管辖利益保护论——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6号[J].比较法研究,2018,(04):20-39.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共同管辖;管辖权抗辩;应诉答辩;失权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56号确认的管辖抗辩集中提出规则,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维护程序安定,抑制被告滥用管辖异议权。同时,该案强调的管辖异议绝对失权(强制失权)制度,由于关系到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程序利益的保护,其适用必须要考虑当事人的自我归责性,及怠于提出异议行为与失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辅以合理的管辖异议期间,使管辖异议失权相对缓和。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的同一性与共同被告管辖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采行"共同管辖优先"原则兼采指定管辖原则,有助于两者之间冲突的解决。在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上,宜区分民诉法的"立即效力"与溯及力之间的差别,采"从旧兼有利"原则能够保障程序法适用的公平性与一致性,增加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预期及对诉讼制度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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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棉.美国民事诉讼管辖权探究——兼论对Personal
Jurisdiction的翻译[J].比较法研究,2012,(05):124-134.
摘要:<正>引言由于我国与美国在国家结构、法院结构上均存在重大差别,导致两国的管辖权制度存在重大差别。我国学术界对美国的管辖权制度的研究相对于其他制度,如发现程序、证据制度而言,差距甚远。原因也许是我国学者觉得美国的管辖权制度对我国的管辖权制度借鉴意义不大。事实并非如此。不仅美国管辖制度中的程序正义思想对于我国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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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雄兵.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问题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7,(02):7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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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顺.应诉管辖原则之制度展开[J].东方法学,2016,(06):14-26.
关键词:应诉管辖;管辖利益;管辖恒定;协议管辖;答辩失权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以不足50字的篇幅对应诉管辖进行原则性规定。基于具体适用规则供给不足,受诉法院强行认定应诉管辖以及当事人滥用应诉管辖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为贯彻尊重当事人意愿、减少当事人讼累、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立法宗旨,应诉管辖原则应当在推定合意管辖模式的解释框架下予以制度化。为避免新增的应诉管辖制度打破既有民事诉讼制度系统合理的相对稳定性,应诉管辖规则应当坚持应诉管辖与相关制度相协作的构建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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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周祺.协议管辖制度中的实际联系原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兼及我国协议管辖制度之检视[J].法学,2014,(12):43-50.
关键词:协议管辖;实际联系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
摘要:目前,虽然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在不同程度上认可协议管辖制度的合理性,但协议管辖所指向的管辖法院与系争事项之间的联系度要求各国又表现不一。大陆法系部分国家通过实际联系原则对此进行规制,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不方便法院原则对此加以限制。在我国,协议管辖所指向的管辖法院和系争事项之间的联系(无论是主观联系还是客观联系)不应作为管辖权协议是否有效和可执行的前提条件,并且法院从公共利益角度可以有限度地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对当事人选择法院的便利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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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满达.网上侵权案件管辖权确定中的特殊因素[J].法学,2007,(04):55-62.
关键词:互联网;侵权;管辖权;网址;服务器;终端
摘要:网上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管辖权确定因素的多样性。网上侵权案件的技术性有必要借助技术手段解决。在确定何地可作为侵权行为地时,必须考察其是否具有物理位置的关联性、易确定性及损害相关性。网址(无论互动与否)、服务器所在地和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从技术、法理及可操作性上均可成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从而形成侵权行为地确定因素的多元体系,但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确定因素应受到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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