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资料库】11.民事诉讼证明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李浩.民事判决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公报》案例为样本的分析[J].清华法学,2008,(06):25-37.
关键词:公报案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个案适用
摘要:举证责任分配是举证责任理论中的核心问题。《民事证据规定》实施以来的《公报》案例表明:通行于德、日等国的"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同样为我国法院所采用,在我国审判实务中,法官们能够自觉地通过对实体法的分析,抽象出相关的法律要件,按照这一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在运用举证责任这一法律工具时,正确区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法官裁量分配举证责任,适用时需极为谨慎。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魏晓娜.为客观真实辩护[J].法学家,2024,(02):143-157+195-196.
关键词:客观真实;证明模式;印证证明;概率推理;最佳解释推理
摘要:客观真实是对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本质特征的理论概括,其理论基础有两个:一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二是保障无辜优于惩罚犯罪的价值论。近年来,客观真实论不断受到来自认识论和价值论两个方向上的批判。客观真实论本身并不完美,但迄今为止对客观真实论的批评大都没有切中要害,多种取代客观真实论的理论努力本身存在着更大的问题。将中国刑事证明标签化为印证证明模式,并在客观真实和印证证明之间建立因果关系,夸大了印证法在实现客观真实中的地位,也误读了印证的内涵。故事模式、概率推理、最佳解释推理等并不契合中国刑事审判场景,因而不能成为主导的推理模型。法庭证明的主导方法论是归纳法。刑事审判存在两大制度工具,可以弥补方法论上的不足,实现客观真实。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武飞.论司法过程中的案件事实论证[J].法学家,2019,(06):45-59+192.
关键词:司法裁判;案件事实;事实论证;叙事融贯;论证模式
摘要:案件事实既是对事实存在的描述,也是对事实存在的评价。司法过程中的事实认定可以在理论上被区分为事实发现与事实论证。事实发现的过程是推论性和判断性的,它帮助法官初步获得事实认定结果;而事实论证的脉络则是回溯性的,它要求法官用一种审视的眼光回看事实发现的过程,对所认定的证据事实与裁判事实进行检验并形成内心确信。就案件事实论证的正当性而言,案件事实认定理由应达到真实性、决疑性、叙事融贯性、说服有效性、经济性等标准。案件事实论证可借助于多种论证模式,其整体论证模式具有可废止性。借助于有效论证,司法裁判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对事实之"真"的追求。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曹志勋.经验法则适用的两类模式——自对彭宇案判决说理的反思再出发[J].法学家,2019,(05):31-44+192.
关键词:经验法则;盖然性;表见证明;裁判说理;彭宇案
摘要:以反思十年前作出的彭宇案一审判决书及其说理为契机,认真对待经验法则,为案件中盖然性较低的经验法则之处理提供理论工具。实务中对经验法则的适用,可以分为常规和弱化两类模式。经验法则的适用以社会上典型的事件经过为核心,根据盖然性高低,通常需要达到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标准。在相关经验法则的盖然性不强时,法官有必要通过理论上作为例外的弱化模式,满足其对事实认定确信的说理义务。法官应寻找案件中其他可能的事实线索,只有在排除其他可能时才能依弱化模式认定案情。此时,本证方应就不存在其他可能性提出主张,并且以相对优势标准举证说服法官。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胡学军.中国式举证责任制度的内在逻辑——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为中心的分析[J].法学家,2018,(05):91-105+194.
关键词:证明责任;中国式举证责任;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转换;证明责任裁判
摘要: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尤其流行在证据短缺导致事实难以判断的情况下"转换举证责任"。我国语境中的"真伪不明"及其裁判方法与大陆法系现代证明责任理论名同实异。此种中国式举证责任制度与学界长期倡导的大陆法系经典证明责任理论及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之间均存在矛盾冲突,却高度契合中国文化观念基础,具有其自身内在逻辑与实践合理性。为解决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一方面,宜在事实认定领域承认并尝试建构此种中国式举证责任理论与制度,另一方面,对现代证明责任制度移植的重心宜从过去注重将"证明责任裁判"作为真伪不明时败诉负担的结果正当化功能,转向将"证明责任分配"作为调整民事审判过程的裁判方法论功能。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吴泽勇.“正义标尺”还是“乌托邦”?——比较视野中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J].法学家,2014,(03):145-162+180.
关键词:证明标准;诉讼证明;民事证据;民事诉讼
摘要:对证明标准制度功能的不同期待,构成了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关键差别。基于职业法官专司审判的司法组织方式,德国法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定位于法官个人的内心确信;二元制司法组织方式以及陪审团集体裁决的决策机制,则让英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最终落脚于盖然性优势。同样因为制度背景的差异,证明标准的制约功能仅仅在英美法系获得了较多发展;在大陆法系,人们转而依靠法官的事实说理来对事实认定加以控制。认识到证明标准的功能限度,对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未来设计具有重要意义。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曹志勋.“真伪不明”在我国民事证明制度中确实存在么?[J].法学家,2013,(02):95-105+178-179.
关键词:证明责任;真伪不明;证明标准;法律真实;纠纷解决
摘要:大陆法系强调事实认定的真伪不明状态及其法律适用过程,普通法系则相反。这一差异的形成与两大法系的方法论研究、民事诉讼的运作起点、对实用主义的态度和陪审制的运用密切相关。我国通说倾向于大陆法系客观证明责任理论,但立法和司法活动都表明该理论尚未得到体系化运用;相反,普通法系说服责任的应用更为流行。理论与实践的背离,部分起因于法律真实观的矫枉过正、以纠纷解决为主的诉讼目的以及以二审事实审查标准为代表的程序,这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治移植过程中也是常见的。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段文波.事实证明抑或法官裁量:民事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德日经验[J].法学家,2012,(06):165-173+178.
关键词:损害赔偿数额;证明困难;证明标准降低;自由裁量
摘要:观念革新与社会进步对传统民事诉讼运作方式提出了挑战,其中包括法官如何认定当事人难以证明的损害数额问题。于此情形下,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致当事人被拒于法院大门之外,而欲救济当事人又难以算定损害数额,以至法院进退维谷。裁量认定损害数额属法官自由心证下的法定证明标准的降低。对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条件,必须进行限制,即非于举证极为困难时不得行使。至于法官裁量认定的基础,仅涵盖证据资料与口头辩论的全部状况,与通常的自由心证方法有别。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袁中华.民事诉讼中文书真伪的“举证责任”问题[J].法学家,2012,(06):126-136+177.
关键词:文书真伪;举证责任;证明的必要;法律解释学
摘要:从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例出发,可以看到确定文书真伪由谁举证的困难,该问题一般被称为文书真伪的举证责任问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靠司法实践经验实难以对这种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借助于比较法上的制度,似乎可以给出合理答案,但这种答案也仅在其本国法律框架内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因此,需要回到法律文本,并运用法律解释学以寻求符合现行法秩序的解决方案。以规范说、诉讼事实理论为基础的法律解释学分析表明,该问题在中国语境下并非举证责任,而是"证明的必要"问题,其具体承担应当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境而确定。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胡学军.从“抽象证明责任”到“具体举证责任”——德、日民事证据法研究的实践转向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法学家,2012,(02):159-175+180.
关键词:证明责任;抽象证明责任;具体举证责任
摘要:德国、日本民事证据法研究的发展沿革及最新趋势显示,客观(抽象)证明责任的主导地位正在被能更好解释诉讼证明实践的具体举证责任概念所取代。这一趋势启示我国民事证据法的研究重心也应转移到以表见证明、摸索证明、事实推定、阐明义务、证明妨碍等制度为主要论题的具体举证责任领域,以这一理论指导司法实践以实现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信息最大化与诉讼公正。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黄海涛.民事诉讼中的疏明责任初探[J].法学家,2008,(04):108-114.
关键词: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证明;疏明
摘要:认定事实是法院适用法律规范的逻辑前提。民事诉讼中有争议的事实既包括实体法上事实,也包括程序法上事实。学界对"疏明",即当事人对于程序法上事实的证明,这一研究课题的忽视导致司法界对于两者在对象和标准等问题上把握的失范。本文从疏明的概念出发,界定其与(实体法上事实)证明的区别,阐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功能和程序价值,并就疏明对象、疏明责任分配、疏明标准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谢文哲.论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的对策[J].法学家,2005,(05):72-80.
关键词:法律推理;证明责任;事实真伪不明;具体正义;对策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朝向当事人主义的改革中,大力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导致法院对争议案件,偏好通过证明责任进行法律推理来作出判决。但是,法律推理以及作为推理之特殊大前提的证明责任,是承载人们解决法律争议的经验和技术的思维形式,证明责任仅在法院解决纠纷不得已时才适用。证明责任并不必然由持有证明手段的当事人来承担,在事实真伪不明场合,法院借助证明责任作出判决则有可能与事实真相不符,产生不符合具体正义的情形。鉴此,文章结合国内外理论和司法实践,有针对地就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之法律技术上的对策,进行讨论,并提出观点。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何家弘.从司法证明模式的历史沿革看中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J].法学家,2005,(04):123-131.
关键词:自由证明;法定证明;证据制度改革
摘要:人类社会司法证明模式的历史沿革遵循了"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即从自由证明到法定证明再到自由证明。自由证明模式和法定证明模式都是各有利弊的,而且当代世界各国的司法证明制度一般都属于两种模式的中和。当前,中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从自由证明走向法定证明。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章恒筑,夏瑛.日本要件事实论纲——一种民事诉讼思维的展开[J].法学家,2005,(03):146-153.
关键词:要件事实;证明责任;攻击防御;实践命题
摘要:与日本司法研修制度相伴而随的要件事实论,是对德国的证明责任理论的改造,具有指导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机能。要件事实论作为民事诉讼的实践命题,对以辩论主义为导向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借鉴意义。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汤维建,许尚豪.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分配[J].法学家,2005,(01):17-20.
摘要:<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分为两类,一类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损害赔偿;一类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损害赔偿。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观察,无论是归责原则还是举证责任分配,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损害赔偿与其它普通侵权赔偿并无太多的特殊性,因而,本文的研究视角仅限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刘田玉.论“法律真实”的合理性及其意义[J].法学家,2003,(05):124-133.
关键词:法律真实;本体论;认识论;制度基础
摘要:法律真实是与客观真实相对的诉讼真实观。在学理上,客观真实观是一种形而上的本体论思维模式,其本质决定了它不具备实用性、操作性,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真正的实施,片面地追求更是有害无益。法律真实是符合认识论的具体现实的真实观,它将主观与客观、真理与价值、认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等一系列认识论原理结合起来,成为现实可行的诉讼指导观念。在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和建立我国证据制度的进程中,必须更新诉讼观念,以法律真实观作为构建诉讼制度的认识论基础。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王刚.实体事实证明标准降低制度的建构与规制[J].比较法研究,2024,(02):107-119.
关键词:实体事实;证明困难;证明标准降低;证明责任减轻
摘要:一般性诉讼证明标准的确立,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提升法律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但是,一般性诉讼证明标准无法兼顾到全部诉讼案件的公正问题。针对其缺陷,可通过证明标准降低予以弥补。将待证事实为真的心证要求予以降低,可以起到减轻当事人证明责任负担的效果。证明标准降低的法律性质为证明责任减轻,不免除或者改变原来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降低,不是对一般性诉讼证明标准的否定,而是以其为前提下的例外规则,两者关系为“一般与例外”。建构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传统及实践的证明标准降低模型,除了坚持“一般与例外”原则外,还应设置严格的适用条件,即确因案件事实本身性质造成证明困难且致实体审理结果显失公正;同时,应对其施以程度和程序上的双重规制,在程度上降低的下限为盖然性优势(超过50%),在程序上及时公开降低的心证过程及结果并允许当事人论辩与上诉,以防止恣意裁判。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占善刚.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的制度逻辑与中国路径[J].比较法研究,2021,(06):171-182.
关键词:程序事实;证明标准降低;疏明;诉讼程序推进;可即时调查
摘要: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是基于迅速处理特定的程序性事项、推进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所作的制度安排。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适用于特定的程序性事项,以法院能够即时调查的证据方法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6条第2款关于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的规范存在适用范围过宽、证据方法的约束缺失等不当,而且错误地赋予了法院在达到证明标准的程序事实认定上的裁量权。构建合乎我国民事审判实践需要的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制度,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疏明理论,明确规定其适用的范围和可供法院调查的证据方法,并禁止法官裁量判断。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王刚.证明责任减轻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21,(06):183-198.
关键词:证明责任;规范说;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证明困难;证明责任减轻
摘要: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为基础建构的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追求普遍性正义,却因其适用上的僵化性而可能造成程序与实体上的双重不正义。针对其缺陷,可以通过证明责任减轻规则予以弥补。证明责任减轻不是对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否定,而是在认可一般规则作为证明责任分配基本规则的前提下的例外规则,两者定位为"一般与例外"。主观证明责任的主要价值功能是追寻事实真相。证明责任减轻是以对主观证明责任的运用为主要方式,在当事人出现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证明困难时,直接或者间接地减轻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原告或者被告)的证明负担,以实现克服真伪不明与避免证明责任裁判的目的,从而实现个案公正。结合我国既有制度现状与司法实践,可从规则体系(一般与例外)、减轻前提(证明困难)、证明进程(动态证明)方面设计我国证明责任减轻的制度模型,并以此为基础提炼证明责任减轻的"三步递进"范式;同时,明确其适用条件与程序保障机制,以防止裁判恣意。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高通.美国陪审团事实认知机制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8,(06):152-168.
关键词:陪审团;理性;事实认知;对抗式诉讼制度
摘要:美国学界自20世纪中后期起对陪审团事实认知机制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并提出了诸多陪审团事实认知理论模型。美国陪审团事实认知机制与陪审团制度、审判中心模式以及对抗制息息相关,这些因素共同构成陪审团事实认知机制的制度基础。美国学界对陪审团事实认知机制研究的关注与社会对陪审团的不信任、陪审团改革等有关。美国陪审团事实认知机制研究也促进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改革,使美国陪审团改革尽可能地沿着科学化路径进行,尽可能地避免改革的恣意并防范权力对陪审团民主价值的过分侵犯。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李昌盛.排除合理怀疑等于内心确信吗?[J].比较法研究,2015,(04):115-131.
关键词:排除合理怀疑;内心确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剩余怀疑
摘要:对于两大法系证明标准的比较研究,学界倾向于从最终的心理状态进行对比,进而得出两者等同的结论。这种"静态局部比较论"缺乏对制度运作环境和事实认定过程的关注,其结论的准确性不足。事实上,从证明标准的适用程序范围和待证要件范围以及"剩余怀疑"的风险分配来看,作为两大法系代表的美德两国均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使字面上相同的标准产生完全不同的规范效果。导致这种差异形成的直接原因是诉讼构造、诉讼职能、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和证明责任分配机制等差异,其深层次原因则是两大法系诉讼目的观的差异。这对于如何完善我国证明标准的配套制度具有较大的启发意义。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张卿.证明标准的经济学分析[J].比较法研究,2013,(04):49-61.
关键词:证明标准;行政成本;错误成本;法经济学分析;廖宗荣诉交警案
摘要:尽管我国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但我国法学界对如何设定证明标准仍存在较大争论,如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观点引起的巨大争议。本文采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详细阐述了证明标准的设定应使行政成本和错误成本之和最小化,并比较分析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国内对证明标准的传统法学分析在系统一致性、全面性和可解释性上存在不足,而法经济学的比较分析可以弥补上述不足,并提出被传统法学分析忽视但却影响证明标准设定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举证责任人为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需付出的成本,即行政成本。将该分析框架运用到最高院公报案例廖宗荣诉交警案中,可以得到不同于原判决的新结论,即该案证明标准可以进一步提高,法院有充分理由判交警败诉。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李训虎.美国证据法中的证明力规则[J].比较法研究,2010,(04):82-96.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程春华.论法官的自由心证与法官对证据自由裁量——以民事诉讼为考察范围[J].比较法研究,2009,(01):69-81.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杜闻.论西方古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J].比较法研究,2001,(04):42-51.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盛雷鸣.心证透明化制度研究[J].东方法学,2015,(01):75-85.
关键词:诉讼程序改革;“心证黑箱”;突袭性裁判;“心证白箱”;心证透明化
摘要:诉讼程序的改革,应该怎么改?往哪儿改?一则曰公正,一则曰效率。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指征,则在于主要依靠规范化的技术方式来实现前述目标。鉴于法官心证的不可排除性和天然不足性,在"心证黑箱"的现状之下,极易导致实质性的突袭性裁判,从而造成对法治价值的根本伤害。因此,基于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在审判程序中引入心证透明化的制度设计,力图使法官的心证状态从"黑箱"走向"白箱",防止突袭性裁判的制度性不公,是行之必要且行之有效的具体方案之一。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胡学军.拥抱抑或拒斥:摸索证明论的中国境遇[J].东方法学,2014,(05):76-86.
关键词:摸索证明;辩论主义;申请证据调查;证据保全
摘要:摸索证明是在德国、日本等国家解决证据偏在时持有证据方不提供事证而对证明责任方当事人的救济办法,我国学者多认为应当引进这一理论。摸索证明的效果并非转换证明责任,而只是导致具体举证责任转换。摸索证明的容许性或合法性与其所处的制度语境与诉讼模式密切相关,但从当今世界发展的角度来看,总体上呈逐渐放宽限制的趋势。摸索证明的容许性问题实质上就是应证事实的具体特定化应然要求与事实证据主张的盖然性与猜测性现实需要如何调和的问题。在我国诉讼模式转型阶段不宜过分强调这种后现代的理论倾向,但摸索证明论可以对接我国法院证据调查与保全的审查标准问题。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胡东海.合同成立之证明责任分配[J].法学,2021,(01):155-166.
关键词:合同成立;合同成立要件;合同订立事实;证明责任分配
摘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删除合同成立举证规则的背景下,尚须解决的遗留问题是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依证明责任基本规则,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呈现分层现象。在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中,合同成立的第一层证明责任为原告应证明合同成立要件,而被告应证明合同未生效与合同终止的原因。在要约和承诺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中,合同成立的第二层证明责任为原告应证明要约生效和承诺生效,而被告应证明要约撤回、要约失效和承诺撤回。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在不同法律关系层面被逐层划分,通过证明责任分层可以更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由于证明责任基本规则可依不同视角加以解释,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分层亦有不同解释模式。但各种解释模式的实质标准相一致,均源于实体法的评价分层。我国证明责任理论和实务应致力于揭示各项民法制度的证明责任分层。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胡东海.“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法律适用[J].法学,2019,(03):92-105.
关键词:“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法律适用;规范类型;证明责任属性
摘要:在我国实在法的证明责任规范体系中,"谁主张谁举证"属于证明责任基本规则。为实现"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法律适用,须阐明其规范内容,探求其具体适用形式。从法律关系视角,"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借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得以澄清;从法律规范视角,该规则可获得"规范说"的理论诠释。"谁主张谁举证"系框架性规则,在适用于特定民法制度时,应探求其具体适用形式,即从与该民法制度相关的民法规范中寻找权利产生规范和权利变动规范。"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与请求权基础理论具有诸多理论关联,亦各有侧重点。"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具体化的关键在于,通过对民法规范的解释识别其证明责任属性,将其归入权利产生规范或权利变动规范。在绝大部分情形,基于民法规范的证明责任属性和实体属性的关联性,依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可有效识别民法规范的证明责任属性。在例外情形,由于权利阻碍规范不存在民法教义学的理论基础,可借助目的解释消除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疑义。
|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叶卫平.反垄断法的举证责任分配[J].法学,2016,(11):28-38.
关键词:反垄断法;举证责任分配;信息不对称
摘要:作为现代反垄断法应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加工处理难题的主要制度手段之一,举证责任的科学分配不仅关涉到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否和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成败,更关涉到反垄断法律制度运行效率的高低和法益目标的实现。我国《反垄断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被告举证责任尽管作了特殊规定,但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未被有关法院所完全遵从。从理论上走出盲目照搬民事诉讼法一般举证责任原则的认识误区,厘清反垄断法举证责任分配特殊规则存在的正当理据,进而优化中国反垄断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