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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18.民事公益诉讼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张学武.应然与实然的民事公诉权——探究民事公诉制度建构的理论基础[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8,(02):97-103.
关键词:检察权;民事公诉;宪政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是以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起来的。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由检察机关作为(权利主体抽象、或者说缺位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的代表,参与民事诉讼,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与宪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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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吴佩乘.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解释论[J].现代法学,2024,46(02):74-87.
关键词:反垄断法;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解释论;平台垄断;公共利益
摘要:2022年新修改的《反垄断法》首次引入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反垄断法》仅原则性规定该制度的情形下,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反垄断领域的适用面临诸多问题,有必要对其制度功能及具体实施规则进行解释论展开,从而反哺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站在解释论的视角看,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既是为了解决垄断行为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问题,亦是为了回应传统反垄断法实施困境的有效措施。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坚持“公共利益”标准,并对垄断行为造成的竞争损害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与澄清。在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探索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恢复原状、惩罚性赔偿、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措施,从而与传统反垄断公共执行及私人执行之间形成体系协调,共同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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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陈云良.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消费者遭受垄断损害的救济之路[J].现代法学,2018,40(05):130-144.
关键词: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惩罚性赔偿
摘要:消费者权益具有整体性和社会公共性,垄断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必然涉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建立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对消费者权益予以救济具有正当性。总体而言,应以消费者剩余标准来确定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公益诉讼人涉及原告资格问题,从既有制度来看,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应当享有公益诉讼人资格。反垄断行政主管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来规制垄断行为,而不应介入公益诉讼。从趋势上看,应当将消费者个人逐步纳入反垄断的公益诉讼人之中。禁令和认定合同无效为主、兼顾损害赔偿是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在损害赔偿方面,应当坚持三倍损害赔偿及判决前利息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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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陈亮.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的法律构造——以传统民事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结构差异为视角[J].现代法学,2016,38(04):133-143.
关键词:当事人结构;委托代理理论;代理成本;败诉方负担
摘要:当事人结构对诉讼激励的法律构造有着决定性影响。诉讼当事人结构有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之分。在民事诉讼中,表层结构以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为其基本特征,决定着诉讼收益的有无;深层结构则表现为当事人在功能上的"三位一体",决定着诉讼收益的归属。二者共同作用,使得民事诉讼的激励机制内嵌于诉讼制度本身,激励着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行为。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结构的差异,不仅表现在表层结构上从对抗走向协作,而且表现在深层结构上"三位一体"的破裂,从而形成社会公众、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以及原告律师三者之间的双层委托代理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困境由此产生。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高昂代理成本的存在决定了原告律师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对象,而"败诉方负担规则"因同时具备正诉激励、滥诉预防与行为矫正三重功能而成为激励律师的最佳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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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锡生,谢玲.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类型界分与功能定位——以对环境公益诉讼“二分法”否定观点的反思为进路[J].现代法学,2015,37(06):108-116.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诉讼类型;功能定位;诉权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并非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环境公益诉讼是原告以"凡市民"中一分子的身份诉诸司法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并非通过与环境行政监管者的结盟为环境行政监管补强,而是通过"监管监管者"来实现环境公益目标之维护。环境公益与私人利益的内在关联是环境公益转化为私主体诉诸司法之权利的最终根据,而"利益归属主体"与"利益代表主体"的疏离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诉讼法上的依据。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功能定位及诉权基础决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仍具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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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张辉.美国环境公众参与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现代法学,2015,37(04):148-156.
关键词:公共参与;公民诉讼;环境公益诉讼
摘要:作为公众有权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和实施环境监督的"公众参与理论",无论是在国际法层面,还是在国内法层面,均构成了当前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所承载的公众参与权,在有些国家或地区甚至已经上升为一项宪法性权利,或者作为一项环境法律权利被规定在环境基本法律之中。它既体现在环境决策行为之中,也体现在环境违法监督行为之中,"公众参与"俨然已经构成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理论基础,深刻地反映在美国"公民诉讼"的诉讼机制之中,也必然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石和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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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杨会新.去公共利益化与案件类型化——公共利益救济的另一条路径[J].现代法学,2014,36(04):15-24.
关键词:公益诉讼;团体诉讼;不作为之诉;损害赔偿之诉;程序保障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将"侵害公共利益"作为判断案件类型并决定诉讼形式的逻辑起点,其目的本在于公益救济,但却因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法律适用的困境,反而妨碍了对公益的有效救济。去除第55条中的"公共利益",通过在团体诉讼框架内案件类型的分化,却能够从结果意义上达成对公益的救济。因为无论是不作为之诉还是小额多数的损害赔偿之诉,均从保护个人利益迈向了保护一般权益,发挥着制止和威慑不法侵害的功能,在客观上发挥着救济公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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