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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2.诉与诉权理论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姜亚行.论民事诉讼中的变更诉讼请求[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0,(02):43-46.
摘要:<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但对其具体问题,比如什么是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的成立条件,如何适用变更诉讼请求等未做规定,实践中的作法亦不统一,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个人意见,以期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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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王福华.“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J].现代法学,2020,42(05):81-93.
关键词:系争标的转让;诉讼承继主义;当事人恒定主义;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
摘要:为促进与保障民事交易,近现代民事诉讼立法普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转让"系争标的",从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与正在进行的诉讼(诉讼系属)发生关联,"系争标的"之交易行为也随之产生诉讼效果,引发更换当事人及既判力扩张等一系列程序问题。对"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立法上主要有当事人恒定主义或诉讼承继主义两种处理模式,两者分别侧重不同的法律价值及对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折中上述两模式,以扬长避短,是理性选择及价值衡量的客观需要。同时,为防止"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走向泛化,使诉讼效果与实体效果保持一致,立法应明定"系争标的"转让的客体范围,排除债权转让、义务转让及受让人善意取得行为产生诉讼效果。在主体及内容方面,鉴于"系争标的"转让可能造成诉讼复杂化,立法上应平衡设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合理限制转让人的诉讼处分权,并以当事人恒定主义及诉讼承继主义各自优势,为对方当事人及受让人提供妥当的程序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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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刘哲玮.论诉讼抵销在中国法上的实现路径[J].现代法学,2019,41(01):149-158.
关键词:诉讼抵销;抗辩;反诉;既判力
摘要:诉讼抵销是指被告依据实体法规则,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抵销消灭原告的实体请求权。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应当以抗辩的方式来实现诉讼抵销,少数说则认为应以反诉的方式实现诉讼抵销,而司法实务中却主要采取另诉说,实质上否定了诉讼抵销的实现。诉讼抵销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上的脱节,根源于抗辩说和反诉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均无明确规则,而司法实务操作者对效率和合法等功利目标的追求使其选择另诉说。为了落实当事人的法定权利,避免不必要的拆分诉讼,通过解释和适用中国法既有规则,提炼出实现诉讼抵销的具体路径:诉讼抵销的性质只能是抗辩,但其具体要件之一的"存在抵销主动债权"存在争议时却必须以诉的形式解决,可以将抵销主动债权作为反诉合并审理,但在不具备合并条件时法院应就本诉债权是否成立做出先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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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唐玉富.第二审程序的反诉:制度建构与理念变迁——兼评《民诉法解释》第328条[J].现代法学,2016,38(05):130-140.
关键词:第二审程序的反诉;程序选择权;纠纷解决一次性;当事人合意;法院阐明权
摘要:第二审程序的反诉为相对独立之诉,程序选择权与纠纷解决一次性两种理论为其提供了坚实的正当性基础。《民诉法解释》第328条是第二审程序的反诉在我国的客观实在法依托。然而,该条所做的程序安排交织存在着利益失衡、程序断裂与规范错位三大重要问题,严重抑制了第二审程序的反诉的理论认同与实践利用。在建构有序化与弹性化的第二审程序的反诉的过程中,合理的思路是适度糅合当事人合意机制与法院阐明权以实现二者之间的共同生长。这样,合作理念将适当注入现代民事诉讼之中,进而将深刻改变民事诉讼格局及其未来发展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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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王晓,任文松.民事诉权滥用的法律规制[J].现代法学,2015,37(05):183-193.
关键词:民事诉权;诉权滥用;判断标准;责任承担
摘要:民事诉权滥用不仅是一种违背民事诉讼目的的行为,也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须要承担不同法律责任的行为。认定当事人构成民事诉权滥用,应从当事人诉讼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诉讼行为的失范和诉的利益的缺失三个方面进行严格的判断,以避免阻却和妨碍当事人行使民事诉权。基于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顶层设计,对于民事诉权滥用者,应根据民事诉权滥用的具体情形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多层次地惩治和预防当事人滥用民事诉权,从而更为有效地减少和消除实践中日益增多的民事诉权滥用现象,实现诉讼秩序和法律秩序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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