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共有454篇帖子。 字體大小:較小 - 100% (默認)▼  內容轉換:不轉換▼
 
點擊 回復
36869 453
【资料库】3.民事司法制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2樓 發表于:2024-5-11 21:21
安东尼·梅森,徐平.澳大利亚法官的任免[J].清华法学,2006,(01):224-249.
摘要:<正> 法官的任命标准、方法和法官离职的程序,是引起公众关注和激烈争论的热点。近年来的此类讨论,主要集中于法官独立这一问题。不过,当前公众对于司法程序和法院工作的监督则聚焦于法院的组成和法官的任免。在此语境下,本文考量两个基本的、相辅相成的问题。一方面,是主张法官缺乏社会代表性,任命程序不够公开或者不具有广泛的参与性的观点。另一方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3樓 發表于:2024-5-11 21:21
季卫东.最高人民法院的角色及其演化[J].清华法学,2006,(01):4-20.
摘要:<正> 一、起:另类分权制衡与司法独立的悖论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来看,中国的审判制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位具有非常鲜明的特征。按照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因而也是各种诉讼活动的终点,在最高法院做出判断之后,原则上不应再留有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4樓 發表于:2024-5-11 21:21
侯猛.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以其规制经济的司法过程切入[J].清华法学,2006,(01):21-34.
摘要:<正> 市场的功效能发挥到什么程度,取决于具体规则的性质。——哈耶克目前的司法改革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主导下进行的,但是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涉及最高法院自身改革问题。本文将以最高法院规制经济的司法过程为切入点,检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最高法院制度改革的可能性建议。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5樓 發表于:2024-5-11 21:22
喻中.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实际承担的政治功能——以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为素材[J].清华法学,2006,(01):35-54.
摘要:<正> 一、问题、材料、概念界定与研究思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国最高法院或最高法院)自1949年11月成立以来,至今(2004年)已走过了55年的时光。按照孔子的说法,一个人应当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须知天命。已过"知天命"之年的中国最高法院是否知悉自己的天命,我们尚不得而知,也无从揣测。但是,55年来,中国最高法院实际承担的政治功能是什么,或者干脆说,它的"天命"是什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6樓 發表于:2024-5-11 21:22
李红海.判例法中的区别技术与我国的司法实践[J].清华法学,2005,(02):195-204.
摘要:<正> 时下里,对于普通法的借鉴已经成为了我国法律变革中的一种"时髦":不仅在立法和司法的具体层面上会借鉴普通法的具体规则和相关制度,而且在法治、宪政建设的宏观层面上也开始分享其理念。但正如我在另外一篇有关普通法的文章中所强调的那样,普通法虽然既包括规则也有制度,但却并不以此二者为特色——因为其他法系同样包含这两种因素;其特色在于它本身作为实践理性的一种并以技艺理性的形式得以出现。而且,它所谓的法治或宪政观念,也是在这一技艺理性的精心呵护之下才得以发展延续,至今不衰。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7樓 發表于:2024-5-11 21:23
朱伟一.威廉·雷诺尔德:《司法程序》[J].清华法学,2005,(02):261-265.
摘要:<正> 仪式是很重要的,中国古代就讲究这个,春秋战国时代就讲究"礼"。古汉语中"礼"作社会法则或礼仪来解释。如果不讲礼,问题就大了。孔子惊呼"礼崩乐坏",就是说大家都不讲程序,不讲规则了。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礼就是一种程序。为官也是一样,官要有官的威仪,威仪也是一种程序。只要是官,就讲究威仪的程序,不分国界,没有什么本土化可言,也没有什么文化冲突可言。说到程序,中国人民就一向重视程序,尤其是君臣关系方面的程序。见到皇帝要磕头,要请安,喊"万岁,万岁,万万岁"。这就是一种程序,权力是要通过程序才能体现出来的。民国后进步了,不喊万岁了,但代之以政治口号,开会必集体背诵总理遗训,有时还要唱"三民主义,吾党所宗"。诸君,如果我们对法律很不理解,如果我们对程序很不理解,不妨看看历史,看了历史我们就会恍然大悟,豁然开朗。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8樓 發表于:2024-5-11 21:23
俞江.司法储才馆初考[J].清华法学,2004,(01):162-175.
摘要:<正> 引子北洋政府时期,为培养优秀的司法人才,法律界鼓吹设立养成司法官的机构,遂有司法储才馆之议。司法官养成与司法官培训不同。司法官养成是指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实务界之前,结合以往所学,针对实务情况而进行的专门教育。司法官培训则是针对已具有司法官资格,且办案有年的司法人员,进行深造教育。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9樓 發表于:2024-5-11 21:23
邓建鹏.健讼与息讼——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矛盾解析[J].清华法学,2004,(01):176-200.
摘要:<正> 一传统中国通常被认为是普遍厌讼的社会:在"非讼"的社会氛围中,古人非不得已,是不肯轻启讼端的。即便一旦鼓足勇气走上公堂,其心理上的道德压力远甚于对法律本身的恐惧,随之而至的社会舆论的劝阻甚至责难,更令当事人陷入了众矢之的的窘境之中,从而丧失勇气和决心。这种认识成为当今许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0樓 發表于:2024-5-14 21:41
黄瑞.立信持疑:法官视角下司法信任的生产逻辑[J].法学家,2023,(02):74-88+193.
关键词:立信持疑;司法信任;司法公信力;法官视角;不信任
摘要:司法信任是司法公信力产生的微观和具体化的过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信任累积的结果。对司法信任生产逻辑的研究,通过聚焦于主体面对面的直接互动,可以提供对司法公信力形成的过程性认知。基于以上逻辑预设,在对Y市基层人民法院的田野调查中发现,面对当事人,法官一方面需要努力建立当事人对自己的信任,另一方面则需要时刻保持对当事人的不信任,并充分利用这种不信任来开展工作。“立信持疑”是法官生产司法信任的独特逻辑。法院组织合法性的日常实践、法官对风险的把控、程序性权力的行使是这一逻辑形成的核心因素。上述结论进一步拓展了关于司法场域中信任问题的讨论,亦即研究法官等司法主体之信任行动的意义不容忽视,个体行动的“双面性”和“不信任”行动有着丰富的背景与意涵。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1樓 發表于:2024-5-14 21:43
杨小敏.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条款的宪法变迁[J].法学家,2022,(02):1-14+191.
关键词:宪法变迁;宪法解释;审判权;审判独立边界;价值冲突衡量
摘要:社会转型时期,1982年宪法第131条规范意涵变迁,需要结合历史、文本和现实重新解释。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主体的规范意涵趋向延伸,“依照法律规定”限权功能强化,列举式排除“干涉”规定蕴含双面意涵,审判独立边界两阶层意涵渐进形成。审判独立边界的聚焦从干预审判的主体转变为主体行为,弥补了无法精细判断干预审判主体行为正当性的宪法漏洞,该条款的规范分析框架由两阶层结构转变为三阶层结构。多元价值冲突引发对该条款变迁的多种解释可能,不同的冲突形态采用不同的衡量方案。法官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争议问题,关涉多重价值冲突叠加,采取反复权衡的方案,法官在法院整体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被推进;不同主体如何干预法院审判的争议问题,涉及不同价值冲突相互交织,采用新三阶层规范分析框架的统一标准来衡量;保障人权作为限制各种主体干预审判的实质要件是否违背人民整体利益的争议问题,涉及人权和民主新旧价值的冲突,采用兼容方式平衡。这透视出该条款宪法变迁的中国逻辑。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2樓 發表于:2024-5-14 21:47
佀化强,余韵洁.审判中心主义与卷宗制度的前世今生[J].法学家,2020,(06):97-116+194.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卷宗制度;内知性证据;外构性证据
摘要:审判中心主义的两大支柱——对质要求与传闻规则,是西方"血罪观念"的产物,盛行于中世纪两大法系。它要求死刑判决必须以在法庭内获得的公共知悉而不得以庭外获知的真相或审前卷宗等私人知悉为据,功能在于保护法官免受地狱之灾,与证据的真实性无关。与其对立的是卷宗制度,它是国家安全战胜血罪的产物,始于16-17世纪欧洲大陆和英国叛国罪案,其功能在于"发现真相""固定真相""再现真相"。17世纪后期,审判中心主义在英国叛国案回归,其功能转变为遮蔽真相、践行法治。如以发现真相、避免冤假错案为目标,包含"内知性"真实证据的卷宗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不可或缺,审判中心主义并无用武之地,仅能甄别卷宗中极为罕见的"外构性"虚假陈述。中国缺少审判中心主义的文化基因,且以"发现真相"作为终极目标,卷宗中心主义、庭审虚化实属必然。要激活审判中心主义改革,需要重构其功能和价值。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3樓 發表于:2024-5-14 21:47
侯欣一.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的形成及发展:以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报告为例[J].法学家,2020,(05):115-132+194.
关键词: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法院;中国政法制度
摘要: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做法是一项富有中国特色的政法制度。长期以来,法学界大都只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法院制度本身审视该制度的形成缘由及其影响。若要深刻理解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这一制度,必须注意到该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乃是执政党、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作用的结果,三者缺一不可。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之下,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引领作用,通过人大代表整合社会大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促使法院系统自觉地将自身的工作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紧密结合的特色制度。为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应在坚持该制度的前提下,尊重司法活动的规律,通过不断对其加以完善,以使其能够更有效地发挥整合社会的重要作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4樓 發表于:2024-5-14 21:53
张智辉.论司法职权内部配置的优化[J].法学家,2019,(04):107-119+194.
关键词:司法职权;权力关系;司法改革
摘要:在每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问题都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被提及,但是究竟如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需要对司法实践中真正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地分析。权力本身是一种关系,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司法职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司法职权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本文在对司法职权内部关系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从法院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职权配置、同一法院检察院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职权配置,以及司法职权与司法事务、司法职权与司法管理权、司法职权与司法监督权之间的权力关系等方面论述了司法职权内部配置的优化问题。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5樓 發表于:2024-5-14 21:58
陈瑞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理论反思[J].法学家,2018,(03):1-14+191.
关键词:员额制;入额;行政事务;审判团队;集中审理
摘要: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行,在初步实现入额法官的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同时,也带来了包括"案多人少""诉讼效率下降""办案法官不堪重负"等一系列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以改革的思维,提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同时可以吸取一些地方的成功改革经验,使之上升为可推广的制度安排。改革者应认真反思司法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讨论入额法官审判团队的科学构建,思考合议制适用范围的合理限制,并将案件的集中审理以及法官职业保障的完善等问题,纳入进一步改革的课题之中。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6樓 發表于:2024-5-14 21:59
李敏慎.司法改革客体和改革路径之反思——以司法事权改革为视角[J].法学家,2018,(02):106-117+194.
关键词:司法改革;改革客体;改革路径;司法职权;司法事权
摘要:当前司法改革研究的主题主要是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理论资源主要局限于法学领域特别是诉讼法领域,没有全面揭示司法改革改什么(客体)、如何改(路径)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改革实践中,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司法人员待遇保障等司法管理体制或司法行政事务管理问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带来激励机制缺位、改革内生动力匮乏、外在支撑疲软,以及地方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实际上,司法改革的客体除司法职权(司法制度、诉讼程序问题)外,还包括司法事权(司法管理体制、司法行政事务管理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在改革路径上,在坚持对司法职权进行顶层设计的同时,应当鼓励对司法事权改革的地方竞争,这有利于加快解决制约司法能力发挥的保障不足的问题,提升改革成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7樓 發表于:2024-5-14 22:01
方乐.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制度功能[J].法学家,2017,(03):1-16+175.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国家治理;司法权威;司法体制改革
摘要:作为司法改革的"排头兵",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置与实践,既能够通过最高审判权力的"下沉"带来社会矛盾纠纷的就地化解,也能够通过最高司法权的在地化运行来促使巡回区司法行为的规范化,还有助于确立通过司法机制分配地方利益以及这种分配方式的权威性。由此所带来的,不仅是地方司法权的行使被进一步高度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行动逻辑上来,而且也确保了国家通过司法进行地方社会治理的可能性,从而有助于国家通过司法权威的塑造来助力国家权威的提升。当然,对于巡回法庭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对司法世界与政治社会的影响,我们也要敏感并有所预判,要通过巡回法庭司法职能的合理设置以及司法成本的均衡分担,来确保巡回法庭良性运转的同时,促使其司法—法治功能与社会—政治功能的良好发挥,从而实现司法改革的整体目标。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8樓 發表于:2024-5-14 22:33
刘星.契约司法:一种可能的基层审判制度塑造[J].法学家,2016,(03):1-15+175.
关键词:契约司法;商议;争议焦点;基层司法;修辞
摘要:基层法院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解决纠纷当然重要,但通过自愿协商就案件争议焦点达成协议的契约式司法,也可以成为颇有助益的制度调整。契约司法不仅能提高基层司法的效率和认可度,增强社会亲和力,而且能有效地消融争议焦点层面上的当事人"司法战场"扩大化与法官"司法战场"收缩化的"谁对谁错"的棘手难题。契约司法值得展望,这意味着基层审判有时需要容忍甚至发展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平等互动关系的"相互性"概念,而不是一味地固守法官纯粹理性、威权、管束的"单向性"原则。从具体操作来看,如果契约司法可行,那么其提示着法官需要发挥灵动的修辞技艺和展现友善的法庭态度。就理论角度而言,契约司法的探索,能使人们反思司法职业人与社会外行人的社会权力关系,深化对司法原理的认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9樓 發表于:2024-5-14 22:34
周长军.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法官问责——兼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J].法学家,2016,(03):94-104+178.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法官问责;错案责任追究;问责基准;责任豁免
摘要:传统司法实践中,法官问责名目混乱。法官责任的性质应当是一种"办案责任",或者"司法过错责任"。法官问责制度的建构应当采取以下原则:错案责任追究严格化;信访责任追究退隐化;纪律责任追究实效化;法官问责规范统一化。此外,应当确立"二元双层"的法官问责基准,并采取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式建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法官问责的规定定位欠妥,范围失当,缺乏对违纪审判责任、违法违纪执行责任的规范,法官问责基准不明晰,尚未建构起一个内容全面、体系合理的法官问责制度,难以有效地矫正法官问责的实践偏差。应当研究出台一部"法官惩戒法"。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70樓 發表于:2024-5-14 23:05
王伦刚,刘思达.从实体问责到程序之治——中国法院错案追究制运行的实证考察[J].法学家,2016,(02):27-40+176-177.
关键词:中国法院;错案追究制;审判委员会;实体问责;程序之治
摘要:20世纪90年代初确立的中国法院错案追究制在实践中是如何运行的?探索这一问题,既可以回应多年来关于错案追究制的学术争论,也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对西南地区七个法院的法律社会学调查显示,司法实践中错案追究存在五个步骤,其背后是"举重放轻"的实践逻辑,即错案标准最终从实体问责演变为程序之治。中国法院的错案追究实践虽然加剧了审级不独立,但也提升了法官的程序合法意识,并且未出现一些学者所担忧的惩罚任意性、审判委员会不堪重负、法官不独立、破坏法院和谐等负面效果。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71樓 發表于:2024-5-14 23:05
李洋.美国驻华法院:近代治外法权的另一重实践[J].法学家,2015,(06):156-172+178.
关键词:美国驻华法院;领事法庭;治外法权;法律帝国主义
摘要:美国最初以领事法庭为基本样式,意图寻求简单意义上国家对侨民的司法保护,但这并非其在华治外法权实践的全部。以改良领事法庭为目的而创设的,以西方职业法官模式建构的美国驻华法院,依托美国国会法案的特别授权、专任法官的遴选等,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以法律规则作为先导的基本理念,倡导依法定罪而非简单包庇、偏袒本国人的司法理念,成就了西方国家在华治外法权的另一重实践,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了法律帝国主义在东方推演的深层意图。这一进程,或可以一种司法模式的同质化来认定,但仍无法规避其以法治之外衣而行殖民之事的现实本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72樓 發表于:2024-5-28 18:23
李雨峰.司法过程的政治约束——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运行研究[J].法学家,2015,(01):1-18+176.
关键词: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法官;政治约束;社会网络
摘要:我国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具有缓解矛盾、遏制腐败、提高办案质量、接近案件真相等功能。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并不都是重大疑难的案件,有一些仅是审判委员会与法官之间的分权性案件,还有一些属于案清简单但处理起来比较棘手的案件。对多数基层法院人员而言,法官只是一种职业,要求所有法官都是法治的殉道者并不现实。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面临着一定的政治约束,考量的因素经常是当事人、媒体、上访、社会稳定等问题;实践中,不少超越法律的判案,具有特定的制度逻辑。在讨论审判委员会组织的改革方向时,将其改组为咨询机构的设想,或许具有可行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73樓 發表于:2024-5-28 18:24
张广良.知识产权法院制度设计的本土化思维[J].法学家,2014,(06):55-65+177.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院;司法审判机制;本土化;司法体制改革
摘要: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制度设计,本土化思维至关重要。为此,有必要全面摸清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情,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能予以准确定位,在法院层级、管辖范围、人员组成及审理规则上进行本土化的顶层制度设计。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74樓 發表于:2024-5-28 18:26
张洪涛.中国法院压力之消解——一种法律组织学解读[J].法学家,2014,(01):19-36+175.
关键词:中国法院;法律洞;法律的嵌入性;调审组织;制度性司法确定性
摘要:法律洞的不可避免和正式职业保险制度的缺失,导致中国法院在消解外部不确定性风险和压力时,形成了组织结构柔性化和组织功能普化的"十字形"调审组织。而嵌入其间的法官也相应地选取了调解型横向分权式决策的"民主化"、审判型纵向分权式决策的"行政化"和调审型纵横向分权式决策的"去司法化"等三种压力消解方式。这些消解外部不确定性风险和压力的方式,是以牺牲司法确定性而获得的,导致了中国法院在制度性司法确定性方面的丧失。因此,要想在中国法院实现制度性司法确定性,必须针对司法的高风险特征,建立三位一体的正式职业保险制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75樓 發表于:2024-5-28 18:28
于明.法庭、司法与地方治理——中世纪英格兰地方司法史的法社会学解读[J].法学家,2013,(03):158-172+180.
关键词:中世纪英格兰;司法;地方治理;巡回法庭;治安法官
摘要:中世纪英格兰地方司法的历史,生动展现了法庭与司法在早期国家治理中的重要角色及其运行机制。围绕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在英国司法中,始终存在着自上而下的"控制"与地方追求"自治"这两种不同的趋势。这也导致了学界有关"集权"与"分权"的两种不同解读与争论。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对其加以分析后可以发现,中世纪英格兰各种法庭的兴起与衰弱,实际上都在不同程度地回应着国家的地方治理难题,并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呈现出"控制"与"自治"的相互渗透,预示着从"剧场化"的单向度控制迈向更为多元、隐蔽与高效的国家治理策略的转型。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76樓 發表于:2024-5-28 18:28
侯猛.“党与政法”关系的展开——以政法委员会为研究中心[J].法学家,2013,(02):1-15+176.
关键词:“党管政法”;政法委员会;联合办案;宏观指导;案件协调
摘要:"党与政法"的关系涉及各政法部门、政法委员会和党委三方,不能将"党管政法"简化等同于政法委员会管理政法事务。实际上,政法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只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助手和参谋。政法委员会虽然负责联系与指导各政法部门,但各政法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去向,可能是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也可能是报送分管政法的党委常委。而最后的处理意见,有时又会批转由政法委员会具体执行。从长期来看,改革的着力点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逐步废止党委、党委常委、政法委员会批示或讨论具体司法个案的做法。政法委员会可以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做一定程度的职能分离,主要做务虚工作,侧重在思想和组织上保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77樓 發表于:2024-5-28 18:30
刘思萱,李友根.社会管理创新为何需要司法建议制度——基于司法建议案例的实证研究[J].法学家,2012,(06):30-43+174-175.
关键词:司法建议;裁判信息;社会管理;社会管理创新
摘要:中国法院基于自身的能力、经验等和社会责任,为了预防风险与未来可能产生的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解决纠纷的职责之外,还从事司法建议的活动,进而也使司法建议工作成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形式。从《人民法院报》刊登的26份优秀司法建议书的内容与背景来看,法院的司法建议工作主要是基于案件当事人、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等主体缺乏对于裁判信息的获取能力和将上述信息转化为行为的能力,以及相关行为举措效果不佳的现实背景而开展的。在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背景下,司法建议应以提升社会主体对裁判信息的获取、转化、落实能力为出发点,其重点应从个体性案件转向类型化案件、整体性情势的梳理与研究,提出制度性的预防、规范、管理方案与对策,以成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78樓 發表于:2024-5-28 18:31
邓建鹏.词讼与案件:清代的诉讼分类及其实践[J].法学家,2012,(05):115-130+179.
关键词:清代;词讼;命盗;清代诉讼分类
摘要:清代立法与司法实践主要受皇帝和官方自我利益因素的驱动,将诉讼事件大致分为词讼(或细事)与案件(或重情)两大类。前者常指户婚、田土等州县官自理型诉讼,后者多为徒刑以上案件,包括人命、强盗等严重的犯罪。这种分类标准既与案情本身性质与构成要素有关,同时也包括事后判决结果及量刑轻重。这两类诉讼的告诉时间规定及裁决依据各有不同:清代法制默许官员对词讼可忽视现有法条,不依法审理,当事人的告状时间有一定限制;对于案件,则要求官员依法审理,虽然诸如刑部官员可能运用比附等法律适用方法,但依然是以制定法为依据而展开,这对案件判决有决定性影响。词讼与案件的分类以及官府贬低词讼的态度,显示了官僚集团的自利倾向。这种司法环境促使词讼当事人采取一些无可奈何的制度性回应方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79樓 發表于:2024-5-28 18:33
陈柏峰.传媒监督权行使如何法治——从“宜黄事件”切入[J].法学家,2012,(01):27-41+176.
关键词:宜黄事件;传媒监督权;法治;中立立场
摘要:"宜黄事件"是一起因传媒监督而具有法律意义的典型事件。对该起事件的调研及对相关新闻内容的梳理表明,其传媒监督权行使的信息基础存在瑕疵,有违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相关传媒也未能坚持中立的立场,报导中未能做到尽可能的客观公正,未能兼顾冲突双方的话语权。因此,该案传媒监督权的行使出现了法治偏差。这与传媒介入的特性有关,更与传媒追求商业利益的倾向有关。社会和公共领域中的政治力量,也可能影响传媒监督权的立场。承担公共表达职能的传媒,是现代法治国家共同价值的维系纽带之一,因此需要平衡商业利益和政治力量的制约,塑造传媒监督的健康立场。这可以通过职业伦理约束和法律规范的共同作用来实现。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80樓 發表于:2024-5-28 18:34
张伟仁.天眼与天平:中西司法者的图像和标志解读[J].法学家,2012,(01):1-14+175.
关键词:理想司法者;司法目的;判决妥当性;判决协和性
摘要:中国与西方为其理想的司法者所造的形象各有不同。中国作为理想司法者标志的是铁面三眼的包公,而西方作为理想司法者标志的则是蒙眼持秤的女神。本文首先分析了司法的目的(追寻个案判决的妥当、同类案件判决的协和以及终极的社会理想),其次讨论了中西文化特质对于追寻此目的的方法所生的歧异(比较详细地阐述了中国为了追寻此目的,在理论、制度和实践方面的演变过程),然后谈到司法工作本质上的限制和司法者的功能,指出中西两种图像所表达的期望都有问题,应该加以修正。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81樓 發表于:2024-5-28 18:40
黄韬.中国法院受理金融争议案件的筛选机制评析[J].法学家,2011,(01):114-127+179.
关键词:金融争议;案件筛选;司法体制
摘要:在我国,部分金融法律争议案件因为司法政策的原因而不是基本法律的规定,没有机会进入到法院,或在进入法院的过程中被施加了某些限制。这一金融司法现象是与当下中国的金融市场和司法体制运行的某些特点紧密相关的,但这样的司法筛选机制也会给金融市场带来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
 

回復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快捷鍵:Ctrl+Enter)
 

本帖信息

點擊數:36869 回複數:453
評論數: ?
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4-7-16 13:06
 
©2010-2025 Purasbar Ver2.0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