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
1.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
1.1性质:我国行使审判权的最高机构。
1.2职责:①直接行使审判权;②解释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③领导、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执行权的职能。
1.3人员构成: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
1.4案件管辖范围(【人民法院组织法16】):(1)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对高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再审案件;(4)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5)高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2.1背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2.2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不是独立的一级审判机构。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2.3目的:①方便当事人诉讼与来信来访;②减轻最高人民法院办案压力和因来信来访过于集中所造成的压力;③减轻涉诉上访对首都北京的社会压力;④探索司法管理和审判的改革;⑤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2.4具体设置和管辖区域
(1)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管辖区域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
(2)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管辖区域为辽宁、吉林、黑龙江。
(3)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管辖区域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
(4)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管辖区域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
(5)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管辖区域为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
(6)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管辖区域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2.5巡回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
2.5.1明确规定范围:(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商事案件;(3)不服高院一审行政或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4)对高院已生效的行政或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5)刑事申诉案件;(6)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7)不服高院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8)高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法裁定或决定的案件;(9)高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10)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11)最高法认为应由巡回法庭审理或办理的其他案件。
2.5.2本部保留范围: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2.6存在的问题:只能是一审终审,有忽视上诉利益之嫌。解决的方案之一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或巡回法庭中设立初审法庭和上诉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