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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3.民事司法制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2樓 發表于:2024-6-16 12:36
杨建军.重访司法能动主义[J].比较法研究,2015,(02):132-147.
关键词:司法能动主义;司法审查;权利;反多数难题;宪法
摘要:司法能动主义的发展重心经历了从"司法审查"到"权利保障"的转变,界定司法能动主义的标准也由单一趋向了多元。宣布其他机构的违宪行为无效、忽视或放弃司法先例、造法性司法、违反解释方法、结果导向的判决,是司法能动主义的主要表现形态。积极发现和回应社会现实需求并扩大权利救济,合理地控制政府权力,法官职业群体的中立性、超然地位和审慎反思性,是司法能动主义正当性的主要所在。面对反多数难题、自然法与个人偏好入侵司法等诸多质疑,司法能动主义需要合理确定自身的限度,坚守宪法边界,并审慎地展开自己的行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3樓 發表于:2024-6-16 12:43
江必新.域外案件管理改革的借鉴与启示[J].比较法研究,2013,(04):1-11.
关键词:审判管理;案件管理;域外经验
摘要:近几十年,两大法系国家为应对诉讼迟缓、案件积压、诉讼成本等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管理的改革措施,虽然二者改革模式与过程不尽相同,但均旨在通过案件管理实现诉讼程序的经济高效,司法资源的有效整合,审判结果的实体公正以及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我国的司法改革在积极的推进当中,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同样存在问题,立足国情、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加强审判管理是妥善解决当前问题,保障司法活动公正、顺利进行的重要机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4樓 發表于:2024-6-16 12:44
陈光中.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J].比较法研究,2013,(02):1-12.
关键词:司法独立;外国宪法规定;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确保实施
摘要:司法独立原则作为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宪法所确立,但表述不一,或仅规定司法权属于法院而不作明确规定;或明确规定法院、法官独立;或强调法院、法官独立的同时,也涉及其他司法主体的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官职业化的题中之义。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在司法独立主体、司法机关的上下级关系以及独立的程度上有别于西方国家。要确保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的有效实施,必须理顺司法机关与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合议庭与院长、庭长以及司法独立与法官职业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的关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5樓 發表于:2024-7-2 22:54
朱立恒.国外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的基本经验[J].比较法研究,2012,(02):93-106.
摘要:<正>国外特别是两大法系发达国家在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的法制建设方面已有长足的发展,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既有直接的制度形式,也有其他间接的制度形式,共同发挥作用,可资我们借鉴。本文拟对国外解决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典型制度形式,主要包括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6樓 發表于:2024-7-2 22:57
袁治杰.磨坊主阿诺德案考论[J].比较法研究,2011,(02):128-142.
摘要:<正>绪论著名的磨坊案在德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无可争议的重要地位,然而在我国,由于传说中的磨坊案谬传极多,故极有必要作出澄清并全面予以研究。对本案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细致地理解德国法律发展过程,尤其是理解该案对于德国《普鲁士普通邦法》的诞生,及其对于确立司法独立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并有助于我们理解权力判决和司法独立所具有的复杂关系,同时有益于我们更深入理解司法独立的命题以及信访等问题。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7樓 發表于:2024-7-2 22:59
谢冬慧.实现公正:法律及其职业的崇高追求——解读丹宁勋爵的司法公正思想[J].比较法研究,2010,(03):105-117.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8樓 發表于:2024-7-2 22:59
罗智敏.从邓玉娇案看民众“干预”司法的若干问题[J].比较法研究,2009,(06):124-131.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9樓 發表于:2024-7-2 23:00
曾尔恕,赵立新.面向21世纪的日本司法制度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9,(03):21-33.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20樓 發表于:2024-7-2 23:10
阿奇博尔德·考克斯,刘练军.最高法院的职分:积极还是自制?[J].比较法研究,2007,(03):147-160.
摘要:<正>1787年9月17日,为了在新宪法上签名,本·富兰克林坐在轿椅上被抬到了独立厅。签名时,年迈而坚毅的他流泪了。为北美殖民地走向统一,富兰克林付出了一生的努力,但没有成功。路途与交通方面的困难,因环境、习俗和宗教方面的差异所滋生的强烈的地方傲慢与妒忌,经济利益上的冲突以及在暂时性地推翻英国统治之后无诚意为新的中央政府让出哪怕是一丁点儿的地方独立,所有这些使得在统一的道路上每前进一步都遭到冲撞。在那潮湿、闷热的四个月里,制宪会议常常濒临解散的边缘。乔治·华盛顿后来写信给他的朋友拉法叶特(Lafayette),称最后达成协议是个奇迹。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21樓 發表于:2024-7-2 23:13
理查德·A·波斯纳,张海峰.卡多佐的司法哲学[J].比较法研究,2005,(04):122-128.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22樓 發表于:2024-7-2 23:14
左卫民,谢鸿飞.法院的案卷制作——以民事判决书为中心[J].比较法研究,2003,(05):39-51.
摘要:<正> 法院处理任何一个案件,都涉及到许多公文,如受理通知书、判决书等等,这些案卷是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的。最高法院曾先后发布了许多关于法院案卷制作方面的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1992年6月20日法发[1992]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9日法发[1996]9号)等等。近几年来,法院对案卷制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案卷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对案卷制作中很细微的技术性问题,法院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与此同时,国内学者对案卷制作技术的研究,也出现了一些相当有深度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案卷制作,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23樓 發表于:2024-7-2 23:15
刘忠.关于法官的选任年龄[J].比较法研究,2003,(03):90-97.
摘要:目前 ,我国的司法改革已经提出了实质性的问题 ,即法官职业化。但是 ,我们所要造就的未来法官职业阶层到底是应由什么样的人来构成呢 ?除了现在人们已经谈到的各种法官素质要件外 ,本文作者在此还提到了一个并非要件的条件 ,即选任法官的年龄标准问题。对此 ,作者不仅尝试从理论上 ,而且还试图从实践上予以说明 ;不仅以比较的方法 ,而且还通过对人的社会心态和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程度的分析方法 ,阐释其法官不应年轻化的理论。无论其理论成立与否 ,均可给人以一个方面的启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24樓 發表于:2024-7-2 23:19
米健.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官职业阶层[J].比较法研究,2002,(02):120-123.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25樓 發表于:2024-7-2 23:20
秦策.司法客观性的理论构建[J].比较法研究,2001,(03):41-50.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26樓 發表于:2024-7-2 23:20
王志强.民国时期的司法与民间习惯——不同司法管辖权下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0,(04):407-416.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27樓 發表于:2024-7-2 23:20
苏力.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J].比较法研究,2000,(03):233-265.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28樓 發表于:2024-7-2 23:21
江帆.法庭空间与司法公正——从一个基层法院法庭设施的改善说起[J].比较法研究,2000,(01):110-112.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29樓 發表于:2024-7-3 21:26
崔亚东.论司法的人民性[J].东方法学,2021,(05):4-20.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司法的人民性;公平正义;司法公信力;司法体制改革;智慧司法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科学论断,是我们学习领会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司法的人民性的重要遵循。该论断系统阐明了司法为了谁、服务谁和依靠谁的根本问题。司法必须贯彻党的根本宗旨、群众路线和优良传统,坚持司法为民、保障人民权益、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效率。司法应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基础上,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人民参与机制,完善便民利民工作机制,推进司法公开透明,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借力现代科技推进司法现代化,带动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司法工作人员应守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做好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30樓 發表于:2024-7-3 21:31
沈伟.法与金融理论视阈下的上海金融法院:逻辑起点和创新难点[J].东方法学,2018,(05):14-28.
关键词:上海金融法院;法与金融;金融审判;金融纠纷;法制竞争
摘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已历经近十年,出现的大量金融纠纷案件反映出涉诉金额高、诉讼保全多、涉案利益主体多、案件执行难等特性,加之新型金融纠纷案件的出现,对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传统金融审判难以适应现实需要,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受可仲裁性所限,仲裁司法化、行政化、执行难等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是金融市场发展对司法保障提出的必然要求。按照中央决定设立的上海金融法院,既有法与金融理论的理论依据,也应对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现实制度需要。如何结合金融市场的发展实际解决制度创新中的难点,同样是迫切需要探讨的命题。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31樓 發表于:2024-7-3 22:09
上海司法改革成效评估的实证研究重大课题组.中国司改上海样本成效实证评估(上)[J].东方法学,2018,(04):116-132.
关键词:上海;司法改革;法院;检察院;可复制;可推广司改经验
摘要:以法院实证研究的设计思路和实施过程为主线,描绘和述评上海司改评估的全貌。评估的目的是客观反映上海司改的主要成就,归纳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及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空间。上海法院司改值得进一步完善之处包括:上下级法院和横向法院之间的员额更科学合理配置;原来的法官因员额所限而暂时未入额者需要妥善安置;审判辅助人员的人才队伍建设应设定更合理预期;司法责任制与法律监督的平衡点还可以进一步厘清;司改的制度执行力在未来改革中有待加强;部分法官的综合素养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部分指标得分与上海司改满意度呈现显著负相关关系;法官的合法权益保护尤其人身权益保障机制有待健全。上海检察司改总体上按照"组织—职权—监督—责任"的路径进行,首先健全检察人员管理与办案组织设置,在此基础上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优化内外部监督制约,进而完善司法责任追究与豁免。改革试点的推进思路是"围绕主轴,层次推进,各有侧重"。完善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主要涉及检察人员管理、检察办案组织建设、办案职责权限设置、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司法办案监督制约等改革措施。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32樓 發表于:2024-7-3 22:09
上海司法改革成效评估的实证研究重大课题组.中国司改上海样本成效实证评估(下)[J].东方法学,2018,(05):132-144.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院;检察院;司改成效
摘要:从上海司法改革三年整体性评价而言,上海司法改革经过三年的先行先试和攻坚克难,已取得了一系列的突出成就,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实现了重点突破,在开拓性基础上确保了试点进程张驰有度,在基于中央底线的基础上拓展了地方司法改革能动空间,在维护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融入了地方治理共识的司法环境构建。取得上述成绩的内在逻辑是,该轮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统筹协调中央与地方、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以及统筹协调上下级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与其他政法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外部的司法体制结构改革、内部的运行机制完善和司法的主体能力建设为三条主线,避免全局性缺失,以"一盘棋"的思路凝聚各方资源和力量积极而稳健推进。当然,上海司法改革试点不是短期内一蹴而就,也遭遇到了许多亟待进一步集中攻坚和逐步探索的难点,甚至还存在不少在改革深度、力度上比较难以跨越的障碍。所以,仍然要深入分析被中央肯定的上海样本方案在可复制、可推广以及即将推动的综合性配套试验区过程中的关键议题。基于此,提出上海司改不断完善的空间以及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可复制性的规划方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33樓 發表于:2024-7-3 22:09
程凡卿.我国司法人工智能建设的问题与应对[J].东方法学,2018,(03):119-130.
关键词:司法人工智能算法;人工智能办案系统;司法数据库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司法领域已经开始出现人工智能的身影。在国家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的号召下,我国司法机关纷纷建立了各自的人工智能办案系统。时至今日,人工智能建设在我国司法中已初具成效,大大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然而,人工智能在为司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例如,人工智能辅助定位与全面发展如何平衡?如何避免人工智能建设陷入"法定证据制度"误区?如何防范司法数据造假与智能算法的暗箱操作?等问题都有待解决。通过立法建立司法工作者终审原则与证据审核制度,配合科学合理的鉴真规则和统一现代化司法数据库保障人工智能建设的全面发展。同时,培养算法监督专员,规范算法制度,透明决策过程,明确人工智能工作失误归责制度,加强司法员工素质培养与考核监督,进一步规范人工智能的司法运用,确保人工智能从事司法工作的客观与公正。不断完善我国司法机关人工智能建设,为早日实现人工智能强国梦而服务。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34樓 發表于:2024-7-3 22:10
蔡一博.智能辅助:AI下民商事办案系统的建构——以裁判思维与要件标注为切入点[J].东方法学,2018,(03):131-139.
关键词:人工智能;民商事系统;裁判思维;要件标注
摘要:目前AI与法律结合的研究处于蹒跚起步阶段,该领域文献综述与研究滞后于系统研发,为更好地对司法科技进行有效地能动回应,立足实证研究,总结现有系统研发的瓶颈问题,并站位于法院系统内的开发者、裁判者、使用者的三重身份提出以法官的裁判思维与要件标注的方法来审视现阶段的应用成果。首先,以场景需求为导向,在法学、计算机的理论支撑下构建AI下民商事办案系统,并补强实践短板,使办案系统后期具备深度学习能力。在路径依赖上,运用"开放结构"法学理论对类案场景模式下的裁判思维进行建模。其次,采用专家经验提取案件要素和证据规则,通过大量的人工化的要素标注建立起标签体系夯实数据基础,提高案件自动标注能力。最后,通过数据的机器学习、优化、迭代,最终实现机器对法律各领域的自主学习功能,实现民商事办案系统的智能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35樓 發表于:2024-7-3 22:10
陈瑞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J].东方法学,2018,(01):156-169.
关键词:宏观司法行政事务;专门性司法行政事务;统一法律服务体系;生效裁判执行职能;司法保障职能
摘要:司法行政体制改革被纳入整体司法改革的框架之中,这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而实质性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首先需要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出准确的定位。不同于大陆法国家的大司法行政模式,也有别于英美法的司法行政兼理检察业务模式,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属于一种宏观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公检法三机关掌管的诸多"专门性司法行政事务",正逐渐向"宏观司法行政事务"转化。这些事务可以包括统一法律服务管理职能、生效裁判执行职能以及司法保障职能。未来,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上述职能的范围和方式方面,有望发生显著的变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36樓 發表于:2024-7-3 22:10
沈国明.拓展法治的力度和深度——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J].东方法学,2017,(05):89-94.
关键词:拓展法治;司法体制改革;内设机构改革;司法智能辅助系统建设
摘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拓展法治的深度和广度。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建立起司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司法机关已经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了庭审实质化,使司法质效明显提高。改革未有穷期,还需要继续向前推进;用系统思维来审视和评价改革。在深入推进员额制等改革的同时,注重司法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构建新型的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相结合的司法组织结构体系;党政机关应探索建立符合司法机关特点的管理模式;应全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司法机关应积极推进司法业务智能辅助系统建设,构建人力与科技深度融合的司法运行新模式;与此同时,注重总结经验,及时将这些成果改革经验通过立法上升或转化到法律层面上来。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37樓 發表于:2024-7-3 22:11
李瑜青.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价值、内涵和标准[J].东方法学,2017,(02):81-88.
关键词:司法系统;社会系统;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社会标准
摘要:所谓司法公正社会认同问题,指的是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如何认识司法系统与非司法的其他社会系统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并使两者达到协调、共进状态的问题。对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价值应从司法系统要确立对社会开放的理念、彰显当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关注民意等多方面作出说明。而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内涵则要具体把涉及的概念分别证明后联系起来考察,而不能笼统地进行分析。对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标准的证明必须从历史类型的视角来探讨,从而为司法系统和社会系统这两者之间建立具有说服力的对话桥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38樓 發表于:2024-7-3 22:15
杨丽娟.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仪式化”色彩之反思[J].东方法学,2016,(03):135-142.
关键词: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仪式化;立案登记制
摘要:自专业法官会议问世以来,这一制度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仪式化色彩,即重形式轻实质,重形象轻实效。简言之,过于注重制度运行的仪式性,而忽视了其精义。这种追求形式大于实质的现象,是忽略先有经验的表现,亦是对现状顾虑的缺失,是不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与司法规律的。在此分析的基础上,对于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机制,建议以"简化模式"为基础,并根据案情的严重、复杂程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保障专业法官会议真正落地,成为接地气的一种制度存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39樓 發表于:2024-7-3 22:15
王申.法官德性是法治之力量[J].东方法学,2016,(02):101-119.
关键词:司法伦理;法官道德;伦理建构;法治力量
摘要:我们对法官职业伦理的关注的不是规范,而是规范的理由。法官德性是保持法官诚信与司法清廉的品性。司法倘若没有伦理标准,司法的任何活动都不会存立。法官道德律具有独一无二的内在性和无条件的价值,且仅以法官为体现。法官令人敬畏的身份和地位就是保持清廉与诚信的品性。因为正义的理念促使法官自己觉得有义务根据清廉与诚信的要求行事。司法廉洁是决定法官道德建设成效的关键因素,是从司法整体秩序出发对法官素质与内在修养的考量。我们的司法需要一个崭新的法官道德秩序。遵循法官道德法则的意向是出自于法官的司法义务而不是出自法官的自愿与好感,而法官能够处于其中的那种道德状况,其实就是法官德性,也就是法官司法中的道德意向。法官德性的真正力量就是法官道德法则的强制。既然法官道德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孕育正义美德,并由此遏制与正义美德不相容的愿望与抱负,那么我国法官德性建设的理想正义观就能进一步地完善起来。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40樓 發表于:2024-7-3 22:15
金泽刚.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责任制[J].东方法学,2015,(06):126-137.
关键词:司法责任;独立司法权;司法伦理
摘要:司法责任制是指基于司法的属性而产生的一种责任体系,不仅包括法官的责任担当与责任追究,还包括法官享有充分独立的司法裁判权。而且,司法责任制作为一种责任体系,应当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相呼应。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基于公正裁判的立场,司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及对错误裁判的问责。然而,由于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责任制又不同于一般的责任追究制度,其对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具有更高的伦理要求和道德期望。在此意义上,司法责任制的价值目标不是进行事后追责,更在于培养与遴选好的司法官,走司法官职业化之路。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41樓 發表于:2024-7-3 22:16
刘风景.论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方法[J].东方法学,2015,(03):112-121.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法;司法公正;司法规律;依法治国
摘要: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上海等6省市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相继启动,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试点"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法,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法,是基于执政党长期的理政经验、重视基层的创新实践、降低司法体制改革的风险等原因而选择与运用的。它深深植根于中国社会生活的土壤之中,与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需求高度契合,具有很强的生机与活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应根据法律推进,尊重司法规律,坚持制度自信,发展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应有明确的立法授权,吸收民众的广泛参与,实施全程监控,维护试点的自然生态,试点成果的客观评价,立法的适时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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