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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3.民事司法制度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叶锋.司法改革视野下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初探[J].东方法学,2015,(03):122-133.
关键词:审判事务;辅助事务;辅助人员;分类管理
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日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亟待解决的课题。立足我国审判实践,建立符合我国司法规律的审判辅助事务管理体系,既是促成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形成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人民司法终极目标的现实基础。应从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对象(审判辅助事务的区分)、审判辅助事务实施的主体(审判辅助人员分类及配比)以及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流程(辅助事务流程管理)三个维度建立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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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黄建武.论法治政府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J].东方法学,2015,(01):86-96.
关键词:司法;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行政诉讼;司法监督
摘要:司法是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其机制是通过诉讼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但在目前中国的体制中,司法在意志方面和人、财、物方面对行政都具有从属性,因而不能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尤其在意志方面,基于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在裁判案件时要适用行政法规和参照适用规章而无审查之权,司法机关实际成了行政意志的执行者而非政府与其他主体纠纷之间的裁判者。这种情形与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的要求相悖。我国司法对行政的从属性有其历史的成因和特定的历史功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及计划经济时期都发挥过特殊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转型,特别是国家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和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司法对政府的监督制度的完善也就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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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建勇.我国跨省区流域污染问题治理的困境及司法对策——论司法体制改革与对策研究[J].东方法学,2014,(06):105-111.
关键词:跨省区的流域污染;行政区利益冲突;司法应对机制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全国主要跨省区流域污染的若干重大案件的问题入手,提出了治理这类污染问题面临的困境;从法经济学和现有司法体制的角度分析了导致这些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探讨了在解决跨省区流域污染案件中的司法机制的缺陷;并提出了解决这些跨省区流域污染案件的四大对策:一是在国家层级上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开,即建立跨省级行政区的若干大区法院或巡回法院,专门受理省级行政区之间的跨区冲突案例;二是将现行的法院的经费与人事任免的横向关系改变为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的纵向垂直关系;三是可以尝试由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巡回派出法庭,为建立全国大区法院或巡回法院的过渡;四是建立法官独立的保障机制。最终从司法体制上解决跨省的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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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坤.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J].东方法学,2014,(06):112-119. 关键词:行政区划;适当分离;司法管辖制度;地方保护主义 摘要:司法去地方化、行政化的深层次问题是:地方同级党政领导可以通过人财物控制法院院长个人,来控制整个法院的意志;院、庭长通过行政管理权控制主审法官这个人,来控制主审法官的意志。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将有效改善我国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现象,遏制司法行政化,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目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为改革的突破口,设立七大巡回区法庭,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提级管辖或指定管辖的方式审理跨省域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重新调整、整合可以暂置一旁,与正在试点推动的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相呼应,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改革主体,应具体提出如何在本行政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规划方案,因为全国90%以上的案件是在基层、中级法院审理,司法的去地方化、行政化在这两级法院尤为急迫。为建立这一制度,应当坚持与行政区划相分离、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方便诉讼以及适当分离的原则,设置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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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王春业.论法官职务与行政级别完全分离[J].东方法学,2014,(06):120-131.
关键词:行政级别;法官职务序列;司法公正
摘要:我国法官职务与行政级别挂钩有着历史渊源,行政级别决定着法官职务等级,决定着法官的地位和各种待遇。这种现象限制了法官的晋升空间,影响了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的经济待遇,挫伤了法官的积极性,也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土壤。法官职业具有专业化、个体化运作特点,不能套用行政级别。法官职业应按照其运行规律,构建独立的法官职务等级序列,且法官享有的各项待遇应与法官职务等级紧密挂钩,而与行政级别无关。为此,要将法官从公务员队伍中独立出来,实行单独的职务序列管理;要对法院人员严格考核后进行重新分类管理,实现法官的精英化。同时,要完善法官职务序列,实行严格的晋升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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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张建伟.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利益纠葛[J].东方法学,2014,(05):115-123.
关键词:司法体制;法官;检察官;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摘要: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着各种利益纠葛,改革进程有推进不畅乃至搁浅的风险。进行改革要注重改革中的利益分析,照顾到合理的利益需求,充分评估改革的各种阻力,并寻找排除阻力和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案。改革者需要辩明方向,有勇气有魄力去推行正确的改革措施,实现改革的长远目标并使这一目标不被眼前利益纠葛所破坏。重新反思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团队式司法的制度设计,并且将注意力转至人员分类管理和员额制度改革上,改革司法官选任制度,改良司法考试方式,强化司法官任职前的训练,提高其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才能突出司法人员的司法属性并提升社会对司法人员的尊重度,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并在此基础上,真正按照现代法制原则建立现代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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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杨力.中国法院职权优化配置研究[J].东方法学,2013,(04):95-110.
关键词:法院职权配置;专业化;人民性;新程序主义
摘要:作为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切入点,法院职权优化配置的目标应是专业化基础之上的人民性。它有赖于以程序达成共识,但需要借助融入实质判断的新程序主义视角。在此基础上,摆脱司法地方化以实现法院独立之道,应是恢复三审终审制及对案件请示制度的诉讼化改造,以此改变法院与政府在案件上的局部力量对比。同时,出于建立科学上下级法院审级关系,需要从目前只有服从性质的上级法院单向监督,走向以反监督程序建构为重点的审级独立意义上的双向制约,并以此梳理不同审级之间职权合理分工的若干原则。此外,为了解决法院内部的科层化现象,除了内设机构和审判组织的亟待变化,当下尤应强调包括陪审制程序、刑事聆讯程序、民事简化程序以及广为瞩目的公众案件的张力性程序等在内的涉及国家审判权的权力制约程序化改造,惟此作为实现法官独立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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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刘孔中,王红霞.台湾地区司法改革60年:司法独立的实践与挑战[J].东方法学,2011,(04):69-77.
关键词:台湾司法改革;司法独立;社会化
摘要:司法权作为传统三权分立之一权,其天职就在于制衡行政权与立法权,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然而司法权能否运作却又仰赖行政权与立法权提供其资源与法源依据,后两者有极大的诱因使司法不独立,从而不能发挥制衡的功能。我国台湾地区走过60余年司法改革的路程,司法权也逐步获得了独立地位。但取得独立的司法权至今却成为了台湾社会整体进步的重大障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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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练军.司法与民主的三种关系[J].东方法学,2011,(03):83-93.
关键词:司法民主化;司法职业化;权力;法律理性
摘要:司法是依法裁判纷争的法律制度,其本质特征在于法官的法律理性;而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是通过选举决定政治权力具体行使主体的政制安排。司法与民主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司法的特性决定了它与民主之间最自然的关系就是彼此没有关系。除此等无关系外,司法与民主之间还存在两种人为关系:一是民主主宰司法,二是司法制衡民主。前者实质上是司法被民主工具化,是专制民主之产物。后者最早实践于美国,它是人类防御民主多数暴政的宪政设计,是人权保障的必然选择。就我国而言,当下应在努力推行民主的同时坚持提升司法的法律理性,使司法不受制于民主民意,至于司法制衡民主那还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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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国华,朱道坤.世纪之交的英国司法改革研究[J].东方法学,2010,(02):115-130.
关键词:英国司法改革;2005年《宪政改革法》;英国最高法院
摘要:在英国司法传统中,大部分案件的终审权均由上议院来行使。但在1999年《上议院法》和2005年《宪政改革法》施行之后,长期由上议院所把持的最高司法权逐渐被剥离出来,从此,上议院回归为议会"第二院"之本真角色,司法权则从功能性独立逐渐走向结构性独立,并最终于2009年10月顺产了英国历史上第一个最高法院。就其设置方式与功能而言,英国最高法院尽管不排除有移植他国经验的成分,但总体而言仍然是"纯粹英国式"的。它的诞生乃世纪之交的英国司法改革的标志性成果,但它并不意味着英国司法改革的终结,而仅仅意味着英国司法改革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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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国际准则视野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基本范畴[J].东方法学,2010,(02):39-50.
关键词:司法独立;表达自由;国际准则;实现机制;优先保护
摘要:对于司法和媒体的关系,可以根据国际公约和国际准则去确定其具体规则。司法独立和表达自由是民主社会中同样重要的价值,两者都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基本价值,但表达自由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所以国际规则规定,只有在必要的时候,司法过程才能限制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在审判前,只有为了防止妨害无罪推定的情况出现才能对媒体进行限制,但司法机关对信息的公开则要综合考虑社会秩序、当事人权利、防止预断等因素来决定。在审判中和审判后媒体都可以对司法进行报道和评论。媒体与司法关系国际准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媒体接近司法权的国际准则、法官个人与媒体关系的国际准则、检察机关与媒体关系的国际准则、律师与媒体关系的国际准则、记者拒绝作证权的国际规则、媒体报道和评论司法是否入罪的国际准则。国际准则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基本策略是:鼓励对言论自由优先保护、鼓励司法与执法机关向媒体提供信息、鼓励媒体通过自律体现对司法的尊重和理解、主张确立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冲突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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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浔.从社会治理的参与者到社会治理的推动者——基于“寻乌经验”司法治理模式的思考[J].法学,2023,(12):20-33.
关键词:寻乌经验;社会治理;司法治理;基层法院
摘要:“寻乌经验”是以赣州法院系统为代表的基层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是导源于“寻乌调查”唯实求真精神的新时代司法治理模式。鉴于当前基层法院有效参与社会治理上面临着诸多困境,司法改革深化和社会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传统的司法治理模式需要进行相应变革。借鉴“寻乌经验”治理的模式和做法,可以在创新发展中深化司法治理的角色定位,在内涵式发展中发挥司法治理的功能价值,在时代性发展中整合司法治理的社会资源,从而为基层法院深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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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庭.数字时代的人民法庭制度及其功能定位[J].法学,2023,(11):31-41.
关键词:人民法庭;智慧司法;社会治理;纠纷解决体系
摘要:智慧法院建设的纵深推进,给人民法庭制度的存续基础带来严重冲击。一方面,司法信息公开激发的“同案同判”需求让实质性解纷目标难以实现,司法数据的协同共享打破了“一体化”治理的传统模式,从而使人民法庭的治理职能遭遇挑战。另一方面,要解决人工智能裁判带来的认知障碍,化解在线诉讼导致的司法权威认同危机,需要发挥人民法庭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优势,这为人民法庭的司法便民功能注入新内容。数字技术对人民法庭制度的冲击,实际上是在推动其制度功能向维护稳定的规范性预期回归。在阶层化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中,人民法庭将通过对解纷主体、解纷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非诉解纷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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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绪龙.司法公信力遭遇的“柔性侵蚀”困境及破解思路——以系统思维为视角[J].法学,2023,(08):16-28.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柔性侵蚀;系统思维;系统司法观
摘要: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中的核心指标。当前,司法裁判中形式主义倾向明显,呈现出事实查明过度依赖甚至曲解“法律真实”含义、司法演绎逻辑“碎片化”组装、裁判立场及文书说理“反常识化”倾向等特征,使得司法公正理念饱受质疑,司法公信力建设遭遇“柔性侵蚀”。在应然视角下,主张规范解释与价值判断有机融合的系统性裁判思维是抵御司法公信力被“柔性侵蚀”的有力武器。兼具整体性、发展性、动态性内涵特征的“系统司法观”,以全面、立体的系统观念为指导,在事实认定、司法推理与条文解释等纯粹法律规范判断的技术立场下,融入以价值判断为保障的司法验证体系是一种兼具技艺理性与公共理性的科学裁判方法。在实践应用层面,慎始如终的事实反刍与证伪求验、以整体性立场与动态化思维为基础的司法逻辑演绎,以及司法的社会引领与责任担当意识是“系统司法观”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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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昌辉.司法政治研究范式的检视与重塑——以司法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分析为视点[J].法学,2023,(02):3-18.
关键词:司法;意识形态;司法政治;交互型研究范式
摘要:司法政治是以司法的政治维度及其运转逻辑为考察对象的跨学科研究,研究范式在司法政治研究领域具有重要的认识论价值和方法论意义。以国内学界在司法与意识形态关系问题上的研究成果检视,可以看出国内司法政治研究的范式大体分化出“泛意识形态”的嵌入型范式、“去意识形态”的自治型范式、“辩证关系”的互动型范式三种主要类型。整体上看,国内司法政治研究范式意识自发而不甚自觉、范式分化不足且精细化不够。梳理当代中国政法理论发展与政法实践演进历程,可以发现国内既有范式之间呈现出一种演变转换态势:嵌入型范式因时过境迁而日渐式微,自治型范式虽可圈可点但矫枉过正,互动型范式稍显粗泛但日趋主流。面向当代中国、植根政法实践、借鉴域外经验,交互型范式是一种更富前景也更为妥当的优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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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军.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J].法学,2021,(11):20-37.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地方立法;司法适用;法制统一;法律冲突
摘要:法律冲突是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是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重要参与主体。通过考察相关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在时间上经历了动态转变过程,在对象上呈现出不同的评述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在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过程中,借助制度规则、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司法案例等基本方式,通过激活选择适用权明确权力基础、创制裁判规则强化供给、多元化司法技术应对审判压力和风险等策略选择,总体上维护了法制统一原则。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具体实践在权力基础、制度规范和程序运作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在能动主义与自我克制、原则性与灵活性、立法监督与司法审查等理论逻辑之间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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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涛.预算法院的法理基础与实现路径——兼评法院经费省级统管改革[J].法学,2021,(09):53-71.
关键词:预算政治;司法财政;经费省级统管;预算法院
摘要:司法预算肩负着法院物资保障和司法权能构建的双重任务,且后者具有明显的政治属性。囿于政法一体化经费保障模式和政策性经费保障路径,我国司法财政呈现出重体量轻体制的非政治化发展取向。实证分析表明,近年来以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为目标的司法经费省级统管改革仍是传统经费逻辑的延续,保障主体上移只是将可能存在的外部行政干扰替换为内部科层化管理,并未触动既有的司法预算权力格局。预算是国家权力意图和部门公共职能的体现,鉴于预算权的法院固有权力之地位,司法财政改革的核心是培育内生性动力和锻造主体性地位。预算政治框架下,预算法院的正当性在于预算软约束的破解和司法问责的实质化,以及通过预算过程的组织形塑功能实现预算自主对司法规律的有效回应。未来,我国预算法院建设要坚持全面、独立和法定的原则,通过重构"一上一下"的预算编制审批流程,强化预算监督和绩效评估,实现司法预算的硬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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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陈科.论司法的可错性[J].法学,2020,(12):80-96.
关键词:司法错误;可错性;致错因素;纠错;错案责任制
摘要:司法可错性是指在司法人员谨慎、尽职、善意审理的前提下,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依然面临出现错误的可能性,这是司法的内在属性之一。司法可错性规律渊源于哲学"可错论"命题,与法律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之争一脉相承,是剖析以冤错案件为代表的司法错误不可或缺的理论工具,也是司法错误之防范、救济和追责的重要基础。其发生机理不仅在于人的有限理性和非理性因素,法律发现的复杂性、法律推理的或然性、证明过程的法定性、司法程序的价值性等因素亦是错误产生的重要原因。基于司法的可错性,有必要对以往奉为圭臬的"不枉不纵""有错必纠""错案追责"等原则进行反思,正确认识"宁纵勿枉""当纠尽纠""行为惩戒"的积极意义,推动我国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不断改革创新,实现理性而辩证地追求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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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2020,(05):3-17.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责任制
摘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的一项重大课题。但对于什么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向何对象配套、配套什么、怎么配套尚缺乏深入的研究论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必须从广义上理解,改革所针对的对象既包括四项基础性改革,也包括其他体制性问题的改革,并不局限于四项基础性改革,更不局限于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此,应当从夯实和填空的角度全面梳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核心问题,在此基础上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当然,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在整个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居于核心地位。司法责任制改革意图塑造审判权和审判监督管理权平衡的机制,但这一结构的稳定性堪忧,改革应该从维护这一权力结构的稳定性角度出发。对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还要注意科学的改革方法论,避免不当的改革认识或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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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张建.论法官绩效考评制度改革及其实践效果[J].法学,2019,(11):181-191.
关键词:法官绩效;考评制度;司法改革;法官对象化;法官主体性
摘要: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要求司法应在更好的层面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法官绩效考评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构成。改革中的绩效考评制度呈现出指标复杂化与"双高"并存的现象,复杂化的绩效考评制度带来了时间精力被占用、法官策略行动等意外后果。对现代技术的盲目依赖、建构性的理性假设及将法官工具化处理是复杂化的重要原因。需要重视法官的主体性,审慎对待绩效考评制度的功能;需要重视法官的主动性,建构法院与社会的联通机制;需要重视法官的主要性,建立服务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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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征楠.系统论视野中司法与媒体间的技术格局[J].法学,2019,(07):133-149.
关键词:系统论;司法;媒体;闭合性
摘要:司法与媒体之间的关系表征着司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现实指标。近年来颇富争议性的热点案例,映射出该种关系的高度复杂性,其逻辑结构与问题节点亟待厘清。在此,以卢曼为代表的系统论社会学是具有突出解释功能与指涉效力的理论工具。它的重要意义在于指出,为了在环境中保持自身,系统在运作上必须具有规范闭合性,这是其认知开放性的前提。以此为理论基础,应当认识到,司法与媒体分别代表着当代社会两种具有独立逻辑的功能系统,必须在二者间建构合理的结构耦合关系。其中的技术核心在于充分维护司法论证环节的规范闭合性,以此保证法律系统自身符码与纲要的运作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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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乐.法官责任制度的司法化改造[J].法学,2019,(02):150-164.
关键词:法官责任;司法责任;司法规律;司法化改造
摘要:中国的法官责任制改革,尽管在制度的设计上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也存在着一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容。这种"司法化"不足的改革局面,不仅会制约改革举措的实施效果,也会影响改革方案的后续推出,还会使得制度改革的意义被冲击甚至被抵消。要确保法官责任制改革积极效果的发挥,就必须要正视当下中国法院的制度角色和制度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始终坚持以司法化的标准和方式来解决法官责任的制度配置问题,通过法官责任的司法化认定以及问责机制的司法化改造,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引入竞争性因素和激励性机制来调整以往司法责任管理过度依赖惩罚性资源的模式,才能将法官责任从司法责任的整体性裹挟中适度剥离出来,建立起既符合当下中国司法国情又能够确保司法权有序运转的法官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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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元元.基于声誉机制的法官激励制度构造[J].法学,2018,(12):76-90.
关键词:法官激励;声誉机制;判决书书写;道德理性;法官职业伦理
摘要:能否建构新型的法官激励制度体系,真正激活其主体意识、强化道德理性、有效实现我国法官队伍建设的创造性转化是影响我国司法改革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法律认知、事实认定、以及法官决策后果预估三个维度的不确定性导致法官的思考过程难以观察、决策结果难以实行"数目字管理"。对于法官的激励不应搬用企业或行政机构等科层组织的考课设计,应当遵从组织扁平化的改革趋向,构建法官声誉机制,发挥其人力资本集聚效应,培育法官的法治美德意识。实施判决书署名制度等层面的改革,为增强判决书说理提供充分的激励,在技术维度推进法官声誉机制建构。强化法官职业伦理规则,以司法场域的纪律规训砥砺法官的道德理性,激励法官积极追求良好声誉,防止法官的声誉资本受到不法侵害。应当将"君子之道"适用于司法审判,塑造法官作为维系与守护公平、正义价值的"士"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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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冬英.司法如何面向“互联网+”与人工智能等技术革新[J].法学,2018,(11):169-180.
关键词:技术革新;互联网法院;适用程序;诉讼预期;创新转型
摘要:现代民事司法必须面对"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革新带来的成果运用,不断地改革、完善诉讼规则以适应需要,同时这也与当前智慧法院的建设相互交叉。民事司法与技术革新在互动过程中,接近正义的司法本质决定了技术是手段,公正是目的;在技术提供辅助的背景下,互联网法院应当是全景式的、与传统司法相并列的存在方式。结合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运行分析,此类法院属于新型专门性法院,其案件管辖权不仅针对专门性事务,还应当具有跨行政区划能力;互联网法院的适用程序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线上线下的程序选择权,以简易程序的适用为主,并推广电子督促程序的运用。送达与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在运用中,电子送达、证据的种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面临着更多的创新转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尝试、完善适用规则,以期改变立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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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乐.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类型化方案[J].法学,2018,(04):97-116.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制度角色;差异化;类型化;司法改革
摘要:"差异化"既是各级各地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基本特征,也是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实践运行中所整体呈现出的现实状态这虽然反映出不同的法院对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但这并非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所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因各个法院内部利益诉求的矛盾冲突所导致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造成的法院审判权内部运行秩序混乱,才是审判委员会制度实践所展示的最大风险。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的问题并不是每个法院之间存在差异,而在于一个法院内存有明显的差异。要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制度功能,就必须要忽视这种整体上的差异性,转而通过建构类型性的、差异化制度和机制来消除审判权运行的不确定性,通过"差异差异化"的方式来使得制度运行得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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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三重场域下中国基层法官离职类型探讨[J].法学,2018,(04):117-127.
关键词:法官;法官离职;法官角色;场域;基层法院
摘要:通过对基层法官为何离职这一组织现象的层层剖析,勾勒出当下中国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身处的三重场域及其生存状况。受到权力场域和社会场域的交互影响,司法场域中的基层法官只能拥有"有限"的司法判断权,既需要面对来自权力场域中的日常政治,又需要考虑并解决深嵌于社会场域中的各种人情世故,陷于法律人、公务员和社会人三种身份的定位混乱。相关调研分析表明,权力场域主导下的基层法官在行动中分别表现出了三种不同的角色和离职类型,分别是权力持有型法官的高原型离职、权力依附型法官的瓶颈型离职以及通常不会选择离职的权力边缘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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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向华,石俏伟,张宇,林彦,陈昌恒.“功能—组织—机制—技术”视角下的法院改革及其成效研究——以贵州省地方法院改革为例[J].法学,2017,(10):159-167.
关键词:法院;功能;公正;效率;司改实效评估
摘要:立足于"功能—组织—机制—技术"四元交互的研究视角,以贵州省地方各级法院的改革实践为例,对改革所依托的立法、组织、文化乃至技术层面的制度力量进行综合分析,以期逻辑地验证法院在改革中以怎样的组织架构、凭借怎样的运行机制,并在怎样的信息技术保障下,在多大程度和范围上取得了与法院的宪定角色和法定功能相吻合的改革实效,进而客观验证"贵州答卷"与国家司法改革目标的契合性和类似地区的可复制性,探索既能"关照"我国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等本土国情,又能实现司法改革成效最大化的中国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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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乐.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运行机制——以审判权的内部运行为中心的考察[J].法学,2017,(04):99-112.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权威
摘要:作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上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将司法改革各项举措更加有效贯彻的同时,确保司法的制度资源和人力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进而提升审判权的运行效果。对于巡回法庭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我们也要有所预判,要努力通过人力规划与制度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来消除其中的不确定性因素,通过对巡回法庭职能的合理定位来平衡现有制度机制在运行中所存在的矛盾性结构与力量,确保巡回法庭良性运转的同时促使功能的良好发挥,从而实现司法改革的整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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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徐骏.智慧法院的法理审思[J].法学,2017,(03):55-64.
关键词:智慧法院;工具理性;司法自主;司法平等;司法公信
摘要:智慧法院是以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为目标,以数据开放共享和安全可信为基础,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审执公正化和法院管理高效化的信息化系统。当前智慧法院建设在实践中存在地方性试点意义有限、数据化基础还不坚实、司法数据仍是闭环流通等问题,导致智能化程度不足,智能应用目标难以实现。工具理性对司法意义的消解,智慧管理对司法自主的削弱,智慧应用对司法平等的分化以及服务外包对司法公信的威胁,是智慧法院存在的法理困境。坚持以人为本、技术中性的理念,坚持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追求,应是对待智慧法院的理性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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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王申.司法职业与法官德性伦理的建构[J].法学,2016,(10):125-133.
关键词:道德团体;伦理精神;道德品格;价值体现
摘要:德性伦理学作为规范伦理学的一个分支,是把关于人的品格的判断作为最基本的道德判断的理论。德性伦理学要求人们成为具有某种道德品性的人。德性就是人依照自己的"固有本性"或根本"法则"而行动。法官的历史其实就是法官道德活动的现象界。司法伦理精神包含了构成法官共同体的伦理秩序、法官的道德品质、司法伦理的精神性、体系性元素,以及由这些元素所形成的完整的法官道德形态。法官职业伦理是法官为自身所立之法,它的必然性源于法官职业本身。在法官的所有属性中,德性是最为高贵的。法官是社会良知的典范、正义的榜样、道德的先进者和法律的捍卫者。司法伦理规范其实是法官职业价值理念的凝结,也反映了法官职业的道德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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