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共有97篇帖子。 字體大小:較小 - 100% (默認)▼  內容轉換:不轉換▼
 
點擊 回復
917 96
【笔记】民事诉讼法笔记(v1.0)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92樓 發表于:2026-1-24 22:57

二、释明权

(一)释明权的基本含义

1.释明与释明权

1.1释明:①使不明确的事项加以明确;②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充分时,使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变得充分;③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适当时,法院促使当事人作适当的声明和陈述;④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

1.2释明权:法院享有的,具有上述三项内容,向当事人提出要求或提问的职权。

2.释明权的属性

2.1义务说:释明不仅是法院的一种权力,也是法院的一种义务。

2.2对义务说的批判(张卫平):义务的法律效果不明确,难以获得规范的支持。

3.这一问题的意义:职权主义诉讼理念认为,法院处于诉讼主导地位,有充分的诉讼指挥权,其职责就是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对当事人的发问权理所当然。而在辩论原则规制的条件下,释明权的问题就必然成为学者和实务界探讨的对象。

4.释明权的潜在风险(张卫平)

4.1本质:在法律抑制法院权力之后,法院为满足权力原始扩张的有限欲求。

4.2潜在危害:①可能在行使该项权力时有损程序正义;②很容易成为“补贴”,有可能最终会破坏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性,损害诉讼当事人之间竞争,从而使当事人不能通过竞争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事实。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93樓 發表于:2026-1-24 22:57

(二)释明权的范围

1.当事人的声明有不明确的,应予释明

1.1理由:当事人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对案件的声明可能相互矛盾、模糊不清。

1.2辩论原则的限制:当事人没有声明的事项,法院不得发问。但判明往往是很困难的。

1.3法律效果:德国法中,法院在未使当事人的陈述明确的情况下即作出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法院没有行使释明权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2.当事人的不当声明,应通过法院的释明加以消除

2.1德国规定:①当事人的声明中未能清楚说明有关事项时,法院可以令当事人再陈述。②当事人的陈述毫无意义或带有诈欺性,可以行使释明权将其消除。

2.2法律效果:一般认为,此时即使不行使释明权,也不构成违反释明义务,所以不得将此作为上诉审的理由。在这里释明权实际上被视为一种权利。

3.诉讼资料不充分时,可以通过释明令其补充

3.1德国理论:该释明权的行使仍然限制在当事人所提出的攻击或防御方法之内,不能在此之外要求当事人提出诉讼资料。在诉讼资料和事实陈述有瑕疵时,法院则应令其补充,没有履行释明义务的,构成上诉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理由。

3.2日本理论:当事人的陈述不充分时,法院可要求当事人补充,但并非要求当事人陈述新的主张。这种释明权的行使,可以使本案的审理更加充分,符合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4.通过释明,使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资料:是否可行,理论和比较法均有争议。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94樓 發表于:2026-1-24 22:57

(三)释明权与辩论原则的关系

1.释明权是辩论原则和法院妥当进行诉讼、发现真实的价值追求下的产物。

2.大陆法系的两种理解

2.1限制说(本质论):法院依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进行判决,是民事诉讼本质的要求。而法院在诉讼中反过来要求当事人提出主张、提出证据,陈述案件的事实,是辩论原则的例外。

2.2补充说(手段论):民事判决只能是根据案件的真实事实所作出的妥当判决,采用辩论原则也就是因为辩论原则是一种发现真实的方法。,因此释明权是对辩论原则的补充。


 

回復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快捷鍵:Ctrl+Enter)
 

本帖信息

點擊數:917 回複數:96
評論數: ?
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6-1-24 22:57
 
©2010-2026 Purasbar Ver2.0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