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晓斌:“立审合一”的模式探索只能是权宜之计
【作者】翁晓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案件数量的激增以及作为应对方案的繁简分流、法院内部机构改革等各项措施的推进,立案庭的组织职能和规模都大幅扩张。当前,立案庭职能已经不仅限于“立案审查”,还包括信访、调解、保全、诉讼服务、速裁快审等,不少法院立案庭法官以及法官助理的编制名额占了整个法院很大的比重。立案庭也因此被称为“小法院”或“微型法院”。立案庭既“立”又“审”、“立审合一”的模式系诉讼效率原则的直接体现。通过简化前端流程,实现司法资源的集约化利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但这种做法也面临不少担忧和争议:将审判权前置于立案阶段,是否会模糊立案与审判的界限,违背立审分离的诉讼基本原则,从而在程序甚至实体上不利于司法公正?
立审分离原则虽然在《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中未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登记立案后,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之所以将立案与审理分离,是为了通过分权限制并防止审判法官过早接触案件形成预判而丧失中立性。分权制衡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石,要求案件受理与实体裁判由不同主体行使,立案阶段仅审查形式要件,如管辖权、诉讼主体资格等,而实体问题留待审判阶段解决,以确保程序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的主导思想之一便是强调分权制衡,要求立案、审判、执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当立案庭既立又审时,虽然大多数情况下由不同人员分别实施,但毕竟同属一个部门,组织隔离功能天然欠缺,社会各界对“立审合一”模式是否能真正做到权力制衡的担忧不无道理。
立案庭的职能和组织为什么会膨胀?表面上似乎是为了应对案多人少的矛盾,但横向对比就会发现,审判庭的人员配置并未如立案庭般增长。在审判资源不变的情况下,优化资源配置方法多样,立案庭膨胀的背后恐怕有更为复杂的现实原因。
首先,是编制问题。众所周知,包括法院在内的各类行使公权力机构,其编制是由编制管理部门决定的,即法院的人员编制、内设机构组成、领导干部职数等均由编制管理部门事先确定。三定方案一旦明确,其修改需要遵循严格的流程,特别是在精简机构的大背景下,对机构的增设和人员的增加更是严控有加。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曾设立立案一庭和立案二庭,以拆解立案庭职能,但之后因为需要设立环境资源庭,碍于机构数量的编制限定,只能将立案二庭撤销。所以,在编制限定的情境中,法院内部增设单独的速裁机构面临较大困难。
其次,是法院内部工作均衡和考核问题。如果在审判庭设立速裁快审团队,将面临法官工作较难量化比较的情况。特别是在繁简分流改革初期,有的法官审理简案、有的法官审理难案,容易让法官产生分配不公的想法和情绪,并且简案与难案的工作量如何科学公平地折算也是一大难题。而若将速裁团队设置在立案庭,由于立案与审判本身机构性质、考核要求大不相同,则更容易推行。
最后,是政策导向问题。为推行繁简分流改革、提高审判效率,不少地方高级法院以量化考核的方式对辖区内法院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60%的民商事案件需要在立案庭予以解决。有的地方法院甚至层层加码,提出更高要求。为完成指标和追求优绩,审判资源势必往立案庭倾斜。
当前“立审合一”的模式探索是在多方因素共同作用下的制度选择,有其现实必要性。但基于前文所述权力制衡、程序公正的问题,立案庭的扩张只能是一种权宜之策,而非根本解决之道。繁简分流、速裁快审作为解决当下诉讼激增、案多人少矛盾的改革方案,其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长期而言,速裁组织(如速裁庭)还是应当设置在审判部门为宜。编制的问题可以通过沟通争取或内部部门架构优化解决。工作量均衡和法官情绪的问题,随着改革的持续推行,法院内部在思想上已经越来越能够接受繁简分流的方案,在制度上则可以通过轮岗、科学量化等方式予以调整,实践中也已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而政策导向制定的目的在于繁简分流而非针对立案庭本身,更不存在改弦易辙的障碍。如果速裁职能回归审判部门在短期内不能实现,在当前立审合一的模式下,应当通过合理设置考核目标、加强监督管理等方式,防止立案部门出于部门利益拣案分案、损害当事人程序权利、权力滥用甚至产生腐败等情况的发生,从而在提升诉讼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保证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