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机制
1.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及儿童心理专家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家事案件的审理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专业知识,需要相关专业领域人员的配合与协助。探索相关公益性服务机构及人员配合法院调查审理家事案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等相关专业服务。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家事调解室、心理评估室、单面镜调查室等设施,为家事审判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物质装备保障。
2.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推动建立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有效社会合力,切实妥善化解家事纠纷。
五、试点案件范围
家事案件是指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主要案件类型有:1.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包括离婚、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等,附带案件包括监护权、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2.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3.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4.收养关系纠纷案件;5.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包括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等;6.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等。
六、试点模式
为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和少年审判改革的发展,考虑到未成年人案件与家事案件同根同源、理念相通,未成年人案件与家事案件在诉因机理、审判理念及裁判方式上的共通性等因素,同时应当吸收和借鉴少年审判三十多年的探索经验和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导试点法院时,可以根据各地情况自行确定下述模式开展试点工作:
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分头试点。维持现有少年法庭格局不变,将少年审判受案范围调整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及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校园伤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围绕家事审判改革和少年刑事审判改革设置的硬件设施和司法辅助人员尽量共用,以免重复设置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七、试点法院
1.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的基础上,确定100个左右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在辖区内再增加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八、试点期间
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为两年。
九、试点指导
1.各试点法院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和重点工作,专项研究部署,积极进行基层探索,及时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规划和意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试点工作。
2.上级法院要加大对试点法院改革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总结试点得失,反馈试点效果,适时组织召开试点工作推进会,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试点法院要认真分析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试点动态的跟踪和指导,研究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