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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2.訴與訴權理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06:38
資料庫主要放置論文、書籍等相關資料的簡介信息,供檢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訴與訴權理論的相關資料,包括訴、訴權和訴訟標的等方面的內容。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樓 發表于:2024-3-21 16:35
段文波《類型化視角下訴訟請求合併的程序展開》
中外法學. 2022,34(03)
西南政法大學比較民事訴訟法研究中心
摘要:實踐中,同一原告往往向同一被告提出數個訴訟請求,從而構成訴的客觀合併,法院對其合併審理可以減輕當事人訟累、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並防免矛盾判決。根據數個請求之間的關係,訴訟請求合併一般分為單純合併、預備性合併與選擇性合併。由於2015年民訴法司法解釋要求合併的各請求必須「基於同一事實」,因此實踐中將訴的單純合併排除在外。又因我國對請求權競合採「選擇消滅」模式,幾無適用選擇性合併的空間。至於預備性合併,在起訴時又面臨請求難以特定的敗訴風險:我國訴的合併要件可能因過於嚴苛而喪失適用的廣泛性。有鑑於此,是否許可訴的客觀合併,原則上應限於適用同一訴訟程序,並不要求各請求基於同一事實產生。即便當事人提出合併的申請,是否合併仍然取決於法院裁量。對於當事人提出的數個訴訟請求,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訴的分離,但當各請求之間具有關聯性時應限制分離。
關鍵詞:訴訟請求;單純合併;預備性合併;選擇性合併;合併審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樓 發表于:2024-3-21 17:01
蘇偉康《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說及其修正》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3,26(04)
蘇偉康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摘要:我國司法實務所慣用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說有別於學理通說之舊實體法說。兩者在標的識別、審判對象確定和既判力範圍上均持不同立場。法律關係說以權利關係為識別標準,標的內容涵括先決權利關係及其所衍生之請求權與形成權。這一標準歸因於蘇聯法移植,又在實體法理、裁判方法和司法政策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沿襲至今。基於權利保障與糾紛解決並重的訴訟目的觀,訴訟標的理論應以舊實體法說為底色,利用解釋方法和裁判技術對現行法律關係說予以修正。具言之,《民訴法解釋》第247條的適用應在「訴訟標的為法律關係」的框架下通過「訴訟請求」要件發揮識別請求權主張的功能,將實質否定型重複訴訟限於否定判決主文之情形。同時,法院可向當事人積極釋明對待給付請求主張,在訴辯雙方和訴審主體就合同效力認識不一時分別適用不同釋明規則形塑審判對象。最後,先決關係認定無既判力的基本立場不宜動搖,當下應予堅守。
關鍵詞: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說;舊實體法說;審判對象;既判力;釋明;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樓 發表于:2024-3-21 17:01
趙志超《基於同一事實的糾紛合併審理規則重述——以〈民訴解釋〉第221條為中心》
法學評論. 2023,41(04)
趙志超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基於同一事實的訴的合併既包括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序提出數訴的情形,也包括當事人先後提起訴訟的情形,《民訴解釋》第221條關注的應是後者。該項司法解釋對合併要件的規定不甚清晰,表現為實體要件模糊、程序要件虛置,其在實踐中已異化為合併審理的兜底規定。究其原因,是規範功能定位不明所致。重塑規範理性,應以協調前訴與後訴之間的關係作為規範的邏輯起點,以矛盾判決的防止作為規範的功能設定。在此基礎上對合併要件的內容作出合理闡釋以澄清其規範內涵,對前訴與後訴的矛盾情形進行類型歸納以確定其適用範圍。
關鍵詞:同一事實;分別起訴;合併審理;矛盾判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樓 發表于:2024-3-22 06:18
任重《論我國民事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的關係》
中國法學. 2021(02)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釐清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的關係對有機銜接民事訴訟法與民法,保障《民法典》正確實施具有關鍵作用。民事訴訟立法重"訴訟請求"與理論研究重"訴訟標的"的二元格局,不僅造成實踐與理論的分離,而且是"同案不同判"的重要成因。在傳統訴訟標的理論語境下,蘇聯法和德國法均堅持一元模式。隨着我國訴訟標的識別標準逐漸從民事法律關係回歸民事權利主張,以《民法典》的頒佈實施為重大歷史機遇,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以來的傳統二元模式亟待轉換為修正的一元模式:一方面,理解與適用訴訟請求規範應以一元模式為原則,即將訴訟請求解讀為訴訟標的;另一方面,訴的聲明(請求範圍)意義上的訴訟請求仍可能在若干訴訟制度中發揮作用,尤其是訴訟請求變更及其釋明以及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儘管如此,作為起訴條件以及重複起訴識別標準的訴訟請求依舊應堅持一元模式。上述轉型不僅是新中國70餘年來民事訴訟重大基礎理論模式變遷的集中縮影,而且是法的一般理論與部門法基礎理論融會貫通的具體例證。
關鍵詞:訴訟請求;訴訟標的;民法典;請求權競合;重複起訴;訴訟時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樓 發表于:2024-3-30 19:43
南海法學. 2019,3(05)

論「訴的利益」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的實現——兼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

王飛

武漢航空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摘要:環境民事侵權因侵害的客體不同,可分為普通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環境公益訴訟、海洋環境污染訴訟三類。其中,環境公益訴訟尤為特別。藉助"訴的利益"理論工具識別"訴的要素"構造特徵:賠償權利人基於"利益代持"取得原告主體資格,具有現實必要性;公共利益為侵權客體,亟待救濟和保護;侵權事實及法律規定賦予權益救濟的途徑和可能。"訴的利益"理論同時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制度完善指明方向。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不難發現公益訴訟制度改革的重點在於適用範圍、賠償權利人及賠償範圍的界定,以及與其他訴訟制度有機銜接等,無不體現"訴的利益"之必要性及實效性價值內涵,並以此為理據,推動司法實踐和立法活動交互作用,以實現訴訟制度的不斷豐富和發展。

關鍵詞:訴的利益;訴的要素;民事公益訴訟;類型;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樓 發表于:2024-4-5 19:20
陳芳.受理民事消極確認之訴的理論探微及立法設想[J].時代法學,2014,12(06):71-76.
關鍵詞:訴訟權利;訴的利益;消極確認之訴
摘要:隨着人們法治意識的不斷提高,民事消極確認之訴這種明顯有別於傳統訴訟的模式,在我國各地各類型案件中越來越多,而我國到目前還沒有系統的消極確認之訴的法律規定,實踐中對消極確認之訴的受理還存有爭議,做法極不統一。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平等,消極確認之訴也具有"訴的利益",因此,我國有必要受理民事消極確認之訴,消極確認之訴也理應從立法上予以規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樓 發表于:2024-4-6 08:12
蔣為群,藍光喜.反訴制度的反思與重構[J].時代法學,2005,(05):
關鍵詞:民事訴訟;反訴;強制性反訴
摘要:反訴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一種獨立之訴。由於我國立法規定的反訴制度存在一些缺陷,理論研究尚未達成共識,使司法實踐操作不一,致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得不到切實的保護。故建立健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反訴制度,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與現實意義。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樓 發表于:2024-4-7 08:47
吳英姿.論訴權的人權屬性——以歷史演進為視角[J].中國社會科學,2015,(06):112-130+207-208.
關鍵詞:訴權;人權;程序;公正
摘要:訴權被認為來自羅馬法上的"Actio",但羅馬法上的訴權其實是類型化了的訴訟程序,是特定主體在特定條件下被許可運用的特權。不同的訴權是實現不同訴求的程式(儀式)。私法訴權說完成了訴權的權利化改造;公法訴權說將訴權從私人之間的關係上升為公民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實現了訴權觀念的革命。二戰後,新自然法學與人權理論的繁榮為訴權人權論的浮現提供了理論基礎。程序正義理論,特別是法律程序主義讓訴權人權論走向成熟。以訴權人權論為基礎構建的司法結構,是一個要求充分尊重訴權的主體地位、包含訴權與審判權商談機制的結構。訴權的人權性質使得訴權具有絕對性,不得為訴權的實現附加條件。訴權不可放棄,放棄訴權的契約沒有訴訟法上的效力。訴權不可否定,只能經行使而消耗。在訴權人權論下,民事訴訟目的當確定為"公正解決糾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1樓 發表于:2024-4-8 19:52
曹志勛.民事立案程序中訴訟標的審查反思[J].中國法學,2020,(01):283-303.
關鍵詞:立案登記;訴訟標的;訴訟請求;訴的聲明;事實與理由
摘要:在立案登記制改革背景下,應當關注和反思民事起訴要件中蘊含的訴訟標的明確與識別問題,最直接相關的是《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3項規定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三個要件。與大陸法系經驗和我國實踐一致,訴訟請求最基礎的含義是原告請求法院判令的具體內容(訴的聲明)。即使文義允許,起訴要件中的訴訟請求也不應被解釋為訴訟標的。通常的起訴理由及起訴案由均不應成為起訴要件,也就不影響立案訴訟標的的審查,但是例外在於訴訟標的舊實體法說下與訴訟標的直接相關的請求權基礎。在應然狀態下,登記制下的我國立案程序不應將訴訟標的明確作為起訴要件審查,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後,將訴訟標的納入訴訟要件審查的範圍。但是從實然出發,現階段也可以通過改良舊實體法說放寬對訴訟標的明確的要求,允許以選擇合併為代表的、多元訴的客觀合併形態。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2樓 發表于:2024-4-11 06:19
吳英姿.訴訟標的理論「內捲化」批判[J].中國法學,2011,(02):177-190.
關鍵詞:內捲化;訴訟標的;訴權;訴的要素;中層理論
摘要: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中,訴訟標的被當作識別更行起訴、訴的變更與追加、既判力客觀範圍的試金石。請求權競合問題暴露出訴訟標的理論的短板,由此引發爭論。學者們從修正訴訟標的概念開始,陸續提出訴訟標的識別、爭點效、相對的訴訟標的理論等等,致使訴訟標的理論在內部不斷地精細化,卻始終圍繞原初問題停留在原地,出現了理論的"內捲化"。看上去精細深邃的理論,因其過於繁複且難以自圓其說而蛻變為純粹的書齋學問,不僅不為司法實踐所青睞,也未能影響相關立法,成了沒有用武之地的"屠龍術"。導致訴訟標的理論內捲化的原因主要是研究方法上的缺陷。批判訴訟標的理論內捲化現象,不僅對突破訴訟標的理論瓶頸有其必要性,也在一般意義上對法學研究有警示價值。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3樓 發表于:2024-4-11 19:29
周永坤.訴權法理研究論綱[J].中國法學,2004,(05):
關鍵詞:訴權;定義;性質;結構;功能
摘要:訴權被無故侵犯常見於報端,人們早已習以為常;而對訴權的研究則相當薄弱,學界通行的訴權定義存在不周延之處。訴權就是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是啟動與延續訴訟的權利。它是一項與訴訟權利、應訴權、公訴權有別的權利。訴權的形式有民事訴權、行政訴權、刑事訴權和憲法訴權。訴權的內容有起訴權、上訴權、反訴權、申請再審權以及申請憲法解釋權和刑事自訴權等等。在法治社會,訴權是高於實在法的道德權利,是一項基本人權。在社會進化過程中,訴權實質內容不斷豐富,訴權形式逐漸多樣化,訴權主體走向普及,人們在訴權面前實現了平等,隨之訴權地位也從習慣的權利上升為憲法的權利與基本人權。訴權的結構可以從訴權的主體、訴權的對象、訴權的義務人三方的關係中去認識。這一特殊的三角結構使訴權產生了不同於其他權利的特殊的社會功能:保障權利、控制權力、和平解決社會糾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4樓 發表于:2024-4-11 19:31
常怡,黃娟.司法裁判供給中的利益衡量:一種訴的利益觀[J].中國法學,2003,(04):
關鍵詞:訴的利益;利益法學;司法裁判供給;利益衡量
摘要:任何提交司法機構要求予以審判的民事糾紛都必須具有一種獲得本案司法裁判的必要性 ,對於這種必要性 ,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冠之以「訴的利益」。訴的利益概念的出現與利益法學思潮對民事訴訟領域造成的影響密切相關 ,其本質是國家在其司法裁判供給問題上的一種判斷。訴的利益的判斷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利益衡量的過程 ,這種利益衡量又主要在兩個層面上進行 :一是原告與其他納稅人之間 ,二是原告與被告之間。在訴的利益問題上所進行的利益衡量存在一定的尺度 ,它要求法官立足於社會需求作出符合基本正義的衡平。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樓 發表于:2024-4-16 14:42
劉哲瑋.確認之訴的限縮及其路徑[J].法學研究,2018,40(01):126-145.
關鍵詞:確認之訴;訴訟標的;確認利益;訴的類型
摘要:確認之訴在域外的歷史演進過程決定了其具有補充性、預防性和反轉性的特徵,需要予以限縮。我國理論界認為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是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未對其作具體限定,實務中法院從司法解釋和具體案件兩個維度將其擴張到各種有爭議的法律效力問題。確認之訴的擴張導致訴訟標的功能失靈,無法有效地解決禁止再訴、訴的合併與變更等程序問題,也使得其與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的界限不明,更可能對行政登記制度產生衝擊,影響民事實體法律秩序的穩定。為了限縮確認之訴的範圍,大陸法系國家抽象出了確認利益的概念,將其作為特殊的訴訟要件。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則、成熟的理論框架和專門的審查程序,我國短期內無法複製確認利益的路徑,更宜從訴訟標的上直接限縮確認之訴,原則上只允許對特定的訴訟標的提起,並審慎地建構例外規則。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樓 發表于:2024-4-16 14:45
陳杭平.訴訟標的理論的新範式——「相對化」與我國民事審判實務[J].法學研究,2016,38(04):170-189.
關鍵詞:訴訟標的;訴訟系屬;重複起訴;一事不再理
摘要:民訴法學界一直嘗試從大陸法系關於訴訟標的的不同學說中擇取其一作為基準,統一且固定不變地適用於訴訟程序各領域,並用以解決訴訟法學上的諸多重大問題。但這種"一體化"或"體系性"研究範式不僅未達到學理上的預設目標,更難以回應實務上多義甚至"無序"的概念使用。受域外理論發展、民訴法規範修改及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等因素的促動,有必要向"相對化"或"指示性"的新研究範式轉換。在此前提下,應當對實務上訴訟標的的使用方法及其在具體程序場景中的含義進行整理與辨析,並圍繞相關民訴法規範條文展開解釋論作業,建構一種可為理論界與實務界所用的、用以限制裁量權濫用的"相對的訴訟標的"理論框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7樓 發表于:2024-4-16 14:53
嚴仁群.訴訟標的之本土路徑[J].法學研究,2013,35(03):91-109.
關鍵詞:訴訟標的;EOS;案;事件說;競合合併
摘要:美、德、日等國已在訴訟標的問題上作出了明確選擇,而我國實務仍呈紛亂狀態,至少有三條路徑並存。既往的標的論低估了新、舊說之差異,高估了新說一次性解決糾紛之功效,訴訟標的相對論對新、舊說之折中並不合理。事件說在糾紛的一次性解決上最為徹底,而其缺陷其他諸說也有。國內法院普遍排斥競合合併、預備合併,現行法苛待訴的變更,多數當事人系本人訴訟,故本土目前不具備采新說、事件說和相對論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路徑也不可采,只能采舊說。但應通過釋明等措施盡力減少其負面效果,並朝新說乃至事件說努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8樓 發表于:2024-4-16 15:03
嚴仁群.回到抽象的訴權說[J].法學研究,2011,33(01):111-125.
關鍵詞:附條件訴權說;抽象訴權說;司法行為請求權說
摘要:為訴權附加要件會導致其名不副實、無意義並隱含悖論。這是附條件訴權說的重大、致命缺陷。在程序伊始,法院面對的是"無知之幕"。要正當地走出這種狀態,要給權利人以救濟,就必須接受所有原告的起訴,對所有程序和實體事項的審理都應當在程序內進行。所以,不附要件的抽象訴權說有其深刻的內在合理性。作為修正型的抽象訴權說,司法行為請求權說能夠應對針對抽象訴權說的所有批評,且有更多實益。基於抽象的訴權說,訴權與訴訟要件、裁判請求權等的關係能夠釐清。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9樓 發表于:2024-4-28 22:43
畢玉謙.訴的變更之基本架構及對現行法的改造[J].法學研究,2006,(02):17-32.
關鍵詞:訴的變更;立法缺陷
摘要:在民事訴訟上,訴的變更決定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效力範圍與訴訟整體發展方向。在有些情形下,訴的變更甚至將會導致訴訟標的的變更,以至於從總體上動搖裁判的基礎。可見,對於訴的變更的確定,會對訴訟程序乃至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帶來重大影響,因此,在立法上,對訴的變更所涉及的範疇應當予以適當規範。如果界定得過於寬泛,將不利於保障訴訟程序的安定性與效益性;如果界定得過於狹窄,也不利於保障當事人充分地行使訴權,有違設置民事訴訟這種公力救濟途徑的旨意。在對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進行修訂時,應當將訴的變更界定為訴的聲明的變更與請求原因事實的變更。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0樓 發表于:2024-4-30 07:51
張衛平.論訴訟標的及識別標準[J].法學研究,1997,(04):
摘要:論訴訟標的及識別標準張衛平一任何一本有關民事訴訟的教科書,也都毫無遺漏地在「訴」這一部分中給出了訴訟標的的定義,並闡述了訴訟標的的基本含義。在法律院系恢復以後的首批公開出版的民事訴訟法教程中就提到了訴訟標的這一概念,並把訴訟標的作為訴的要素之一。〔...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樓 發表于:2024-5-5 19:40
段文波.類型化視角下訴訟請求合併的程序展開[J].中外法學,2022,34(03):705-723.
關鍵詞:訴訟請求;單純合併;預備性合併;選擇性合併;合併審理
摘要:實踐中,同一原告往往向同一被告提出數個訴訟請求,從而構成訴的客觀合併,法院對其合併審理可以減輕當事人訟累、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並防免矛盾判決。根據數個請求之間的關係,訴訟請求合併一般分為單純合併、預備性合併與選擇性合併。由於2015年民訴法司法解釋要求合併的各請求必須「基於同一事實」,因此實踐中將訴的單純合併排除在外。又因我國對請求權競合採「選擇消滅」模式,幾無適用選擇性合併的空間。至於預備性合併,在起訴時又面臨請求難以特定的敗訴風險:我國訴的合併要件可能因過於嚴苛而喪失適用的廣泛性。有鑑於此,是否許可訴的客觀合併,原則上應限於適用同一訴訟程序,並不要求各請求基於同一事實產生。即便當事人提出合併的申請,是否合併仍然取決於法院裁量。對於當事人提出的數個訴訟請求,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訴的分離,但當各請求之間具有關聯性時應限制分離。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2樓 發表于:2024-5-5 19:46
馬家曦.民事訴訟另案處理的標準澄清與程序完善[J].中外法學,2021,33(03):703-722.
關鍵詞:合併審理;另案處理;訴訟指揮;駁回起訴
摘要:另案處理的正當性在於,法官為了避免合併審理產生明顯的訴訟遲延而行使分割案件的訴訟指揮權。而司法實踐中,另案處理已成為法官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拒絕裁判的理由,嚴重危及訴訟經濟與程序安定,其原因則為適用標準與程序保障的缺失。通過區分訴訟要件、合併要件與訴訟遲延風險的裁量三項內容可以進一步界定另案處理的適用標準:只要未違反訴訟要件,違反合併要件應當強制分案,存在明顯的訴訟遲延風險需要裁量分案。未來還應當明確分案裁定的具體程序,或允許法官通過先行判決程序變通實現分案目標。分案之後,案件原則上應當由該案審判組織繼續審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3樓 發表于:2024-5-5 20:00
馬丁.論訴狀內容變更申請之合理司法應對[J].中外法學,2017,29(05):1267-1294.
關鍵詞:訴狀;變更;申請;訴訟目的;案情陳述
摘要:原告若在訴訟中提出意欲改變訴狀中列明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法官應予妥善應對。立法與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未能給予法官有效指引;實務界的處置未盡一致;相關學術探討受外國概念和理論羈絆。關於應寬待訴的變更、特定情形下不允許訴的變更的理論結論雖可堪接受,但解釋力和說服力不足。對於訴訟具有決定性作用的是原告的訴訟目的。因此,以原告訴訟目的變動程度為依據重新進行類型化整理是認識和解決問題的較好方法。對於絕大多數變更申請應予同意,因為訴訟本應具備對原告訴訟目的變動的一定包容力。對於原告訴訟根本目的發生替換的變更申請則不應同意。決定是否同意變更申請的根本原因在於訴訟法上的價值選擇而非出於訴訟經濟或者平衡雙方利益的考慮。案情陳述和原告訴訟目的是手段與目的的關係。案情陳述根本變化與原告訴訟根本目的替換是外在表徵與內在根據的關係。既然變更申請並非一律會被允許,那麼傳統上認為的"法官可以泛泛允許變更申請"或者"法官可以先同意申請嗣後再了解申請的具體內容"的看法即不能成立。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4樓 發表于:2024-5-5 20:16
劉哲瑋.普通形成權訴訟類型考辨以合同解除權為例[J].中外法學,2014,26(05):1326-1336.
關鍵詞:形成之訴;普通形成權;形成訴權;判決效力;訴的合併
摘要:形成之訴的訴訟標的是形成權。但形成權又包括普通形成權和形成訴權,我國通說認為以解除權為代表的普通形成權也是形成訴訟的訴訟標的。根據對疑難案件的分析,若將以普通形成權為訴訟標的的訴訟都作為形成之訴,將可能在確定裁判效力、決定合併審理等事項上引發不必要的爭議,增加當事人和法院的訴訟成本。因此,形成之訴的訴訟標的應當只限於形成訴權。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5樓 發表于:2024-5-5 20:18
黃毅.部分請求論之再檢討[J].中外法學,2014,26(02):509-519.
關鍵詞:部分請求;訴訟標的;訴訟成本;惡意訴訟;重複訴訟
摘要: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部分請求案件的出現已是不爭的事實,我們有必要對其進行深入的檢討。在大陸法系的德日等國及我國台灣地區的理論和實踐中,部分請求歷來有肯定說與否定說兩大陣營。部分請求否定說學者所擔憂的惡意訴訟和重複訴訟在實踐中並不存在或並非想像的那樣嚴重。從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緩解執行難、回應司法實踐需求等角度出發,在我國有必要確立部分請求制度,在前訴明示為部分請求且前訴勝訴的情況下,允許部分請求。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6樓 發表于:2024-5-5 20:20
馬丁.羅馬法上的「訴」:構造、意義與演變[J].中外法學,2013,25(03):556-570.
關鍵詞:羅馬法;訴;訴權
摘要:在羅馬法上,"訴"這一詞彙具有豐富的含義。建基於"訴"的概念之上的羅馬"訴權"思維和"訴權"體系塑造了羅馬時代的私法和民事訴訟法體系,並對後世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制度及法律適用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本文以歷史發展為主線,闡釋了"訴"在羅馬法上的內涵及其意義變遷,研究重點在於探討"訴權"思維和"訴權"體系之興衰的表現及其原因。希望藉此展示羅馬法上"訴"的概念與制度對近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私法權利體系、訴訟法體系以及實體法和程序法兩者間關係的深遠影響。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7樓 發表于:2024-5-5 20:34
豐霏.訴權理論的發展路向[J].中外法學,2008,(05):750-767.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8樓 發表于:2024-5-11 20:41
山本克己,史明洲.「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民事訴訟法學的訴訟標的論爭[J].清華法學,2019,13(06):5-12.
關鍵詞:日本民事訴訟法學;訴訟標的;糾紛解決說;既判力的客觀範圍
摘要:本文是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民事訴訟法學界訴訟標的論爭的回顧。這次論爭以"如何確立給付訴訟中審判單位"問題為核心,展示了日本民事訴訟法學不同於德國法的獨特氣質。首先,訴訟目的論的糾紛解決說對訴訟標的理論產生了巨大影響,學者們對"糾紛"概念的不同理解,構成了理論分歧的關鍵。其次,在保護被告的制度設計上,基於不同的訴訟觀,出現了父愛主義與被告自我答責兩種對立的立場。此外,文章還探討了新訴訟標的理論沒有被裁判實務接受的原因,並闡明了民事訴訟法學的成熟與訴訟標的理論研究式微之間的內在聯繫。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9樓 發表于:2024-5-14 22:00
袁琳.基於「同一事實」的訴的客觀合併[J].法學家,2018,(02):150-160+195-196.
關鍵詞:客觀合併;「同一事實」;請求權競合;預備合併;強制合併
摘要:在訴訟標的舊實體法說理論框架內,基於"同一事實"產生的數個實體請求權成立數個訴。請求權之間差異化的相互關係,導致產生不同的訴的客觀合併形態:其一,請求權競合時,應區分律師代理與本人訴訟分別設立預備合併與選擇合併的程序構造,現行規範割裂了請求權競合的程序構造與其實體屬性之間的協調關係,錯誤地否定了請求權競合時訴的客觀合併形態,強制其為單一之訴;其二,《民訴法解釋》第247條為實踐中出現的客觀預備合併之訴提供了正當依據,應當肯定客觀預備合併的合法性,並在此基礎上鼓勵適用;其三,對於有緊密事實牽連的單純合併,如果在訴訟標的識別上採用"同一事實"標準,則導致由單純合併向強制合併的轉化,因此應將"同一事實"標準嚴格限定於舊實體法說無法識別實質性重複訴訟時。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樓 發表于:2024-5-14 22:00
黃忠順.再論訴訟實施權的基本界定[J].法學家,2018,(01):68-82+193.
關鍵詞:訴訟實施權;訴權;當事人適格;訴的利益;糾紛管理權
摘要:域外法治國家和地區均從憲法的高度保障公民訴諸訴訟的裁判請求權,並在民事訴訟法上具體保障當事人的訴訟實施權。訴訟實施權與裁判請求權、當事人適格、訴的利益、糾紛管理權等之間的關係需要釐清,訴訟實施權應界定為為了保護本人或者他人的實體權益,具備訴的利益的糾紛管理權主體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或者特定法律事實的權能。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樓 發表于:2024-5-14 22:00
趙秀舉.論確認之訴的程序價值[J].法學家,2017,(06):108-115+179.
關鍵詞:確認之訴;給付之訴;並行訴訟;確認利益
摘要:確認之訴成為基本的訴訟類型之一,其根基在於確認利益。按照確認利益的要求,確認之訴相對於給付之訴具有輔助性,而給付之訴則處於優先地位。由此引發了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之間的緊張關係。藉助訴訟標的理論只能在有限的範圍內解決這種緊張關係,要使這個問題獲得全面的解決,更需要精細的程序制度設計。對此,理論界和實務界給出了多種解決方案,從中止訴訟、合併審理到終止確認之訴等。這些解決方案之間的綜合協調,需要審慎對待,因為無論選取何種方案,反過來又要以此為起點重新審視既有的訴訟標的理論和合併審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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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回復時間:2024-7-16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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