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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4.法院的职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06:54
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法院职权的相关资料,包括法院的职权和民事司法权基本理论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樓 發表于:2024-3-21 16:43
占善刚《法庭警察权研究》
中外法学. 2022,34(01)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庭警察权乃法院为维护法庭秩序及审判的威严所享有的采取秩序措施及施加秩序罚的权力。法庭警察权有妨害预防作用、妨害排除作用与妨害制裁作用三种基本形态。基于法庭秩序维护的实效性与法庭警察权实施基础的客观实在性,法庭警察权依附于裁判权,由担当裁判权的法院行使。法庭警察权以功能意义上的法庭为其实施的时空范围,以妨害法庭秩序及审判威严的行为及状态为规制对象。对于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实施何种作用形态的法庭警察权取决于法院的合目的性裁量,应受比例原则的规制。法庭警察权在我国由三大诉讼法分别规范,不仅未能科学地体认法庭警察权的性质,也未能正确地廓清法庭警察权应有的实施边界,加剧了司法实务中法庭警察权制度适用之乱象,亟待统一立法构建。
关键词:法庭;法庭警察权;裁判权;平等原则;比例原则;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樓 發表于:2024-3-22 06:38
熊悦敏《从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到法律观点的释明——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的法解释学分析》
现代法学. 2021,43(03)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原《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注重纠纷的一次性解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更为关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防止突袭性裁判,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实务考察发现,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的适用呈现出不同形态:一种表现为消极防止突袭性裁判,另一种则在程序保障的同时积极谋求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从防止突袭性裁判的核心目的出发,应将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定位于法院的法律观点释明义务。具体适用中,应在防止突袭性裁判的同时,兼及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关键词: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法律观点的释明;防止突袭性裁判;程序保障;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樓 發表于:2024-4-7 08:49
黄松有.诉讼指挥权:正当性基础与制度建构[J].中国社会科学,2003,(06):108-122+207.
关键词:诉讼指挥权;正当性基础;制度建构;民事诉讼
摘要:诉讼指挥权的正当性不仅源于人们对诉讼经济性的追求 ,而且还在于它具有矫正正当程序原理内在局限的功能。西方法治国家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中关于诉讼指挥权的规定反映了诉讼指挥权制度的共同要求和普遍规则。处于民事诉讼体制转型的中国民事诉讼法 ,目前正面临着发展和创新诉讼指挥权制度的历史重任。完善中国诉讼指挥权的总体思路是 :以国际社会诉讼指挥权的共同规则为参照 ,建立符合中国审判实践要求的诉讼指挥权规则体系 ;改革法院的事实审理方式 ,合理界定法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行使诉讼指挥权的范围 ;从保证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程序正当性信赖的要求出发 ,建立诉讼指挥权的救济机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樓 發表于:2024-4-8 19:49
袁中华.论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调查取证权[J].中国法学,2020,(05):184-201.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证据调查;事实调查;证据收集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官调查取证权,无论在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的维度都存在严重缺陷。比较法考察可以发现,德日法上对于事实和证据由谁提出的问题,在辩论主义等程序原理下作了不同的安排,而且法官的证据调查权与当事人的证据收集(取证)权是分离的(对此可以称之为分离原则)。相较于德日,我国调查取证权的特殊性表现在:它既包括事实调查权、证据调查权,又包括证据收集权,并以后者为核心。这种特殊性源于历史进程中国家治理的需要,固然有其合理性。但证据收集权并非天然就是法官职权,而且更不能与证据调查权相混同。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司法应当更具专业性和权威性。对此应当以分离原则重构法官调查取证权,具体包括剥离法官证据收集权及事实调查权,并扩张法官证据调查权,从而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双重提升。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樓 發表于:2024-4-8 19:53
任重.我国民事诉讼释明边界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8,(06):217-238.
关键词:释明;处分原则;辩论原则;法官中立
摘要:释明边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尚未彻底解决,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明确的问题。我国释明边界存在三种样态(应释明、不应释明和可释明),在划定释明边界时应坚持两个步骤和五个方面。当不存在当事人最低限度的暗示时,对诉讼请求的释明原则上应限于《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和《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第1款,以及以《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为代表的失权情形;案件事实释明应限于基础规范和反对规范所能涵盖的范畴;在具体证据提出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限于鉴定申请,且定位为可释明事项。法官依职权审查的诉讼规范及其事实不受上述限制,但应避免突袭裁判。释明边界真正落到实处,还有赖于保障机制的多元化。以释明请求权、异议、回避、上诉和再审对应释明和不应释明事项进行再分层,可以在保障当事人程序和实体权利的基础上,避免法院负担过重,并最终在我国建立起刚柔并济的释明边界。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樓 發表于:2024-4-8 19:59
杨严炎.论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的防止:以现代庭审理论的应用为中心[J].中国法学,2016,(04):266-286.
关键词:突袭性裁判;现代庭审理论;释明权;心证公开
摘要: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从民事诉讼法诞生之际就对突袭性裁判防止作出了规定,并在近一百多年来不断的强化。即便如此,突袭性裁判在德国仍被认为是司法之癌,可见其防范的难度和危害的严重性。对我国突袭性裁判的分析可以看出,其涉及范围和危害程度远超德日等国家。我国突袭性裁判的产生除与国外有大致相同的原因外,还有许多自己的特点,其中落后的庭审方式与不合理的考评制度是我国产生突袭性裁判的两大主因。争点不明的法庭调查使突袭性裁判大幅上升,不合理的案件评价制度又使许多错案难以得到纠正。突袭性裁判防止的路径,一是引入现代庭审理论,二是强化正当程序,使裁判产生正当化的效果。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樓 發表于:2024-4-8 20:02
徐汉明.论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分离[J].中国法学,2015,(04):84-103.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权;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
摘要:我国现行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性质定位不清晰、"两权"权能混同、运行程序混同等成为影响和制约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司法权的掣肘之一,需要在厘清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分离的理论、制度、实践、政策等依据的前提下,探索实行"两权适度分离"的制度设计。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由司法机关"内部混同管理"模式向"适度分离、自治管理"模式,再向国家司法委员会"统分结合现代管理"模式跨越,是司法管理体制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是司法管理体制由低级向高级、由不尚成熟向成熟过渡的渐进过程,是推进司法管理体系和司法管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樓 發表于:2024-4-8 20:05
顾培东.再论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构建[J].中国法学,2014,(05):284-302.
关键词:司法改革;审判权;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摘要: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如何构建,是当前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对此,各方面在认识上存在着重大分歧,而分歧的背后则隐藏着对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现实状态的不同判断以及对我国法院改革的不同主张和期待。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行政化"的问题,但影响和制约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主要问题并不是"行政化",而是审判权运行秩序的紊乱;一线办案法官的权力与责任应尽可能扩大和强化,但"法官独立"不是我国法院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审委会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总体作用不应减弱,审委会讨论案件也决不应限于"只讨论法律适用"。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应以上述认识为基础展开。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樓 發表于:2024-4-8 20:07
王杏飞.论释明的具体化:兼评《买卖合同解释》第27条[J].中国法学,2014,(03):267-287.
关键词:释明;法官中立;事实证明;法律适用;买卖合同
摘要:释明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存在形式有别,但其功能与价值有共通之处,即追求实质正义与程序正当的统一,实现"该胜者胜诉,该败者败诉";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避免"突袭性裁判";促进纠纷在一审程序中"一揽子"解决,提高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从而提升诉讼效率。释明要求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但不是旁观者,其理念与规范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中已有初步体现,尚待进一步科学化与体系化。当前亟需明确释明的具体对象与界限,健全释明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释明的方式是审判的艺术,对法官的素养有较高的要求。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1樓 發表于:2024-4-11 06:14
刘敏.论民事诉讼前置程序[J].中国法学,2011,(06):106-116.
关键词:裁判请求权;诉讼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诉前调解
摘要: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普遍趋势是:一方面以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为最高理念,另一方面鼓励当事人使用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符合民事司法改革的要求。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上存在各具特色的诉讼前置程序,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现行的诉讼前置程序尚存在一些缺陷,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我国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应当遵循程序相称原理、系争外利益保护原理、程序选择权保护原理、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原理。国家设置诉讼前置程序,应当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同时允许纠纷当事人双方约定诉讼前置程序。我国应当取消现行的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代之以将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诉前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将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仲裁改造为当事人约定的诉讼前置程序;取消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诉讼前置程序;增设诉前调解程序作为诉讼前置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2樓 發表于:2024-4-11 06:15
赵钢,王杏飞.论民事司法权中的司法规则创制权[J].中国法学,2011,(03):21-30.
关键词:司法权;立法权;司法解释权;司法规则创制权;能动司法
摘要: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最高法院均有形式各异、范围有别的司法规则创制权。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通过法律解释来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完成法律之续造,其实质是创制实体性规则;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通法本身就是法官的创造物。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司法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之要求,根据宪法或法律之授权,其最高法院均享有程序性司法规则的创制权。我国在充分尊重立法权,并与司法解释权相区别的前提下,有必要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创制权。创制司法规则需要遵循相应的原则与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3樓 發表于:2024-4-11 06:22
熊跃敏.民事诉讼中法院释明的实证分析——以释明范围为中心的考察[J].中国法学,2010,(05):133-142.
关键词:释明权;释明范围;积极释明;消极释明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释明不仅有助于增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弥补辩论主义的缺陷,也有助于防止突袭性裁判,促进案件审理的实质公正,提升司法的公信力。释明范围的扩大化已成当今民事诉讼发展的普遍趋势。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表明,我国民事诉讼中释明的范围还有进一步拓展的必要。可以考虑以消极释明与积极释明的划分为基本框架,通过一般规则与案例指导确定释明的合理范围。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4樓 發表于:2024-4-11 19:20
熊跃敏.民事诉讼中法院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法理、规则与判例——以德国民事诉讼为中心的考察[J].中国法学,2008,(04):119-127.
关键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实体性诉讼指挥;突袭性裁判
摘要: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诉讼将法院对法律适用的释明称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其与对事实的释明一道构成法院"实体性诉讼指挥"的核心。在德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化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听审请求权,避免突袭性裁判的需要。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就法律适用与当事人进行讨论,指出当事人在辩论中未提出的,而法院可能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观点,并赋予当事人表明意见的机会。违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构成程序瑕疵,当事人可通过上诉、提起宪法诉讼以及提出异议等救济手段维护其程序权利。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为当事人提供了对法院的法律判断权施加影响的机会,保障了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领域中的程序参与权,值得我国借鉴。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樓 發表于:2024-4-11 19:27
黎军.论司法对行业自治的介入[J].中国法学,2006,(04):69-78.
关键词:行业自治;司法介入;行政诉讼
摘要:着行业协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特别是如何建立合理的对行业自治的司法介入机制成为我们必须关注的重大课题。在处理好司法权与自治权关系的前提下,应当建立起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以保障成员免受协会自治权力的侵害;在综合考虑协会事务的性质、组织的地位以及权力的属性等多方因素的基础上,应当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选择合理的司法介入方式;在允许司法介入行业自治的同时,应要求法院保持相对谨慎的态度并遵循必要原则,以防止对社会自治的不当干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樓 發表于:2024-4-11 19:30
江伟,廖永安.我国民事诉讼主管之概念检讨与理念批判[J].中国法学,2004,(04):
关键词:民事诉讼主管;概念检讨;理念批判
摘要:民事诉讼主管作为社会主义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是一个非科学的法律术语,浸透着十分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在立法上,民事诉讼主管体现为以国家本位为理念指导;在司法上,民事诉讼主管体现为以法院本位或权力本位为执法理念。为此,本文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主管制度,并对其理念予以更新,具体包括:革除权力本位的司法观,树立科学、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在宪法中明确确认裁判请求权,为当事人诉权保护提供宪法依据与理论支撑;进一步明确审判权的界限,科学界定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7樓 發表于:2024-4-11 19:31
葛洪义.法官的权力——中国法官权力约束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03,(04):
关键词:法官的权力;约束机制
摘要:对法官权力的约束一般是在三个制度框架范围内进行的 :政治与行政的 ,道德与宗教的 ,法律与程序的。中国的法官在法律领域拥有重要的、无序的权力 ;在政治与行政制度框架内权力则极其微小 ;宗教与道德的多元化则使在该领域中法官的权力未能受到有效制约。权力制约是柄双刃剑 ,既可能对有条件产生腐败行为的权力领域构成约束 ,也可能加剧该领域腐败现象的蔓延。由于中国的法官在承担公正司法和维护社会正义的责任方面缺乏条件和能力 ,而在法官真正滥用权力时 ,国家与社会则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能力 ,因此 ,通过建立一个要求法官必须充分、公开说理的法律制度 ,在特定的法庭空间内 ,在法律的框架内 ,保证同时又约束法官的权力 ,才能真正做到司法独立 ,也才能真正约束法官权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8樓 發表于:2024-4-11 19:37
蔡彦敏.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重新释读[J].中国法学,2001,(02):
关键词:事实;法律;法官能动性;自由裁量权
摘要: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向纵深持续发展的情势下 ,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重新释读十分必要。作者认为 ,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包括法律上的实体纠纷事实和程序上的事实。法律上的实体纠纷事实具有集客观性、正当程序性、主观性于一体的性征。而对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奉行 ,要求我们特别关注法律的局限性与法官的能动性问题 ,探究有关法官基于自由裁量权补充发展法律及其与以法律为准绳的关系。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可以指引法官充分认识自由裁量权的性质并具有对法官能动司法过程的程序保障和规制的重要功能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9樓 發表于:2024-4-16 14:39
任重.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标准——兼论“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的规范目的[J].法学研究,2019,41(04):136-155.
关键词:释明;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处分原则;纠纷一次性解决
摘要:我国既有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理论尚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标准。通过整理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文书可以发现,释明变更诉讼请求除"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之外,相关释明实践还包括合同解除及其法律后果、增加请求数额、变更被告以及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的释明,若干裁判文书还向被告释明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部分裁判文书突破了处分原则的底线,这源于对"诉讼请求"的形式化理解、对二审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误读以及当事人后诉权在司法实践中被否定的现实。通过将"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变更诉讼请求"理解为变更诉讼标的,将基于相同事实或因情势变更而产生的变更诉讼请求归入"非独立的诉讼请求",并在裁判文书中加入诉权释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符合处分原则和法官中立原则的要求。"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的规范目的应为有限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即以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及其要件事实主张作为释明基础。这不仅能够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提供统一标准,而且能够在贯彻处分原则和法官中立原则的前提下实现当事人自我决定和纠纷一次性解决之间的平衡。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0樓 發表于:2024-4-16 14:57
严仁群.释明的理论逻辑[J].法学研究,2012,34(04):84-98.
关键词:释明;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法官中立
摘要:释明有时会使案件结果发生逆转,所以必须有逻辑可循。释明不得背离保护权利、维护实质正义的释明主旨和其他正当目的,不能超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已呈现的事实。此为释明的目的边界和事实边界。时效制度与释明制度之主旨相悖,所以不能就时效释明。在事实边界内,法官应进行一切合目的的释明,包括对当事人未主张的权利和重要事实的释明,原告的请求额不足时也应释明。法官就事实无法形成心证时应告知当事人追加证据。遵循逻辑的释明不会使法官丧失中立性。辩论主义并非绝对不可突破,也不能以尊重处分权为名漠视权利之丧失。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樓 發表于:2024-4-28 22:28
吴英姿.司法的限度:在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J].法学研究,2009,31(05):111-130.
关键词:司法限度;司法能动;司法克制;司法权威
摘要:我国法院从司法改革初期积极扩张司法权的一端,转变到面对社会矛盾复杂性而采取自我限缩策略的另一端,暴露出司法权运作边界模糊的问题。社会需求决定了司法的供给,但司法权的能力是有限的,其机能的发挥有赖于一定的条件,而且当事人人数的多少、案件的复杂程度等都会影响司法权的能力。司法权应当恪守自己的边界。对超越自身能力的事情保持克制,是司法权威的必要保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2樓 發表于:2024-4-30 07:37
黄松有.事实认定权:模式的选择与建构[J].法学研究,2003,(04):42-59.
关键词:案件事实;事实认定;体制重构
摘要:就事实探知理念以及案件事实认定方式而言 ,我国的事实认定模式属于职权主义认定模式。这一事实认定体制在事实探知绝对化理念指导下形成 ,存在着诸多缺憾 ,应当进行改造和完善。重构我国事实认定体制的基本思路是 :重新界定各级法院的审判职能 ,并以此为基础合理配置法院在认定事实上的权限分工 ;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类型 ,建立灵活多样的事实认定机制 ;从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出发 ,完善诉讼准备程序 ,并强化庭审程序的事实认定功能。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3樓 發表于:2024-5-5 22:37
张卫平.民事诉讼“释明”概念的展开[J].中外法学,2006,(02):129-146.
摘要:<正>关于法院释明的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中早已为人们所关注,从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定起,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释明问题的讨论。目前,在大陆法系体制下,法院释明的问题已经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之一,它比较典型地体现了民事诉讼对各种价值追求的矛盾与冲突。对于中国的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而言,"释明权"可以说是时下最为时髦的概念之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4樓 發表于:2024-6-2 23:10
毕玉谦.对民事诉讼中法官阐明权的基本解读[J].法学家,2006,(06):88-97.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官阐明权;基本解读
摘要:法官阐明权是对极端当事人辩论主义的一种适当限制,适度行使阐明权有助于充分发挥诉讼辩论主义对于揭示事实真相、推进诉讼进程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反之,过度地行使阐明权将使民事诉讼的常态机制受到严重的冲击与挑战,使职权主义的弊端对诉讼的正当性造成殆害。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5樓 發表于:2024-6-3 13:26
廖永安.法院诉讼行为要论[J].法学家,2003,(02):47-55.
摘要:<正> 民事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范畴。按照德国法学家绍尔(Sauer)的说法,"诉讼行为之概念乃为诉讼法之中心"。此说虽有夸张之处,但从大陆法系诸国法学的现状来看,诉讼行为理论实为构筑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石之一。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学界对这一理论一直缺乏深入而全面的介绍。本文拟就民事诉讼行为中的法院诉讼行为作一初浅探讨,以期引起我国法学界对这一理论的兴趣。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6樓 發表于:2024-7-2 23:12
尹腊梅.抗辩权的法官释明问题[J].比较法研究,2006,(05):120-130.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7樓 發表于:2024-7-3 23:14
王秋良,于媛媛.释明权比较研究与立法建议[J].东方法学,2009,(06):33-40.
关键词:释明权;民诉体制改革;释明权制度立法
摘要:释明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当、有序开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当前对于释明权的立法较为零散和简陋,实践中释明过度和消极不释明的现象时有发生。从我国的改革实际、司法环境以及法院职能等角度出发,结合释明制度自身的价值特点,释明权的行使应当以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公开、适度为主要原则。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应严格限制积极释明,积极释明把握不当,极易损害司法公正,在目前公众对司法存在信心缺乏等不信任情绪,以及法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对积极释明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8樓 發表于:2024-7-3 23:15
宋明志.民事诉讼改革中的法官程序裁量权[J].东方法学,2009,(06):144-157.
关键词:程序裁量权;民事诉讼改革;合理限制;有效监督
摘要:程序裁量权是司法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活跃的部分。在我国民事诉讼改革中,建立怎样的法官职权模式未有定论,而对待具有裁量性质的权力,还有待研究。程序裁量权是对个别正义人性关怀的体现,在法治社会中这种权力并不会消失,反而因为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而大量存在,特别对于我国在司法改革中长时间内要面对的"乡土化"困境时,无视或者惧怕法官程序裁量权的态度都是无益于解决问题的。我们所要做的是构建正当的程序裁量权体系,积极发挥程序裁量权的作用,并进行合理的限制和有效的监督。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9樓 發表于:2024-7-6 20:32
朱建敏.法官告知变更诉请行为的独立价值[J].法学,2004,(06):80-84.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请求;请求变更;告知义务;法官释明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 ,法官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不同于释明 ,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法官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不违背“处分权原则” ,而应视为对“争议恒定原则”的补充与完善。同时 ,法官对此一事项的告知亦非当然地与“法官中立原则”相对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3 5条确立了“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事项的告知义务” ,其动机是合乎诉讼逻辑的 ,但在具体规制上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樓 發表于:2024-7-6 20:35
杨钧,秦嬿.论释明制度[J].法学,2003,(09):78-87.
关键词:释明制度;法官释明权;民事诉讼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规定了释明制度。本文通过对释明制度的渊源、立法例的介绍,以及对释明制度的理念探讨,阐述了该制度的实质。笔者围绕审判实务,全面论述了释明的范围与内容,释明在立案、审前、庭审等各诉讼阶段的运用规则,强调审判员应本着诚信、中立、规范、适度原则行使释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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