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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4.法院的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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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主要放置論文、書籍等相關資料的簡介信息,供檢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法院職權的相關資料,包括法院的職權和民事司法權基本理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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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剛《法庭警察權研究》 中外法學. 2022,34(01) 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法庭警察權乃法院為維護法庭秩序及審判的威嚴所享有的採取秩序措施及施加秩序罰的權力。法庭警察權有妨害預防作用、妨害排除作用與妨害制裁作用三種基本形態。基於法庭秩序維護的實效性與法庭警察權實施基礎的客觀實在性,法庭警察權依附於裁判權,由擔當裁判權的法院行使。法庭警察權以功能意義上的法庭為其實施的時空範圍,以妨害法庭秩序及審判威嚴的行為及狀態為規制對象。對於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實施何種作用形態的法庭警察權取決於法院的合目的性裁量,應受比例原則的規制。法庭警察權在我國由三大訴訟法分別規範,不僅未能科學地體認法庭警察權的性質,也未能正確地廓清法庭警察權應有的實施邊界,加劇了司法實務中法庭警察權制度適用之亂象,亟待統一立法構建。 關鍵詞:法庭;法庭警察權;裁判權;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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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悅敏《從變更訴訟請求的釋明到法律觀點的釋明——新〈民事證據規定〉第53條的法解釋學分析》
現代法學. 2021,43(03)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當事人所主張的法律關係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法院的認定不一致時,原《民事證據規定》第35條注重糾紛的一次性解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新《民事證據規定》第53條更為關注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防止突襲性裁判,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係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實務考察發現,新《民事證據規定》第53條的適用呈現出不同形態:一種表現為消極防止突襲性裁判,另一種則在程序保障的同時積極謀求糾紛的一次性解決。從防止突襲性裁判的核心目的出發,應將新《民事證據規定》第53條定位於法院的法律觀點釋明義務。具體適用中,應在防止突襲性裁判的同時,兼及糾紛的一次性解決。
關鍵詞:變更訴訟請求的釋明;法律觀點的釋明;防止突襲性裁判;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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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松有.訴訟指揮權:正當性基礎與制度建構[J].中國社會科學,2003,(06):108-122+207.
關鍵詞:訴訟指揮權;正當性基礎;制度建構;民事訴訟
摘要:訴訟指揮權的正當性不僅源於人們對訴訟經濟性的追求 ,而且還在於它具有矯正正當程序原理內在局限的功能。西方法治國家民事訴訟程序立法中關於訴訟指揮權的規定反映了訴訟指揮權制度的共同要求和普遍規則。處於民事訴訟體制轉型的中國民事訴訟法 ,目前正面臨著發展和創新訴訟指揮權制度的歷史重任。完善中國訴訟指揮權的總體思路是 :以國際社會訴訟指揮權的共同規則為參照 ,建立符合中國審判實踐要求的訴訟指揮權規則體系 ;改革法院的事實審理方式 ,合理界定法官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行使訴訟指揮權的範圍 ;從保證當事人對糾紛解決程序正當性信賴的要求出發 ,建立訴訟指揮權的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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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中華.論民事訴訟中的法官調查取證權[J].中國法學,2020,(05):184-201.
關鍵詞:調查取證權;證據調查;事實調查;證據收集
摘要:我國民事訴訟法上的法官調查取證權,無論在實體正義還是程序正義的維度都存在嚴重缺陷。比較法考察可以發現,德日法上對於事實和證據由誰提出的問題,在辯論主義等程序原理下作了不同的安排,而且法官的證據調查權與當事人的證據收集(取證)權是分離的(對此可以稱之為分離原則)。相較於德日,我國調查取證權的特殊性表現在:它既包括事實調查權、證據調查權,又包括證據收集權,並以後者為核心。這種特殊性源於歷史進程中國家治理的需要,固然有其合理性。但證據收集權並非天然就是法官職權,而且更不能與證據調查權相混同。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司法應當更具專業性和權威性。對此應當以分離原則重構法官調查取證權,具體包括剝離法官證據收集權及事實調查權,並擴張法官證據調查權,從而實現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雙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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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我國民事訴訟釋明邊界問題研究[J].中國法學,2018,(06):217-238.
關鍵詞:釋明;處分原則;辯論原則;法官中立
摘要:釋明邊界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尚未徹底解決,但司法實踐迫切需要明確的問題。我國釋明邊界存在三種樣態(應釋明、不應釋明和可釋明),在劃定釋明邊界時應堅持兩個步驟和五個方面。當不存在當事人最低限度的暗示時,對訴訟請求的釋明原則上應限於《證據規定》第35條第1款和《民間借貸規定》第24條第1款,以及以《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6條為代表的失權情形;案件事實釋明應限於基礎規範和反對規範所能涵蓋的範疇;在具體證據提出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限於鑑定申請,且定位為可釋明事項。法官依職權審查的訴訟規範及其事實不受上述限制,但應避免突襲裁判。釋明邊界真正落到實處,還有賴於保障機制的多元化。以釋明請求權、異議、迴避、上訴和再審對應釋明和不應釋明事項進行再分層,可以在保障當事人程序和實體權利的基礎上,避免法院負擔過重,並最終在我國建立起剛柔並濟的釋明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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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嚴炎.論民事訴訟突襲性裁判的防止:以現代庭審理論的應用為中心[J].中國法學,2016,(04):266-286.
關鍵詞:突襲性裁判;現代庭審理論;釋明權;心證公開
摘要: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從民事訴訟法誕生之際就對突襲性裁判防止作出了規定,並在近一百多年來不斷的強化。即便如此,突襲性裁判在德國仍被認為是司法之癌,可見其防範的難度和危害的嚴重性。對我國突襲性裁判的分析可以看出,其涉及範圍和危害程度遠超德日等國家。我國突襲性裁判的產生除與國外有大致相同的原因外,還有許多自己的特點,其中落後的庭審方式與不合理的考評制度是我國產生突襲性裁判的兩大主因。爭點不明的法庭調查使突襲性裁判大幅上升,不合理的案件評價制度又使許多錯案難以得到糾正。突襲性裁判防止的路徑,一是引入現代庭審理論,二是強化正當程序,使裁判產生正當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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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漢明.論司法權和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的分離[J].中國法學,2015,(04):84-103.
關鍵詞:司法改革;司法權;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
摘要:我國現行司法權和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的性質定位不清晰、"兩權"權能混同、運行程序混同等成為影響和制約依法獨立公正高效行使司法權的掣肘之一,需要在釐清司法權和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分離的理論、制度、實踐、政策等依據的前提下,探索實行"兩權適度分離"的制度設計。司法權和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由司法機關"內部混同管理"模式向"適度分離、自治管理"模式,再向國家司法委員會"統分結合現代管理"模式跨越,是司法管理體制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的必然要求,是司法管理體制由低級向高級、由不尚成熟向成熟過渡的漸進過程,是推進司法管理體系和司法管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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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培東.再論人民法院審判權運行機制的構建[J].中國法學,2014,(05):284-302.
關鍵詞:司法改革;審判權;合議庭;審判委員會
摘要:人民法院審判權運行機制如何構建,是當前司法改革亟待解決的重大現實問題。對此,各方面在認識上存在著重大分歧,而分歧的背後則隱藏著對我國法院審判工作現實狀態的不同判斷以及對我國法院改革的不同主張和期待。人民法院審判權運行過程中確實存在著"行政化"的問題,但影響和制約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主要問題並不是"行政化",而是審判權運行秩序的紊亂;一線辦案法官的權力與責任應儘可能擴大和強化,但"法官獨立"不是我國法院改革與發展的方向;審委會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但總體作用不應減弱,審委會討論案件也決不應限於"只討論法律適用"。審判權運行機制的改革應以上述認識為基礎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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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杏飛.論釋明的具體化:兼評《買賣合同解釋》第27條[J].中國法學,2014,(03):267-287.
關鍵詞:釋明;法官中立;事實證明;法律適用;買賣合同
摘要:釋明在兩大法系主要國家的存在形式有別,但其功能與價值有共通之處,即追求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當的統一,實現"該勝者勝訴,該敗者敗訴";保障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避免"突襲性裁判";促進糾紛在一審程序中"一攬子"解決,提高裁判結果的可接受性從而提升訴訟效率。釋明要求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但不是旁觀者,其理念與規範在我國民事訴訟立法、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文件中已有初步體現,尚待進一步科學化與體系化。當前亟需明確釋明的具體對象與界限,健全釋明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釋明的方式是審判的藝術,對法官的素養有較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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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敏.論民事訴訟前置程序[J].中國法學,2011,(06):106-116.
關鍵詞:裁判請求權;訴訟前置程序;勞動爭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訴前調解
摘要:各國民事司法改革的普遍趨勢是:一方面以保障當事人的裁判請求權為最高理念,另一方面鼓勵當事人使用替代訴訟的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糾紛。訴訟前置程序的設置符合民事司法改革的要求。域外一些國家和地區法律上存在各具特色的訴訟前置程序,值得我國借鑑。我國現行的訴訟前置程序尚存在一些缺陷,有必要進行改革和完善。我國訴訟前置程序的設置應當遵循程序相稱原理、系爭外利益保護原理、程序選擇權保護原理、司法資源合理配置原理。國家設置訴訟前置程序,應當通過法律予以規定,同時允許糾紛當事人雙方約定訴訟前置程序。我國應當取消現行的勞動爭議(含人事爭議)仲裁作為訴訟前置程序,代之以將勞動爭議(含人事爭議)訴前調解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並將勞動爭議(含人事爭議)仲裁改造為當事人約定的訴訟前置程序;取消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的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訴訟前置程序;增設訴前調解程序作為訴訟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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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鋼,王杏飛.論民事司法權中的司法規則創製權[J].中國法學,2011,(03):21-30.
關鍵詞:司法權;立法權;司法解釋權;司法規則創製權;能動司法
摘要:從世界範圍來看,絕大多數國家的最高法院均有形式各異、範圍有別的司法規則創製權。大陸法系國家一般是通過法律解釋來填補法律的漏洞,從而完成法律之續造,其實質是創製實體性規則;而英美法系國家的普通法本身就是法官的創造物。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基於司法的獨立性與自主性之要求,根據憲法或法律之授權,其最高法院均享有程序性司法規則的創製權。我國在充分尊重立法權,並與司法解釋權相區別的前提下,有必要賦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規則創製權。創製司法規則需要遵循相應的原則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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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躍敏.民事訴訟中法院釋明的實證分析——以釋明範圍為中心的考察[J].中國法學,2010,(05):133-142.
關鍵詞:釋明權;釋明範圍;積極釋明;消極釋明
摘要:在民事訴訟中,法院的釋明不僅有助於增強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彌補辯論主義的缺陷,也有助於防止突襲性裁判,促進案件審理的實質公正,提升司法的公信力。釋明範圍的擴大化已成當今民事訴訟發展的普遍趨勢。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表明,我國民事訴訟中釋明的範圍還有進一步拓展的必要。可以考慮以消極釋明與積極釋明的劃分為基本框架,通過一般規則與案例指導確定釋明的合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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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躍敏.民事訴訟中法院的法律觀點指出義務:法理、規則與判例——以德國民事訴訟為中心的考察[J].中國法學,2008,(04):119-127.
關鍵詞:法律觀點;指出義務;實體性訴訟指揮;突襲性裁判
摘要:大陸法系各國的民事訴訟將法院對法律適用的釋明稱為法律觀點指出義務,其與對事實的釋明一道構成法院"實體性訴訟指揮"的核心。在德國,法律觀點指出義務的立法化是落實憲法規定的聽審請求權,避免突襲性裁判的需要。它要求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應就法律適用與當事人進行討論,指出當事人在辯論中未提出的,而法院可能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觀點,並賦予當事人表明意見的機會。違反法律觀點指出義務構成程序瑕疵,當事人可通過上訴、提起憲法訴訟以及提出異議等救濟手段維護其程序權利。法律觀點指出義務為當事人提供了對法院的法律判斷權施加影響的機會,保障了當事人在法律適用領域中的程序參與權,值得我國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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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軍.論司法對行業自治的介入[J].中國法學,2006,(04):69-78.
關鍵詞:行業自治;司法介入;行政訴訟
摘要:著行業協會在我國的迅速發展,其所引發的法律問題也逐漸凸顯,特別是如何建立合理的對行業自治的司法介入機製成為我們必須關注的重大課題。在處理好司法權與自治權關係的前提下,應當建立起有效的司法監督機制,以保障成員免受協會自治權力的侵害;在綜合考慮協會事務的性質、組織的地位以及權力的屬性等多方因素的基礎上,應當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之間選擇合理的司法介入方式;在允許司法介入行業自治的同時,應要求法院保持相對謹慎的態度並遵循必要原則,以防止對社會自治的不當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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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偉,廖永安.我國民事訴訟主管之概念檢討與理念批判[J].中國法學,2004,(04):
關鍵詞:民事訴訟主管;概念檢討;理念批判
摘要:民事訴訟主管作為社會主義民事訴訟法學理論中的一個特有概念,是一個非科學的法律術語,浸透著十分濃厚的行政化色彩。在立法上,民事訴訟主管體現為以國家本位為理念指導;在司法上,民事訴訟主管體現為以法院本位或權力本位為執法理念。為此,本文認為有必要重新審視我國現行民事訴訟主管制度,並對其理念予以更新,具體包括:革除權力本位的司法觀,樹立科學、正確的現代司法理念;在憲法中明確確認裁判請求權,為當事人訴權保護提供憲法依據與理論支撐;進一步明確審判權的界限,科學界定民事審判權的作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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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洪義.法官的權力——中國法官權力約束制度研究[J].中國法學,2003,(04):
關鍵詞:法官的權力;約束機制
摘要:對法官權力的約束一般是在三個制度框架範圍內進行的 :政治與行政的 ,道德與宗教的 ,法律與程序的。中國的法官在法律領域擁有重要的、無序的權力 ;在政治與行政制度框架內權力則極其微小 ;宗教與道德的多元化則使在該領域中法官的權力未能受到有效制約。權力制約是柄雙刃劍 ,既可能對有條件產生腐敗行為的權力領域構成約束 ,也可能加劇該領域腐敗現象的蔓延。由於中國的法官在承擔公正司法和維護社會正義的責任方面缺乏條件和能力 ,而在法官真正濫用權力時 ,國家與社會則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約束能力 ,因此 ,通過建立一個要求法官必須充分、公開說理的法律制度 ,在特定的法庭空間內 ,在法律的框架內
,保證同時又約束法官的權力 ,才能真正做到司法獨立 ,也才能真正約束法官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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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彥敏.對「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重新釋讀[J].中國法學,2001,(02):
關鍵詞:事實;法律;法官能動性;自由裁量權
摘要:在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向縱深持續發展的情勢下 ,對「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重新釋讀十分必要。作者認為 ,以事實為根據中的「事實」包括法律上的實體糾紛事實和程序上的事實。法律上的實體糾紛事實具有集客觀性、正當程序性、主觀性於一體的性徵。而對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奉行 ,要求我們特別關注法律的局限性與法官的能動性問題 ,探究有關法官基於自由裁量權補充發展法律及其與以法律為準繩的關係。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可以指引法官充分認識自由裁量權的性質並具有對法官能動司法過程的程序保障和規制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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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的標準——兼論「證據規定」第35條第1款的規範目的[J].法學研究,2019,41(04):136-155.
關鍵詞:釋明;變更訴訟請求;訴訟標的;處分原則;糾紛一次性解決
摘要:我國既有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的理論尚難以為司法實踐提供明確標準。通過整理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裁判文書可以發現,釋明變更訴訟請求除"證據規定"第35條第1款所包含的法律關係性質和民事行為效力的釋明之外,相關釋明實踐還包括合同解除及其法律後果、增加請求數額、變更被告以及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的釋明,若干裁判文書還向被告釋明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部分裁判文書突破了處分原則的底線,這源於對"訴訟請求"的形式化理解、對二審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的誤讀以及當事人後訴權在司法實踐中被否定的現實。通過將"證據規定"第35條第1款"變更訴訟請求"理解為變更訴訟標的,將基於相同事實或因情勢變更而產生的變更訴訟請求歸入"非獨立的訴訟請求",並在裁判文書中加入訴權釋明,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使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符合處分原則和法官中立原則的要求。"證據規定"第35條第1款的規範目的應為有限的糾紛一次性解決,即以當事人的請求範圍及其要件事實主張作為釋明基礎。這不僅能夠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提供統一標準,而且能夠在貫徹處分原則和法官中立原則的前提下實現當事人自我決定和糾紛一次性解決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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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仁群.釋明的理論邏輯[J].法學研究,2012,34(04):84-98.
關鍵詞:釋明;辯論主義;處分權主義;法官中立
摘要:釋明有時會使案件結果發生逆轉,所以必須有邏輯可循。釋明不得背離保護權利、維護實質正義的釋明主旨和其他正當目的,不能超出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和已呈現的事實。此為釋明的目的邊界和事實邊界。時效制度與釋明制度之主旨相悖,所以不能就時效釋明。在事實邊界內,法官應進行一切合目的的釋明,包括對當事人未主張的權利和重要事實的釋明,原告的請求額不足時也應釋明。法官就事實無法形成心證時應告知當事人追加證據。遵循邏輯的釋明不會使法官喪失中立性。辯論主義並非絕對不可突破,也不能以尊重處分權為名漠視權利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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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姿.司法的限度:在司法能動與司法克制之間[J].法學研究,2009,31(05):111-130.
關鍵詞:司法限度;司法能動;司法克制;司法權威
摘要:我國法院從司法改革初期積極擴張司法權的一端,轉變到面對社會矛盾複雜性而採取自我限縮策略的另一端,暴露出司法權運作邊界模糊的問題。社會需求決定了司法的供給,但司法權的能力是有限的,其機能的發揮有賴於一定的條件,而且當事人人數的多少、案件的複雜程度等都會影響司法權的能力。司法權應當恪守自己的邊界。對超越自身能力的事情保持克制,是司法權威的必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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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松有.事實認定權:模式的選擇與建構[J].法學研究,2003,(04):42-59.
關鍵詞:案件事實;事實認定;體制重構
摘要:就事實探知理念以及案件事實認定方式而言 ,我國的事實認定模式屬於職權主義認定模式。這一事實認定體制在事實探知絕對化理念指導下形成 ,存在著諸多缺憾 ,應當進行改造和完善。重構我國事實認定體制的基本思路是 :重新界定各級法院的審判職能 ,並以此為基礎合理配置法院在認定事實上的權限分工 ;根據案件的不同性質和類型 ,建立靈活多樣的事實認定機制 ;從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出發 ,完善訴訟準備程序 ,並強化庭審程序的事實認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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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衛平.民事訴訟「釋明」概念的展開[J].中外法學,2006,(02):129-146.
摘要:<正>關於法院釋明的問題在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理論界和實務界中早已為人們所關注,從德國民事訴訟法制定起,就一直沒有停止過對釋明問題的討論。目前,在大陸法系體制下,法院釋明的問題已經作為民事訴訟的基本問題之一,它比較典型地體現了民事訴訟對各種價值追求的矛盾與衝突。對於中國的民事訴訟理論界和實務界而言,"釋明權"可以說是時下最為時髦的概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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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玉謙.對民事訴訟中法官闡明權的基本解讀[J].法學家,2006,(06):88-97.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官闡明權;基本解讀
摘要:法官闡明權是對極端當事人辯論主義的一種適當限制,適度行使闡明權有助於充分發揮訴訟辯論主義對於揭示事實真相、推進訴訟進程所產生的積極作用;反之,過度地行使闡明權將使民事訴訟的常態機制受到嚴重的衝擊與挑戰,使職權主義的弊端對訴訟的正當性造成殆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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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永安.法院訴訟行為要論[J].法學家,2003,(02):47-55.
摘要:<正> 民事訴訟行為是民事訴訟法學的一個基本理論範疇。按照德國法學家紹爾(Sauer)的說法,"訴訟行為之概念乃為訴訟法之中心"。此說雖有誇張之處,但從大陸法系諸國法學的現狀來看,訴訟行為理論實為構築民事訴訟法學體系的理論基石之一。然而,由於種種原因,我國法學界對這一理論一直缺乏深入而全面的介紹。本文擬就民事訴訟行為中的法院訴訟行為作一初淺探討,以期引起我國法學界對這一理論的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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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臘梅.抗辯權的法官釋明問題[J].比較法研究,2006,(05):1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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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良,於媛媛.釋明權比較研究與立法建議[J].東方法學,2009,(06):33-40.
關鍵詞:釋明權;民訴體制改革;釋明權制度立法
摘要:釋明權是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對於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保證訴訟程序的正當、有序開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國當前對於釋明權的立法較為零散和簡陋,實踐中釋明過度和消極不釋明的現象時有發生。從我國的改革實際、司法環境以及法院職能等角度出發,結合釋明制度自身的價值特點,釋明權的行使應當以尊重當事人主體地位、公開、適度為主要原則。在目前情況下,我國應嚴格限制積極釋明,積極釋明把握不當,極易損害司法公正,在目前公眾對司法存在信心缺乏等不信任情緒,以及法官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的情況下,對積極釋明應當採取謹慎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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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志.民事訴訟改革中的法官程序裁量權[J].東方法學,2009,(06):144-157.
關鍵詞:程序裁量權;民事訴訟改革;合理限制;有效監督
摘要:程序裁量權是司法審判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活躍的部分。在我國民事訴訟改革中,建立怎樣的法官職權模式未有定論,而對待具有裁量性質的權力,還有待研究。程序裁量權是對個別正義人性關懷的體現,在法治社會中這種權力並不會消失,反而因為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而大量存在,特別對於我國在司法改革中長時間內要面對的"鄉土化"困境時,無視或者懼怕法官程序裁量權的態度都是無益於解決問題的。我們所要做的是構建正當的程序裁量權體系,積極發揮程序裁量權的作用,並進行合理的限制和有效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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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敏.法官告知變更訴請行為的獨立價值[J].法學,2004,(06):80-84.
關鍵詞:民事訴訟;訴訟請求;請求變更;告知義務;法官釋明
摘要:在民事訴訟中 ,法官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行為不同於釋明 ,有著自己的獨立價值。法官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並不違背「處分權原則」 ,而應視為對「爭議恆定原則」的補充與完善。同時 ,法官對此一事項的告知亦非當然地與「法官中立原則」相對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 3 5條確立了「法官對當事人訴訟請求變更事項的告知義務」 ,其動機是合乎訴訟邏輯的 ,但在具體規制上則有待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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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鈞,秦嬿.論釋明制度[J].法學,2003,(09):78-87.
關鍵詞:釋明制度;法官釋明權;民事訴訟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首次規定了釋明制度。本文通過對釋明制度的淵源、立法例的介紹,以及對釋明制度的理念探討,闡述了該制度的實質。筆者圍繞審判實務,全面論述了釋明的範圍與內容,釋明在立案、審前、庭審等各訴訟階段的運用規則,強調審判員應本著誠信、中立、規範、適度原則行使釋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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