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共發了33篇帖子。 字體大小:較小 - 100% (默認)▼  內容轉換:不轉換▼
 
點擊 回復
1010 32
【资料库】15.一审简易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08:17
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一审简易程序的相关资料,包括一审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等内容。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樓 發表于:2024-3-21 16:33
《民事略式诉讼程序初论》
中外法学. 2022,34(06)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略式程序是从罗马法普通程序简化变革过程中分化出来的独立的特种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简化版简易程序分属不同的程序范畴。各具体略式程序用途各异,但共享核心程序元素而具有家族相似性:略式程序的目的不是解纷,而是迅速形成执行名义;不对主诉案件进行完整、实质审理即作出裁判;其裁判有形式确定力和执行力,没有既判力。略式程序与普通程序相通,但不依附于诉讼程序而独立运行。它在程序标的、程序结构、审理方式和裁判效力上与非讼程序有本质区别。略式程序适合于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实质争议、对及时实现权利或寻求预防性保护有迫切需要的案件。其运行机理遵循实体权利逻辑。为确保程序正当性,略式程序保障当事人法定听审权,并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当事人的异议构成实质争议的应当终结程序。
关键词:略式程序;简易程序;非讼程序;家族相似;最低限度程序保障;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樓 發表于:2024-3-21 16:34
吴英姿《民事禁令程序构建原理》
中国法学. 2022(02)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不能满足民事禁令制度的程序规范需要。临时禁令程序是一种独立的程序,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属性,其目的不在解纷,而在于维系权利现状。普通程序无法适应禁令快速反应的需要。非讼程序与禁令程序的本质特征不相契合。诉讼与非讼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因理论缺陷无法为禁令程序构建提供理论支持。略式程序契合禁令程序简速裁判的要求。申请人启动禁令程序应当提供表面证据确凿的事实。法院无需对本案进行完整、实质审理即可作出裁定,但不能突破最低限度程序保障要求。临时禁令具有形式确定力和执行力,无既判力,适用“异议—撤销”简式救济途径。禁令保证金有助于保证禁令程序的可逆性。
关键词:民事禁令程序;略式程序;表面证据;人格权禁令;知识产权禁令;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樓 發表于:2024-3-21 16:54
占善刚《科学配置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逻辑起点》
法学评论. 2022,40(02)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法学院
摘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九)项至第(十三)项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凸显了小额诉讼程序固有的程序特质,使其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一道体系化地构成了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在第一审诉讼程序的配置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承袭了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以来陈陈相因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简易审理”的法理逻辑。“简单的民事案件简易审理”不仅有违民事诉讼程序分层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民事诉讼运行的内在规律。由于诉讼标的额彰显了当事人需要裁判保护的实体权益并且具有易为当事人识别、法院判断的外部特质,科学配置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应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为逻辑起点。
关键词:一审诉讼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樓 發表于:2024-3-22 06:56
李浩《繁简分流改革视域下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研究——以N市与S市试点法院为重点》
当代法学. 2021,35(04)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为解决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长期低迷的问题,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将完善小额程序纳入改革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方式是法定适用,适用率的高低取决于法定适用的状况。法定适用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基层法院法官担心一审终审的小额程序会带来涉诉信访。在各项改革措施的综合作用下,法定适用率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当事人合意适用的状况依然不理想。小额案件的金额标准大幅度提升和小额案件的程序进一步简易化后,应当更加重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改变败诉当事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的做法,赋予当事人更有效的救济手段,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法官不愿意依职权适用和当事人不愿意合意适用的问题。
关键词:繁简分流;小额程序;适用率;法定适用;合意适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樓 發表于:2024-3-22 06:56
吴英姿《民事速裁程序构建原理——兼及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的系统推进》
当代法学. 2021,35(04)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早有把速裁程序建设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的意图。但现有改革思路未能跳出简易程序的框架,且囿于现行法的规定,速裁程序的独立性尚未证成。独立速裁程序正式制度化的前提,是揭示其不同于简易程序的本质特征。速裁程序与略式程序有很高的适配性。运用略式程序基本原理,以当事人对实体问题没有争议为前提,在审理程序、裁判效力性质、程序保障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构建独立的速裁程序规则。以速裁程序构建为抓手,系统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有助于提高改革的系统集成效应。
关键词:民事速裁程序;略式程序;繁简分流;小额诉讼程序;要素式审判;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樓 發表于:2024-3-31 07:11
南海法学. 2021,5(05)

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视阈下民事速裁机制构建的逻辑与路径

费鸣、徐丹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摘要:速裁所指的不是一种程序,而是一种机制,故完善速裁不能仅将眼光局限于"程序视角",而应当着眼于"机制视角"。当前,我国民事速裁尚未形成完备的机制,表现在:大量非速裁案件纳入速裁范围,导致"越位";速裁案件审理规则不完备,导致"错位";未针对速裁案件设置对应的审判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审级运转衔接模式,导致"缺位"。完善民事速裁机制,应设置专门的速裁法院(庭),并在中级法院设置速裁庭,实现"补位";以标的额大小作为繁简分流的首要标准,实现"归位";根据速裁案件的特点设置相应的审理规则,实现"正位"。

关键词:民事速裁机制;速裁法院;繁简分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樓 發表于:2024-4-5 19:04
和芫,马峰.小额诉讼与社会环境的关系研究——基于上世纪中叶美国的小额诉讼[J].时代法学,2019,17(04):102-109.
关键词:争议;实践;社会环境
摘要: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并非新生物,围绕小额诉讼有不少争议。饱受争议表明它备受关注,争议本身引导人们不断认识该诉讼程序。受比较法研究的启发,借鉴美国中小额诉讼的经验教训,分析相关争议和社会环境之间的联系,以及小额诉讼和社会环境的相互影响。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樓 發表于:2024-4-5 19:23
黄宣,陈清.论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性[J].时代法学,2013,11(02):42-47.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独立性;繁简分流
摘要: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具有现实基础、法理依据和程序功能,各国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区别于简易程序的立法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法》应采用在"第二编审判程序"中专章规定的立法模式建构小额诉讼程序规则,以实现案件真正的繁简分流,实现小额诉讼的低成本和高效率,进而满足民事司法大众化的时代需求。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樓 發表于:2024-4-7 08:50
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1,(03):141-153+207.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摘要:当代世界各国在民事司法改革中实行的小额诉讼程序 ,目的既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负担 ,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 ,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然而 ,这种程序受各国现行制度和司法实践以及文化背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运行情况及其效果迥然各异。当前 ,中国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 ,也开始考虑把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设想或改革目标。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 ,研究了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制度设计和运作中的原理 ,以及实践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分析了在中国的特定条件下引进小额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探讨了中国民事简易程序改革中应该注意解决和避免的问题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2樓 發表于:2024-4-11 19:29
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若干认识误区之剖析——兼论我国多元化民事简易程序体系的建构[J].中国法学,2004,(06):
关键词:简易程序;诉讼效率;误区;程序保障
摘要:本文就我国民事简易程序改革中存在的对简易程序的范围理解过于狭窄,对正规审判程序的推崇和对简易程序改革的轻视,在简易程序改革上过于关注效率而忽视程序保障等错误观念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指出我们应当从更广泛的范围理解简易程序,而不应当将简易程序的改革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且将提高效率作为主要目标。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修改所追求的目标是建构以满足当事人程序保障和程序利益为立足点的多元化的简易程序体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3樓 發表于:2024-4-11 19:36
何文燕,廖永安.我国民事简易诉讼程序之重构[J].中国法学,2002,(01):
关键词:简易程序;现状;法理基础;完善
摘要:本文认为,我国民事简易诉讼程序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诸多问题,而问题的根本在于我们对简易程序建构的法理基础缺乏应有的认识与深入的研究。本文通过简易程序建构法理基础的分析,提出了我国简易程序进一步完善和改革的具体内容。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4樓 發表于:2024-4-30 07:45
章武生.简易、小额诉讼程序与替代性程序之重塑[J].法学研究,2000,(04):31-44.
关键词:简易小额诉讼;替代性程序;比较研究;制度完善
摘要:本文在揭示简易、小额诉讼程序法理基础后 ,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立法例进行了比较 ,检讨了我国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和替代性程序的立法与实践 ,并对完善我国简易、小额诉讼程序与替代性程序的途径进行了探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樓 發表于:2024-5-5 20:11
王福华.小额诉讼与福利制度[J].中外法学,2016,28(01):116-138.
关键词:小额诉讼;小额法院;诉讼福利;社会政策;一审终审
摘要:小额诉讼制度作为改善社会成员生活状况的举措,发展于福利国家接近正义大背景之中,制度目的与诉讼规则都显现出福利化指向,其不但具有提高诉讼效率及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作用,还承载了社会政策功能。通过解决日常生活纠纷,小额诉讼程序能够提高公民生活品质,因而是社会大众需要、应得且能够平等使用的诉讼制度。基于社会正义的考量,宜对企业利用小额诉讼程序给予必要限制,建立民事与商事小额诉讼程序分置的制度。基于福利增进目标,我国宜设立以给付司法福利为任务的小额法院(法庭),由法官履行诉讼监护职能,体现社会政策照顾,通过诉讼费用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小额诉讼程序的推广适用,在程序上则体现大众化、简易化、快捷化特点。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樓 發表于:2024-5-11 21:01
李浩.论小额诉讼立法应当缓行——兼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35条[J].清华法学,2012,6(02):5-14.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订;小额诉讼;暂缓立法
摘要:小额诉讼制度是为审理和裁判小额案件设立的制度。在此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中,我国立法机关拟增设这一制度。尽管从长远看,设立这一制度可能是合理的,但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这一制度的规定看,目前设置这一制度的条件仍不成熟。设立小额诉讼制度的理论准备和实践准备仍不充分,《草案》对这一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强制适用和一审终审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限制过大,严重弱化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并可能进一步加剧诉讼实务中的强制调解,降低裁判的品质。因而,此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不宜急于规定小额诉讼制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7樓 發表于:2024-5-11 21:07
刘敏.论非讼法理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适用[J].清华法学,2011,5(03):39-45.
关键词:非讼法理;小额诉讼;程序保障
摘要:按照传统的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理论,小额诉讼程序应当适用诉讼法理。然而,小额诉讼程序完全适用诉讼法理,无法实现小额诉讼所追求的诉讼效率价值。在诉讼过程中,只有部分地适用非讼法理,才能达到简易、灵活、迅速、低成本解决小额纠纷的目的,从而实现小额诉讼的效率价值。因此,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在适用诉讼法理的同时,应当部分地适用非讼法理——职权探知主义之部分采用、直接言词原则之限制、公开原则之限制与排斥、自由证明之采用等。尽管小额诉讼程序中部分适用非讼法理,但也应当给予小额诉讼当事人一定的程序保障。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8樓 發表于:2024-5-29 23:12
毛立华.程序类型化理论:简易程序设置的理论根源[J].法学家,2008,(01):140-145.
关键词:程序类型化;正义;简易程序
摘要:简易程序设置的理论根源多是从效率的角度来阐述的,对此,本文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主张从程序的功能——正义再分配的角度入手,探讨程序设置的理论根源。通过分析,认为程序的类型化理论是程序设置在制度层面上的理论支撑,进而提出简易程序设置的理论根源也在于程序类型化理论,最终落脚于实现正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9樓 發表于:2024-6-2 23:11
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与法治社会的形成[J].法学家,2006,(05):110-117.
关键词: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接近司法;法治社会
摘要:民事简易程序与法治社会形成具有密切的关系,而简易程序在这方面的功能又往往会被人们所忽视。本文阐述了民事简易程序在法治社会形成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对我国法院简易程序存在的机能不健全以及由于诉讼程序的难以利用对法治社会形成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构建有助于法治社会形成的简易程序制度,使人们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地司法救济,使人们能够接近司法制度、信赖司法制度,并使法治在社会中生根等问题提出了初步建议。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0樓 發表于:2024-7-2 22:50
刘仲屹,王保民.小额诉讼程序及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完善[J].比较法研究,2012,(05):91-99.
摘要:<正>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来看,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是对近几年来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成果的一次较为全面的总结。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对小额诉讼问题展开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樓 發表于:2024-7-2 22:56
马强.美国小额法庭制度与借鉴[J].比较法研究,2011,(05):100-108.
摘要:<正>现代社会,小额纠纷广泛存在,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真正走进法院讨个说法寻求法律救济的,正是这些小额案件。"民事诉讼一方面需要具备处理大规模且复杂事件的能力,另一方面则又需要处理零星细小的事件。不平衡、繁杂的程序,造成了法院躲避小额诉讼的现象,对此应采取防止的措施。对于小额诉讼的悉心照顾,可使国民与司法在真诚的意义上相互联系,培育国民的司法根基。"〔1〕20世纪以来,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2樓 發表于:2024-7-3 23:18
章武生.实现司法高效的障碍及其对策路径研究[J].东方法学,2008,(01):50-55.
关键词:高效;司法制度;障碍;路径;简易程序
摘要:诉讼效率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制度改革中普遍关注的问题。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所带来的案件的大幅度上升,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大幅度提高司法效率成为我国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实现我国司法高效的路径主要在于:重构我国的简易程序制度,以加快诉讼程序的进程开发;增加新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来减轻诉讼机制的压力,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化、多元化和效率化;发挥共同诉讼、群体诉讼在提高效率、适用法律统一等方面的功能;加快现代科技在诉讼程序中的推广和运用的步伐。此外,尽快发展信用制度,加大故意不履行义务人的违法成本,也是实现我国司法高效的重要途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3樓 發表于:2024-7-4 07:58
李浩.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方式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2021,(12):135-148.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方式;异议与重审
摘要: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长期处于法官不敢用、当事人不愿用的状态,一审终审后败诉方只能以申请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是造成该程序被虚置的主要缘由。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中,小额案件的标的额标准大幅度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大为提升,以判决方式处理小额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多。为解除法官与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后顾之忧,使该程序真正得到这两种诉讼主体的认同,有必要在本轮《民事诉讼法》修改中调整该程序的救济方式。宜将申请再审的救济方式改为赋予不服裁判的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后,由原审法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4樓 發表于:2024-7-5 22:29
朱金高.小额诉讼制度有效运作之机理[J].法学,2014,(06):149-160.
关键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小额诉讼;强制适用;一审终审
摘要:没有发达的诉外和解、仲裁、诉外调解和高效的督促程序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没有证书诉讼、票据诉讼和支票诉讼等相邻立法,单靠小额诉讼是无法实现为法院分流减压的目标的。运用好现有规定中的诉内和解、诉讼调解、督促程序、确认调解协议和实现担保物权等程序,还是有助于该目标的逐步实现的。为了分流减压而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为了程序独立而撇开其附属的简易程序,都是违背立法本意的。小额裁判实行一审终审,且无裁判异议权或复议权,会生裁判公正性危机,但通过加强诉讼调解,允许律师代理,加强检察监督和适度放宽再审审查等合法措施,可缓解这一危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5樓 發表于:2024-7-5 22:35
郭海清.探索审判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基本边界——以小额速裁试点推动修法为例[J].法学,2013,(08):48-58.
关键词:小额速裁;立法权;法律解释权;基本审判制度
摘要:司法根据现实需要,对相关的民事审判制度作出一定的调整,但此种调整需遵循一定的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通过发布《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安排部署在全国90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做法,超出了之前我国两审终审基本审判制度的范围,构成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权的僭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审判制度,构成了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对这些内容的调整属于立法权的范围,应遵循法律保留的基本要求;如需在修法之前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可以通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形式进行,从而使得试点工作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从我国的宪法架构和法律传统(成文法传统)而言,我国属于立法权优位的法律解释模式,这决定了在我国法律制度的解释过程中,立法机关是居于主导地位,审判权处于辅助或者补充地位,审判机关的解释受到严格限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6樓 發表于:2024-7-6 20:19
汤鸣.放权抑或限权——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之反思与重构[J].法学,2007,(02):82-89.
关键词:简易程序;程序选择权;审判质量
摘要:简易程序选择权的虚置源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而非权利的确立超前于现实的需求。实证数据证明,在罔顾程序选择权下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率,造成了审判质量下降、公众司法满意度评价降低的不良后果。程序选择权的重构应当从扩大不同程序的费用差距入手。进一步扩大程序选择的范围,并不会造成权利滥用的后果,相反将有助于使权利富有实效性,契合其设置的初衷。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7樓 發表于:2024-7-6 20:35
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中的公正与效益[J].法学,2003,(08):86-91.
关键词:简易程序;诉讼效益;诉讼公正;协调
摘要:在人们的观念中 ,将简易程序与诉讼效益的提高联系起来很容易被接受 ,而将简易程序与公正价值联系起来则觉得有些牵强。事实上这种理解存在着某些误区。本文从一切制度都必须考量的两个既互相依存又有所冲突的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益———出发 ,对简易程序与诉讼效益、简易程序与诉讼公正的关系 ,以及简易程序中诉讼效益与诉讼公正的协调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8樓 發表于:2024-7-6 20:40
章武生,吴泽勇.简易程序与民事纠纷的类型化解决[J].法学,2002,(01):56-59+75.
关键词:简易程序;小额案件;类型化解决
摘要:为了提高司法制度解决纠纷的能力,以便纠纷解决在数量和质量上均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应当在民事诉讼中引入“纠纷的类型化解决”的思路。就简易程序而言,适宜以此种方式解决的案件通常具有以下三种特征之一:案情简单,用简易程序足以处理;虽然情节未必简单,但对简捷、迅速审理有特殊要求;诉讼金额较小,“不值得”使用普通程序。在简易程序的设计中,应根据各类案件的不同特征,在程序的提起以及运作的各个环节上进行繁简有别的设置,以体现类型化解决的制度优势。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9樓 發表于:2024-7-9 12:53
徐胜萍.论民事简易程序的再改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J].法商研究,2004,(05):111-116.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简易程序;民事案件
摘要:民事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适用与民事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中存在的缺憾 ,说明民事简易程序的再改进仍然需要被纳入关注的视野内。民事简易程序的再改进应当以评价民事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为切入点 ,以借鉴世界各国的民事简易程序的共同发展趋势为参考点 ,实现从理念的更新到具体内容的进一步改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樓 發表于:2024-7-9 12:57
王超.普通程序简易审质疑[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2,(03):103-108.
关键词:普通程序;简易审;司法效率;司法公正
摘要:近年来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我国许多司法机关掀起了一股普通程序简易审改革的热潮。从实践情况来看 ,该项改革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简易审改革从一开始就“先天不足” :一是简易审改革的法律依据不足 ;二是简易审的适用前提与基础于理不合 ;三是简易审改革在强调司法效率的同时并未照应到司法公正 ;四是提高诉讼效率的着眼点不能在本不该受到压缩的庭审方面大做文章 ;五是各地司法机关在改革过程中普遍存在“恣意造法”现象。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樓 發表于:2024-7-9 13:08
赵钢.略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结构[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01):
摘要:略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结构赵钢一、引言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简易程序乃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作为与普通程序相对而言、并列而存的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之立法意旨显然在于通过简化普通程序中...
 
 

回復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快捷鍵:Ctrl+Enter)
 

本帖信息

點擊數:1010 回複數:32
評論數: ?
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4-7-14 21:16
 
©2010-2025 Purasbar Ver2.0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