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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16.二审程序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08:19
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二审程序的相关资料,包括上诉、二审审理和二审裁判等内容。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樓 發表于:2024-3-22 06:26
段文波《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反思与修正》
中国法学. 2021(06)
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在续审制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则上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上诉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开庭审理却成为常态,并异化为以一审庭审笔录为中心的合议庭书面间接审理。这不仅违反了直接主义、口头主义,剥夺了当事人接受裁判的权利,而且导致二审纠错和监督一审的机能丧失。因此,二审应贯彻开庭审理原则,仅限欠缺上诉要件或就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可不开庭。二审开庭是一审的继续,仍然包括口头辩论与法庭调查两个部分。其中所获得的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与一审构成一个整体并作为二审裁判的基础。一审中形成的诉讼状态和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在二审中继续有效。
关键词:续审制;书面审;直接主义;口头辩论;法庭调查;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樓 發表于:2024-3-22 06:34
占善刚《民事诉讼撤销原判决之程序违法事由》
法学研究. 2021,43(01)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法学院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程序违法乃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原因。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应以程序违法与判决结论之间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这不仅是判决理由没有既判力的内在要求,也是对上诉以纠正错误裁判为目的的必然回应。现行民事诉讼法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为撤销原判的程序违法事由,不仅未能因应当事人的不服,也抹煞了撤销原判决与发回重审之间应有的功能界限,侵蚀了当事人的上诉利益。撤销原判决的程序违法事由应回归"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之立法设计。程序违法与判决结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可能性"标准,"民诉法解释"中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具有不可反驳地推定程序违法与判决结论之间有因果关系之意义。
关键词: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因果关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4樓 發表于:2024-3-30 19:44
南海法学. 2019,3(05)

“电梯劝阻吸烟案”二审中民事程序法难题及其破解

刘亦峰、胡佳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电梯劝阻吸烟案"二审认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引发学界广泛探讨。主要争议在:一、本案二审的审判是否超越民事案件应有的审理范围;二、二审裁判是否应受到"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限制;三、二审裁判认定本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适当。本案中,法院变更一审法律适用属职权范围之内,未超越审理范围。根据民事上诉权及处分权理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已蕴含其中,具体个案中应予适用。二审法院忽视原审被告之自由处分,减损上诉方已由一审法院支持之利益,违背该原则。且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亦过于宽泛,本案不应适用例外情形,而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最佳。

关键词:电梯劝阻吸烟案;禁止不利益变更;处分原则;公共利益;上诉请求;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5樓 發表于:2024-4-5 19:02
[8]占善刚,欧力为.论民事发回重审的应有程序违法事由[J].时代法学,2020,18(02):20-27.
关键词:发回重审;程序违法;诉讼原则;当事人利益
摘要:现行法律中民事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存在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具体程序违法情形的识别存在困难。为维护民事诉讼的安定性,减少对发回重审的滥用,应从对诉讼原则的违背与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两个维度出发,重新构建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违背当事人平等原则与违背当事人法定参与原则的程序违法情形需要发回重审,对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及审级利益的其他程序违法情形则不需要发回重审。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6樓 發表于:2024-4-5 19:15
余向阳,黄薇.机动车保险人滥用上诉权的利益考量和制度反思——以P市中院近五年交通事故案件为分析样本[J].时代法学,2018,16(05):107-113.
关键词:机动车保险人;上诉权;诉讼成本;司法数据平台
摘要:民事上诉权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程序性权利,但基于各种原因,上诉权的滥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地存在,特别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领域。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提起上诉逐取经济利益,受害者因此而遭受损失。P市中级法院近五年的数据和案例充分反映了机动车保险人滥用上诉权的现象严重,需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对该行为进行规制。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7樓 發表于:2024-4-5 19:16
]谢芳.民事二审案件分流与程序分类[J].时代法学,2017,15(05):79-88.
关键词:案件分流;二审功能;上诉模式;审理方式
摘要:民事二审案件分流和程序分类的目的在于缓和个案需求与上诉制度整体功能之间的冲突。二审案件分流的标准以上诉请求为限定条件,可分为事实问题、法律问题、程序问题三类。不同类型案件适用不同审理程序,程序分类是案件分流的必然结果和内在要求:对于提出新事实、新证据的案件,不可剥夺当事人听审机会,故而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对于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应当通过法律辩论和合议庭合议,通常适用简易开庭程序;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不进入实体审理,通过快速程序分流至原审法院审理。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8樓 發表于:2024-4-8 19:49
方斯远.我国飞跃上诉的制度构建:兼论有限三审制的改革路径[J].中国法学,2020,(05):202-222.
关键词:飞跃上诉;审级制度;许可上诉;有限三审制
摘要:我国现阶段尚不具备实行全面三审终审制的条件,但有必要通过有限三审制的试点改革,纠正对再审和提高受案标的额等改革措施的过度依赖,为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以及许可上诉标准的构建等问题的解决积累经验,为金字塔式的司法统一机制以及三审制提供制度铺垫。政策形成型飞跃上诉有助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亲历审判形成政策,克服现行法律统一与发展机制的不足,亦能避免对我国两审终审制的根本冲击,是有限三审制最合适的制度选择。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需根据我国的司法现状与改革目标量体裁衣。应当将试点范围限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区,以当事人合意作为启动要件,以一审法院的前期审核为基础,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系争法律问题的典型性和重要性裁量受理。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9樓 發表于:2024-4-8 19:58
王杏飞.对民事二审中撤回起诉的再认识[J].中国法学,2017,(03):267-285.
关键词:民事诉讼;二审;撤回起诉;另行起诉
摘要: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能否撤回起诉,是民事诉讼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实务中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8条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角度出发,允许原告在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撤回起诉。但同时规定原告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遵循民事诉讼法理与有效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应依据案件类型来分设不同的规则,即禁止原告对财产性质的案件再行起诉,对人身关系的案件,则允许原告再次起诉。无条件地允许原审被告另行起诉也不尽合理,应斟酌具体情况来决定。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0樓 發表于:2024-4-11 06:11
严仁群.二审和解后的法理逻辑:评第一批指导案例之“吴梅案”[J].中国法学,2012,(04):165-175.
关键词:和解协议;既判力的时间界限;执行条件;债务人异议之诉
摘要:二审和解后撤诉与撤回上诉皆有可能,但撤诉应受更多限制。一审判决生效后法院应依请求按法定条件立案执行,协议未履行不是立案条件。既判力"标准时"后达成的和解协议可变动判决确定的民事债权,但不能冻结或取消执行力,法院应依请求判决排除原判的部分执行力。和解协议具备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即为有效,与是否违约无关。法律已规定违约责任,不必也不应援用诚信原则。对债务人的实体异议应无选择地依实体审理程序处理。由于未能把握前述法理,"吴梅案"出现了多个问题:混同撤诉与撤回上诉,违法设置执行立案条件,错误理解生效判决和和解协议的关系,异议处理程序欠缺正当性,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裁判要点与裁判理由不符,案例名称不当。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1樓 發表于:2024-4-11 06:19
张维迎,艾佳慧.上诉程序的信息机制——兼论上诉功能的实现[J].中国法学,2011,(03):91-106.
关键词:上诉;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机会型案件;分配正义
摘要:上诉程序应是一套能够化解上诉当事人和上诉法官(或法院)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机制。如果缺乏一些足以甄别当事人信息以及传递法官始终如一依法判决信号的有效制度,上诉过程就可能存在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效应,它使得那些本应该上诉的实质性案件没有上诉,而本来不应该上诉的机会型案件反而进入了上诉法院。以一种"分配正义"的司法哲学,考察如何通过制定若干限制上诉权的具体制度以实现上诉当事人"隐蔽"信息的有效甄别,以及如何通过若干法治基础性制度的建立以实现上诉法官始终如一依法判决等相关审判信息的有效传递,不仅可以藉此合理控制上诉规模、实现上诉功能,更能在长期内消除可能导致一种无效分离均衡的逆向选择效应。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2樓 發表于:2024-4-11 19:19
陈刚.我国民事上诉法院审级职能再认识[J].中国法学,2009,(01):180-191.
关键词:上诉审;审级关系;审级职能;审判监督
摘要:我国民事上诉审是参照苏联审判监督理论建立的,上诉法院的审级职能本应是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审判决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进行审查,并据此定位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级关系。但因受诸般历史事情影响,我国民事上诉法院的此种职能至今未得到有效发挥,上级人民法院重复一审法院判案方式审理上诉案件的现象也因此未得到有效克服。藉助原始文献,重述我国民事上诉法院审查式上诉审的审级职能及设计原理,应可资立法者、学界讨论民事审级制度改革时参考。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3樓 發表于:2024-4-12 20:14
占善刚.民事诉讼撤销原判决之程序违法事由[J].法学研究,2021,43(01):89-102.
关键词: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因果关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程序违法乃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原因。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应以程序违法与判决结论之间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这不仅是判决理由没有既判力的内在要求,也是对上诉以纠正错误裁判为目的的必然回应。现行民事诉讼法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为撤销原判的程序违法事由,不仅未能因应当事人的不服,也抹煞了撤销原判决与发回重审之间应有的功能界限,侵蚀了当事人的上诉利益。撤销原判决的程序违法事由应回归"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之立法设计。程序违法与判决结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可能性"标准,"民诉法解释"中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具有不可反驳地推定程序违法与判决结论之间有因果关系之意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4樓 發表于:2024-4-16 14:57
王亚新.一审判决效力与二审中的诉讼外和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号指导案例评析[J].法学研究,2012,34(04):74-83.
关键词:执行力替代说;诚实信用原则;类似案件;参照;类型化
摘要:对指导案例2号归纳的程序规则,理论上可用"执行力替代说"来加以说明。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并明确其在法律解释中的作用亦为本案的靓点之一。指导性案例应当随时间的推移而呈现出系列性,使规则的流变和连续这两种司法实务的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此意义上,本案能够成为程序规则发展的一个起点或中间项。通过对案情基本事实多种演化形态的示例性延伸,本案程序规则的内容及其参照运用能够体现出微妙地调整变化却又保持前后一贯稳定性的独特机制和作用。本案所提炼出来的裁判规则既可能循着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化、要件化这一路径发展,也可能根据司法实务中对"撤回上诉还是撤回原审起诉"的现实问题作出的回答而演变。对指导案例2号的分析表明,可以把"类似"或"参照"等对指导性案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的关键概念逐渐地加以具体化和类型化。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5樓 發表于:2024-4-16 14:58
陈杭平.组织视角下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J].法学研究,2012,34(01):17-30.
关键词: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审判管理;发回事由
摘要:民诉法学界和实务界有关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存在较大争议,该制度成为本次民诉法修改的重要议题之一。为了形成共识,对这一问题从法解释论的角度进行阐释解说尤为必要。为了限制发回重审裁量权的滥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程序细化与加强对审判的组织管理并行的策略。不过这种"程序"与"组织"的交织并不能真正抑制裁量权滥用,反而因剥夺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而损害审判的公信力。为调整二者的相互关系,应在审判管理的组织背景下保障审判程序的自主性,恢复当事人在程序运作中的结构性位置。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6樓 發表于:2024-4-28 22:36
王福华,融天明.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检讨[J].法学研究,2007,(01):3-16.
关键词:发回重审;无害性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终局性原则
摘要:十多年来我国法院民事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率的变化表明,发回重审的适用,除取决于法律制度本身外,还与司法政策、一审法官的素质等因素紧密相关。实践中我国二审法院存在着诸多发回重审的"潜理由",如提高年度结案率、规避审判责任追究、维持上下级法院之间良好关系等。对二审法院滥用发回重审进行制约的措施应包括,在立法上将发回重审的事由限定于法律问题,在审级功能正当化的基础上使上级法院更加尊重一审判决,并赋予发回重审裁定时二审法院的自缚效力。无害性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以及终局性原则,应当成为构建以保护当事人程序利益为中心的发回重审制度的基础。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7樓 發表于:2024-4-28 22:36
邱星美,唐玉富.民事上诉审程序中的利益变动[J].法学研究,2006,(06):69-79.
关键词:上诉利益;不利益变更禁止;利益变更禁止;附带上诉
摘要: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中,上诉利益是上诉的诉讼要件或有效要件之一。在上诉程序中,是否允许变更上诉人利益,也有相应规则的约束和制衡。加之附带上诉制度的平衡作用,形成了上诉利益变与不变的复杂现象。这些法律规则体现了民事诉讼法上的当事人主义与诉讼公平理念。我国民事诉讼法上也应当设置上诉利益要件、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及附带上诉制度。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8樓 發表于:2024-4-30 22:19
陈桂明.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审制度之检讨与重构[J].法学研究,1996,(04):49-56.
摘要:<正> 上诉审是对下级法院已做裁判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上诉),由上级法院再行审理的制度。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它所做出的生效裁判具有神圣的权威。这种权威的基础一方面在于法律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在于裁判自身的公正性——这种公正性非常重要,它是法律赋予裁判强制性的基础,因而成为裁判具有权威性的根本渊源。为了保障裁判公正,各国民事诉讼法上都建立了上诉审程序,以其作为防错与纠错的机制。可以说,上诉审制度建立和运作的效果直接影响裁判的公正性。为此,本文拟探讨上诉审的功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上诉审程序(二审终审制),在功能发挥方面的利弊,提出建立三审终审制的理论构想。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9樓 發表于:2024-5-5 19:18
金印.二审和解不履行的实体后果与程序应对[J].中外法学,2024,36(01):219-240.

关键词:和解;撤回上诉;意思自治;不当执行;债务人异议之诉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执行一审判决。只有在约束双方的实体法律关系正是一审判决项下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条件下,该规则才具有实体基础。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若存在不同的实体基础,则需要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不同的规则调整二审和解不履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以及与之不同的规则的实体基础即二审和解不履行的实体后果,后者在体系上属于违约责任问题,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优先地位。若不存在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则需要适用任意性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亦即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约束双方的既不是原始争议实体法律关系,亦不是一审判决项下的实体法律关系,而仍是和解协议项下的实体法律关系。由于二审和解不履行的实体后果存在多样性,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除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确立的执行一审判决的规则,还需要不予执行一审判决、另行诉讼等规则共同调整二审和解不履行。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0樓 發表于:2024-5-5 20:14
林剑锋.设定与限制:论民事上诉审中的撤诉[J].中外法学,2015,27(03):809-825.
关键词:上诉审;撤诉;撤回上诉;撤诉要件
摘要:无论从解释论概念的应有含义出发,还是基于制度目的等考量,撤回上诉都不能等同上诉审中的撤诉,前者也不能涵盖或替代后者。否定上诉审撤诉制度的独立性或将两者混同,不仅有违民事诉讼处分权主义的基本要求,也造成我国司法实务的难题与困境。基于民事诉讼处分权原则的完整性要求,必须在撤回上诉制度之外单独设定上诉审的撤诉制度。与此同时,基于当事人平等原则、诉讼经济等因素考量,应当在撤诉要件与撤诉的法律效果方面限制原告在上诉审中的撤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1樓 發表于:2024-5-14 21:54
牛颖秀.仅就裁判理由可以上诉吗?——以上诉受理机制为中心的考察[J].法学家,2019,(02):162-170+196.
关键词:裁判理由;权利上诉;许可上诉;上诉利益
摘要:一审胜诉方因不服裁判理由提起的民事上诉,权利上诉制认为应当受理并实质审理,许可上诉制认为缺乏上诉利益应裁定驳回。两种上诉受理机制的理论基础差异,在于上诉法院的功能定位是全面监督一审裁判抑或救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裁判理由的效力范围会扩张到后诉抑或仅限于本案。不同的上诉受理机制对应着不同的上诉审理制度。我国民事上诉的理论基础和相关制度与大陆法系更为接近,因此应采取许可上诉制,并采形式不服说作为上诉利益的判断标准,仅就裁判理由上诉的应裁定驳回。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2樓 發表于:2024-5-28 18:32
江必新.民事复审程序类型化研究[J].法学家,2012,(02):100-110+178-179.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复审程序;上诉程序;再审程序
摘要:本文通过对民事复审程序概念的研究,以及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民事复审程序类型的回顾,探究了相关国家对民事复审程序予以分层的机理及其主要目标,分析了相关国家民事复审程序的困境和改革努力,提出了完善我国复审制度的建议。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3樓 發表于:2024-6-16 12:30
占善刚.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理由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5,(06):143-157.
关键词:发回重审;事实审;自行裁判;审级利益;程序瑕疵
摘要:在续审制背景下,第二审法院乃是在第一审程序的基础上续行审理程序。因此,第二审法院针对可撤销的一审判决,原则上必须自行裁判,而发回重审仅为例外。发回重审的理由包括第一审程序违法以及第一审法院判决不当两大类。为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第二审法院无论以哪种理由发回重审,均须同时满足案件有必要在第一审法院由当事人作进一步的言词辩论这一前提条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发回重审理由的设计未能凸显第二审程序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审级利益的维护,不仅有违发回重审制度之本旨,并且造成了民事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制度适用的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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