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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16.二審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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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主要放置論文、書籍等相關資料的簡介信息,供檢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二審程序的相關資料,包括上訴、二審審理和二審裁判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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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波《民事二審不開庭審理的反思與修正》
中國法學. 2021(06)
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在續審制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則上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上訴案件。但在司法實踐中不開庭審理卻成為常態,並異化為以一審庭審筆錄為中心的合議庭書面間接審理。這不僅違反了直接主義、口頭主義,剝奪了當事人接受裁判的權利,而且導致二審糾錯和監督一審的機能喪失。因此,二審應貫徹開庭審理原則,僅限欠缺上訴要件或就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可不開庭。二審開庭是一審的繼續,仍然包括口頭辯論與法庭調查兩個部分。其中所獲得的訴訟資料和證據資料與一審構成一個整體並作為二審裁判的基礎。一審中形成的訴訟狀態和當事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在二審中繼續有效。
關鍵詞:續審制;書面審;直接主義;口頭辯論;法庭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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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剛《民事訴訟撤銷原判決之程序違法事由》
法學研究. 2021,43(01)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法學院
摘要:在民事訴訟中,程序違法乃當事人不服判決的原因。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應以程序違法與判決結論之間有因果關係為要件,這不僅是判決理由沒有既判力的內在要求,也是對上訴以糾正錯誤裁判為目的的必然回應。現行民事訴訟法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作為撤銷原判的程序違法事由,不僅未能因應當事人的不服,也抹煞了撤銷原判決與發回重審之間應有的功能界限,侵蝕了當事人的上訴利益。撤銷原判決的程序違法事由應回歸"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之立法設計。程序違法與判決結論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采"可能性"標準,"民訴法解釋"中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具有不可反駁地推定程序違法與判決結論之間有因果關係之意義。
關鍵詞:程序違法;撤銷原判;因果關係;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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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法學. 2019,3(05) 「電梯勸阻吸煙案」二審中民事程序法難題及其破解 劉亦峰、胡佳 四川大學法學院 摘要:"電梯勸阻吸煙案"二審認定一審適用法律錯誤,撤銷原判,駁回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引發學界廣泛探討。主要爭議在:一、本案二審的審判是否超越民事案件應有的審理範圍;二、二審裁判是否應受到"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限制;三、二審裁判認定本案涉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適當。本案中,法院變更一審法律適用屬職權範圍之內,未超越審理範圍。根據民事上訴權及處分權理論,"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已蘊含其中,具體個案中應予適用。二審法院忽視原審被告之自由處分,減損上訴方已由一審法院支持之利益,違背該原則。且對於"公共利益"的認定亦過於寬泛,本案不應適用例外情形,而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為最佳。 關鍵詞:電梯勸阻吸煙案;禁止不利益變更;處分原則;公共利益;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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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占善剛,歐力為.論民事發回重審的應有程序違法事由[J].時代法學,2020,18(02):20-27.
關鍵詞:發回重審;程序違法;訴訟原則;當事人利益
摘要:現行法律中民事發回重審的程序違法事由存在不足,導致司法實踐中對具體程序違法情形的識別存在困難。為維護民事訴訟的安定性,減少對發回重審的濫用,應從對訴訟原則的違背與對當事人利益的損害兩個維度出發,重新構建發回重審的程序違法事由。違背當事人平等原則與違背當事人法定參與原則的程序違法情形需要發回重審,對不影響當事人實體權益及審級利益的其他程序違法情形則不需要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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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向陽,黃薇.機動車保險人濫用上訴權的利益考量和制度反思——以P市中院近五年交通事故案件為分析樣本[J].時代法學,2018,16(05):107-113.
關鍵詞:機動車保險人;上訴權;訴訟成本;司法數據平台
摘要:民事上訴權系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程序性權利,但基於各種原因,上訴權的濫用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大量地存在,特別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領域。保險公司以各種理由提起上訴逐取經濟利益,受害者因此而遭受損失。P市中級法院近五年的數據和案例充分反映了機動車保險人濫用上訴權的現象嚴重,需從立法、司法等方面對該行為進行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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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芳.民事二審案件分流與程序分類[J].時代法學,2017,15(05):79-88.
關鍵詞:案件分流;二審功能;上訴模式;審理方式
摘要:民事二審案件分流和程序分類的目的在於緩和個案需求與上訴制度整體功能之間的衝突。二審案件分流的標準以上訴請求為限定條件,可分為事實問題、法律問題、程序問題三類。不同類型案件適用不同審理程序,程序分類是案件分流的必然結果和內在要求:對於提出新事實、新證據的案件,不可剝奪當事人聽審機會,故而適用一審普通程序開庭審理;對於涉及複雜法律問題的案件,應當通過法律辯論和合議庭合議,通常適用簡易開庭程序;對於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依法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可不進入實體審理,通過快速程序分流至原審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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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斯遠.我國飛躍上訴的制度構建:兼論有限三審制的改革路徑[J].中國法學,2020,(05):202-222.
關鍵詞:飛躍上訴;審級制度;許可上訴;有限三審制
摘要:我國現階段尚不具備實行全面三審終審制的條件,但有必要通過有限三審制的試點改革,糾正對再審和提高受案標的額等改革措施的過度依賴,為事實審與法律審的分離以及許可上訴標準的構建等問題的解決積累經驗,為金字塔式的司法統一機制以及三審制提供制度鋪墊。政策形成型飛躍上訴有助於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親歷審判形成政策,克服現行法律統一與發展機制的不足,亦能避免對我國兩審終審制的根本衝擊,是有限三審制最合適的制度選擇。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需根據我國的司法現狀與改革目標量體裁衣。應當將試點範圍限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巡迴區,以當事人合意作為啟動要件,以一審法院的前期審核為基礎,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系爭法律問題的典型性和重要性裁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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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杏飛.對民事二審中撤回起訴的再認識[J].中國法學,2017,(03):267-285.
關鍵詞:民事訴訟;二審;撤回起訴;另行起訴
摘要: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能否撤回起訴,是民事訴訟立法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學理上有不同的觀點,實務中也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38條從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角度出發,允許原告在徵得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與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撤回起訴。但同時規定原告撤回起訴後重複起訴的,不予受理。遵循民事訴訟法理與有效解決糾紛的現實需要,應依據案件類型來分設不同的規則,即禁止原告對財產性質的案件再行起訴,對人身關係的案件,則允許原告再次起訴。無條件地允許原審被告另行起訴也不盡合理,應斟酌具體情況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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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仁群.二審和解後的法理邏輯:評第一批指導案例之「吳梅案」[J].中國法學,2012,(04):165-175.
關鍵詞:和解協議;既判力的時間界限;執行條件;債務人異議之訴
摘要:二審和解後撤訴與撤回上訴皆有可能,但撤訴應受更多限制。一審判決生效後法院應依請求按法定條件立案執行,協議未履行不是立案條件。既判力"標準時"後達成的和解協議可變動判決確定的民事債權,但不能凍結或取消執行力,法院應依請求判決排除原判的部分執行力。和解協議具備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即為有效,與是否違約無關。法律已規定違約責任,不必也不應援用誠信原則。對債務人的實體異議應無選擇地依實體審理程序處理。由於未能把握前述法理,"吳梅案"出現了多個問題:混同撤訴與撤回上訴,違法設置執行立案條件,錯誤理解生效判決和和解協議的關係,異議處理程序欠缺正當性,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07條,裁判要點與裁判理由不符,案例名稱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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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維迎,艾佳慧.上訴程序的信息機制——兼論上訴功能的實現[J].中國法學,2011,(03):91-106.
關鍵詞:上訴;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機會型案件;分配正義
摘要:上訴程序應是一套能夠化解上訴當事人和上訴法官(或法院)之間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機制。如果缺乏一些足以甄別當事人信息以及傳遞法官始終如一依法判決信號的有效制度,上訴過程就可能存在一種"劣幣驅逐良幣"的逆向選擇效應,它使得那些本應該上訴的實質性案件沒有上訴,而本來不應該上訴的機會型案件反而進入了上訴法院。以一種"分配正義"的司法哲學,考察如何通過制定若干限制上訴權的具體制度以實現上訴當事人"隱蔽"信息的有效甄別,以及如何通過若干法治基礎性制度的建立以實現上訴法官始終如一依法判決等相關審判信息的有效傳遞,不僅可以藉此合理控制上訴規模、實現上訴功能,更能在長期內消除可能導致一種無效分離均衡的逆向選擇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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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剛.我國民事上訴法院審級職能再認識[J].中國法學,2009,(01):180-191.
關鍵詞:上訴審;審級關係;審級職能;審判監督
摘要:我國民事上訴審是參照蘇聯審判監督理論建立的,上訴法院的審級職能本應是上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一審判決是否合法和有無根據進行審查,並據此定位上下級人民法院的審級關係。但因受諸般歷史事情影響,我國民事上訴法院的此種職能至今未得到有效發揮,上級人民法院重複一審法院判案方式審理上訴案件的現象也因此未得到有效克服。藉助原始文獻,重述我國民事上訴法院審查式上訴審的審級職能及設計原理,應可資立法者、學界討論民事審級制度改革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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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剛.民事訴訟撤銷原判決之程序違法事由[J].法學研究,2021,43(01):89-102.
關鍵詞:程序違法;撤銷原判;因果關係;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摘要:在民事訴訟中,程序違法乃當事人不服判決的原因。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應以程序違法與判決結論之間有因果關係為要件,這不僅是判決理由沒有既判力的內在要求,也是對上訴以糾正錯誤裁判為目的的必然回應。現行民事訴訟法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作為撤銷原判的程序違法事由,不僅未能因應當事人的不服,也抹煞了撤銷原判決與發回重審之間應有的功能界限,侵蝕了當事人的上訴利益。撤銷原判決的程序違法事由應回歸"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之立法設計。程序違法與判決結論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采"可能性"標準,"民訴法解釋"中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具有不可反駁地推定程序違法與判決結論之間有因果關係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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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亞新.一審判決效力與二審中的訴訟外和解協議——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2號指導案例評析[J].法學研究,2012,34(04):74-83.
關鍵詞:執行力替代說;誠實信用原則;類似案件;參照;類型化
摘要:對指導案例2號歸納的程序規則,理論上可用"執行力替代說"來加以說明。引入誠實信用原則並明確其在法律解釋中的作用亦為本案的靚點之一。指導性案例應當隨時間的推移而呈現出系列性,使規則的流變和連續這兩種司法實務的需要有機地結合起來。在此意義上,本案能夠成為程序規則發展的一個起點或中間項。通過對案情基本事實多種演化形態的示例性延伸,本案程序規則的內容及其參照運用能夠體現出微妙地調整變化卻又保持前後一貫穩定性的獨特機制和作用。本案所提煉出來的裁判規則既可能循着誠實信用原則的實質化、要件化這一路徑發展,也可能根據司法實務中對"撤回上訴還是撤回原審起訴"的現實問題作出的回答而演變。對指導案例2號的分析表明,可以把"類似"或"參照"等對指導性案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的關鍵概念逐漸地加以具體化和類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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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杭平.組織視角下的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制度[J].法學研究,2012,34(01):17-30.
關鍵詞: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審判管理;發回事由
摘要:民訴法學界和實務界有關二審程序中的發回重審存在較大爭議,該制度成為本次民訴法修改的重要議題之一。為了形成共識,對這一問題從法解釋論的角度進行闡釋解說尤為必要。為了限制發回重審裁量權的濫用,我國司法實踐中採用程序細化與加強對審判的組織管理並行的策略。不過這種"程序"與"組織"的交織並不能真正抑制裁量權濫用,反而因剝奪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而損害審判的公信力。為調整二者的相互關係,應在審判管理的組織背景下保障審判程序的自主性,恢復當事人在程序運作中的結構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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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華,融天明.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制度之檢討[J].法學研究,2007,(01):3-16.
關鍵詞:發回重審;無害性原則;辯論原則;處分原則;終局性原則
摘要:十多年來我國法院民事上訴案件發回重審率的變化表明,發回重審的適用,除取決於法律制度本身外,還與司法政策、一審法官的素質等因素緊密相關。實踐中我國二審法院存在着諸多發回重審的"潛理由",如提高年度結案率、規避審判責任追究、維持上下級法院之間良好關係等。對二審法院濫用發回重審進行制約的措施應包括,在立法上將發回重審的事由限定於法律問題,在審級功能正當化的基礎上使上級法院更加尊重一審判決,並賦予發回重審裁定時二審法院的自縛效力。無害性原則、辯論原則、處分原則以及終局性原則,應當成為構建以保護當事人程序利益為中心的發回重審制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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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星美,唐玉富.民事上訴審程序中的利益變動[J].法學研究,2006,(06):69-79.
關鍵詞:上訴利益;不利益變更禁止;利益變更禁止;附帶上訴
摘要: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事訴訟中,上訴利益是上訴的訴訟要件或有效要件之一。在上訴程序中,是否允許變更上訴人利益,也有相應規則的約束和制衡。加之附帶上訴制度的平衡作用,形成了上訴利益變與不變的複雜現象。這些法律規則體現了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主義與訴訟公平理念。我國民事訴訟法上也應當設置上訴利益要件、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附帶上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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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桂明.我國民事訴訟上訴審制度之檢討與重構[J].法學研究,1996,(04):49-56.
摘要:<正> 上訴審是對下級法院已做裁判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上訴),由上級法院再行審理的制度。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它所做出的生效裁判具有神聖的權威。這種權威的基礎一方面在於法律的強制性,另一方面在於裁判自身的公正性——這種公正性非常重要,它是法律賦予裁判強制性的基礎,因而成為裁判具有權威性的根本淵源。為了保障裁判公正,各國民事訴訟法上都建立了上訴審程序,以其作為防錯與糾錯的機制。可以說,上訴審制度建立和運作的效果直接影響裁判的公正性。為此,本文擬探討上訴審的功能,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我國上訴審程序(二審終審制),在功能發揮方面的利弊,提出建立三審終審制的理論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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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印.二審和解不履行的實體後果與程序應對[J].中外法學,2024,36(01):219-240. 關鍵詞:和解;撤回上訴;意思自治;不當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 摘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號,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另一方有權要求法院執行一審判決。只有在約束雙方的實體法律關係正是一審判決項下的實體法律關係的條件下,該規則才具有實體基礎。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時,若存在不同的實體基礎,則需要與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號不同的規則調整二審和解不履行。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號以及與之不同的規則的實體基礎即二審和解不履行的實體後果,後者在體系上屬於違約責任問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優先地位。若不存在當事人的特別約定,則需要適用任意性規定確定違約責任的具體內容,亦即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約束雙方的既不是原始爭議實體法律關係,亦不是一審判決項下的實體法律關係,而仍是和解協議項下的實體法律關係。由於二審和解不履行的實體後果存在多樣性,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時,除去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號確立的執行一審判決的規則,還需要不予執行一審判決、另行訴訟等規則共同調整二審和解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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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劍鋒.設定與限制:論民事上訴審中的撤訴[J].中外法學,2015,27(03):809-825.
關鍵詞:上訴審;撤訴;撤回上訴;撤訴要件
摘要:無論從解釋論概念的應有含義出發,還是基於制度目的等考量,撤回上訴都不能等同上訴審中的撤訴,前者也不能涵蓋或替代後者。否定上訴審撤訴制度的獨立性或將兩者混同,不僅有違民事訴訟處分權主義的基本要求,也造成我國司法實務的難題與困境。基於民事訴訟處分權原則的完整性要求,必須在撤回上訴制度之外單獨設定上訴審的撤訴制度。與此同時,基於當事人平等原則、訴訟經濟等因素考量,應當在撤訴要件與撤訴的法律效果方面限制原告在上訴審中的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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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穎秀.僅就裁判理由可以上訴嗎?——以上訴受理機制為中心的考察[J].法學家,2019,(02):162-170+196.
關鍵詞:裁判理由;權利上訴;許可上訴;上訴利益
摘要:一審勝訴方因不服裁判理由提起的民事上訴,權利上訴制認為應當受理並實質審理,許可上訴制認為缺乏上訴利益應裁定駁回。兩種上訴受理機制的理論基礎差異,在於上訴法院的功能定位是全面監督一審裁判抑或救濟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裁判理由的效力範圍會擴張到後訴抑或僅限於本案。不同的上訴受理機制對應着不同的上訴審理制度。我國民事上訴的理論基礎和相關制度與大陸法系更為接近,因此應採取許可上訴制,並采形式不服說作為上訴利益的判斷標準,僅就裁判理由上訴的應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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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民事覆審程序類型化研究[J].法學家,2012,(02):100-110+178-179.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覆審程序;上訴程序;再審程序
摘要:本文通過對民事覆審程序概念的研究,以及兩大法系主要國家民事覆審程序類型的回顧,探究了相關國家對民事覆審程序予以分層的機理及其主要目標,分析了相關國家民事覆審程序的困境和改革努力,提出了完善我國覆審制度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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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剛.民事訴訟發回重審的理由比較研究[J].比較法研究,2015,(06):143-157. 關鍵詞:發回重審;事實審;自行裁判;審級利益;程序瑕疵 摘要:在續審制背景下,第二審法院乃是在第一審程序的基礎上續行審理程序。因此,第二審法院針對可撤銷的一審判決,原則上必須自行裁判,而發回重審僅為例外。發回重審的理由包括第一審程序違法以及第一審法院判決不當兩大類。為保障當事人的審級利益,第二審法院無論以哪種理由發回重審,均須同時滿足案件有必要在第一審法院由當事人作進一步的言詞辯論這一前提條件。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關於發回重審理由的設計未能凸顯第二審程序的性質以及當事人審級利益的維護,不僅有違發回重審制度之本旨,並且造成了民事司法實踐中發回重審制度適用的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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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仁強.評「民事上訴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J].法學,2001,(08):51-53+64.
關鍵詞:民事訴訟;上訴;不利益
摘要:很多學者就確立民事上訴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提出自己的觀點和種種依據,其中最根本的理由就是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然而事實上卻都忽視了上訴審的續審性質,走向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和依法處分原則的對立面,混淆了訴訟利益與訴訟請求的區別,且不利於法院訴訟效率的提高等,這可能會導致走向另一個極端,妨礙法院審判權的正常運行。文章還對刑事訴訟上訴不加刑原則的理論基礎作了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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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愛瑩,沈慶中.民事案件二審審理的範圍[J].法學,1992,(01):
摘要:<正> 如何正確劃定二審案件的審理範圍,是直接關係到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權如何行使的問題,也是關係到當事人權益的保護問題。一、民事訴訟法關於二審案件審理範圍的修改根據新民訴法規定,二審案件的審理範圍是: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這個範圍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審理內容既包括事實審也包括法律審;二是審理範圍受上訴範圍的限制。至於為什麼要作這樣的修改,本人認為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二審程序不是一審程序的簡單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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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仁群.禁止不利變更原則之教義學分析——兼評「勸煙猝死案」[J].法商研究,2019,36(06):150-162.
關鍵詞:禁止不利變更原則;公共利益;處分原則;程序正義;附帶上訴
摘要:基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23條的深入解讀,可知它們是否包含禁止不利變更原則是不確定的。從現行法下的處分原則也無法導出該原則。通過結合案情做細化分析、訴諸法的任務、排除不當觀念、做適當類比、考慮解釋者所處的時代背景等方法可以對案件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作相對確定的把握,並可大致認定"勸煙猝死案"的判決涉及公共利益。現行法未規定更關乎公平正義的附帶上訴,因此禁止不利變更原則即便存在也是"片面"的,不能以背離它為由否定正確的二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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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敏.論我國民事訴訟二審程序的完善[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學院學報),2001,(06):32-38.
關鍵詞:民事訴訟;二審程序;附帶上訴;第二審反訴
摘要:改革和完善我國的上訴程序 ,應當理順第二審與第一審的關係 ,將一、二審關係定位為續審主義 ,並將事實審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審。為了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應當確立附帶上訴制度 ;完善上訴程序中的反訴 ,如果當事人願意放棄審級利益 ,在第二審同意他方提起反訴的 ,上訴法院應尊重當事人雙方的選擇 ,對一方當事人提起的反訴進行審理 ,而不應當發回重審。改進第二審的裁判 ,規定「移送裁判」 ,即如果第一審法院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決 ,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明確確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第二審法院不得變更第一審判決 ,導致對當事人更加不利 ;改進「發回重審」之裁判 :其一 ,以「第一審訴訟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事由 ,其二 ,對於第一審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 ,在不損害當事人審級利益的前提下 ,第二審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由自己審判 ,其三 ,當事人雙方可以合意決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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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敏.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制度之探討[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1,29(02):143-148.
關鍵詞: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審級利益;聽審請求權;程序選擇權
摘要:我國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制度的設計和運作尚存在比較多的問題。該制度的設計與運作應當以維護當事人的審級利益,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維護當事人的系爭外利益,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為指導思想。基此,在完善我國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制度時,應當重新設定發回重審的法定事由,增設發回重審的條件,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規定發回重審裁定中判斷理由的法律效力,明確界定重審的審理範圍,限制發回重審的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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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浩,楊瑞.論民事上訴立案的實質性要件──從上訴利益的角度分析[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7,(01):121-126.
關鍵詞:民事上訴;上訴利益;訴訟制度
摘要:上訴利益是訴之利益在上訴階段的具體表現。作為上訴被受理的條件,對上訴利益的判定將直接決定着當事人提起的上訴能否得到法院的受理。我國台灣地區及其他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訴訟法理均認為,被提起上訴的一審裁判須對上訴人不利益,即上訴人提起上訴應有上訴利益,從而給上訴設置了一個較高的准入門檻。但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並沒有明確規定上訴的條件,由此造成當事人對上訴權的濫用,其危害甚大。上訴利益標準的確立在我國具有現實必要性,應通過相關制度加以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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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偉,廖永安.論我國民事訴訟一審與上訴審關係之協調與整合[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2,(06):105-113.
關鍵詞:一審;上訴審;訴訟程序;司法制度
摘要:民事訴訟公正與效率的實現 ,離不開民事訴訟程序機制的科學建構 ,尤其是程序機制彼此之間的協調與整合。在我國現行民事訴訟一審與上訴審運行現狀的基礎上
,應當進一步完善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建構 ,正確理順二者的關係
,確保一審事實審的中心地位 ;適當限定上訴條件 ,進一步理順一審與上訴審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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