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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17.审判监督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08:24
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资料,包括再审启动和再审审理程序等内容。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樓 發表于:2024-3-21 16:32
张卫平《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性质目的与行使逻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2,40(05)
烟台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再审无疑是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特别关注的热点、重点领域。由于再审监督权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再审制度具有了不同于国外再审制度的特殊构造,也就形成了当事人再审诉权与法院再审监督权、检察再审监督权并存、交错的状态。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在性质、目的、行使的逻辑上都有所不同。以往的研究往往忽视了这一方面,导致人们对两种不同权利/权力行使逻辑理解上的误解,也就必然导致对再审诉权和再审监督权处置的错误;尤其是忽视了再审监督权在行使中对政治性、社会性因素的考量,误以再审诉权的逻辑理解再审监督权的行使。一旦正确认识了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的性质和行使的不同逻辑,就能够按照彼此的逻辑作出正确处理;才能有意识地衡平和协调两者的关系,有利于充分、合理地达成制度设置的目的。
关键词:再审;再审之诉;再审诉权;再审监督权;民事检察监督;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樓 發表于:2024-3-21 17:04
范怡倩《论民事再审之案件运行态势及制度完善》
法学论坛. 2023,38(06)
范怡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民事再审案件数量和结构均发生重大变化,已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法院审理案件占比最多的民事案件。民事再审案件具有不同于一审、二审案件的特点,分析其现状可知民事再审程序应当完善制度,在科学的功能定位下,通过诉讼费收取制度调节案件总量;建立繁简分流机制,科学审理、精准纠错;完善司法解释,树立正确的裁判理念,发挥其应有的纠错功能,维护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
关键词:民事再审;案件运行态势;诉讼费收取;繁简分流;再审理念;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樓 發表于:2024-3-31 07:05
南海法学. 2021,5(01)

民事再审启动程序一元化机制构建

郭勇辉

同济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的民事再审启动程序实行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分别都可以启动的三元机制,在民事诉讼制度中,造成了制度之间、权利(力)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冲突,极大地影响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定位和性质。在本质上,民事再审程序应该属于法律监督程序,因此,应当重新审视和构建当前民事再审启动程序,由当前的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三元启动机制转变为检察院单独启动的一元机制。只有这样,我国的二审终审制才能真正保持一个二审程序和一个再审程序这样一种基本制度设计不被异化。也只有这样,民事诉讼程序才能在纠正判决错误,维护法院判决既判力权威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

关键词:民事再审;检察院;启动程序;一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樓 發表于:2024-3-31 07:09
南海法学. 2021,5(04)

民事检察监督启动机制实证研究——以贵州省Q自治州检察院50件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为样本

李群芳1范思力2

1.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2.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摘要:当前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既表现为对审判执行处理结果的合法性监督,又表现为对审判执行人员行为的合法性监督。从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情况看,当前民事检察监督启动仍以申请监督为主,依职权启动为辅,启动事由偏向于实体问题、倾向于书面审查,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当事人没有明显弱势一方。与此同时,民事检察监督启动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检察官过于沉迷法官角色,没有以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为前提克制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对审判执行人员、当事人行为合法性的调查核实弱化,民事案件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界定不清晰等。下步建议从构建民事检察监督基本事实判断指引、突出司法程序合法性调查核实的必要性、合理界定民事检察监督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启动机制。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启动机制;案件办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樓 發表于:2024-4-5 19:11
占善刚,薛娟娟.“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不应作为再审事由[J].时代法学,2019,17(01):16-22.
关键词:辩论权;再审事由;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摘要:通过查找案例和数据统计发现"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再审事由在具体适用中暴露出诸多问题,表明其不应作为一项独立再审事由:首先,因其无统一识别判断标准导致在实践中适用极为混乱,存在相同情形区别对待、法院肆意引用诉讼指挥权予以否定、对"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不予重视及仍将剥夺辩论权启动再审的缘由归结为实体原因等一系列不规范情形;其次,因我国采用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当事人享有的辩论权对裁判形成无实质影响力,该再审事由的确立价值微小;最后,通过该再审事由保护的权益可被"违法缺席判决"等事由涵括,其无独立存在必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樓 發表于:2024-4-6 07:29
张剑文,李清伟.对调解书的检察监督:角色、范围及实现[J].时代法学,2013,11(02):48-56.
关键词:恶意调解;调解自动履行率;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建议
摘要:检察机关对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权限已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认,须关注的是如何使此项制度发挥实际效用,实现对调解书的有效监督。民事调解检察监督是对问题调解案件的救济渠道之一,也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途径之一,是对虚假诉讼恶意调解案件的最重要监督手段。从民诉法条文解释和实践层面的共识来看,检察监督无法也不应限定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对于调解监督实践面临的包括主动发现案件、审查案件时间延长、检察建议效力缺乏刚性、案件量增加的挑战等难题,应采取建立通报机制、民事检察一体化办案、区分抗诉与检察建议适用案件类型、优化考核机制等措施予以应对。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樓 發表于:2024-4-6 07:31
肖森华.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法律思考[J].时代法学,2012,10(05):59-64.
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发回重审
摘要:民事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再审程序有着存在在先的生效裁判,这是探讨再审程序任何问题的根本基点。对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不能仅置于二审程序框架下,虽然二者具有相似的地方,但并不等同,而应有自己的性质要求。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樓 發表于:2024-4-6 08:11
汤维建.从模式比较的视角看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时代法学,2006,(04):5-13.
关键词:再审模式;理念变迁;机制转换
摘要:对我国再审制度的反思性探讨和立法建言性探讨已经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本文试图另辟蹊径,通过对再审模式的概括和比较,来研究我国再审制度的改革问题,由此也试图揭示出再审制度的文化、制度基础与背景及其变迁的基本规律和轨迹。笔者认为,再审模式有三种,这就是政策形成型再审模式、私权保障型再审模式和程序救济型再审模式,分别由我国、大陆法国家以及英美国家所代表。我国目前的再审制度属于政策形成型,但这种再审模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需要加以改变。改变的基本方向是以程序救济型再审为主的综合模式。为了完成这种转变,需要在理念和机制两个层面上予以推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樓 發表于:2024-4-7 08:52
段文波.民事再审之诉“二阶化构造”的程序重塑[J].中国法学,2024,(02):64-84.
关键词:民事再审之诉;再审启动审查;本案再审理;审级职能定位改革
摘要: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之前,由立案庭通过裁定程序审查再审之诉的条件和事由,决定再审后方由业务庭对本案进行再审理。改革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立案二庭,将再审条件和事由的审查与本案再审理均交由业务庭进行。上述一阶化的改革不仅与诉之审判的逻辑阶段相悖,也与普通诉讼程序不相匹配,同时容易以实质性审理的结果替代形式化的审查标准,从而加剧“再审难”问题,更有侵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之虞。因此,再审之诉的审理应在程序外观上体现阶段化,遵循诉之审理的一般规律,即应由立案庭先审查诉讼要件和再审事由,在立案庭撤销原判决之后,审判庭方可进入实体审理。从程序保障的角度来讲,撤销程序应采用口头辩论方式而非书面审查方式,并由上级法院管辖以增强司法公信力;本案再审理应限于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并重新作出与原判决同一内容的新判决或改判。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1樓 發表于:2024-4-11 06:12
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法学,2012,(02):180-191.
关键词:司法决策;舆情再审;舆情风险;司法权威
摘要:李昌奎案件作为"舆情再审"的典型样本,引发我们对司法决策中舆情风险的思考。在形式合理性法治中,司法与以社会舆论为载体的民意冲突不可避免。在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构建型法治推进中,死刑案件的司法决策便是舆情风险的高发地带。由于司法权威尚未牢固树立,中国司法机关的舆情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化解司法决策中的舆情风险的根本出路在于树立司法权威,而在当下,为实现对已有司法权威的存量保护,强化司法与社会诉讼过程中的沟通机制,尤为重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2樓 發表于:2024-4-11 06:14
江必新.论民事审判监督制度之完善[J].中国法学,2011,(05):128-137.
关键词:审判监督;再审程序;再审条件;再审事由
摘要: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运行中存在着"再审难"与"再审滥"的困局。为此,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再次修订需要调整建构的理念,准确定位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坚持辩证施治的方针,注意平衡各种相关价值,同时在此过程中处理好相关的几对关系,并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启动再审主体、管辖、再审审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予以合理化改造。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3樓 發表于:2024-4-11 06:17
张卫平.再审事由规范的再调整[J].中国法学,2011,(03):62-70.
关键词:再审制度;再审事由;审判监督程序;特殊救济程序
摘要:我国民事再审制度虽然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中进行了调整,关于再审事由的修正、补充是其调整的主要内容,但从理论和实践来看,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依然存在不足,需要在本次《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中再次进行调整以进一步完善。基于此,应当在坚持再审程序为特殊救济程序的基本点上,分析再审事由调整所应考量的若干因素,并提出再审事由规定的具体修改意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4樓 發表于:2024-4-11 19:18
赵钢,刘学在.民事审监程序修改过程中若干争议问题之思考[J].中国法学,2009,(04):162-175.
关键词:再审事由;管辖;申请期限;案外人申请再审
摘要: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面临着在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可选方案中加以协调和取舍的难题。实体性再审事由虽然存在认定上的一定难度,但在我国仍有继续规定的必要;将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上提一级未必是最好的立法选择,指定再审的程序则存在一定缺陷;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区分为较短的一般期间和较长的特别期间;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很有必要,但具体规则的设计仍有必要再作完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樓 發表于:2024-4-11 19:24
王亚新.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整体的程序设计——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出发点[J].中国法学,2007,(05):181-191.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民事审判监督;涉诉信访;再审之诉
摘要:通过对最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个修正案有关内容进行考察,本文围绕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套程序整体设计的构想。这一构想充分地考虑了审判监督程序与信访制度的内在联系,力图把诉讼内的制度设计与诉讼外的相关纠纷解决机制结合起来。在程序设计上高度重视再审启动的不同途径之间、事由和程序之间、以及程序的不同阶段之间的相互协调,并努力整合制度内的各种要素。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樓 發表于:2024-4-11 19:33
张卫平.民事再审:基础置换与制度重建[J].中国法学,2003,(01):
关键词:民事;再审;基础;置换;重建
摘要:本文指出 ,我国现行再审制度是建立在审判监督权和检察监督权基础之上的 ,建构在这种权力基础上的审判监督程序没有能够与民事诉讼的特性、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整合 ,从而导致了再审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原理的紧张和冲突 ,现行再审制度运营中的若干问题大多源于这种紧张和冲突。作者认为 ,应当将再审制度的基础置换为再审诉权 ,将再审制度建立在再审诉权的基础上 ,按照诉的原理建构再审之诉。这种置换与重构不仅符合民事诉讼特性 ,也符合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要求。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7樓 發表于:2024-4-11 19:39
李浩.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1999,(03):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检法冲突
摘要:近年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检法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本文分析了检察监督实务中包括检法冲突在内的一些实际问题,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还认为,对民事诉讼实行检察监督也是一种权力,因而同样有必要防范这一权力因受腐蚀而发生异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8樓 發表于:2024-4-16 14:49
李浩.删而未除的“管辖错误”再审——基于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的分析[J].法学研究,2015,37(02):158-175.
关键词: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审事由;管辖错误;管辖权异议
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删除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这一再审事由。人们普遍认为,新法实施后,当事人已不能针对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申请再审。但在新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再审案件的诉讼实务中,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和法院对"管辖错误"进行再审并未真正消除。最高人民法院依然保留针对"管辖错误"的再审肯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保留这类再审的积极意义在于:有助于消除当事人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担忧和防范可能发生的地方保护,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有助于解决管辖规则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和统一各法院关于管辖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但保留再审也会同诉讼效率的要求相抵牾。为平衡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需要从三个方面优化处理"管辖错误"的再审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9樓 發表于:2024-4-16 14:52
李浩.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J].法学研究,2014,36(03):130-147.
关键词: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摘要:对民事调解书进行检察监督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也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新任务。对调解书的监督与对判决、裁定的监督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只有充分认知和把握两者的区别,对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才能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中的"调解书",解释上应包括调解笔录、司法确认裁定书,但不包括仲裁调解书。对调解书的监督,应当采用依职权监督的方式。授权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的规定属于法律中的一般性条款,检察机关正确实施监督的关键在于恰当界定调解书是否损害这两种利益。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采用目的性扩张的解释方法,调解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损害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也应当视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案外人利益的虚假诉讼的调解书,也应成为监督的对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时,还应注意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一些情况下难以精确地界定和区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0樓 發表于:2024-4-28 22:32
李浩.管辖错误与再审事由[J].法学研究,2008,30(04):83-95.
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事由;管辖错误;地方保护;补充性原则
摘要:是否应当把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民诉理论界存在争议。学者们对这一再审事由的批评存在合理性,但把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是与中国当下的国情相契合的,有助于抑制因违法管辖引起的地方保护。应当特别关注违反专属管辖、违反专门管辖、违法下放管辖权、规避级别管辖、受理明显无管辖权的诉讼、曲解案件性质受理诉讼这六类管辖错误的行为。管辖错误发生在诉讼的起始阶段,针对这一具有特殊性的再审事由有必要设置特殊的程序规则。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樓 發表于:2024-4-30 07:44
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J].法学研究,2000,(05):90-101.
关键词:再审程序;改造重构;再审之诉
摘要:构建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思想应从“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转换为兼顾纠正错误裁判与保持生效裁判的稳定。改造这一程序的具体路径是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 ,完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 ,建立规范的再审之诉 ,重构再审的法定事由。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2樓 發表于:2024-4-30 07:44
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J].法学研究,2000,(05):102-113.
关键词:民事再审;法定事由
摘要:民事再审事由应当法定化。再审的法定事由应包括 :裁判主体不合法 ,裁判依据不合法 ,违反法定程序。法定的再审事由应当明确具体 ,而且与再审的实体有直接联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3樓 發表于:2024-4-30 07:47
景汉朝,卢子娟.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J].法学研究,1999,(01):
摘要:所谓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为了保障法院裁决的公正,使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得以纠正而特设的一种再审提起和审理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审判实践中也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它对保障当事人的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4樓 發表于:2024-5-5 20:03
宋小海.论民事抗诉制度新构造与典型民事诉讼的原理相融性[J].中外法学,2016,28(06):1634-1645.
关键词:民事抗诉制度;典型民事诉讼;新构造;原理相融
摘要:民事抗诉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学界质疑民事抗诉系检察权"介入"民事诉讼,与传统的以两造当事人平等对席、法官居中裁判的等腰三角形结构为基本样式之典型民事诉讼的原理不相融。从构造层面分析,1991年《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民事抗诉制度属于"两阶构造",确实存在前述问题。但经过2007年和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民事抗诉制度形成了全新的"五阶构造",包含了前后相续的双等腰三角形的关系结构。新构造下的民事抗诉制度与再审之诉制度在程序构造和通行原则上遵循同样的原理,表明民事抗诉制度新构造与典型民事诉讼存在着原理相融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5樓 發表于:2024-5-5 20:31
宋小海.论民事抗诉制度的程序法定位基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分析[J].中外法学,2010,22(04):564-575.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6樓 發表于:2024-5-5 20:35
刘家兴.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回顾与思考[J].中外法学,2007,(05):622-626.
摘要:<正>民事案件种类众多,情况复杂,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官审结的民事案件,都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完全正确无误,有的可能在认定事实上有误,有的可能在适用法律上有误,有的可能在运用法定程序上有误,即使在有些国度法官不负责认定事实,但不能说在适用法律、运用程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7樓 發表于:2024-5-11 20:58
潘剑锋.程序系统视角下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J].清华法学,2013,7(04):24-33.
关键词:民事再审;程序关系;特殊性;终局性
摘要:《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的正式施行,使民事再审程序面临着制度内部和外部关系等方面的新问题、新挑战。以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两大系统为观察线索,在再审程序与一审普通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严格限制一审审结的案件适用再审,并扭转再审程序的依附性和非终局性;在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进一步强化特殊救济与通常救济之间的本质性差异,矫正两类程序在核心功能配置、适用范围界分等方面的混同、重叠和错位;在再审程序与新增型非讼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遵循非讼法理,避免再审制度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张,维护非讼程序救济机制的"个性化"配置;在再审制度的总体构建和具体适用方面,应当践行比例原则、利益权衡原则、穷尽其他救济原则等理念,逐步回归再审的特殊性、例外性和严格性本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8樓 發表于:2024-5-14 21:50
刘东.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则研究——以《民诉法解释》第301、302条为中心[J].法学家,2020,(02):149-159+195-196.
关键词:再审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矛盾裁判;程序合并;程序规则
摘要: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为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设定了不同的要件,使得两类诉讼程序所涉及的基本要件事实存在着较大差异。即便再审程序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就同一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作出不同的处理,也不能将之定性为矛盾裁判。因为对矛盾裁判的认定须同时结合裁判主文以及裁判理由进行,而要件事实的判断是裁判理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唯有当存在作出矛盾裁判的风险时,才有必要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其余情况下法院可分开审理。而程序合并后法院对当事人及第三人已实施诉讼行为的处理,应当符合程序保障的要求。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9樓 發表于:2024-5-14 21:57
吴英姿.“再审之诉”的理论悖论与实践困境——申请再审权性质重述[J].法学家,2018,(03):139-153+195.
关键词:再审之诉;申请再审权;程序异议权;审判监督程序;指导案例第7号
摘要: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构建民事"再审之诉"的观点在理论与实务界获得了高度的共识。但是,再审之诉所隐含的理论悖论没有得到正视;经历两度修改的审判监督程序在实践中并没有达到修法预期,依旧深陷再审难与再审滥的泥潭。与诉权的绝对性、不能附加条件的基本权利属性不同,申请再审权在性质上属于诉讼权利,且不同于上诉等基础性程序异议权,是一种非常异议权。该属性与既判力原理、再审程序补救功能具有高度的匹配性,应当以此为法理基础重述再审制度构建原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樓 發表于:2024-5-14 22:32
李浩.不予再审“管辖错误”后遗留问题研究[J].法学家,2017,(02):128-137+181.
关键词:民事诉讼;管辖错误;再审
摘要:依现行法规定,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已不再审查。将"管辖错误"排除出裁定的再审范围后,作为例外,仍有必要对关涉仲裁协议和外国法院管辖这两类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再审。当事人以包括"管辖错误"在内的多项事由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时,如判决本身不存在错误,无需再对管辖问题进行审查,但判决本身存在错误时,仍有必要对管辖是否错误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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