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資料庫】17.審判監督程序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資料庫主要放置論文、書籍等相關資料的簡介信息,供檢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審判監督程序的相關資料,包括再審啟動和再審審理程序等內容。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張衛平《再審訴權與再審監督權:性質目的與行使邏輯》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2,40(05) 煙臺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事再審無疑是民事訴訟理論界和實務界特別關注的熱點、重點領域。由於再審監督權的存在,使得我國的再審制度具有了不同於國外再審制度的特殊構造,也就形成了當事人再審訴權與法院再審監督權、檢察再審監督權並存、交錯的狀態。再審訴權與再審監督權在性質、目的、行使的邏輯上都有所不同。以往的研究往往忽視了這一方面,導致人們對兩種不同權利/權力行使邏輯理解上的誤解,也就必然導致對再審訴權和再審監督權處置的錯誤;尤其是忽視了再審監督權在行使中對政治性、社會性因素的考量,誤以再審訴權的邏輯理解再審監督權的行使。一旦正確認識了再審訴權與再審監督權的性質和行使的不同邏輯,就能夠按照彼此的邏輯作出正確處理;才能有意識地衡平和協調兩者的關係,有利於充分、合理地達成制度設置的目的。 關鍵詞:再審;再審之訴;再審訴權;再審監督權;民事檢察監督;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范怡倩《論民事再審之案件運行態勢及制度完善》 法學論壇. 2023,38(06) 范怡倩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近年來,民事再審案件數量和結構均發生重大變化,已經成為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法院審理案件占比最多的民事案件。民事再審案件具有不同於一審、二審案件的特點,分析其現狀可知民事再審程序應當完善制度,在科學的功能定位下,通過訴訟費收取制度調節案件總量;建立繁簡分流機制,科學審理、精準糾錯;完善司法解釋,樹立正確的裁判理念,發揮其應有的糾錯功能,維護司法權威與司法公正。 關鍵詞:民事再審;案件運行態勢;訴訟費收取;繁簡分流;再審理念;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南海法學. 2021,5(01) 民事再審啟動程序一元化機制構建 郭勇輝 同濟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的民事再審啟動程序實行當事人、法院和檢察院分別都可以啟動的三元機制,在民事訴訟制度中,造成了制度之間、權利(力)之間,權利與權力之間衝突,極大地影響了民事再審程序的定位和性質。在本質上,民事再審程序應該屬於法律監督程序,因此,應當重新審視和構建當前民事再審啟動程序,由當前的當事人、法院和檢察院三元啟動機制轉變為檢察院單獨啟動的一元機制。只有這樣,我國的二審終審制才能真正保持一個二審程序和一個再審程序這樣一種基本制度設計不被異化。也只有這樣,民事訴訟程序才能在糾正判決錯誤,維護法院判決既判力權威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之間找到平衡。 關鍵詞:民事再審;檢察院;啟動程序;一元;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南海法學. 2021,5(04) 民事檢察監督啟動機制實證研究——以貴州省Q自治州檢察院50件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為樣本 李群芳1范思力2 1. 貴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2.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 摘要:當前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既表現為對審判執行處理結果的合法性監督,又表現為對審判執行人員行為的合法性監督。從民事檢察監督案件辦理情況看,當前民事檢察監督啟動仍以申請監督為主,依職權啟動為輔,啟動事由偏向於實體問題、傾向於書面審查,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當事人沒有明顯弱勢一方。與此同時,民事檢察監督啟動機制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檢察官過於沉迷法官角色,沒有以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權為前提克制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對審判執行人員、當事人行為合法性的調查核實弱化,民事案件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界定不清晰等。下步建議從構建民事檢察監督基本事實判斷指引、突出司法程序合法性調查核實的必要性、合理界定民事檢察監督保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完善民事檢察監督啟動機制。 關鍵詞:民事檢察監督;啟動機制;案件辦理;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占善剛,薛娟娟.「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不應作為再審事由[J].時代法學,2019,17(01):16-22.
關鍵詞:辯論權;再審事由;非約束性辯論原則
摘要:通過查找案例和數據統計發現"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再審事由在具體適用中暴露出諸多問題,表明其不應作為一項獨立再審事由:首先,因其無統一識別判斷標準導致在實踐中適用極為混亂,存在相同情形區別對待、法院肆意引用訴訟指揮權予以否定、對"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其他情形"不予重視及仍將剝奪辯論權啟動再審的緣由歸結為實體原因等一系列不規範情形;其次,因我國採用非約束性辯論原則,當事人享有的辯論權對裁判形成無實質影響力,該再審事由的確立價值微小;最後,通過該再審事由保護的權益可被"違法缺席判決"等事由涵括,其無獨立存在必要。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張劍文,李清偉.對調解書的檢察監督:角色、範圍及實現[J].時代法學,2013,11(02):48-56.
關鍵詞:惡意調解;調解自動履行率;社會公共利益;檢察建議
摘要:檢察機關對調解書進行監督的權限已為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確認,須關注的是如何使此項制度發揮實際效用,實現對調解書的有效監督。民事調解檢察監督是對問題調解案件的救濟渠道之一,也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途徑之一,是對虛假訴訟惡意調解案件的最重要監督手段。從民訴法條文解釋和實踐層面的共識來看,檢察監督無法也不應限定於特定類型的案件。對於調解監督實踐面臨的包括主動發現案件、審查案件時間延長、檢察建議效力缺乏剛性、案件量增加的挑戰等難題,應採取建立通報機制、民事檢察一體化辦案、區分抗訴與檢察建議適用案件類型、優化考核機制等措施予以應對。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肖森華.民事再審發回重審制度的法律思考[J].時代法學,2012,10(05):59-64.
關鍵詞:民事訴訟;再審程序;發回重審
摘要:民事再審程序與二審程序之間的根本區別在於再審程序有著存在在先的生效裁判,這是探討再審程序任何問題的根本基點。對民事再審發回重審制度的探討不能僅置於二審程序框架下,雖然二者具有相似的地方,但並不等同,而應有自己的性質要求。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湯維建.從模式比較的視角看我國民事再審制度的改革與完善[J].時代法學,2006,(04):5-13.
關鍵詞:再審模式;理念變遷;機制轉換
摘要:對我國再審制度的反思性探討和立法建言性探討已經成為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研究中的重要內容,本文試圖另闢蹊徑,通過對再審模式的概括和比較,來研究我國再審制度的改革問題,由此也試圖揭示出再審制度的文化、制度基礎與背景及其變遷的基本規律和軌跡。筆者認為,再審模式有三種,這就是政策形成型再審模式、私權保障型再審模式和程序救濟型再審模式,分別由我國、大陸法國家以及英美國家所代表。我國目前的再審制度屬於政策形成型,但這種再審模式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因而需要加以改變。改變的基本方向是以程序救濟型再審為主的綜合模式。為了完成這種轉變,需要在理念和機制兩個層面上予以推動。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段文波.民事再審之訴「二階化構造」的程序重塑[J].中國法學,2024,(02):64-84.
關鍵詞:民事再審之訴;再審啟動審查;本案再審理;審級職能定位改革
摘要: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之前,由立案庭通過裁定程序審查再審之訴的條件和事由,決定再審後方由業務庭對本案進行再審理。改革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撤銷立案二庭,將再審條件和事由的審查與本案再審理均交由業務庭進行。上述一階化的改革不僅與訴之審判的邏輯階段相悖,也與普通訴訟程序不相匹配,同時容易以實質性審理的結果替代形式化的審查標準,從而加劇「再審難」問題,更有侵害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之虞。因此,再審之訴的審理應在程序外觀上體現階段化,遵循訴之審理的一般規律,即應由立案庭先審查訴訟要件和再審事由,在立案庭撤銷原判決之後,審判庭方可進入實體審理。從程序保障的角度來講,撤銷程序應採用口頭辯論方式而非書面審查方式,並由上級法院管轄以增強司法公信力;本案再審理應限於當事人申請的範圍,並重新作出與原判決同一內容的新判決或改判。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徐陽.「輿情再審」:司法決策的困境與出路[J].中國法學,2012,(02):180-191.
關鍵詞:司法決策;輿情再審;輿情風險;司法權威
摘要:李昌奎案件作為"輿情再審"的典型樣本,引發我們對司法決策中輿情風險的思考。在形式合理性法治中,司法與以社會輿論為載體的民意衝突不可避免。在中國社會轉型期的構建型法治推進中,死刑案件的司法決策便是輿情風險的高發地帶。由於司法權威尚未牢固樹立,中國司法機關的輿情風險承受能力較弱。化解司法決策中的輿情風險的根本出路在於樹立司法權威,而在當下,為實現對已有司法權威的存量保護,強化司法與社會訴訟過程中的溝通機制,尤為重要。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江必新.論民事審判監督制度之完善[J].中國法學,2011,(05):128-137.
關鍵詞:審判監督;再審程序;再審條件;再審事由
摘要:現行民事審判監督程序運行中存在著"再審難"與"再審濫"的困局。為此,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再次修訂需要調整建構的理念,準確定位審判監督程序的性質,堅持辯證施治的方針,注意平衡各種相關價值,同時在此過程中處理好相關的幾對關係,並對當事人申請再審條件、啟動再審主體、管轄、再審審理程序等方面的規定予以合理化改造。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張衛平.再審事由規範的再調整[J].中國法學,2011,(03):62-70.
關鍵詞:再審制度;再審事由;審判監督程序;特殊救濟程序
摘要:我國民事再審制度雖然在2007年《民事訴訟法》的局部修改中進行了調整,關於再審事由的修正、補充是其調整的主要內容,但從理論和實踐來看,關於再審事由的規定依然存在不足,需要在本次《民事訴訟法》的全面修改中再次進行調整以進一步完善。基於此,應當在堅持再審程序為特殊救濟程序的基本點上,分析再審事由調整所應考量的若干因素,並提出再審事由規定的具體修改意見。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趙鋼,劉學在.民事審監程序修改過程中若干爭議問題之思考[J].中國法學,2009,(04):162-175.
關鍵詞:再審事由;管轄;申請期限;案外人申請再審
摘要: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修改,面臨著在不同的甚至相互衝突的可選方案中加以協調和取捨的難題。實體性再審事由雖然存在認定上的一定難度,但在我國仍有繼續規定的必要;將申請再審的管轄法院上提一級未必是最好的立法選擇,指定再審的程序則存在一定缺陷;申請再審的期限應區分為較短的一般期間和較長的特別期間;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制度很有必要,但具體規則的設計仍有必要再作完善。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王亞新.民事審判監督制度整體的程序設計——以《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為出發點[J].中國法學,2007,(05):181-191.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民事審判監督;涉訴信訪;再審之訴
摘要:通過對最近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個修正案有關內容進行考察,本文圍繞民事審判監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套程序整體設計的構想。這一構想充分地考慮了審判監督程序與信訪制度的內在聯繫,力圖把訴訟內的制度設計與訴訟外的相關糾紛解決機制結合起來。在程序設計上高度重視再審啟動的不同途徑之間、事由和程序之間、以及程序的不同階段之間的相互協調,並努力整合制度內的各種要素。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張衛平.民事再審:基礎置換與制度重建[J].中國法學,2003,(01):
關鍵詞:民事;再審;基礎;置換;重建
摘要:本文指出 ,我國現行再審制度是建立在審判監督權和檢察監督權基礎之上的 ,建構在這種權力基礎上的審判監督程序沒有能夠與民事訴訟的特性、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的一般原理整合 ,從而導致了再審制度與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和原理的緊張和衝突 ,現行再審制度運營中的若干問題大多源於這種緊張和衝突。作者認為 ,應當將再審制度的基礎置換為再審訴權 ,將再審制度建立在再審訴權的基礎上 ,按照訴的原理建構再審之訴。這種置換與重構不僅符合民事訴訟特性 ,也符合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和民事訴訟基本原理的要求。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李浩.民事訴訟檢察監督若干問題研究[J].中國法學,1999,(03):
關鍵詞: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檢法衝突
摘要:近年來,民事訴訟檢察監督中檢法之間的衝突時有發生。本文分析了檢察監督實務中包括檢法衝突在內的一些實際問題,對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見解。本文還認為,對民事訴訟實行檢察監督也是一種權力,因而同樣有必要防範這一權力因受腐蝕而發生異化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李浩.刪而未除的「管轄錯誤」再審——基於2013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書的分析[J].法學研究,2015,37(02):158-175.
關鍵詞:2012年民事訴訟法;再審事由;管轄錯誤;管轄權異議
摘要:2012年民事訴訟法刪除了"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這一再審事由。人們普遍認為,新法實施後,當事人已不能針對管轄權異議的終審裁定申請再審。但在新法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處理再審案件的訴訟實務中,當事人以"管轄錯誤"為由申請再審和法院對"管轄錯誤"進行再審並未真正消除。最高人民法院依然保留針對"管轄錯誤"的再審肯定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保留這類再審的積極意義在於:有助於消除當事人對地方保護主義的擔憂和防範可能發生的地方保護,有助於保障司法公正,有助於解決管轄規則適用中的疑難問題和統一各法院關於管轄規則的理解與適用;但保留再審也會同訴訟效率的要求相牴牾。為平衡司法公正與訴訟效率的關係,需要從三個方面優化處理"管轄錯誤"的再審程序。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李浩.民事調解書的檢察監督[J].法學研究,2014,36(03):130-147.
關鍵詞:民事調解書;檢察監督;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摘要:對民事調解書進行檢察監督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的新規定,也是我國檢察機關的新任務。對調解書的監督與對判決、裁定的監督存在多方面的差異,只有充分認知和把握兩者的區別,對民事調解書的檢察監督才能順利進行。民事訴訟法第208條中的"調解書",解釋上應包括調解筆錄、司法確認裁定書,但不包括仲裁調解書。對調解書的監督,應當採用依職權監督的方式。授權檢察機關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進行監督的規定屬於法律中的一般性條款,檢察機關正確實施監督的關鍵在於恰當界定調解書是否損害這兩種利益。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採用目的性擴張的解釋方法,調解書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嚴重違背社會公德、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利益、損害社會弱勢群體利益的,也應當視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損害案外人利益的虛假訴訟的調解書,也應成為監督的對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08條時,還應注意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在一些情況下難以精確地界定和區分。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李浩.管轄錯誤與再審事由[J].法學研究,2008,30(04):83-95.
關鍵詞:民事訴訟;再審事由;管轄錯誤;地方保護;補充性原則
摘要:是否應當把管轄錯誤作為再審事由,民訴理論界存在爭議。學者們對這一再審事由的批評存在合理性,但把管轄錯誤作為再審事由是與中國當下的國情相契合的,有助於抑制因違法管轄引起的地方保護。應當特別關注違反專屬管轄、違反專門管轄、違法下放管轄權、規避級別管轄、受理明顯無管轄權的訴訟、曲解案件性質受理訴訟這六類管轄錯誤的行為。管轄錯誤發生在訴訟的起始階段,針對這一具有特殊性的再審事由有必要設置特殊的程序規則。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李浩.民事再審程序改造論[J].法學研究,2000,(05):90-101.
關鍵詞:再審程序;改造重構;再審之訴
摘要:構建再審程序的立法指導思想應從「實事求是 ,有錯必糾」轉換為兼顧糾正錯誤裁判與保持生效裁判的穩定。改造這一程序的具體路徑是取消法院依職權發動再審 ,完善檢察機關的抗訴監督 ,建立規範的再審之訴 ,重構再審的法定事由。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張衛平.民事再審事由研究[J].法學研究,2000,(05):102-113.
關鍵詞:民事再審;法定事由
摘要:民事再審事由應當法定化。再審的法定事由應包括 :裁判主體不合法 ,裁判依據不合法 ,違反法定程序。法定的再審事由應當明確具體 ,而且與再審的實體有直接聯繫。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景漢朝,盧子娟.論民事審判監督程序之重構[J].法學研究,1999,(01): 摘要:所謂審判監督程序,是指為了保障法院裁決的公正,使已發生法律效力但有錯誤的判決、裁定得以糾正而特設的一種再審提起和審理程序,也叫再審程序。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審判實踐中也是一項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它對保障當事人的訴...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宋小海.論民事抗訴制度新構造與典型民事訴訟的原理相融性[J].中外法學,2016,28(06):1634-1645.
關鍵詞:民事抗訴制度;典型民事訴訟;新構造;原理相融
摘要:民事抗訴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訴訟制度,學界質疑民事抗訴系檢察權"介入"民事訴訟,與傳統的以兩造當事人平等對席、法官居中裁判的等腰三角形結構為基本樣式之典型民事訴訟的原理不相融。從構造層面分析,1991年《民事訴訟法》框架下的民事抗訴制度屬於"兩階構造",確實存在前述問題。但經過2007年和2012年《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民事抗訴制度形成了全新的"五階構造",包含了前後相續的雙等腰三角形的關係結構。新構造下的民事抗訴制度與再審之訴制度在程序構造和通行原則上遵循同樣的原理,表明民事抗訴制度新構造與典型民事訴訟存在著原理相融性。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宋小海.論民事抗訴制度的程序法定位基於修改後民事訴訟法的分析[J].中外法學,2010,22(04):564-575.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劉家興.關於審判監督程序的回顧與思考[J].中外法學,2007,(05):622-626.
摘要:<正>民事案件種類眾多,情況複雜,任何國家和地區的法官審結的民事案件,都不可能保證百分之百的完全正確無誤,有的可能在認定事實上有誤,有的可能在適用法律上有誤,有的可能在運用法定程序上有誤,即使在有些國度法官不負責認定事實,但不能說在適用法律、運用程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潘劍鋒.程序系統視角下對民事再審制度的思考[J].清華法學,2013,7(04):24-33.
關鍵詞:民事再審;程序關係;特殊性;終局性
摘要:《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的正式施行,使民事再審程序面臨著制度內部和外部關係等方面的新問題、新挑戰。以訴訟程序和非訟程序兩大系統為觀察線索,在再審程序與一審普通程序的關係方面,應當嚴格限制一審審結的案件適用再審,並扭轉再審程序的依附性和非終局性;在再審程序與二審程序的關係方面,應當進一步強化特殊救濟與通常救濟之間的本質性差異,矯正兩類程序在核心功能配置、適用範圍界分等方面的混同、重疊和錯位;在再審程序與新增型非訟程序的關係方面,應當遵循非訟法理,避免再審制度適用範圍的不當擴張,維護非訟程序救濟機制的"個性化"配置;在再審制度的總體構建和具體適用方面,應當踐行比例原則、利益權衡原則、窮盡其他救濟原則等理念,逐步回歸再審的特殊性、例外性和嚴格性本質。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劉東.再審吸收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規則研究——以《民訴法解釋》第301、302條為中心[J].法學家,2020,(02):149-159+195-196.
關鍵詞:再審程序;第三人撤銷之訴;矛盾裁判;程序合併;程序規則
摘要:我國立法及司法解釋為再審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啟動設定了不同的要件,使得兩類訴訟程序所涉及的基本要件事實存在著較大差異。即便再審程序和第三人撤銷之訴就同一裁判文書或調解書作出不同的處理,也不能將之定性為矛盾裁判。因為對矛盾裁判的認定須同時結合裁判主文以及裁判理由進行,而要件事實的判斷是裁判理由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唯有當存在作出矛盾裁判的風險時,才有必要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其餘情況下法院可分開審理。而程序合併後法院對當事人及第三人已實施訴訟行為的處理,應當符合程序保障的要求。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吳英姿.「再審之訴」的理論悖論與實踐困境——申請再審權性質重述[J].法學家,2018,(03):139-153+195.
關鍵詞:再審之訴;申請再審權;程序異議權;審判監督程序;指導案例第7號
摘要:對審判監督程序進行"訴權化改造",構建民事"再審之訴"的觀點在理論與實務界獲得了高度的共識。但是,再審之訴所隱含的理論悖論沒有得到正視;經歷兩度修改的審判監督程序在實踐中並沒有達到修法預期,依舊深陷再審難與再審濫的泥潭。與訴權的絕對性、不能附加條件的基本權利屬性不同,申請再審權在性質上屬於訴訟權利,且不同於上訴等基礎性程序異議權,是一種非常異議權。該屬性與既判力原理、再審程序補救功能具有高度的匹配性,應當以此為法理基礎重述再審制度構建原理。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李浩.不予再審「管轄錯誤」後遺留問題研究[J].法學家,2017,(02):128-137+181.
關鍵詞:民事訴訟;管轄錯誤;再審
摘要:依現行法規定,當事人以"管轄錯誤"為由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出的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已不再審查。將"管轄錯誤"排除出裁定的再審範圍後,作為例外,仍有必要對關涉仲裁協議和外國法院管轄這兩類管轄權異議裁定進行再審。當事人以包括"管轄錯誤"在內的多項事由對生效判決申請再審時,如判決本身不存在錯誤,無需再對管轄問題進行審查,但判決本身存在錯誤時,仍有必要對管轄是否錯誤進行審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