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庫】18.民事公益訴訟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資料庫主要放置論文、書籍等相關資料的簡介信息,供檢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民事公益訴訟的相關資料,包括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適格原告、證據與證明、訴前程序、訴訟程序等內容。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王福華《公益訴訟的法理基礎》 法制與社會發展. 2022,28(02)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摘要:以公共利益為審理對象的公益訴訟既是糾紛解決活動,也是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的政治活動,要反映特定政治道德和倫理,獲得法理支持。個人主義訴訟機制深受自由主義浸潤,其蘊含的當事人自我決定及程序保障理念成為公益訴訟制度發展的羈絆,經局部改良形成的家長式訴訟仍無法解決公益保護與公益代表間的根本性矛盾。以社群主義與公民共和主義為代表的共同體主義,雖從共同體價值和公共空間角度證成了集體程序的正當性,特別是商談主義為公益訴訟制度提供了全新的程序理念、框架與裁判方式,但「公共善」理念的抽象性限制了其理論價值。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人類命運共同體思想,為新時代我國公益訴訟制度注入了價值根據和政治倫理。在此基礎上,合理吸收各政治哲學思想,可促進公益訴訟制度實現訴訟民主、正當程序、訴訟效率等諸價值。 關鍵詞:公益訴訟;自由主義;社群主義;共和主義;以人為本;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洪冬英《「雙碳」目標下的公益訴訟制度構建》 政治與法律. 2022(02) 華東政法大學 摘要:"雙碳"目標的實現是新時代提高人類生活質量的必經之路,從國家義務出發,一是要採取自上而下相應的"減排"政策和市場交易,二是要有妥善的公益訴訟制度。公益訴訟作為保障"雙碳"目標實現的有效路徑,需要憲法、行政法、民法、社會法等不同法律部門之間的整體協調銜接。構建契合"雙碳"目標實現的公益訴訟制度,在氣候公益訴訟當事人的選擇上,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和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中的作用;在生態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上,要根據碳排放利益的特殊性,進一步明確生態損害賠償在公益訴訟制度下的運用;要逐步探索進行有限的行政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合併以及民事公益訴訟、民事私益訴訟合併,並把握好當事人適格的判斷。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需要契合"雙碳"目標,能夠為"雙碳"目標的實現提供治理性的司法保障。 關鍵詞:碳排放;公共利益;生態文明;公益訴訟;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黃忠順《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二元配置論》 當代法學. 2022,36(06)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摘要:生態環境損害責任本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調整範圍,但《民法典》已明確將其作為特殊的侵權責任加以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的民事權益損害與生態環境損害可以分別稱為生態環境私益損害與生態環境公益損害。《民法典》第1232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是以特定的被侵權人為歸屬主體的私益損害懲罰性賠償請求權,其實質是實質化了的形式性實體請求權,特定被侵權人原則上應當通過個別訴訟的形式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為解決生態環境損害補償性賠償請求權難以完全行使問題及遏制惡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立法機關應當為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另行創設形式性公益損害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並實行私益損害懲罰性賠償與公益損害懲罰性賠償雙軌制。 關鍵詞:生態環境法典;私益損害懲罰性賠償;公益損害懲罰性賠償;形式性實體請求權;外部成本內部化;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李曉倩《慈善公益訴訟制度的證立與構成》 法學評論. 2022,40(03) 吉林大學法學院 吉林大學司法數據應用研究中心 摘要:《慈善法》確立了慈善組織治理的「權力主導」規範模式,同時,受傳統大陸法系財團法人理論和制度的影響,我國慈善組織制度虛化了捐贈人與慈善組織之間的私法關係,從而導致「權力失靈」與「權利孱弱」的雙重治理困境。基於公益訴訟制度在慈善領域的適應性,慈善公益訴訟應當成為我國慈善組織治理的補充性機制。立足於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工,慈善公益訴訟可定位為慈善組織治理的「動態衡平」機制,以避免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僭越。在慈善公益訴訟的制度構成上,應當將檢察機關確立為適格原告,將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義務履行作為法院可予支持的訴訟請求,並將檢察建議作為前置程序。 關鍵詞:慈善組織;公益訴訟;檢察機關;適格原告;訴訟請求;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張明哲《論民事檢察公益訴訟的審判模式:以對抗制為中心》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2,25(01)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伴隨著檢察公益訴訟公訴化趨勢在理論上的完善與實踐中的推進,檢察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模式出現了非訴化與職權化的傾向。鑑於民事檢察公益訴訟以檢察機關作為提起民事審判的主體,以現有的的民事程序作為審判構架,二者關係如何相互調整,以實現順利銜接,是公益訴訟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對比我國刑事訴訟改革以對抗式審判模式作為主要的改革方向,"公訴"特性相對較弱的民事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在適用對抗式審判模式方面,理應存在更大空間。在對抗式審判模式的語境下,法官消極是作為其裁判中立的表像,訴訟力量平衡以求程序公正是其核心的追求,因而此處強調民事檢察公益訴訟中的對抗式審判模式,與檢察機關對檢察權能的強化發展並不矛盾。同時由於檢察機關的特點,反而可以使對抗式審判模式的缺陷在民事檢察公益訴訟中得到一定程度的治癒。 關鍵詞:公益訴訟公訴化;對抗式;審判模式;民事檢察公益訴訟;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4.積極回應黨和國家重要關切 郭小冬《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實踐爭議及理論回應》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3,41(05) 郭小冬 天津大學法學院 摘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已成為檢察機關辦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重要途徑。由於缺乏基礎理論與制度規範的支持,相關的司法實踐呈現出多樣化的形態。儘管是借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來實現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並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民事公益訴訟的簡單結合。現有的「一條兩款」難以滿足司法實踐對法律適用的需求。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建構需要釐清四對基礎關係,即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內」與「等外」、檢察機關與其他起訴主體、刑事審判與民事審判。在增加法律供給的同時,檢察機關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保持謙抑與克制,實際提起的訴訟應限定在法定範圍之內並應考慮訴的必要性。 關鍵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公益訴訟;訴的必要性;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張陳果《恢復性司法:檢察機關提起的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 清華法學. 2023,17(02) 張陳果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摘要: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的規範框架蘊含了恢復性司法的理論精神,力圖通過公法和私法協同運作實現賠償與制裁的多個制度目標。檢察機關提起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是檢察權的重要意涵,也是檢察機關作為憲法上法律監督機關性質的集中體現。 關鍵詞:個人信息;公益訴訟;法律監督機關;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胡思博《檢察機關支持民事私益訴訟的程序設計》 China Legal Science. 2023,11(02) 胡思博1,2Li Yan 1. the Procedural Law Research Institute 2. the Research Center of Basic Procuratorial Theories 摘要:現行《民事訴訟法》將支持起訴作為原則加以規定,對檢察機關支持民事私益訴訟並無具體操作規則。檢察機關對當事人進行民事私益訴訟的支持和對民事私益訴訟的監督、對民事公益訴訟的支持有著本質區別,是對當事人訴權的保障和正常訴訟構造的維護。檢察機關應秉持客觀中立的原則,通過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啟動支持措施,實現對當事人在起訴階段、庭前準備階段和審理階段的全方位支持,最終取得平衡雙方當事人訴訟能力的法律效果。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高旭《消費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的歸屬與分配——基於分配正義理念的跨法域研究》 法學. 2023(12) 高旭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消費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的歸屬和分配在實踐層面頗為混亂,收歸國庫的通行做法也受到學界的普遍質疑。懲罰性賠償數額分享制度賦予政府收取部分賠償金的權利,但該制度以私人執法為依託,其合憲性基礎與我國的公共執法模式存在偏差,無法直接移植。在公共執法模式下,將懲罰性賠償金收歸國庫面臨一系列合法性難題,難以圓融於我國的公法體系。數額分享制度以分配正義為價值指引,新近理論更加關切懲罰性賠償金的分配與使用如何更好地追求社會效益。通過對數額分享制度價值基礎及其沿革理論的借鑑,我國公共執法模式下懲罰性賠償金的歸屬及分配機制可通過接駁社會法的基本範疇予以建構:對於消費者的損失,懲罰性賠償金可作為資金來源建立社會補償機制;在權屬安排上,懲罰性賠償金不宜通過財政工具調整,應界定為社會產權並選擇適宜的組織管理形式;在國家職能層面,法院應秉持能動司法和協商性司法理念,檢察院等代表公共利益的主體應履行監督義務,共同參與建立適宜的管理模式和高效的償付程序,從而推動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的社會化轉向。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楊會新《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問題研究》
比較法研究. 2021(04)
國家檢察官學院
摘要:懲罰性賠償已經成為消費公益訴訟實踐中最重要的訴訟請求。但由於其制度功能與權利來源的模糊,導致在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歸屬以及能否與刑事罰金折抵等方面認識不一、做法各異。私人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於激勵消費者發現並制止違法行為,這也是消費者獲得超額賠償的正當性所在,而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的功能在於懲罰與威懾。在功能分化之下,如果認為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是對私人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集合行使,將面臨諸多技術難題與邏輯悖論。而在私人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之外另行設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並不會發生重複賠償的問題,且有利於制度功能的實現。
關鍵詞: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訴訟實施權;過罰相當;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南海法學. 2017,1(02) 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化之基礎 江國華、張彬 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隨著監察體制試點改革的推行,公益訴訟必定代替反職務犯罪成為檢察權威的重要來源和工作重點,因此,實現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制度化將是檢察機關的必然選擇。而從"私法自治"的角度而言,檢察機關在民事公益訴訟領域實現制度化不單是必要性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目前是否存在制度化的基礎或條件。對此,可從四個層面進行分析:一是立法基礎,即我國現行立法雖未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但從憲法、《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等相關規範中可以找到佐證;二是歷史經驗,我國早在20世紀初就已存在類似立法和相關實踐,這些歷史經驗為我們建立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制度提供了重要參考;三是域外借鑑,從域外國家檢察權起源和實踐來看,檢察機關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化是檢察權發展的必然趨勢;四是自身條件,即檢察機關所具有的地位、職能和自身素質是檢察機關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化的重要保障。 關鍵詞:檢察機關;民事公益訴訟;可行性論證;民事訴訟法;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南海法學. 2017,1(02) 環境公益訴權之權源探析——一種新型訴權的權源追溯 張祥偉 魯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伴隨著新《民事訴訟法》與新《環保法》的施行,環境公益訴訟在環境法學界備受關注。然而,環境公益訴訟訴權權源之合理性論證尚未得以完成。現有法律規定不能為其提供充足的合法性論證,理論研究不能為其提供充足的合理性論證。通過追溯訴權法定化的發展歷程推知訴權是人權內含之權利,並進而可以分為"天賦"訴權與"實施"訴權。而"天賦"訴權與"實施"訴權之界分,恰恰能夠滿足環境公益訴訟訴權權源之正當性論證需求,因此,環境公益訴訟訴權權源即人權。 關鍵詞: 訴權;環境公益訴訟;環境權;「天賦」訴權;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南海法學. 2017,1(05) 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與行政執法的潛在角色衝突及化解 劉本榮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 摘要: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是為了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其本身欲實現或保障實現的原本就是行政執法應達成的目標。但是,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既存在因手段功效與行政執法相同而可能替代行政執法的風險,也存在因手段獨特而可能導致檢察權"衝擊"行政權維護公益之主導地位的風險。避免、化解檢察民事公益訴權與行政權的潛在角色衝突,是我國檢察機關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建構面臨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 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執法;角色衝突;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南海法學. 2018,2(02) 環保公益訴訟判例中的司法方法研究——基於生態文明建設司法保護的分析與構建 孫躍 山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環境權保護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一項亟待保護的新興權利。司法是保護環境權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啟動方式為公益訴訟。通過研究環保公益訴訟典型判例,可以總結其司法方法的經驗和規律:法官綜合運用法律教義學和社科法學的司法方法來實現環境權向具體民事權利的轉化,並通過上述方法解決了對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侵權行為的構成以及侵權責任的承擔等法律問題,進而展開"法理"與"科學"相結合的裁判說理。對上述司法方法的運用經驗進行理論構建,有利於發揮典型判例的示範作用、促進司法智慧與司法經驗的沉澱與積累。 關鍵詞:環保公益訴訟;司法方法;權利具體化;法律教義學;社科法學;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南海法學. 2020,4(04) 論支持起訴時檢察機關訴訟地位的選擇——從民事公益訴訟切入 周立勤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公益訴訟的興起激活了支持起訴原則,但是各地檢察機關卻在實踐中遭遇諸多程序上的困境。爭議的產生與檢察機關在支持起訴時訴訟地位不明密切相關。檢察機關以出席庭審的方式支持起訴時討論其訴訟地位的前提。但是訴訟參加人視角下的檢察機關定位與其權能存在一定的矛盾;而從訴訟參與人視角下進行討論較為妥當。支持起訴人作為一種全新的訴訟參加人更能符合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角色定位。 關鍵詞:檢察機關;公益訴訟;支持起訴;訴訟地位;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課題組.完善海洋公益訴訟生態環境修複製度實證研究——構建以「海洋生態環境修復基地」為中心的特殊執行規則體系[J].南海法學,2023,7(06):74-83.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檢察機關成為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和資源的重要力量。海洋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構建和辦案實踐中存在執行規則缺失、案涉受損海洋生態環境修復效果不佳、替代性修復作用發揮不夠且缺乏規範性、損害賠償金收繳存在制度異化風險等問題,嚴重製約案件辦理質效,影響海洋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價值的全面充分發揮。基於此,構建以海洋生態環境修復基地為中心的特殊執行規則體系,探索建立集中異地替代性修複製度,以「系統+關鍵」「基地+基金」「司法+行政+科研」的框架體系,搭建一個海洋檢察公益訴訟執行平台解決上述實踐難題尤為重要。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楊雅妮,劉磊.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的實踐與反思——以776份判決書為基礎的分析[J].南海法學,2022,6(03):92-105.
摘要:通過對776份判決書的實證分析發現,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雖然在我國開展多年且取得了一定經驗,但迄今仍存在消費公益損害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依據不足,懲罰性賠償與罰金、行政罰款之間關係不清,懲罰性賠償金歸屬與管理模式不統一,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的計算方式不合理等困境,應儘快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設消費公益損害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理順懲罰性賠償與罰金、行政罰款之間的關係,統一懲罰性賠償金的歸屬與管理,並優化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的計算方式。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田海鑫.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理念及實施研究[J].時代法學,2022,20(05):79-90.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理念;程序;實施
摘要:《個人信息保護法》在立法層面明確規定了公益訴訟成為個人信息保護的救濟方式,但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的基礎理論及實施進路仍需深入探討。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能夠克服私益訴訟中個人與信息處理者實力不對等、維權成本高的困境,也能夠彌補行政救濟、刑事保護和現有其他公益訴訟的局限性。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應當秉持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產業發展相平衡的理念,完善訴訟程序,從而推動形成公共政策乃至社會變革。基於理論、立法、實踐的探索,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在具體實施中應著重在適格當事人、訴訟請求、管轄、證明責任、行為保全、判決效力、訴訟費用等方面進行構建。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王世進,張維婭.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銜接[J].時代法學,2020,18(02):41-45+52.
關鍵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同一性;起訴順位;管轄
摘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是繼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之後出現的新型訴訟類型,兩者在法理基礎、起訴主體、訴訟程序、訴訟標的等方面存在差異,但兩者的起訴對象均是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行為人,同時,由於兩者之間高度契合的適用範圍、同一的制度目的和程序監督功能,使得兩者之間的同一性特徵愈發明顯。法學理論界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性質認識不一,司法實務界對如何正確處理"兩訴"的做法也不統一。銜接和協調好"兩訴"應以賠償權利人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為第一順位,以社會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為第二順位,以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為第三順位,同時對管轄問題在法律層面進行統一規制。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肖琪暢.法律修訂視角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主體問題探索[J].時代法學,2019,17(01):72-79.
關鍵詞: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公民
摘要: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時增設公益訴訟制度,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也增設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2017年《民事訴訟法》再次修訂時又規定了檢察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此後,一些司法解釋也對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作了補充和細化。然而,在對法律層面和司法解釋層面的制度進行考察後,發現現有制度對民事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設計仍然存在某些問題,使得民事環境公益訴訟在實際運行中面臨著重重困境。為此,有必要採取相應措施解決之,以保障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能夠切實有效地實施。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肖愛,曾雲芳.村民委員會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研究[J].時代法學,2018,16(06):21-27.
關鍵詞:村民委員會;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
摘要: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一直被多加限制,由村民委員會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數更是屈指可數。村民委員會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具有合法性與合理性。但是基於其自身特性,村民委員會原告資格應該受一定限制。應該立法明確村民委員會原告資格,一是有利於村民委員會更好履職,二是有利於及時解決生態環境問題,三是可以降低環境公益訴訟成本。此外,村民委員會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實現應該由主要負責人以村民委員會名義起訴,還需要解決村民委員會原告資格保障條件,並完善支持起訴制度。通過這些途徑推動村民委員會主動、靈活地利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保護農村環境,並降低環境法治的社會成本。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Tao Jiapei.中國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的實踐現狀與完善路徑(英文)[J].China Legal Science,2024,12(02):77-108.
摘要:數字時代個人信息保護的司法治理逐漸成為世界各國關注的重點內容。中國2021年頒布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意味著中國邁出治理個人信息違法侵權行為的重要一步,但隨著司法治理逐步深入,各種理論與實踐問題也逐漸顯露。諸如公益訴訟治理與其他程序機制的關係、附帶型公益訴訟制度的程序設置、具體規範內容的設計等等問題亟需進一步研究和完善。有鑑於此,本研究以320份裁判文書為分析樣本,系統考察了中國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制度的實踐情況,概括歸納了具體的現實困境,從宏觀和微觀的雙重視角討論了完善中國個人信息保護司法治理的有效路徑。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胡靜.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停止侵害責任適用研究[J].中國法學,2024,(01):245-264.
關鍵詞: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停止侵害;預防性責任;侵權禁令
摘要: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預防功能通過停止侵害判決實現。停止侵害判決應適用於未來行為。停止侵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和行為損害社會公益。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是執行法律義務的公法訴訟,停止侵害判決應以相應的行政法律規範為基礎並考慮司法的特點。法院應當同時適當兼顧行政機關的思維,廣泛收集與行為和後果有關的信息,使判決不受原告訴訟請求的束縛。對於行為已經實施的情形,法院可以站在行政機關的角度預先擬制一個行政決定,然後再結合司法的特點調適得出判決內容。對於行為尚未實施的情形,當行為已經獲得準備階段的行政許可時,法院應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該許可進行審查並作出以未來行動方案為內容的停止侵害判決。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陳曉景.檢察環境公益訴訟的理論優化與制度完善[J].中國法學,2022,(04):288-304.
關鍵詞:公益;環境公益;生態共同體利益;檢察環境公益訴訟
摘要:2017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建立了現行的檢察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然而,作為公益代表人,檢察機關在保障環境公益的實踐中陷入了檢察監督區域性與生態環境整體性矛盾、損害救濟和環境風險預防背離、維護環境公益和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錯位等困局。原因在於現行檢察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基於傳統公益理論,將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環境公益混同於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環境公益區別於社會公益、國家利益,其內涵應當是生態共同體利益。完善檢察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應明確環境公益的法律地位,增加獨立於檢察環境社會公共利益訴訟和國家利益訴訟的檢察環境公益訴訟類型。同時健全生態系統整體保護的檢察監督機制,強化環境風險預防功能,構建法律監督與環境公益維護相統一的銜接機制。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劉藝.論國家治理體系下的檢察公益訴訟[J].中國法學,2020,(02):149-167.
關鍵詞:檢察公益訴訟;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司法治理;網狀治理結構
摘要:檢察公益訴訟是富含治理內涵的司法體制創新。該制度體現了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所具有的在執政黨領導下、改革與建構並重、注重社會主義公益保護、兼具國家主導與半開放性等特徵。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形成了關聯深廣、多層嵌套的複雜網狀治理結構。文章從歷時性和共時性兩個角度,剖析了檢察權與行政權、審判權、立法權和公民權的關係演變,描述了網狀結構中各主體不同的權能定位,以實現提升檢察公益訴訟的治理效能。檢察公益訴訟的治理效果明顯,表現為治理領域廣泛覆蓋、治理力度全程深入、治理主體全面帶動、治理規範充分法治化、治理方式剛柔並濟。為了實現檢察公益訴訟的治理目標,還需增強協同治理效應、完善治理機制與規範建設,並逐步提高檢察機關司法治理能力。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張旭東.環境民事公私益訴訟並行審理的困境與出路[J].中國法學,2018,(05):278-302.
關鍵詞:環境侵害;公益訴訟;私益訴訟;合併審理
摘要:我國現行環境民事訴訟基於侵害對象的差異性及公私益訴訟分野原理,在立法上分為環境(私益)侵權訴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面對同一環境侵害,環境民事公私益訴訟分離式救濟,在造成環境糾紛整體性肢解的同時,往往會誘發同一問題多次審理、訴訟效率低下、共同爭點裁判歧異、公私益相互遮蔽等司法困境。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態觀為新時代環境法治建設確立了新的目標。規範不自外於現實。環境糾紛的整體性及環境侵害發生二階段機理,映射於訴訟程序,要求通過訴的合併,實現環境民事公私益訴訟融合,審理程序採用"前階共同(基礎)事實+後階各損害事實"二階事實法律關係構造模型,打破環境公私益訴訟保護涇渭分明的格局,實現相關糾紛一次性解決。環境民事公私益訴訟合併審理理論分析和具體方案建構,為進一步研究和制定專門的環境訴訟特別程序奠定了基礎。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王明遠.論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方向:基於行政權與司法權關係理論的分析[J].中國法學,2016,(01):49-68.
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環境司法;「風險社會」模式
摘要:由於環境公共利益的特殊屬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面臨著科技性、民主性和道德風險等諸多潛在挑戰。為了應對這些挑戰,我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突出強化了司法權,並要求行政權與司法權配合,這容易使司法權突破其職權範圍,從而損害行政權和司法權之間的合理分工與權力平衡。從行政法治發展的一般經驗來看,在"夜警國家模式"到"福利國家模式"再到"風險社會模式"的過程中,行政權不斷擴張以實現對公共利益的充分保護,而司法權則關注對行政權的有效控制,確保其不偏離維護公共利益的軌道,即大體上遵循"相互尊重專長"和"行政權優先"等原則。現代環境公共事務十分複雜,需要以環境行政為主要應對手段,環境公共利益的保護須充分發揮行政權的專業性和司法權的監督作用,同時避免司法權對行政權造成不當干涉。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需要進一步完善環境行政執法,並將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主要發展方向。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熊躍敏.消費者群體性損害賠償訴訟的類型化分析[J].中國法學,2014,(01):196-210.
關鍵詞:團體訴訟;小額分散性侵害;大規模侵害;公益訴訟
摘要:在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中,因單個受害人系爭利益大小訴訟類型迥然有異:利益微小者,受害人難有起訴動力,通過受害人授權以貫徹程序保障毫無意義,須由法律直接賦予團體訴訟實施權,制止違法行為、超越填補損失成為其一般目的;利益重大者,為訴訟經濟考慮,亦有適用群體訴訟的必要,但訴訟實施權須由受害人明示授予,以保障其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補償損失、救濟個體權利仍為這類案件的主要目的。消費者群體性損害賠償訴訟的上述分化在兩大法系國家及地區主要群體性訴訟中已經顯現。以此來考察我國的群體訴訟制度,代表人訴訟制度的高成本決定了其無力救濟小額分散性利益,其在救濟大規模利益方面的困境則可通過程序保障的實質化加以緩解;公益訴訟應定位於對小額分散性利益的救濟,以契合其公益性的要求。
|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葉勇飛.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J].中國法學,2004,(05):
關鍵詞:利益;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環境權;公民訴訟
摘要:環境權是一項公益性與私益性相結合的權利。因此,既可私益訴訟,也應允許公益訴訟。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許多國家,對涉及公益的訴訟都建立了相應的訴訟機制,其中環境公益訴訟在這些規定中往往占重要地位。而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里,並無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立足之地。相反,實踐卻在急迫的呼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出現。因此,我國可借鑑外國立法模式,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法律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