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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23.涉外民事訴訟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楼 发表于:2024-3-21 08:41
資料庫主要放置論文、書籍等相關資料的簡介信息,供檢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涉外民事訴訟的相關資料,包括涉外民事訴訟程序和司法協助等內容。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楼 发表于:2024-4-2 21:48
劉陽.涉外不動產專屬管轄研究:以歐洲法院判例為視角[J].南海法學,2022,6(02):66-79.
摘要:涉外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國法院專屬管轄是衝突法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則向國際民事管轄權領域的延伸。歐盟打破了涉外不動產物權專屬管轄的絕對性,基於「三要素識別說」僅允許部分涉外不動產物權糾紛適用專屬管轄。對於涉外不動產租賃,歐盟採取「期限二分說」決定其能否納入專屬管轄的範圍。為避免涉外專屬管轄衝突的發生,歐盟將效力位階原則和先受理法院原則分別作為虛假(或不真正)專屬管轄衝突和真實專屬管轄衝突的解決方法。雖然我國涉外不動產專屬管轄的範圍與歐盟相比存在明顯的差異,但立場具有相似性,即如果訴訟與不動產有聯繫,不足以援引專屬管轄。與純國內管轄競合相反,在國際平行訴訟情形下,我國摒棄先受理法院原則,僅可見諸不方便法院原則的規定,而涉外民事專屬管轄案件不得適用後一原則,導致我國解決涉外不動產專屬管轄衝突的方法缺失,有待修補。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楼 发表于:2024-4-5 18:59
劉陽.海牙管轄權項目涉外專屬管轄之爭及中國因應[J].時代法學,2022,20(05):91-102.
關鍵詞:涉外專屬管轄;海牙管轄權項目;涉外公司訴訟;國際智慧財產權;外國判決執行事項
摘要:對於涉外專屬管轄問題,海牙管轄權項目不僅存在涉外公司訴訟專屬管轄「立」與「破」的分歧,出現國際智慧財產權傳統糾紛和國際數據智慧財產權專屬管轄之爭,而且外國判決執行事項專屬管轄呈現「贅餘說」和「維持說」兩種立場。早在二十二年前,我國《國際私法示範法》第46條提議涉外公司訴訟和國際智慧財產權有效性適用專屬管轄,但至今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編」仍未予以調整。我國對涉外公司專屬管轄宜採取「原則+例外」的立場。原則上,一般涉外公司訴訟採取特別管轄,但對《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條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公司訴訟以及《公司法(修訂草案)》需經行政批准、國家出資公司和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司事項適用專屬管轄。我國有必要增補國際智慧財產權有效性和涉及國家主權的數據智慧財產權專屬管轄。外國判決執行事項不屬於我國《國際私法示範法》和訴訟法上專屬管轄的法定類型,此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楼 发表于:2024-4-5 19:16
彭幸.論既判力對涉外民事管轄權積極衝突的協調[J].時代法學,2017,15(03):115-121.
關鍵詞:管轄權積極衝突;既判力;標準時;重複訴訟
摘要:涉外民事管轄權積極衝突的問題造成了國際民事訴訟領域的諸多困境,各國分別採用了先系屬優先原則、不方便法院原則、禁訴令等多種方法來協調這一衝突。但是以上方法大多注重於同時進行的平行訴訟,未能解決生效判決作出後的重複訴訟問題。相對而言,已有生效判決的民事爭議更要避免重複起訴,以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從既判力角度看,可以通過"區間劃分"來審視整個訴訟程序中不同階段的既判力對他國司法管轄權的影響,進而以民事判決的既判力理論為民事管轄權衝突提供協調思路。尤其是在"既判力標準時"和"判決得到承認"兩個時間節點之間,可以以既判力的效力緩和管轄權衝突。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楼 发表于:2024-4-5 19:17
甘勇.日本涉外民事管轄權立法的新發展及其啟示——兼評中國2012年《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J].時代法學,2017,15(04):93-103.
關鍵詞:涉外民事管轄權;日本新法;中國規定;完善
摘要:2011年5月2日公布並於2012年4月1日生效的日本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新法,對日本法院行使涉外民事管轄權的各種依據進行了詳盡的規定,該法既對日本有關涉外民事管轄權的判例法進行歸納總結予以法典化,同時還因應時代發展有較大創新。日本的涉外民事管轄權新法也為我國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制度的修訂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參考。我國應該樹立將涉外民事管轄權規定和國內民事管轄權規定相區分的觀念,參照日本新法的規定並結合我國過去的司法實踐,對涉外民事管轄權進行相對獨立的立法,進一步完善其內容和結構,加強我國涉外民事管轄權規定的明確性和可預見性。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6楼 发表于:2024-4-6 08:12
徐鵬.司法判決「終局性」問題研究——以內地司法判決在香港承認與執行為中心[J].時代法學,2006,(01):102-108.
關鍵詞:判決終局性;判決承認和執行;終局性標準
摘要:終局性問題成為內地判決在香港順利獲得承認執行的主要障礙。香港法院通過一系列判決建立起了針對內地司法判決終局性的完整規則體系。通過對普通法法域終局性規則晚近發展的考察,並依據普通法判決理由的確定理論,建議香港法院採納靈活的終局性標準,即判斷終局性的關鍵應在於內地司法判決是否在當事人之間創設了確定的債權債務關係。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7楼 发表于:2024-4-8 19:52
肖永平.「長臂管轄權」的法理分析與對策研究[J].中國法學,2019,(06):39-65.
關鍵詞:「長臂管轄權」;立法管轄權;司法管轄權;執法管轄權;域外適用
摘要:"長臂管轄權"是域外管轄權的美國表達,一般包括立法管轄權、司法管轄權和執法管轄權,這三者的行使基礎既有聯繫又有區別。"長臂管轄權"同時面向國際社會和國內社會,常常涉及國家之間的主權平等關係、法院與私人當事人之間的訴訟關係和私人之間的平等關係。美國法院先後從權力論、聯繫論或者方便、公平和正義論中尋找其法理基礎。在實踐中,起源於解決州際問題的"長臂管轄權"同時在民商事和刑事領域不斷向域外立法管轄權與執法管轄權擴張,其適用深受美國政治和外交政策的影響,經常違反美國承擔的國際義務、侵犯其他國家的主權,毫不顧及國際禮讓和國際法上的"合理性"要求。隨著中美關係的變化,加上"長臂管轄權"基礎本身的模糊性,美國對涉中國事項濫用"長臂管轄權"的傾向愈發明顯。我國應根據國際法規則,從借鑑與應對兩個視角以及立法、司法、執法三個層面構建我國法的域外適用法律體系。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8楼 发表于:2024-4-16 15:03
宋傑.普遍民事管轄的發展與挑戰[J].法學研究,2011,33(01):181-195.
關鍵詞:普遍民事管轄;普遍司法管轄;酷刑公約;海牙私法公約草案
摘要:普遍民事管轄源於美國1789年《外國人侵權索賠法案》。自美國聯邦法院1980年首次適用該法案以來,普遍民事管轄的理論與實踐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已發展成為與普遍刑事管轄並列的一個新領域。普遍民事管轄的發展給傳統國際法規則特別是與豁免有關的規則帶來了重大挑戰,也給大陸法系國家帶來了法律制度創新上的挑戰。中國有必要在本國法律制度中確立普遍民事管轄的相關制度,並在普遍管轄議題的全球性磋商中持更具建設性的立場。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9楼 发表于:2024-4-16 15:05
宋曉.程序法視野中衝突規則的適用模式[J].法學研究,2010,32(05):183-195.
關鍵詞:衝突規則;程序法;依職權適用;任意性適用
摘要:程序法視角和程序法原理對於分析衝突規則依職權適用抑或任意性適用的問題雖必不可少,但程序處分主義和辯論主義均不能成為衝突規則任意性適用的基礎。在法官依職權適用衝突規則的制度下,必須強化法官對衝突規則以及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釋明義務,以防發生突襲裁判,並由當事人證明外國法。只有依職權適用而非任意性適用衝突規則,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依據國際私法體系所享有的法律適用的權利。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0楼 发表于:2024-4-16 15:06
王冠璽,周翠.兩岸民事判決的認可與執行問題研究[J].法學研究,2010,32(03):134-148.
關鍵詞:區際司法協助;判決認可;確定判決;既判力;互惠對等原則
摘要:目前兩岸互相認可與執行民事判決的規定仍有諸多分歧與差異,表現在對民事確定裁判的概念與內容、國際管轄權、保障法定聽審以及兩岸法院認可判決的程序和效力等問題之上。本文認為,人民法院的確定判決應有既判力,人民法院作成的調解書應屬"民事確定裁判"的指涉範圍。解決這些問題的最佳方式,系兩岸就民事判決的相互認可與執行簽署共同協議。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1楼 发表于:2024-4-30 07:30
何其生.我國域外送達機制的困境與選擇[J].法學研究,2005,(02):126-137.
關鍵詞:域外送達;司法主權;訴訟效率;《海牙送達公約》
摘要:對近年來我國域外送達的非常態事件以及調研數據的分析表明 ,先入為主的定性和效率的低下是我國目前域外送達中的諸種問題的癥結所在。改變現狀以提高送達效率的基本思路是觀念的更新和完善有關制度。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2楼 发表于:2024-4-30 07:39
胡振傑.不方便法院說比較研究[J].法學研究,2002,(04):138-153.
關鍵詞:國際私法;不方便法院說
摘要:「不方便法院」說是指一國法院認為某個涉外案件更適合在外國審理或者本國法院不適合審理 ,而拒不行使管轄權的一種自由裁量權。它起源於英格蘭 ,後來逐漸發展成為英美國際私法上影響法院行使國際管轄權的一項重要制度。該說缺乏合理性 ,沒有統一的適用標準 ,且賦予審理案件的法官過多自由裁量權 ,很容易被當事人或者法院操縱 ,往往導致適用結果的不一致。除一些普通法國家和地區外 ,其他國家都拒絕接受該說。我國法院在審理涉外案件中也不宜適用該說。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3楼 发表于:2024-4-30 07:41
奚曉明.不方便法院制度的幾點思考[J].法學研究,2002,(01):81-92.
關鍵詞:涉外訴訟;不方便法院;適用條件
摘要:不方便法院制度是法院在涉外民商事訴訟中依當事人申請決定中止訴訟的一項制度。這一制度的概念產生於 1 7世紀 ,完善於 2 0世紀初。我國採用該制度有助於實現公平與效率 ,且不與國家主權原則矛盾 ,但應以互惠為前提。在我國適用該原則應具備受訴法院有管轄權、案件處理結果與本國利益關係不大、在程序上有異議主體等條件。法院應以不同方式對適用該原則作出裁定。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4楼 发表于:2024-5-5 20:17
郭靂.域外經濟糾紛訴權的限縮趨向及其解釋以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為中心[J].中外法學,2014,26(03):822-839.
關鍵詞:域外糾紛;管轄權;公共執法;國際禮讓;不方便法院
摘要:全球化和技術進步為法律活動帶來了深刻的變化。近年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一系列判例,以各種不同方式,在許多重要的經濟法律領域和原告起訴的多個節點,表現出限縮域外糾紛訴權的司法克制態度,其所給出的排除域外適用假設、不方便法院、國際禮讓等理由,經分析卻難以構成令人滿意的解釋。與此同時,政府監管和公共執法在證券、反壟斷等相關問題上卻表現積極。兩相對照,其消長變化反映的可能是美國在權力配置觀念支配下工具組合的實驗。關注並理解上述傾向或趨勢,正確評估與控制相關風險,對於正在大力推進"走出去"戰略的中國企業和居民而言非常重要。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5楼 发表于:2024-5-5 22:43
宋茂榮,黎宏.共建海峽兩岸區際司法協助關係[J].中外法學,1996,(02):77-78.
摘要:<正> 海峽兩岸開展區際司法協助,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解決海峽兩岸區際司法協助問題首先必須樹立「一國兩制」的思想。早在1978年,鄧小平同志就提出了「一國兩制」的構想,中國政府運用這一構想解決香港、澳門問題的成功實踐已證明它是實現祖國統一的唯一有效途徑,它也應該成為當前和今後海峽兩岸開展司法協助的指導思想。根據這一原則,兩岸間應有必要的協助、合作,但應區別於國際司法協助問題,確保這種協助途徑無害並有助於國家的統一。其次,必須樹立法域平等的思想。所謂平等,是指兩岸法域在司法協助方面的法律地位平等,這既是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原則,也是兩岸區際司法協助的基本原則。在具體的司法協助活動中,這一原則至少應體現如下二點:其一、大陸與台灣地區有關民、商事、刑事法律在特定時間內處於平等地位,兩地彼此承認在一定條件下對方法律在本區域的域外效力;其二,在兩地從事民商事活動的當事人(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上平等,其利益應同等保護。最後,必須樹立互惠互利的思想。海峽兩岸區際司法協助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跨法域訴訟的順利進行。以維護國家和當事人的得益,在跨法域的民商事和刑事訴訟中,有必要在送達司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6楼 发表于:2024-5-11 20:31
李旺,王露.外國判決效力法律適用規則的理論探析、價值考量與中國選擇[J].清華法學,2023,17(02):191-208.
關鍵詞:外國判決;判決作出國法;效力延伸論;判決承認國法;效力等同論
摘要:各國關於判決效力的規則不甚相同。一國只要承認外國判決,就需要決定適用何國法律確定外國判決在本國的具體效力內容。英國主要適用判決承認國法即法院地法確定外國判決在英國的效力。這種「效力等同論」源自主權主義,依據程序問題適用法院地法原則,並不利於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遭遇障礙。適用判決作出國法的「效力延伸論」被廣泛運用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判決公約》草案、歐盟與美國的立法司法實踐當中,以國際主義與禮讓原則作為理論基礎,能夠較好維護當事人的合理期待,促進作出國與承認國之間的互利互信。我國採用外國判決的效力等同論,基於這種規則存在的弊端,未來宜在權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考慮適用判決作出國的法律確定外國判決在我國的效力。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7楼 发表于:2024-5-14 21:40
張文亮.國際民事訴訟中的單方臨時救濟研究[J].法學家,2023,(06):117-129+194-195.
關鍵詞:單方臨時救濟;凍結令;禁訴令;保全
摘要:依單方申請而由法院徑直裁定適用的臨時救濟具有顯著的突襲效果,已成為國際民事糾紛解決中加速實現正義的重要方式。單方臨時救濟不同於雙方聽審程序下的臨時救濟,該救濟扭轉了傳統訴訟中申請人因終局救濟時延帶來的失衡窘境。然而,單方臨時救濟潛含當事人訴訟地位矯正失衡的風險,需要在實體訴求、救濟形勢及擔保提供等方面嚴格限定其要件構造,且應要求申請人承擔更高的證明及披露義務,賦予被申請人以特殊的權利保障,提供事後救濟或適用替代措施等制衡單方臨時救濟。我國現行臨時救濟立法未區分單方及雙方臨時救濟,相關實踐在寬泛意義上適用該機制導致訴訟當事人地位的不平衡。我國未來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應突出單方臨時救濟的特殊要件構造及制衡機制,架構均衡合理的單方臨時救濟。我國法院若適用禁訴令,不宜以單方保全的規定為依據,而應引入更嚴格的獨立要件。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8楼 发表于:2024-5-28 18:31
向明華.域外「送達難」困局之破解[J].法學家,2012,(06):137-153+177-178.
關鍵詞:域外送達;送達難;國際合作;送達體制
摘要:導致我國域外"送達難"的主要原因是我國域外送達的司法主權理念過時,相應的送達立法及操作機制不完善。為此應改變送達理念,明確放棄域外送達司法主權理論,重新審視我國對送達公約的有關保留,充分利用《海牙送達公約》的替代性送達方式,不斷創新國際合作模式;修改完善有關國內立法,理順送達體制,儘可能地擴大域外送達的送達人、受送達人主體範圍,明確訴訟當事人自行送達的責任,充分挖掘當事人的域外送達潛能;充分利用各種快捷送達方式,進一步加強域外送達的法律服務和其他輔助服務。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9楼 发表于:2024-6-2 23:10
杜煥芳.中國法院涉外管轄權實證研究[J].法學家,2007,(02):152-160.
關鍵詞:中國法院;涉外案件;訴訟管轄權;仲裁管轄權;實證研究
摘要:中國法院應積極行使涉外管轄權,合理解決涉外管轄權衝突,從而維護國家主權權益,保護當事人合法利益。具體來說,最高人民法院應將特別管轄因素具體化,並增加特別管轄的其他因素;擴大對協議管轄書面形式的解釋,並擴充協議管轄的範圍;區分專屬管轄的國際性和國內性,並擴充專屬管轄的範圍。同時,還應適當地採用"一事不再理"原則、不方便法院原則和必要管轄原則,充分尊重仲裁協議的有效性,處理好訴訟管轄權與仲裁管轄權的關係。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0楼 发表于:2024-7-4 07:44
黃志慧.涉外法治視域下「適當聯繫」國際民事管轄權研究[J].法學,2023,(12):176-191.
關鍵詞:國際民事管轄權;適當聯繫;涉外法治;過度管轄;體系效應
摘要: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引入了「適當聯繫」國際民事管轄權,開啟了我國適度擴張人民法院國際民事管轄權的新時代。「適當聯繫」國際民事管轄權不為國際法禁止,亦回應了國際民事管轄權理論基礎的變遷,從而構成其作為中國主體性涉外法治話語的正當性依據。在涉外法律體系建設中,「適當聯繫」國際民事管轄權具備替代國內民事管轄規則的類推適用、供給與國內法域外適用條款相銜接的司法管轄規則以及填補必要管轄權功能空缺之體系效應。從提升涉外執法司法效能出發,「適當聯繫」國際民事管轄權規範的適用,應運用利益衡量方法釐清聯繫標準的認定,並利用協調國際民事管轄權衝突的法律制度對其合理限縮。作為我國推進涉外法治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妥善實施「適當聯繫」國際民事管轄權規範,不僅有助於維護本國民商事利益,也是參與民商事爭議全球治理的重要途徑。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1楼 发表于:2024-7-4 07:49
林強.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問題法律適用論綱[J].法學,2023,(08):172-191.
關鍵詞:程序問題;實體問題;法院地法原則;法院地法;雙邊衝突規則
摘要:程序問題適用法院地法(又稱法院地法原則)因有利於維護訴訟效率,仍為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問題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最密切聯繫原則不足以撼動其地位。不過,為了避免法院通過識別操縱法律適用結果,立法者應界清實體問題與程序問題。鑑於法院地法原則有其理念上的缺陷,應考慮為其發展出兩類例外。其一,為避免涉外司法中程序與實體二分主義的缺陷,實現《民事訴訟法》第2條設定的「正確適用法律」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之目的,在必要時應允許法院適用實體問題準據法上的程序規則。其二,為矯正極端的國家本位主義傾向,更充分地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性權益,應允許發展出關於程序問題的雙邊衝突規則。此外,為追求程序問題法律適用結果的妥當性,法官應特別注意解決法院地程序規則適用過程中出現的先決問題與適應問題,必要時變通適用法院地程序規則。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2楼 发表于:2024-7-4 23:19
劉敬東.大國司法:中國國際民事訴訟制度之重構[J].法學,2016,(07):3-16.
關鍵詞:大國司法;制度設計;核心要素;中國國際民事訴訟;制度重構
摘要:與世界上發達國家特別是西方大國相比,中國國際民事訴訟制度尚顯落後,同中國的大國地位不相匹配。如何以大國司法理念推動我國國際民事訴訟制度的重構,是當前我國法治建設中一項極為重要的課題,也是中國彰顯大國地位、在全球治理中發揮大國作用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在現階段,中國應當秉承大國司法理念,借鑑大國司法核心要素,運用大國司法應具備的制度內涵完善現行國際民事訴訟制度。這是中國實現"一帶一路"、海洋強國等新時期國家戰略的必然要求,是中國進一步提升全球影響力和競爭力的法治保障,是新形勢下全球經濟治理賦予中國的重要使命和歷史責任。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3楼 发表于:2024-7-6 16:52
袁發強.我國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的缺陷與完善[J].法學,2010,(02):106-114.
關鍵詞:區際司法協助;「安排」;憲法;司法解釋
摘要:我國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雖然在內容上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區際協議的簽定主體、形式和生效條件存在法理上的固有缺陷,需要通過憲法予以界定和規範。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方式使區際"安排"直接生效的方法超越了司法解釋權,應當通過立法方式將"安排"轉化為在大陸地區實施的法律或法令。在區際民商事司法合作中,應當建立起以憲法為中心的"兩級"協調模式,完善"一國兩制"的憲政體制。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4楼 发表于:2024-7-6 16:58
王俊民.內地司法機關派員在港澳地區直接取證的規範性分析[J].法學,2009,(07):136-141.
關鍵詞:內地;取證;合法性
摘要:在"一國兩制"三法域的框架下,我國內地與港澳地區跨法域的調查取證及其規範性問題一直面臨不少困難,內地司法機關派員在港澳地區直接取證更是受到非議。本文從涉港澳案件內地司法機關調取證據現象出發,以"一國兩制"確定的港澳地區與內地關係"形變實不變"為原則,評析直接取證現象的現實需要以及所面臨的法律困惑,提出解決和規範直接證據合法性問題的路徑。直接取證制度應得到恰當、適時的肯定與發展,但必須以國際條約、國際慣例或司法協助協議互惠安排為參考,進行區際直接取證有益探索,建立直接取證程序規範。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5楼 发表于:2024-7-6 17:07
林燕萍.我國涉外送達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學,2007,(10):48-55.
關鍵詞:涉外送達;送達方式;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摘要:涉外送達難是近年來我國國際私法理論與實務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它對緩解目前涉外送達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僅僅依靠司法解釋來解決涉外送達難問題,只是權宜之計,並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應充分發揮立法解釋的作用,修改現行《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條文,來完善我國的涉外送達法律制度。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6楼 发表于:2024-7-6 20:20
袁發強.確立我國涉外民商事管轄權的考量因素[J].法學,2006,(12):115-123.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
摘要: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在涉外訴訟案件管轄問題上的規定過於簡單。這種方式不利於我國法院對涉外案件行使管轄權。正值修改民事訴訟法之際,應根據涉外案件管轄的特點,考慮多方面因素,科學制定涉外管轄標準,適當擴張我國的涉外案件管轄權,以適應我國對外交往擴大的需要,從而達到方便當事人訴訟的目的。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7楼 发表于:2024-7-7 15:54
向在勝.中國涉外民事專屬管轄權的法理檢視與規則重構[J].法商研究,2023,40(01):50-62.
關鍵詞:涉外民事管轄權;專屬管轄權;主權原則;強制規則
摘要:針對涉外民事專屬管轄權的法理基礎,我國學術界未能提出具有系統性和融貫性的理論,且在相關理論的解讀方面陷入過分簡化的誤區,由此導致我國的涉外民事專屬管轄權規則陷入了一元論體例下對國內地域專屬管轄權規則的「盲目轉化」、專門性專屬管轄權規則的施行效果不佳、涉外民事專屬管轄法律漏洞填補缺位的規範困境。涉外民事專屬管轄權擁有私法性和公法性兩個方面的法理基礎,前者僅構成專屬管轄權的基礎性必要條件,專屬管轄權需要在後者的加持下成就其排他性。基於公權力行為的主權性,一國對本國公權力行為的效力審查等問題擁有絕對的專屬管轄權,而對於涉外多邊民事爭議,一國可基於集中管轄而擁有相對的專屬管轄權。由於無法在公法性法理基礎層面獲得正當性,我國未來有必要終止對國內民事專屬管轄權規則的「轉化機制」並廢除投資合同糾紛專屬管轄權規則,同時在那些既有充分法理依據又在國際上獲得廣泛共識的領域補充制定專門性專屬管轄權規則。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8楼 发表于:2024-7-7 15:55
黃志慧.我國涉外民事訴訟必要管轄權制度的體系定位與規範闡釋[J].法商研究,2022,39(04):48-61.
關鍵詞:必要管轄權;訴諸司法權;真實與實質聯繫;阻斷追償訴訟
摘要:必要管轄權制度在兩大法系主要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中得到相當廣泛的接受。基於「剩餘管轄權」的性質,必要管轄權在我國涉外民事管轄權體系中應定位為一種「填補空白的管轄機制」。必要管轄權制度在保障當事人享有訴諸司法權的公正利益之同時,不會損害管轄權國際協調的秩序利益。基於完善涉外民事管轄權體系以及保護海外民商事利益的現實需求,我國需要構建必要管轄權規範並發揮其制度功能。當前可以藉助司法實踐逐步建立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必要管轄權制度,填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72條可能產生的管轄空白,並在《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第9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12條規定的阻斷追償訴訟中發揮其作為涉外法治鬥爭的法律工具之功能,以此豐富我國應對外部風險和挑戰的「法律工具箱」。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9楼 发表于:2024-7-8 11:59
黃志慧.人民法院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現狀反思——從「六條件說」到「兩階段說」[J].法商研究,2017,34(06):156-165.
關鍵詞:不方便法院原則;方便的法院;公正的法院;六條件說;兩階段說
摘要: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表明,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適用較為混亂,導致諸多問題如產生司法沙文主義的嫌疑、弱化不方便法院原則減少訴累的功能、難以妥善解決平行訴訟與判決不一致。上述問題的根源在於,關於不方便法院原則適用的司法解釋誤解了不方便法院原則的本質內涵。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要旨在於,確定平等保護當事人利益並實現個案公正的法院,而非認定審理案件更為方便的法院。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適用方面,應以"兩階段說"取代相關司法解釋採用的"六條件說"。這既有助於回歸不方便法院原則的本質內涵,又有助於解決"六條件說"產生的多重弊端。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0楼 发表于:2024-7-9 12:59
劉衛國.論國際民事管轄權的立法趨向[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學院學報),2001,(06):39-46.
關鍵詞:國際民事管轄權;國籍管轄原則;屬地管轄原則;協議管轄原則;保護弱者原則
摘要:國際民事管轄權是各國對涉外民商事爭議行使管轄的依據 ,也是解決涉外民商事爭議的基礎和開端。隨著各國對國際民商事交往依賴程度的日益加深 ,各國一方面極力擴張自己的管轄權 ,另一方面又對本國行使國際民事管轄權加以自我限制。 2 0世紀末期以來 ,各國立法出現了減弱國籍管轄、豐富屬地管轄依據、適當自我限制、擴大協議管轄範圍、注重保護弱者等趨勢 ,以促進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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