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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合集】2015民訴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文章合集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本帖專門收集最高法法官就2015民訴法解釋撰寫的理解與適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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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制定背景、過程、遵循原則 作者:杜萬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來源:《人民司法(應用)》2015年第5期。
一、制定《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背景、過程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建設,習近平總書記就加強法治建設發表系列重要論述,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出明確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全面部署,體現了我們黨對於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規律的深刻認識和把握,標誌著我國法治建設進入新的歷史時期。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當前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呈現涉及範圍廣、案件數量大、增長速度快、新型案件多、審理難度大等新特點,對我國民事審判和執行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民訴法修改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訴法修改決定》是自1992年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對民事訴訟法作出的第一次全面修改,共有60條,修改條文近100處,新增加了誠實信用原則,新規定了公益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舉證期限、行為保全、小額案件訴訟、確認調解協議、實現擔保物權等多項重大訴訟制度,對民事訴訟原則、管轄制度、調解制度、證據制度、立案制度、簡易程序、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這次修改,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極大地方便了對民事主體民事權利的保護,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重大立法成果,在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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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修改後民事訴訟法的貫徹落實工作,《民訴法修改決定》通過後,第一時間成立了修改後民事訴訟法實施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設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庭、局、室、辦共計17個部門參加,正式啟動了修改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自2013年1月至2014年年底,起.草小組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個目標,歷時兩年,先後經過全面論證、專題論證,徵求專家學者意見和建議,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國家機關和中國律師協會的意見,下發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徵求意見。在起草過程中,召開專題論證會、座談會共計150餘次,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完成了起草工作。2014年12月,周強院長主持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經過五次認真細緻討論,通過了《民訴法司法解釋》)。 《民訴法司法解釋》共23章、552條,對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問題作了全面系統、明確具體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是內容最為豐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參加起草部門最多、參加起草人員最多的司法解釋,是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中適用最為廣泛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大舉措。《民訴法司法解釋》的制定和實施,對確保修改後民事訴訟法的正確、統一、嚴格、有效實施,更加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更加積極地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更加有力地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樹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權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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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民訴法司法解釋》遵循的原則 在起草過程中,著重遵循了以下幾項原則: 第一,堅持依法原則。確保《民訴法司法解釋》符合民事訴訟法修改的立法精神,嚴格按照新民事訴訟法的條文規定,在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權限範圍內作出解釋。 第二,堅持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經過廣泛徵求意見,起草小組妥善處理了統一制定和單獨制定的關係:一是確立了新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的起草應當堅持「搞批發,不搞零售」的工作思路,即對1992年發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92年民訴意見》)進行全面修訂,對此前有關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梳理、整合,對經過實踐檢驗證明存在問題的部分條文在本解釋中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以制定統一的司法解釋,便於法官、律師和當事人查閱、理解與適用;二是將民事訴訟法主要內容以及涉及當事人重大權利義務的內容寫入統一的司法解釋之中;三是對於統一司法解釋難以涵蓋、確實需要單個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的內容,可以另行制定更為細化的單個司法解釋,如立案、證據、執行等方面的問題,可以再單獨制定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第三,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的原則。一是突出對2012年民事訴訟法新增加和修改的重要制度的落實,明確適用標準,細化具體程序;二是突出對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對於一些內部操作規範和訴訟文書樣式的內容,原則上不規定在解釋中,另行通過訴訟文書樣式的修改和制定規範性文件加以解決;三是突出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只針對民事審判執行中爭議大、適用標準不一的內容進行解釋,嚴格控制解釋的條文數量,避免大而全,對於無害條款不作規定。 第四,堅持注重聽取意見、匯集多方智慧的原則。起草過程中,起草小組高度重視聽取地方法院,尤其是中、基層法院一線辦案法官的意見,通過下發徵求書面意見、邀請地方法院代表參加座談會的方式,認真汲取全國法院的審判經驗和司法智慧。同時,起草小組高度重視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認真聽取中國律師協會、專家學者的意見,送請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國家機關的意見,還邀請語言文字專家對解釋內容乃至文字標點進行研究推敲。對各方提出的意見,我們根據修改後民事訴訟法,並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反覆修改。因此,也可以說,《民訴法司法解釋》凝聚了全社會的法治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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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訴法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 《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確保民事訴訟程序公正性是《民訴法司法解釋》的主線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為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習總書記關於「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這次《民訴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將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作為貫穿始終的主線,全文552條規定都是直接或間接地體現程序公平正義的具體措施。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訴法司法解釋》時,強調了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兼顧公正與效率、重視程序的公開透明、落實「兩便原則」等原則,使民事訴訟制度更加科學和更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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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規定 起訴是當事人參與民事訴訟,實現和維護其民事權利的重要途徑和方式。訴權是當事人啟動和推動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權利,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是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也是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本質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把加強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作為重點修改內容,新增加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第三人撤銷訴訟兩項重大訴訟制度以外,還通過完善起訴制度、證據制度、送達程序、審前程序、審理程序、再審程序、執行程序等,進一步加強了對當事人訴權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體現了對當事人民事訴訟主體地位的尊重。為貫徹落實民事訴訟法新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於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護起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二是依法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一審、二審、再審各個階段的申請撤訴行為;三是增加規定反訴構成的要件;四是明確規定因重複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準;五是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細化規定;六是細化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適用條件、審理程序、審理方式以及救濟途徑等,以防止有關救濟程序制度之間重複交叉,為當事人實現訴訟救濟提供明確的途徑指引,切實維護當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既判力、嚴肅性和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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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保障司法公開的規定 審判公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重要保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進一步加強審判公開的規範性文件,在全國法院大力推進司法公開工作,已經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應當看到,審判公開工作與人民群眾的期待和要求還有一定差距。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判決書應當寫明裁判結果和裁判理由,公眾有權查閱發生法律效力裁判文書的規定,對於保障和落實訴訟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具有重要意義。為落實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是嚴格執行開庭審理規定,對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予以限制;二是進一步規範裁判文書製作,同時,作為與《民訴法司法解釋》配套的成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規範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可操作性規則,以切實提高裁判文書製作水平和質量;三是規定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範圍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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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規範證據的審查與運用的規定 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要求,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鑑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認真總結民事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先後出台了一些民事訴訟證據方面的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細化和明確了證據方面的相關問題,為完善證據制度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很好的實踐效果。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立足於完善舉證責任規則、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充分吸收了審判實踐經驗,從增加證據種類、專家輔助人制度、證據時限制度,到細化證人出庭義務、證據保全制度、鑑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對以下問題作出了新規定:一是增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二是對逾期舉證及其後果作出了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三是增加關於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的規定,指引和規範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活動;四是增加關於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的規定,要求法官公開對證據審查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此外,《民訴法司法解釋》還對專家輔助人以及鑑定、勘驗制度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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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切實提高民事審判工作效率的規定 訴訟效率與程序公正是人民群眾對民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期待,也是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基本要求。當前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問題十分突出,疑難複雜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明顯增加,對進一步提高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重點之一是研究訴訟效率問題,並對相應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完善了簡易程序,規定了實行一審終審的小額訴訟制度,規定了立案階段繁簡分流,完善了送達制度,修改了執行程序。這些制度的完善對於提高審判效率,減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資源,具有重要作用。《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細化:一是規定各個訴訟程序有關期間和送達問題,促使當事人依法及時行使訴訟權利,保障訴訟程序順暢有序進行;二是完善簡易程序案件和小額訴訟案件的適用範圍、程序轉換、裁判文書簡化等內容,積極落實修改後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的最新規定;三是根據修改後民事訴訟法關於在立案階段實行繁簡分流的規定,增加規定審理前準備和庭前會議制度,以提前梳理當事人相關訴訟請求和意見、組織交換證據、歸納爭議焦點,為提高庭審效率奠定基礎;四是規定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的申請人資格、提交材料及審查範圍、審理方式等內容,縮短權利人實現擔保物權的周期,降低維權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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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於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黨的十八大報告對誠信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指出要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落實這一要求,有必要從民事訴訟層面進行深化。修改後民事訴訟法在總則部分增加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在分則部分增加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規定,並修改提高了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土限,加大了制裁力度。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為促進訴訟誠信,《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增加關於制裁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規定,明確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證人簽署保證書後作虛假證言等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進行處罰;二是增加對虛假訴訟行為予以制裁的規定,打擊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三是對當事人簽署據實陳述保證書、證人簽署如實作證保證書的程序及後果作出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了當事人拒不簽署保證書的法律後果,是待證事實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四是增加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徵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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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於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但是僅有一個條文規定。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使公益訴訟制度能有序進行,《民訴法司法解釋》按照立法原意,結合有關審判實踐,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細化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除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告;(二)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三)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二是明確了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三是規定了告知程序。《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後,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四是對其他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參加訴訟作出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後,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准許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五是協調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係。《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六是規定了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和解、調解,但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期滿後,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裁判。七是對公益訴訟原告申請撤訴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後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八是對公益訴訟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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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關於進一步完善法庭紀律的規定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審判案件的專門場所,訴訟參與人、社會公眾進入法庭,參與或者旁聽案件審理,應當遵守法庭紀律,這是尊重法治權威、保障審判活動正常開展的當然要求,也是維護當事人參與訴訟權利的當然要求。長期以來,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一直為社會各界大力支持和尊重,絕大部分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能自覺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但近年來,隨著現代科技和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准許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導庭審活動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衝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的現象,這些問題引發了輿論關注。面對新情況、新問題,根據修改後民事訴訟法關於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相關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在《92年民訴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基礎上,對有關法庭紀律的相關規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一)朱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二)未經准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並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2.《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訓誡的內容、被責令退出法庭者的違法事實應當記入庭審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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