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一)網絡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
(二)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私隱權糾紛;
(三)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
(四)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
(五)網絡域名權屬、侵權、合同糾紛;
(六)通過電子商務平台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產生的糾紛;
(七)簽訂、履行行為均在網絡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八)因行政機關作出網絡數據監管、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監管、網絡不正當競爭監管、網絡交易管理、網絡信息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產生的行政糾紛;
(九)檢察機關提起的網絡公益訴訟案件。
符合前款規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民事案件,由互聯網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相關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互聯網法院管轄其他特定類型的網絡民事、行政案件。
第二條 對於本規定第一條確定的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法協議約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互聯網法院管轄。
當事人之間採取格式條款形式約定案件由互聯網法院管轄的,應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
第三條 當事人對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互聯網法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所在地設有多個中級人民法院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案件屬於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的,由相應的專門人民法院審理。
第四條 本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此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