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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库】(民事执行)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1
一楼开贴
本帖主要用于收集民事执行法方向最高法公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4

参考案例

某银行黄石分行与大冶市某置业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2023-17-5-101-001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21 / (2022)鄂02执99-1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6

执行要旨

  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在建工程,在该在建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条件时,可能涉及超标的查封的,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解除查封。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后,依法进行司法评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不动产的查封,再行依法处置。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4

参考案例

朱某花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2023-17-5-201-001 / 执行 / 执行异议案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13 / (2022)桂02执复60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时,应当根据比例原则,依次审查拍卖的适当性、必要性及衡量性。可用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以“三步法”对拍卖行为予以规范审查。其一,拍卖涉案房屋难以实现执行到位的执行目的,不符合适当性原则;其二,可选择其他替代执行措施而减少对权益的侵害的,不符合必要性原则;其三,拍卖涉案房屋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权益的损害后果,与拍卖可达目的之间不成比例的,不符合衡量性原则。若有其一不符合,则不宜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予以拍卖,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与居住权益。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4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4

参考案例

甲公司与乙银行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1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0)最高法执复169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不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对被担保债权进行确认和进入执行程序为前提,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5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4

参考案例

某某信托公司与上海某某投资公司、杭州某某房地产公司、舟山某某置业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3-17-5-101-002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19)浙09执155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3.01

执行要旨

  拍卖财产上形成于抵押权设立后的租赁权,并非一律应予涤除。若租赁权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可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予以带租拍卖。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6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5

参考案例

郜某某与胡某某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3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复95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0

裁判要旨

  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向应当缴纳诉讼费用的败诉方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败诉方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主张其已向审理法院申请复核诉讼费数额,应当于复核决定作出后再予以强制执行的,因复核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不应支持。生效民事判决确定本案诉讼费用由两个败诉方共同负担,但未明确区分份额的,法院有权对其中之一进行全部执行,该被执行人如认为其履行义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可依法另行向另一方追偿。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7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5

参考案例

深圳某投资公司与湖北某贸易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7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最高法执复59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债权受让人和债权转让人同时申请执行,应参照适用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相应规定,即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条件下,应同时满足“申请执行人必须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这一条件。若当事人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8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5

参考案例

某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8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最高法执复22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否则不符合执行条件。生效判决主文确定了案涉质权标的物、行使质权范围及具体金额计算方法,由于计算方法中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并不明确,不符合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的法定情形,目前并不具备执行条件。待违约金确定、执行依据的给付内容明确后,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9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5

参考案例

遵义某房地产公司与重庆某信托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2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19)最高法执复91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3.25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但在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清偿效力。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0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5

参考案例

郑某某与某投资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9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最高法执复1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或者直接申请执行的,应当取得转让人的书面认可的要求,原则上应适用于债权转让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的情况。生效判决将债权受让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对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查明的,执行立案阶段或执行中处理申请执行主体变更的问题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将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基本依据。认定债权转让事实的生效判决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因此,执行法院在没有再征询转让人意见的情形下,直接立案受理,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1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5

参考案例

赣州某房地产公司与杨某某、赣州某开发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10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复90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签订买卖合同后的网签备案是行政强制性行为,是商品房买卖的公示而非抵押担保的公示,并不具有物权预告登记的公示效力。作为政府部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在保全或执行阶段对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控制的查封行为从性质到效力完全不同,非经人民法院的法定程序,相关民事主体无法通过网签备案登记获得查封的效力。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2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5


参考案例

陕西某公司与银川某公司、成都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11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0)最高法执复125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3.01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依据保全裁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符合保全裁定确定的内容。被保全人认为不应对该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撤销保全裁定,是对该保全裁定不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向作出该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而不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争议。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3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5

参考案例

某某公司与溧阳某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13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0)最高法执复118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复议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执行法院对该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处置行为已停止。执行程序中对案涉资产进行评估的目的是为处置财产确定参考价,由于执行程序中的处置行为已经停止,且案涉资产评估报告已超过一年的有效期,即便在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重新进入处置程序也应重新确定参考价,继续审查评估问题没有实际意义,法院应终结对异议请求的审查。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4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6

参考案例

乙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14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最高法执复46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已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执行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第三人予以否认该到期债权的,不予支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因在其他法院被提起再审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执行法院所发通知书理应中止执行,但不应当因此而被撤销。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5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6

参考案例

云南某物流公司与华某混凝土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15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云01执复9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案外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在保全阶段作出裁定冻结该债权,明确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法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前,第三人就冻结债权数额提出异议,仅承认部分债权数额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和第48条规定,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6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6

参考案例

河南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01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19)最高法执监342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把债权转让乙公司,乙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均认可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因此,被执行人关于无法确定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转让程序恶意虚假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债权转让,虽未直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但以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了被执行人,且在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中被执行人已经知道了债权转让的情况,被执行人关于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7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6

参考案例

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与海南某集团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02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最高法执监144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列举的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已被之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所替代,在后者并未规定案外人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时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此为理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亦非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依据。另外因执行程序仅能进行有限的形式审查,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有明确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案外人有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被查封财产的损失,损失数额也比较明确的情形,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宜直接裁定案外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主张因案外人的行为造成被查封财产的价值严重贬损的,可另行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解决。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8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6

参考案例

甲公司与孙某、翟某、乙公司、丙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03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最高法执监3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包括竞买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如果拍卖程序违法,有损于当事人的权利,则应当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撤销拍卖,恢复拍卖前的权利状态。在国家对特定财产权属的变动规定了特殊的资格要求时,如果竞买人不具备这样的资格,人民法院不得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即便拍定标的物,这样的拍卖也应当撤销。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股权的竞买资格作出特别要求,不能以竞买人系另案被执行人或被限制消费为由,认定竞买人不具备参与竞买的资格。若竞买人违反限制消费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竞买案涉股权的资格。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9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6

参考案例

赵某与李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04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监458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依法可支取、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或到期债权,作为执行案款转交给申请执行人。但对于被执行人的收入,不宜作扩大解释,一般为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费等。被执行人实际控制公司的项目利润款等应收账款,不属于被执行人的收入,也不属于被执行人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执行法院不能直接提取用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0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7

参考案例

珠海某某公司与海南省某某总公司、海南省某某集团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05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最高法执监210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审理期间发生被告的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的情形,生效判决仍将该财产作为被告财产予以处置,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判项无法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1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7

参考案例

吉林某工程公司与长春某商厦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06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0 / (2021)最高法执监444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4.29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系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而引发的案件,申请执行人负有证明第三人无偿接受财产且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举证证明责任,在申请执行人提供初步证据后,作为反驳,第三人提交了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并未无偿接收长春某集团涉案电费,此时,相关举证证明责任应转移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提供相应证据推翻《情况证明》所证明的相关事实。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情况说明》所证明的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不符合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其举证责任分配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2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7

参考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07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19)最高法执监384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执行异议制度是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一项救济制度,目前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主要解决的是执行行为违法的问题,另一种案外人异议制度主要解决的是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归属的问题,对是否可阻却对该争议执行标的执行进行判断。同一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就执行法院裁定拍卖另一被执行人于涉案协议项下享有的特许经营权、相关收费权等行为不服,以其系权利所有人为由提出异议,虽然系同案被执行人,但涉案财产权利的归属对各方当事人利益影响重大,该被执行人所提异议的本质是请求排除将涉案财产权利作为同案另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利予以执行,本质上具有案外人异议性质。据此,对该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应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处理。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3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7

参考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08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最高法执监190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虽然可以对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亦不代表执行程序彻底终结,执行案件实际仍处于“执行过程”中。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4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7

参考案例

四川某工程公司与北川某科技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09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最高法执监342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生效判决判令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原则上只有当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或提出给付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开始对对方强制执行。故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表明其对该判决中确定的己方义务无异议并同意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导致对方的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效果,且在执行程序中一直处于中断状态。对方申请执行时前一个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未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5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8

参考案例

王某某与吉某某、张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10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8 / (2021)最高法执监470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法律设定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不具备破产资格情形下债权的平等受偿。人民法院审查参与分配申请时,不应苛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或给申请参与分配设置过多的障碍。参与分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说明了原因,且其申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应予准许。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6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8

参考案例

丁某云与黄某、某置地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11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执监252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应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于公司一人股东的独立法人人格;虽然一人股东作为被保全人,但该一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当事人保全裁定的保全义务人,执行机构不得在保全阶段未经法定程序对被保全人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直接采取保全措施。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7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8

参考案例

某某农商行与甲公司、明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12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4 / (2021)最高法执监39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因此,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且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的,执行法院依法有权将租赁权除去后进行拍卖。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8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8


参考案例

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与贵州某银行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13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0)最高法执监423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原因系被执行人未有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致,由此带来的迟延履行后果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其请求免除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9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8

参考案例

魏某甲与吉林某银行、吉林某公司、范某乙、范某丙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14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最高法执监240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区分异议性质为案外人异议还是利害关系人异议,应以异议所主张的权利基础及异议请求加以判断。如果异议主张的是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等实体权利并据此请求排除执行的,构成案外人异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予以审查;如果异议主张的是因执行行为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请求对执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则构成执行行为异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予以审查。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0樓 發表于:2025-12-31 06:59

参考案例

王某与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15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最高法执监40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分期履行的执行款项数额及付款期限,虽前两笔迟延履行,但仍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时,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其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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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5-12-3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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