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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事執行)人民法院案例庫裁判要旨集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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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開貼 本帖主要用於收集民事執行法方向最高法公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庫裁判要旨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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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銀行黃石分行與大冶市某置業公司等執行實施案 2023-17-5-101-001 / 執行實施 / 首次執行案件 / 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2.04.21 / (2022)鄂02執99-1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6 執行要旨 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在建工程,在該在建工程已具備竣工驗收、辦理不動產權屬首次登記條件時,可能涉及超標的查封的,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且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解除查封。辦理不動產權屬首次登記後,依法進行司法評估並解除對超標的部分的不動產的查封,再行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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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朱某花案外人執行異議案 2023-17-5-201-001 / 執行 / 執行異議案件 /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2.09.13 / (2022)桂02執復60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拍賣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時,應當根據比例原則,依次審查拍賣的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可用比例原則的三個子原則以「三步法」對拍賣行為予以規範審查。其一,拍賣涉案房屋難以實現執行到位的執行目的,不符合適當性原則;其二,可選擇其他替代執行措施而減少對權益的侵害的,不符合必要性原則;其三,拍賣涉案房屋對被執行人及案外人權益的損害後果,與拍賣可達目的之間不成比例的,不符合衡量性原則。若有其一不符合,則不宜對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予以拍賣,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存與居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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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甲公司與乙銀行執行複議案 2023-17-5-202-001 / 執行 / 執行複議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0)最高法執復169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不以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對被擔保債權進行確認和進入執行程序為前提,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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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某信託公司與上海某某投資公司、杭州某某房地產公司、舟山某某置業公司執行實施案 2023-17-5-101-002 / 執行實施 / 首次執行案件 / 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19)浙09執155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3.01 執行要旨 拍賣財產上形成於抵押權設立後的租賃權,並非一律應予滌除。若租賃權不影響抵押權的實現,可以在徵得申請執行人同意後予以帶租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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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郜某某與胡某某執行複議案 2023-17-5-202-003 / 執行 / 執行複議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執復95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0 裁判要旨 判決生效後,人民法院向應當繳納訴訟費用的敗訴方發出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敗訴方未在指定期限內交納訴訟費用的,可以立案執行。被執行人主張其已向審理法院申請覆核訴訟費數額,應當於覆核決定作出後再予以強制執行的,因覆核程序不屬於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執行的情形,不應支持。生效民事判決確定本案訴訟費用由兩個敗訴方共同負擔,但未明確區分份額的,法院有權對其中之一進行全部執行,該被執行人如認為其履行義務超過其應承擔份額,可依法另行向另一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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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深圳某投資公司與湖北某貿易公司執行複議案 2023-17-5-202-007 / 執行 / 執行複議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最高法執復59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債權受讓人和債權轉讓人同時申請執行,應參照適用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相應規定,即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的條件下,應同時滿足「申請執行人必須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這一條件。若當事人對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發生爭議,應通過另行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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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執行複議案 2023-17-5-202-008 / 執行 / 執行複議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最高法執復22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明確具體的給付內容,否則不符合執行條件。生效判決主文確定了案涉質權標的物、行使質權範圍及具體金額計算方法,由於計算方法中的被執行人應承擔的違約金並不明確,不符合執行依據確定的給付內容應當具體、明確的法定情形,目前並不具備執行條件。待違約金確定、執行依據的給付內容明確後,申請執行人可再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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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遵義某房地產公司與重慶某信託公司等執行複議案 2023-17-5-202-002 / 執行 / 執行複議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19)最高法執復91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3.25 裁判要旨 申請執行人依法轉讓債權後,未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被執行人或不能確認是否通知的,不影響債權受讓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向執行法院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但在申請執行人將債權轉讓情況通知被執行人前,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具有清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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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鄭某某與某投資有限公司、某置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複議案 2023-17-5-202-009 / 執行 / 執行複議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最高法執復1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債權受讓人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或者直接申請執行的,應當取得轉讓人的書面認可的要求,原則上應適用於債權轉讓未經生效裁判確認的情況。生效判決將債權受讓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並對債權轉讓的相關事實進行了查明的,執行立案階段或執行中處理申請執行主體變更的問題時,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將該判決認定的事實作為基本依據。認定債權轉讓事實的生效判決對轉讓人和受讓人具有拘束力。因此,執行法院在沒有再徵詢轉讓人意見的情形下,直接立案受理,並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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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贛州某房地產公司與楊某某、贛州某開發公司執行複議案 2023-17-5-202-010 / 執行 / 執行複議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執復90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簽訂買賣合同後的網簽備案是行政強制性行為,是商品房買賣的公示而非抵押擔保的公示,並不具有物權預告登記的公示效力。作為政府部門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中介公司等相關主體進行商品房預售管理的網上備案登記行為,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在保全或執行階段對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等財產進行控制的查封行為從性質到效力完全不同,非經人民法院的法定程序,相關民事主體無法通過網簽備案登記獲得查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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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陝西某公司與銀川某公司、成都某公司等保證合同糾紛執行複議案 2023-17-5-202-011 / 執行 / 執行複議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0)最高法執復125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3.01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依據保全裁定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採取凍結措施,符合保全裁定確定的內容。被保全人認為不應對該公司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請求撤銷保全裁定,是對該保全裁定不服。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向作出該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而不應通過執行異議程序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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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某公司與溧陽某某公司等國內非涉外仲裁糾紛執行複議案 2023-17-5-202-013 / 執行 / 執行複議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0)最高法執復118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複議審查期間,複議申請人已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執行法院對該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執行程序中的財產處置行為已停止。執行程序中對案涉資產進行評估的目的是為處置財產確定參考價,由於執行程序中的處置行為已經停止,且案涉資產評估報告已超過一年的有效期,即便在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下重新進入處置程序也應重新確定參考價,繼續審查評估問題沒有實際意義,法院應終結對異議請求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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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乙公司申請執行複議案 2023-17-5-202-014 / 執行 / 執行複議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最高法執復46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已由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執行法院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後,第三人予以否認該到期債權的,不予支持。該生效法律文書因在其他法院被提起再審而裁定中止執行的,執行法院所發通知書理應中止執行,但不應當因此而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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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雲南某物流公司與華某混凝土公司執行複議案 2023-17-5-202-015 / 執行 / 執行複議案件 /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雲01執復9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案外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在保全階段作出裁定凍結該債權,明確第三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進入執行程序後,在執行法院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前,第三人就凍結債權數額提出異議,僅承認部分債權數額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7條和第48條規定,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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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河南某公司變更申請執行人執行監督案 2023-17-5-203-001 / 執行 / 執行監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19)最高法執監342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甲公司在受讓債權後又把債權轉讓乙公司,乙公司在受讓債權後又轉讓給丙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均認可債權轉讓的真實性。因此,被執行人關於無法確定債權轉讓協議的真實性、轉讓程序惡意虛假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債權轉讓,雖未直接書面通知被執行人,但以在報紙上刊登《債權轉讓通知書》的方式通知了被執行人,且在變更申請執行人的程序中被執行人已經知道了債權轉讓的情況,被執行人關於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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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海南某房地產公司與海南某集團公司執行監督案 2023-17-5-203-002 / 執行 / 執行監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最高法執監144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20條列舉的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情形,已被之後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所替代,在後者並未規定案外人擅自處分查封財產時可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情況下,不能僅以此為理由追加其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2條的規定亦非追加案外人為被執行人的法定依據。另外因執行程序僅能進行有限的形式審查,上述規定僅適用於有明確充分的證據證明該案外人有擅自處分被查封財產的行為,且該行為造成了被查封財產的損失,損失數額也比較明確的情形,在沒有確切證據的情況下,執行法院不宜直接裁定案外人承擔賠償責任。申請執行人主張因案外人的行為造成被查封財產的價值嚴重貶損的,可另行提起侵權賠償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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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甲公司與孫某、翟某、乙公司、丙公司等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監督案 2023-17-5-203-003 / 執行 / 執行監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最高法執監3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在執行程序中,拍賣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公正維護各方當事人包括競買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如果拍賣程序違法,有損於當事人的權利,則應當允許在一定條件下撤銷拍賣,恢復拍賣前的權利狀態。在國家對特定財產權屬的變動規定了特殊的資格要求時,如果競買人不具備這樣的資格,人民法院不得出具拍賣成交裁定,即便拍定標的物,這樣的拍賣也應當撤銷。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並未對股權的競買資格作出特別要求,不能以競買人系另案被執行人或被限制消費為由,認定競買人不具備參與競買的資格。若競買人違反限制消費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並不必然導致其喪失競買案涉股權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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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趙某與李某服務合同糾紛執行監督案 2023-17-5-203-004 / 執行 / 執行監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執監458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依法可支取、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或到期債權,作為執行案款轉交給申請執行人。但對於被執行人的收入,不宜作擴大解釋,一般為被執行人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稿費等。被執行人實際控制公司的項目利潤款等應收帳款,不屬於被執行人的收入,也不屬於被執行人對第三方的到期債權,執行法院不能直接提取用以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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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珠海某某公司與海南省某某總公司、海南省某某集團執行監督案 2023-17-5-203-005 / 執行 / 執行監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最高法執監210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民事訴訟審理期間發生被告的財產依行政命令被無償調撥、劃轉給第三人的情形,生效判決仍將該財產作為被告財產予以處置,致使生效法律文書的判項無法執行的,申請執行人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或者其他法律途徑尋求救濟,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規定申請變更或追加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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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吉林某工程公司與長春某商廈執行監督案 2023-17-5-203-006 / 執行 / 執行監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0 / (2021)最高法執監444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4.29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系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而引發的案件,申請執行人負有證明第三人無償接受財產且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舉證證明責任,在申請執行人提供初步證據後,作為反駁,第三人提交了政府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用以證明其並未無償接收長春某集團涉案電費,此時,相關舉證證明責任應轉移至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應提供相應證據推翻《情況證明》所證明的相關事實。在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推翻《情況說明》所證明的相關事實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據此認定本案不符合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法定情形,其舉證責任分配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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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甲公司與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監督案 2023-17-5-203-007 / 執行 / 執行監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19)最高法執監384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執行異議制度是對於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一項救濟制度,目前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主要解決的是執行行為違法的問題,另一種案外人異議制度主要解決的是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歸屬的問題,對是否可阻卻對該爭議執行標的執行進行判斷。同一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就執行法院裁定拍賣另一被執行人於涉案協議項下享有的特許經營權、相關收費權等行為不服,以其系權利所有人為由提出異議,雖然系同案被執行人,但涉案財產權利的歸屬對各方當事人利益影響重大,該被執行人所提異議的本質是請求排除將涉案財產權利作為同案另一被執行人的財產權利予以執行,本質上具有案外人異議性質。據此,對該被執行人的異議請求,應通過案外人異議程序審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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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甲公司與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執行監督案 2023-17-5-203-008 / 執行 / 執行監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最高法執監190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並將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後,雖然可以對執行案件作結案處理,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並不消滅債權債務關係和執行依據執行力,亦不代表執行程序徹底終結,執行案件實際仍處於「執行過程」中。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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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四川某工程公司與北川某科技公司執行監督案 2023-17-5-203-009 / 執行 / 執行監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最高法執監342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生效判決判令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後履行順序,原則上只有當申請執行的債權人已經履行給付義務或提出給付的,人民法院才可以開始對對方強制執行。故該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表明其對該判決中確定的己方義務無異議並同意履行,進入執行程序後將導致對方的申請執行時效發生中斷的法律效果,且在執行程序中一直處於中斷狀態。對方申請執行時前一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的,未超過申請執行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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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王某某與吉某某、張某某執行監督案 2023-17-5-203-010 / 執行 / 執行監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8 / (2021)最高法執監470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法律設定參與分配製度的目的,在於保障被執行人不具備破產資格情形下債權的平等受償。人民法院審查參與分配申請時,不應苛求參與分配申請人必須證明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務或給申請參與分配設置過多的障礙。參與分配申請人在申請書中說明了原因,且其申請執行案件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執行法院形式審查後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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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丁某雲與黃某、某置地公司執行監督案 2023-17-5-203-011 / 執行 / 執行監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執監252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財產保全應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於公司一人股東的獨立法人人格;雖然一人股東作為被保全人,但該一人股東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並非當事人保全裁定的保全義務人,執行機構不得在保全階段未經法定程序對被保全人開辦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直接採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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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某農商行與甲公司、明某執行監督案 2023-17-5-203-012 / 執行 / 執行監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4 / (2021)最高法執監39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於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後進行拍賣。因此,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且對抵押權的實現有影響的,執行法院依法有權將租賃權除去後進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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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貴州某房地產公司與貴州某銀行執行監督案 2023-17-5-203-013 / 執行 / 執行監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0)最高法執監423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支付遲延履行利息。終結本次執行的實質原因系被執行人未有效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所致,由此帶來的遲延履行後果應由被執行人承擔,其請求免除終結本次執行期間的遲延履行利息,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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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魏某甲與吉林某銀行、吉林某公司、范某乙、范某丙執行監督案 2023-17-5-203-014 / 執行 / 執行監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最高法執監240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區分異議性質為案外人異議還是利害關係人異議,應以異議所主張的權利基礎及異議請求加以判斷。如果異議主張的是對執行標的的所有權等實體權利並據此請求排除執行的,構成案外人異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予以審查;如果異議主張的是因執行行為程序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並請求對執行行為依法予以糾正的,則構成執行行為異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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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王某與某某公司執行監督案 2023-17-5-203-015 / 執行 / 執行監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最高法執監40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經法院主持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明確約定分期履行的執行款項數額及付款期限,雖前兩筆遲延履行,但仍在和解協議約定的最後一筆款項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時,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其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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