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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合集】關於行為保全和禁止令的司法解釋合集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樓 發表于:2026-1-18 16:26
本樓為司法解釋專題樓,專門收集行為保全和禁止令相關的司法解釋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樓 發表于:2026-1-18 16:27
本樓用作目錄
 
啊啊是谁都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問題的批覆》(2016)
  2026-1-18 16:27 回復
啊啊是谁都对:《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婦聯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司法部   衛生健康委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2022.3)
  2026-1-18 16:55 回復
啊啊是谁都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2.8)
  2026-1-18 16:59 回復
啊啊是谁都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智慧財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8):https://zh.purasbar.com/post.php?t=34892
  2026-1-18 20:13 回復
啊啊是谁都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2021)
  2026-1-18 20:18 回復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樓 發表于:2026-1-18 16:2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問題的批覆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6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法釋〔2016〕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問題的批覆》已於2016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1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問題的請示》(京高法〔2016〕45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是否收取訴訟費的問題。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收取訴訟費用。

  二、關於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的問題。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請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不需要提供擔保。

  三、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程序等問題。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何種程序,反家庭暴力法中沒有作出直接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家事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作出是否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在接受其申請的人民法院並無正在進行的家事案件訴訟,由法官以獨任審理的方式審理。至於是否需要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問題聽取被申請人的意見,則由承辦法官視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四、關於複議問題。對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被申請人提出的複議申請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就駁回裁定提出的複議申請,可以由原審判組織進行複議;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審判組織進行複議。

  此復。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4樓 發表于:2026-1-18 16:55

法發〔2022〕10號

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婦聯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司法部   衛生健康委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

為進一步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護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現就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重要論述精神,在家庭中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涵養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最大限度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二、堅持依法、及時、有效保護受害人原則。各部門在臨時庇護、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面要持續加大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幫扶力度,建立多層次、多樣化、立體式的救助體系。要深刻認識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突發性特點,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證據意識,指導其依法及時保存、提交證據。

三、堅持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原則。各部門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求助以及受理案件、轉介處置等工作中,應當就採取何種安全保護措施、是否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加害人的處理方式等方面聽取受害人意見,加大對受害人的心理疏導。

四、堅持保護當事人隱私原則。各部門在受理案件、協助執行、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等工作中應當注重保護當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隱私。受害人已搬離與加害人共同住所的,不得將受害人的行蹤或者聯繫方式告知加害人,不得在相關文書、回執中列明受害人的現住所。人身安全保護令原則上不得公開。

五、推動建立各部門協同的反家暴工作機制。積極推動將家庭暴力防控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發揮平安建設考評機製作用。完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教育部門、衛生部門和婦女聯合會等單位共同參與的反家暴工作體系。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設成果,加強各部門間數據的協同共享。探索通過專案專檔、分級預警等方式精準跟蹤、實時監督。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5樓 發表于:2026-1-18 16:56

六、公安機關應當強化依法干預家庭暴力的觀念和意識,加大家庭暴力警情處置力度,強化對加害人的告誡,依法依規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注重搜集、固定證據,積極配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提供出警記錄、告誡書、詢(訊)問筆錄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與人民法院、民政部門、婦女聯合會等建立家暴警情聯動機制和告誡通報機制。

七、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等的培訓和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貫徹落實《關於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加強臨時庇護場所建設和人員、資金配備,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時提供轉介安置、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糾紛調解等救助服務。

八、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大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暢通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健全服務網絡。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託當地婦女聯合會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聯絡點,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近尋求法律援助。加強對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優勢作用,紮實做好婚姻家庭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預防家庭暴力發生。

九、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發現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傷者,要詳細做好傷者的信息登記和診療記錄,將傷者的主訴、傷情和治療過程,準確、客觀、全面地記錄於病歷資料。建立醫警聯動機制,在診療過程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醫療診治資料收集工作。

十、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注重家校、家園協同。在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根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及時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注重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加強心理疏導、干預力度。

十一、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受理「綠色通道」,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力度,依法及時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各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應當在立案大廳或者訴訟服務中心為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提供導訴服務。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6樓 發表于:2026-1-18 16:56

十二、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各部門就家庭暴力事實聽取未成年人意見或製作詢問筆錄時,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提供適宜的場所環境,採取未成年人能夠理解的問詢方式,保護其隱私和安全。必要時,可安排心理諮詢師或社會工作者協助開展工作。未成年人作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子女作為證人提供證言的,可不出庭作證。

十三、各部門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求助或者處理婚姻家庭糾紛過程中,發現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應當主動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十四、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事人送達,同時送達當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可以視情況送達當地婦女聯合會、學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

十五、人民法院在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時,應當注重釋明和說服教育,督促被申請人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告知其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後果。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六、人民法院在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可以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學校等一併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執行通知書中應當明確載明協助事項。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內容予以協助。

十七、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公安機關協助執行的內容可以包括:協助督促被申請人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公安機關接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違法行為;接到報警後救助、保護受害人,並搜集、固定證據;發現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將情況通報人民法院等。

十八、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學校等協助執行的內容可以包括: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進行定期回訪、跟蹤記錄等,填寫回訪單或記錄單,期滿由當事人簽字後向人民法院反饋;發現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填寫情況反饋表,幫助受害人及時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聯繫;對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等。

十九、各部門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求助或者處理婚姻家庭糾紛過程中,可以探索引入社會工作和心理疏導機制,緩解受害人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創傷,矯治施暴者認識行為偏差,避免暴力升級,從根本上減少惡性事件發生。

二十、各部門應當充分認識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重要意義,加大學習培訓力度,熟悉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主體、作出程序以及協助執行的具體內容等,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普法宣傳。

 

 

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婦聯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衛生健康委

2022年3月3日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7樓 發表于:2026-1-18 16:5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7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法釋〔2022〕17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70次會議通過,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及時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8樓 發表于:2026-1-18 17:00

第一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

  第二條  當事人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其近親屬、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等,根據當事人意願,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代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監護、扶養、寄養等關係的人。

  第五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辦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應當調查收集。

  第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相關證據,認為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前款所稱「相關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等;

  (四)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等;

  (五)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

  (六)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之間的電話錄音、簡訊、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

  (七)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

  (八)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反家暴社會公益機構等單位收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或者親友、鄰居等其他證人證言;

  (十)傷情鑑定意見;

  (十一)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

  第七條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在線訴訟平台、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詢問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未發表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八條  被申請人認可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但辯稱申請人有過錯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九條  離婚等案件中,當事人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為由,主張存在家庭暴力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綜合認定是否存在該事實。

  第十條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二)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經常出入場所的一定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正常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

  第十一條  離婚案件中,判決不准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後,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新情況、新理由」。

  第十二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9樓 發表于:2026-1-18 20: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智慧財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8):https://zh.purasbar.com/post.php?t=34892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0樓 發表于:2026-1-18 20: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已於2021年1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

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

法釋〔2021〕22號


    為妥善審理生態環境侵權案件,及時有效保護生態環境,維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落實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1樓 發表于:2026-1-18 20:21


    第一條 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為由,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一定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受到損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禁止令。

    第三條 申請人提起生態環境侵權訴訟時或者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禁止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受申請後五日內裁定是否准予。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受申請後四十八小時內作出。

    因情況緊急,申請人可在提起訴訟前向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實施地、損害結果發生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等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作出禁止令,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受申請後四十八小時內裁定是否准予。

    第四條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禁止令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和相應的證明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禁止的內容、範圍;

    (三)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以及如不及時制止將使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情形;

    (四)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第五條 被申請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具有現實而緊迫的重大風險,如不及時制止將對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造成難以彌補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量以下因素決定是否作出禁止令:

    (一)被申請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被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後仍繼續實施;

    (二)被申請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對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超過禁止被申請人一定行為對其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

    (三)禁止被申請人一定行為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產生的不利影響;

    (四)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查申請人禁止令申請,應當聽取被申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進行現場勘查。

    情況緊急無法詢問或者現場勘查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準予申請人禁止令申請後四十八小時內聽取被申請人的意見。被申請人意見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禁止令。

    第七條 申請人在提起訴訟時或者訴訟過程中申請禁止令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申請人提起訴訟前申請禁止令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2樓 發表于:2026-1-18 20:21


    第八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申請人禁止令申請的,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禁止令的效力期間。

    第九條 人民法院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請人禁止令申請的,應當製作民事裁定書,並送達當事人,裁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申請人禁止令申請的,可以根據裁定內容製作禁止令張貼在被申請人住所地,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實施地、損害結果發生地等相關場所,並可通過新聞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或者不准予申請人禁止令申請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並作出裁定。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訴前禁止令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屆滿後五日內裁定解除禁止令。

    禁止令效力期間內,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以據以作出裁定的事由發生變化為由,申請解除禁止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五日內裁定是否解除。

    第十二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禁止令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侵權行為實施地、損害結果發生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的海洋生態環境侵權案件中,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一定行為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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