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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理解与适用】司艳丽、李盛烨、贾玉慧、张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理解与适用

12-30 · (五)关于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管辖规则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仅对运输工具或运输中货物为标的物的财产保险合同以及人身保险合同的管辖作出规定,未对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作出规定。实践中,关于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责任保险没有具体的保险标的物,只能按照被告(通常是保险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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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 《批复》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除“或裁或诉”条款外,还有“先裁后诉”条款,建议一并明确“先裁后诉”条款中关于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经研究认为,“先裁后诉”条款一般是指当事人约定可先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成的或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概言之,当事人对于仲裁和诉讼这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作了递进式约定,即发生争议后先仲裁、再诉讼。对于仲裁约定来说,这是当事人优先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不属于“或裁或诉”,只要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关于仲裁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根据2017年仲裁法第九条...

回覆:有人记得红衣男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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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 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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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 (四)“或裁或诉”条款中管辖协议的效力
“或裁或诉”(也称“或裁或审”)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既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是,当事人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有意见认为,当事人约定的“或裁或诉”条款,是一个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关于仲裁约定和诉讼管辖约定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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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 3.结合案件标的额确定管辖的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时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争议标的额在诉讼请求中得以明确,这就为级别管辖的确定提供了依据。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由某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当事人约定“由河北的法院管辖”,而根据案件标的额或影响程度,应当由河北高院作为一审法院的,则若不存在无效事由,该管辖协议有效,案件由河北高院管辖;如该案标的额仅达到河北中院或基层法院的管辖标准,由于河北的中院或基层法院有多个,起诉时无法确定具体的法院,此时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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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 2.结合案件性质进行考察。案件的性质不同,适用的管辖规则亦可能不同。比如,对于属于涉军、海商海事、知识产权、金融等领域的案件,应由相应的专门法院管辖;对于属于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的,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对具体管辖法院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约定了管辖法院所涉地域的,可在当事人约定范围内,结合其在起诉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比如,某期货交易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因该合同发生争议由上海市的法院管辖,在管辖协议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时,如双方争议标的额已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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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 (三)未明确约定具体管辖法院时管辖协议效力的认定规则
1.管辖协议未明确约定具体管辖法院的,尽可能作有效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在争议发生前订立管辖协议,也可能在争议发生后达成管辖协议。实践中前一种情形较为常见。确定管辖法院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地域,二是级别(诉讼标的额和案件影响程度等),三是类别(是否专门管辖、集中管辖等)。对于地域和类别,当事人约定时相对容易判断。而在按照诉讼标的额和案件影响程度确定级别管辖法院时,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无法准确预见今后争议的标的额和案件是否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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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 3.违反专门管辖的管辖协议是否整体无效。鉴于专门管辖是针对特定案件类型的排他性管辖,若当事人的管辖协议违反专门管辖的规定,在重新确定管辖时是否需要考虑管辖协议中关于地域因素的约定?以海船租用合同纠纷为例,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若交船港在青岛,其他连结点都在大连,而当事人之间约定因海船租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因违反专门管辖而无效。此时,是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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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 2.管辖协议违反专门管辖的认定规则。判断管辖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专门管辖的规定,涉及对管辖协议的解释问题,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其效力进行认定。以海事案件为例,当事人在某进口货运代理合同中约定“由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即非常明确地将本应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此时应当认定管辖协议无效。但如果当事人在某进口货运代理中笼统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