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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陳俊.清代簡約型司法體制下的「健訟」問題研究——從財政制約的角度切入[J].法商研究,2012,29(02):154-160.
關鍵詞:健訟;清代司法;簡約型司法體制;理訟能力;財政制約
摘要:由於受治理理念和財政因素等的制約,清代官方始終沒有通過增設包括州、縣官在內的常規官僚方式來積極應對當時主要由於經濟社會生活日益複雜和人口漸繁而不斷擴大的民間詞訟規模。在這種簡約型司法體制之下,一旦詞訟規模超過官府理訟能力所能應對的範圍,就會被納入"健訟"之類的主觀評價話語而予以譴責。因此,清代所謂的"健訟"之論,既是對官府理訟能力與民間訴訟需要之間張力不斷拉大這一現實的話語體現,也是當時的司法體制在"制度資源"逐漸無法有效應對社會情勢變遷之時用來彌補其正當性的一種"話語資源"。清代簡約型司法體制下的種種微妙關聯對於我們思考當代的司法狀況不乏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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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練軍.比較法視野下的司法能動[J].法商研究,2011,28(03):19-27.
關鍵詞:司法能動;國際金融危機;人民司法;政務性司法;司法審查
摘要: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服務"保增長"、"保民生"和"保穩定"是我國開展司法能動運動的背景和原因。"為大局司法"、"為人民司法"是司法能動運動的思想基礎。司法調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以及以送法下鄉、送法上門為主要形式的訴前干預性司法等是司法能動的主要舉措。我國的司法能動本質上是國際金融危機下的傳統司法,與西方司法審查語境中的司法能動根本不可相提並論。司法只能有限地參與政治,過於超越其權限範圍的司法必將被立法和行政反超越,從而動搖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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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莉.當代中國語境下的「能動司法」界說[J].法商研究,2011,28(01):129-135.
關鍵詞:能動司法;主體;內容;客體
摘要:當代中國法院系統倡導和踐行的能動司法,是指司法主體為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積極行使司法權,主動採取多種手段解決法律糾紛的一系列司法活動的總稱。能動司法具有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法院及代表其行使權力的法官是能動司法的主體,能動立法、積極司法、主動司法和有效司法則構成能動司法的內容。能動司法的客體是指能動司法適用的案件範圍,主要包括疑難案件、社會廣泛關注案件和普通案件。為避免出現在實踐操作上不統一的狀況,應在準確把握當代中國語境下能動司法基本含義的前提下,從構成要素上探尋能動司法得以實現的理想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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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雲華.中國司法能動的規範化構想[J].法商研究,2010,27(05):46-51.
關鍵詞:司法克制;司法能動;規範化;法律實效
摘要:與美國法官造法意義上的司法能動不同,中國語境下的司法能動不僅允諾法官造法,而且強調法院應通過多種姿態、多種方式調查和解決社會矛盾,培養法官親民、為民、便民的工作作風與民主精神。中國司法能動在極大地實現經濟、政治與社會功能的同時,也產生了一些弊端:追求法律的政治與社會效果而忽視法律的內在邏輯與穩定、強調某種能動方式如人民調解而影響了辦案效率等。中國完善司法能動的對策可以從這樣幾個方面入手:(1)以符合法律效果的法律實效為司法能動的目的;(2)以司法性質和司法程序規範司法能動的創新;(3)以公民的有序司法參與確保司法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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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中國的司法模式:傳統與改革[J].法商研究,2009,26(06):58-64.
關鍵詞:後果主義;裁判民主;清官倫理;政法傳統;中國模式
摘要:在中國,法院並非是各種問題的解決中樞,甚至也並非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必須打破"司法獨立"的神話,從儒法傳統和政法傳統出發,以憲法為根本依據,重新解讀中國的司法模式。在國家轉型的過程中,司法的根本目的是建設穩定、強大的民族國家和法治國家,但應注意平衡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係,最終實現基本權利的全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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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會強.重提經濟審判庭的設立[J].法商研究,2009,26(02):45-50.
關鍵詞:大民事格局;經濟審判庭;反壟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反壟斷訴訟的啟動,顯示出人民法院內部機構設置"大民事格局"的滯後。重提設立經濟審判庭不僅有充足的法律依據和學術支撐,而且還有可資借鑑的經驗和現實的需要。因此,在民事審判庭之外重設經濟審判庭,有利於經濟審判庭"知識"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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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冬.判後答疑制度評析[J].法商研究,2007,(01):104-110.
關鍵詞:判後答疑制度;涉訴信訪;司法公信力
摘要: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全國法院系統大力推行判後答疑制度之後,判後答疑制度已在全國各級法院陸續試行。雖然實行判後答疑制度的主要目的在於增強司法公信力,以從源頭上治理涉訴信訪的產生,從而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並最終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但判後答疑制度的實踐卻使我們對該制度的實際功效產生了疑問。儘管如此,判後答疑制度在我國當今的司法環境中仍具有現實意義,也是我國現階段為消除當事人的不滿所能採取的最為現實的選擇,因此,我們不能斷然否定其存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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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建紅.法官編制的確定與司法輔助人員的設置——以基層法院的改革為中心[J].法商研究,2006,(01):63-69.
關鍵詞:法官編制;法官職業化;法官助理;司法輔助人員
摘要:我國法官數量的龐大已是不爭的事實,應該在科學確定法官編制的基礎上,對現有審判人員進行分流重組,真正做到法官精英化。某一法院法官編制的確定應主要取決於該院的受理案件數和法官辦案數這兩個因素,擴大第二個因素應對情勢變化的包容度顯得至關重要。法官助理制度的出現呼應了法官職業化改革的需要,但僅有法官助理這個單一的輔助性崗位並不能解決法院人員分流中的所有問題,將現有審判人員簡單地二分為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做法也不能兼顧基層法院法官在層次上的差異性,理應類別分明地設立司法輔助人員,使法院審判過程中的各種輔助性事務得以科學有效地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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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以升,孫麗娟.論我國法院糾紛裁判功能的理性建構[J].法商研究,2005,(02):103-106.
關鍵詞:現代法院;法院功能;糾紛裁判功能;非糾紛裁判功能
摘要:現代法院作為「社會糾紛裁判中心」,是專司糾紛裁判功能的組織機構。在功能設定上,我國法院存在著一種二律背反的現象:一方面法院承擔著大量的非裁判性功能;另一方面,許多應該由法院承擔的糾紛裁判功能事實上並沒有歸入法院。因此,應該借鑑現代西方國家法院功能的定位,理性地界定和建構我國法院的糾紛裁判功能。其一,應進行法院功能的「淨化」,把非裁判性功能從法院的功能範圍中剝離出去;其二,應進行法院功能的擴充,把非糾紛裁判主體擁有的糾紛裁判權統一劃歸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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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規制經濟——外部協調成本的考察[J].法商研究,2004,(06):58-68.
關鍵詞:規制經濟;外部協調成本;影響力;公共政策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規制經濟的活動存在成本問題 ,成本之一就是它與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行政監管部門的外部協調成本。最高人民法院應該有自己的規制經濟的領域界限。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規制經濟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太高 ,那麼退出市場由立法或行政替代就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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