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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天昊,蘇亦坡.我國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治理實效與制度邏輯[J].法學研究,2023,45(01):179-204.
關鍵詞:智慧財產權法院;司法改革;裁判質效;技術調查官;繁簡分流
摘要:運用雙重差分法對2011年至2020年上市公司數據進行分析表明,我國於2014年底設立的智慧財產權法院取得了積極的治理實效,智慧財產權法院通過裁判提升糾紛解決效率及輸出規範資源可以顯著促進企業創新。回顧智慧財產權法院創設、建制及發展的歷程可以發現,智慧財產權法院作為新創設組織面臨的合法性壓力及其採取的向上回應、橫向競爭的行為邏輯,驅使其在過去的實踐中努力提升裁判效率及裁判文書質量,這為司法治理髮揮實效提供了具體案例,也為後續專門法院的建設及司法改革的推進積累了寶貴經驗。智慧財產權法院在未來仍面臨挑戰,包括不同行為邏輯交互耦合導致的工作重心不規律搖擺,以及競爭環境下的資源壓力可能引發其重新嵌入常規體系,今後的司法改革需對此採取措施審慎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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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藝.中國政法體制的規範性原理[J].法學研究,2020,42(04):3-22.
關鍵詞:政法;禮法;法治;政法體制;國家治理
摘要:政法體製作為當代中國最具標識性的制度範疇,是指在執政黨的領導下,政法機關和各種治理主體共同建設平安中國和法治中國的治理架構。從古典禮法傳統到現代政法體制的歷史嬗變過程,反映了中國政治家、思想家對國家治亂興衰問題一以貫之的政治關切和思想探索。政法體制的基本構造可分解為三組主軸性關係,即政法機關的相互關係、政法機關的外部關係、執政黨與政法機關的關係。這三組主軸性關係的規範性原理,構成了政法體制的制度設計和實踐操作的基本法則。第一組關係的規範性原理包括自成一體、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第二組關係的規範性原理包括社會自治優位、基層治理優位、前端治理優位。第三組關係的規範性原理包括宏觀領導、歸口領導、法治化領導。對這三組規範性原理的分析表明,中國的政法體制既遵循了現代國家治理的普遍規律和共同機理,又積澱了中國國家治理的本土經驗和獨特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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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培東.人民法院改革取向的審視與思考[J].法學研究,2020,42(01):3-26.
關鍵詞:法院改革;司法責任制;形式主義法治;司法能力
摘要: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人民法院改革,總體上潛含著對標形式主義法治司法模式的取向,其目標可概括為"讓司法更像司法"。這種由內向視角導引的改革,對塑造我國司法的基礎形態、完善司法的基本要件具有積極意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與社會需求的疏離,使司法改革的紅利難以充分轉化為社會的實際獲得。在還原主義立場下回溯司法的基源性理論,司法是一種制度建構的產物、一種公共產品,司法應當尊重"消費者體驗"。著眼於外向視角,提升司法能力亦應成為法院改革的取向之一。在今後繼續深化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過程中,應以影響司法能力的基本要素作為改革的著眼點,通過司法能力的提升實現司法的社會功能,滿足和實現社會對司法的需求,以"讓司法更能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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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培東.法官個體本位抑或法院整體本位——我國法院建構與運行的基本模式選擇[J].法學研究,2019,41(01):3-22.
關鍵詞:法院改革;法官個體本位;法院整體本位;法官獨立
摘要:法官個體本位與法院整體本位是法院建構與運行的兩種基本模式。我國法院改革在某種程度上呈現出對法官個體本位模式的趨從,但憲法制度安排、法院在政治結構中的地位、司法的社會生態、對法官的激勵與約束條件以及綜合統籌運用審判資源的要求等,都決定了我國法院建構應當堅持法院整體本位。學術界從技術化層面論證的"法官獨立"以及以此為核心的法官個體本位,都經不起實踐邏輯的檢驗。法院改革的方向,不應是從法院整體本位轉向法官個體本位,而應是從以院庭長為主導的法院整體本位轉向以法官為主導的法院整體本位。當前法院的綜合配套改革亦應在這一理念下進行,滿足並完善法院整體本位所要求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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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衛東.中國司法體制改革的經驗——習近平司法體制改革思想研究[J].法學研究,2017,39(05):3-17.
關鍵詞: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國;司法體制改革;習近平法治思想
摘要:本輪司法體制改革在中央的領導下取得了積極成效,積累了豐富的改革經驗,如將司法體制改革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將司法體制改革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司法體制改革堅持黨的領導、強調頂層設計,依法進行、於法有據,穩步推進、試點先行,分清矛盾主次、牽住"牛鼻子"等。這些被實踐證明了的司法體制改革經驗,構成了習近平司法體制改革思想的重要內容,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學習、研究、闡釋習近平同志關於司法體制改革的思想,對進一步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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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尚君.黨管政法:黨與政法關係的演進[J].法學研究,2017,39(01):196-208.
關鍵詞:政法領導體制;黨管政法;黨與政法關係
摘要:"黨管政法"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基本治理經驗之一。從新中國成立至今,黨與政法的關係一直處於互動調適之中。隨著不同時期黨的工作重心轉移和國家權力配置的調整,黨與政法關係經歷了為鞏固新生政權的"諸權合一"、歸口管理下的"一元分級"、"黨政職能分開"的"一元多層、分工負責",最終確立了"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政法領導體制,"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的十六字原則成為"黨管政法"的根本指針。不同時期的領導體制伴隨著不同的組織機制和運作技術,演進過程中顯現出明顯的目標主義邏輯和連續均衡特徵。黨與政法關係的演進邏輯表明,"黨管政法"是通過探索性的組織機制、運作技術在黨政關係、黨法關係和其他關係的均衡互動中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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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衛民.審判委員會運行狀況的實證研究[J].法學研究,2016,38(03):159-173.
關鍵詞:審判委員會;權力運作;實證研究
摘要:長期以來,基於不同的價值理念和研究方法,司法理論界與實務界圍繞審判委員會制度的改革方向產生了較大分歧。由於審判委員會運作的公開性不夠,既有的研究存在不少誤讀與偏見。實證研究發現:審判委員會委員兼具知識技術的專業性和政治上的官僚性,很難簡單地對其人員構成狀況予以消極評價;審判委員會只是極少數案件而非所有重大案件的最終決策者,且其功能發揮在不同級別、不同地域的法院之間存在較大差異;審判委員會的議事程序相對制度化,在討論內容上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並重,討論結果在整體上趨向於認同合議庭或審判法官的意見。審判委員會制度未來的改革方向是:大幅限縮審判委員會討論常規案件的範圍,審慎處理審判委員會對案件事實的討論,分層級、分區域區別化界定審判委員會的功能,進一步構建制度化、民主化和公開化的議事討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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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培東.當代中國司法生態及其改善[J].法學研究,2016,38(02):23-41.
關鍵詞:司法生態;司法權威;司法改革
摘要:司法生態是指司法生存與運作所處的外部環境、條件及氛圍,主要由政治生態、社會生態、法律職業生態三個要素構成。基於多種原因,我國司法生態在這三個方面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缺失,由此造成了現實中司法的諸多困窘。司法生態的改善必須著重解決三個基礎性問題:主導政治力量如何切實保證司法權依法獨立行使;社會應當如何正確認知和對待司法;司法自身如何恰當地體認和履踐自己的政治和社會角色。改善司法生態的最根本路徑在於建立以司法權威為核心的社會權威體系。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不僅需要提出和探索中國需要、應當有什麼樣的司法,同時全社會也需要真切地關注和思考中國司法需要、應當有怎樣的外部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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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啟成.法律繼受中的「制度器物化」批判——以近代中國司法制度設計思路為中心[J].法學研究,2016,38(02):191-208.
關鍵詞:制度器物化;國族自覺;司法權威;法律繼受
摘要:在帝制中國,君遵君道,臣盡臣道,相互合作,共同構成"治道"。它只有職能分工,不存在權力分立。司法是各級官府的核心職能,用"司法官兼理行政"比"行政官兼理司法"歸納官府職能更準確。在近代法律繼受過程中,改革者將傳統衙署歸於行政範疇,新設各級審判衙門,考選合格的法官行使司法權。這種忽略固有治道的制度創設具有明顯的"制度器物化"特徵。繼受主體缺乏國族自覺,直接導致近代司法權威難以真正確立,妨礙從功能和精神層面進行理想的法律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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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學.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憲法地位的規範分析[J].法學研究,2015,37(04):59-70.
關鍵詞: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組織地方性;審判權一體性;司法改革
摘要: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均由憲法規範直接創設並具有憲法機關地位,這在比較法中是個特例。作為憲法設定的"國家的審判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是非地方、非中央的法律性機關,它與最高人民法院一起構成了行使審判權的整體,而不像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和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那樣在縱向上劃分各自的事權。憲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權劃分的原則,即"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主要是針對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要求,並不適用於人民法院。審判權一體性是基本原則,而審判組織地方性只是具體制度,二者之間的衝突應當也只能通過限縮後者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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