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霍海紅《訴訟時效中斷證明責任的中國表達》
中外法學. 2021,33(02)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摘要:在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明責任分配通常不是問題,但在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則分歧嚴重。權利人承擔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明責任,符合"規範說"的理論邏輯,符合《民訴法解釋》第91條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也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激勵目標。反對"權利人承擔"而主張"義務人承擔"者,或者過高估計了權利人與義務人證明負擔的不均衡,或者因樸素道德而對義務人存有"偏見",或者因時效期間過短而為權利人提供"優惠",或者過度強調了權利人的證據意識不足問題。中國法上訴訟時效中斷證明責任分配的實踐及其爭議表明,對"規範說"和《民訴法解釋》第91條的準確理解與適用,仍然任重而道遠。隨著《民法典》的頒布和實施,理論界與實務界協同關注證明責任和要件事實,以便促進《民法典》的精準實施,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關鍵詞:訴訟時效;中斷;證明責任;抗辯;再抗辯;
|
 |
楊婷《仲裁裁決確認事實免證規則的反思與重構》
政治與法律. 2021(12)
華中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2019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保留了已為生效仲裁裁決確認的事實在訴訟中免證的規範。在司法實踐中,這一規範存在性質解讀不一、主體識別不清和客體界限不明的問題。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源在於粗疏的法律條文難以指引司法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未能顧及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在價值目標、程序構造、事實認定標準與實體法拘束程度上的差異,免證制度體系內的失序等方面。為促進法律適用的統一,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是應當將預裁事實效力明確歸為證明效而非拘束效,在法官認為明顯違背真實時得依心證排除。證明效作用的主體要件應為法律明確規定的限於後訴當事人和仲裁當事人一致的情形,其客體要件則應限於經當事人證明或仲裁庭查明的原始事實。由此,異議當事人可以依該事實在仲裁中的認定方式來排除證明效。
關鍵詞:仲裁裁決效力;免證事實;證明力;
|
 |
李德恩.論自認效力否認之依據——基於「誠」與「信」的法理展開[J].時代法學,2013,11(05):49-56.
關鍵詞:自認;自認效力否認;誠信原則;家事訴訟;虛假訴訟
摘要:自認制度既是民事訴訟辯論原則的內在要求,也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外在表現。自認對於爭議之兩造以及法院均產生約束力。自認免除了對方當事人對相關事實的證明責任;法院應將自認之事實作為判決的基礎;而自認一方當事人應言而有信,不得撤回自認。否認自認效力的依據在於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承認嚴重背離了誠信原則的真實要求。自認效力的否認包括家事訴訟中對超越辯論主義和處分主義支配範圍事實的承認、虛假訴訟中對以侵犯他人利益為目的的虛假事實的承認以及對違反眾所周知事實的承認三種情形。自認效力的承認與否認型構了自認制度的基本框架,並共同承擔向社會倡導誠實守信的良好行為風尚的功能。
|
 |
田庚.在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之間——論事實真偽不明案件的司法裁判規則[J].時代法學,2013,11(05):73-78.
關鍵詞:客觀真實;法律真實;真偽不明;規則
摘要:歷史的不可回復性、案件證據的證明相對性以及法官認識能力的有限理性,決定了事實真偽不明案件的客觀存在。法官不得拒絕裁判的司法規則要求法官對於事實真偽不明的案件必須作出處理,但是證明責任的濫用與事實推定的失范違背了司法裁判權的運行規律。要解決該問題,需要從改良事實認定模式、謹慎適用證明責任、認真對待經驗法則等方面入手,構建良性互動的事實真偽不明案件的事實認定裁判規則,讓司法裁判最大限度地獲取社會公眾認同。
|
 |
韓靜茹.民事訴訟證明妨礙問題之反思——理論、實踐及制度優化語境下的思考[J].時代法學,2012,10(06):40-52.
關鍵詞:證明妨礙;類型化;成因;理論基礎;制度優化
摘要:證明妨礙問題作為我國證據制度改革領域的關注焦點之一,呈現出日益普遍化和嚴重化的態勢。以此經驗事實為考察對象,遵循"問題發現、類型歸納、成因探尋、理論基礎挖掘、優化路徑論證"的邏輯進路,分別從理論、實踐和規範三個維度以及域內與域外雙層視角,對證明妨礙的內涵特徵、本質成因、現有規制機制以及相關法理基礎等問題進行了梳理和反思。在此基礎上,圍繞證明妨礙行為的定義模型、類型化樣態以及證明妨礙制度的正當性和有效性基礎,融合我國的現實語境和本土資源,以本次民事訴訟法全面修訂為大背景,分別從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制裁機制、免責事由及程序保障等方面為證明妨礙制度的體系化重構與優化提出了一些設想和思路,以期推動我國民事證據制度的科學化革新,提升證據規則與司法程序功能之間的契合度和協調度。
|
 |
張繼成.訴訟證明標準的科學重構[J].中國社會科學,2005,(05):108-118+206-207.
關鍵詞:訴訟證明;真;保證性標準;核證性標準;有效性標準;合理的可接受標準
摘要:本文在吸收符合論、實效論、融貫論、語義論等真理學說的理論精華並對客觀真實說、法律真實說等證明標準理論進行批判性繼承的基礎上,構建起一個完整的真的標準體系:真的保證性標準就是「命題與事實符合」,它是對真的規定,是真的識別標準;真的核證性標準又由真的證實標準和真的證明標準兩個部分組成,真的證實標準就是「命題與經驗證據符合」,真的證明標準就是「命題與科學證據符合」,它們是對命題真性的揭示和展現,是真的證成標準;真的有效性標準就是「命題與實體法律規範和程序法律規範符合」,它是真命題的「有用性」、「能用性」的評價標準;真的現實的合理的可接受標準就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這個標準體系澄清了以往證明標準問題上的理論混亂,使真的各種標準在訴訟證明實踐中各歸其位,各司其職。作者認為,這種標準體系才是科學的完整的,因而也是司法實踐應當遵循的標準體系。
|
 |
胡學軍.在「生活事實」與「法律要件」之間:證明責任分配對象的誤識與回歸[J].中國法學,2019,(02):239-259.
關鍵詞:證明責任;生活事實;法律要件;要件事實;真偽不明
摘要:我國證明責任研究長期以來聚焦於證明責任在主體間的分配,而忽略了證明責任分配客體的具體指涉,因此常在現實案件中陷入誤區。證明責任並非為解決證據短缺導致的生活事實"模糊不清",生活事實"模糊不清"亦不宜作證明責任裁判。本質上,證明責任針對的是抽象規範對應具體案件事實的法律適用困境。證明責任的對象應從生活事實重新回歸定位為法律要件事實。相應地,證明責任的主觀涵義應從對生活事實的舉證證明,轉向作為法律適用核心環節的案件事實與規範要件相連接的歸屬論證。
|
 |
栗崢.印證的證明原理與理論塑造[J].中國法學,2019,(01):264-283.
關鍵詞:印證;相互印證;信念理性;可靠主義
摘要:印證是中國司法證明的傳統模式,具有獨特的制度生命力。印證不同於完備的證明,是一種非飽和性、進階性論證。印證最基本的運行方式是"相互",其對立面是孤證。證據間相互印證的前提是"非同一來源",其理論基礎是"概率疊列"。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口供印證勘驗筆錄"的證明方式使用不當,就會出現實踐偏差,應予以重視。印證理論的發展不必與自由心證相糾纏,而應以信念理性為心理認知基礎,印證調控外在,信念理性規劃內在,兩者彼此契合、相互支撐。印證與信念理性的哲學教義是可靠主義。可靠主義是對工具理性、價值理性以及非理性的兼容與調和,它為印證與信念理性提供了一系列基礎性答案。從印證到信念理性再到可靠主義,這是司法證明科學化進程中的一條有效路徑。
|
 |
李浩.民事訴訟法適用中的證明責任[J].中國法學,2018,(01):77-95.
關鍵詞:公正司法;證明責任;要件事實;分配原則
摘要:在民事訴訟法的適用中,同樣存在著證明責任問題。訴訟法要件事實也會出現真偽不明,對此法院也需要根據證明責任的規則作出裁定或決定。由於程序結構、證明對象、證明標準、法院是否依職權收集證據、民事訴訟法規制的內容等方面的差異,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明責任呈現出一系列不同於民事實體法的特點。但理論界與實務界對民事訴訟法適用中證明責任的關注度遠不如民事實體法。對這一問題的忽略不利於實現十九大報告重申的"公正司法"要求,也不利於健全辦案過程遵循程序公正的司法制度。當事人起訴、上訴、申請再審、提出申請、提出異議,均可能對程序法要件承擔證明責任。當事人對有利於自己的要件事實承擔證明責任這一原則也同樣適用於民事訴訟法中的要件事實。
|
 |
栗崢.證據鏈與結構主義[J].中國法學,2017,(02):173-193.
關鍵詞:證據鏈;結構主義;真實
摘要:證據是事實的理由,證據鏈是證據的理由或稱理由的理由,它決定著司法證明的邏輯命脈。"完整的證據鏈"是證成事實的核心標準,其意義重大。就性質而言,證據鏈屬於"非必要的但充分的條件中一個不充分但必要"的鏈條,具有"偶然中的必然"、"基於認知的證成"等屬性。通過"有助益的支撐"的似真推理,可以搭建證據之間最大可能性的支持連結。建立證據鏈的功能在於:推進證據分類,實現分類證據的可視化;以"湧現"的方式代替因果邏輯;實現對威格莫爾圖表法的突破與超越。基於證據鏈對司法證明展開的邏輯分析屬結構主義路徑,相比於證據的實質性意義,結構主義更注重證據的關係性意義,它認為只有在證據的相互解釋與相互界定的結構之中,證明才有價值。在結構主義看來,真實是被結構生產出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