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期間和送達
第一百二十五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民事訴訟中以時起算的期間從次時起算;以日、月、年計算的期間從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訴狀內容欠缺通知原告補正的,從補正後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下級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二條以及本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的六個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的一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審限。審限自再審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條 對申請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完畢,但公告期間、當事人和解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