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九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但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
第三百條 第三人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審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一併審理,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
(二)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發回一審法院重審,重審時應當列明第三人。
第三百零一條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後,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