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泮偉江.論指導性案例的效力[J].清華法學,2016,10(01):20-37.
關鍵詞:應當參照效力;事實上的拘束力;准法律權威;同案同判;司法的構成性義務
摘要:關於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應當參照"的效力問題,"事實上的拘束力說"隱晦地揭示出對"同案同判"作為司法之基本原理和內在結構的探索和領悟,其困難是不能揭示指導性案例效力的規範性根據。"准法律權威說"提供了此種規範性根據的一種說明,卻由於太重視案例指導制度與現行體制的銜接性,而錯失或遮蔽了其司法改革的真義。指導性案例"應當參照"的效力具有重大認知價值,其實踐價值甚少。只有從"認知理解"層次澄清"同案同判"是司法的構成性特徵,司法先例具有天然正當的法源地位,才能從政策工具層次推動案例指導制度改革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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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樹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規則的供給模式——兼論案例指導制度的完善[J].清華法學,2015,9(04):81-93.
關鍵詞:司法規則供給模式;權力輸出型;權威生成型;案例指導制度
摘要:司法規則是法院裁判案件的具體依據。從成文法和判例法的運作機理來看,可以將司法規則的供給路徑提煉為"權力輸出型"和"權威生成型"兩種理想類型。我國目前存在的司法解釋與指導性案例並存的二元司法規則供給體制,均屬於"權力輸出型"。立足於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法解釋時代"來臨的背景,有必要在重構現有法解釋體制過程中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現行案例指導制度,將其改造為"權威生成型"的判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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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銘.司法判例制度構建的法理基礎[J].清華法學,2013,7(06):91-109.
關鍵詞:司法判例;司法判例制度;同案同判;裁判規則;案例指導制度
摘要:司法判例的含義可以從既定判決和相關性判決、影響性判例和規範性判例這樣兩組四個概念來把握。理解司法判例的關鍵在於既定判決與後續裁判的相關性,以及由此生發的對後續裁判的作用;構建司法判例制度的關鍵則在於藉助司法慣習或/和成文規定使司法判例的作用具有合理有效的規範形態,涉及以司法判例的作用為聚焦點對司法判例制度的意義、含義和運作機理的理論闡說。有必要特別重視這樣的理論闡說,審視、思考和改進當下中國案例指導制度的認識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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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林林.制度效益取向的法律解釋理論——評《不確定狀態下的裁判:法律解釋的制度理論》[J].清華法學,2013,7(05):155-164.
關鍵詞:法律解釋方法;制度能力;體制性影響;成本效益分析
摘要:解釋方法之間的適用位序,是法律解釋理論的一個元問題。基於制度能力、體制性影響和成本效益分析,《不確定狀態下的裁判——法律解釋的制度理論》主張:在法律文本明白而清晰時,解釋應遵從法律文本的字面含義;在法律文本模稜兩可時,法院應服從立法或行政機關對法律文本的解釋。這一主張被批評為一種粗陋的文本主義解釋,因為將法律解釋問題化約為司法成本最小化的計算,不一定妥當;運用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所進行的體制性影響評估,不一定可靠;對法院和行政機關的制度能力分析,也不一定準確。法律解釋的制度理論的貢獻,只限於用一套複雜的成本效益分析法,強調了法治和法律解釋實踐的形式合理性之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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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凱.從決策的觀點看司法裁判活動[J].清華法學,2011,5(06):94-108.
關鍵詞:司法組織;決策悖論;決策前提;社會系統論;盧曼
摘要:本文運用德國社會學家盧曼的社會系統論研究司法裁判活動,把法院定位為一種決策組織,並以此嶄新視角重新詮釋司法開放與封閉、法官自由裁量權限制等法學理論的經典問題,尋求解決司法裁判確定性與不確定性難題的新方案,以克服司法裁判理論中決定論與決斷論的二元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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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文生.審判案例指導中的「參照」問題研究[J].清華法學,2011,5(03):90-106.
關鍵詞:案例指導;參照;裁判理由;個案類比
摘要:指導性案例在訴訟—審判過程中應當如何"參照",是案例指導工作中亟待解決的核心問題。本文在借鑑域外經驗的基礎上,立足於我國制度環境和工作實際,探討了先例式參照的特質、效力、技術、程序、表達等主要問題。本文認為,先例式參照區別於規章式參照,是屬於實踐型指導而不是認知型指導的一種重要技術類型。其技術特徵是"異同比對",實際效果是"歸類取捨",實質根據是"裁判理由"。在這項技術中,先例裁判結果取捨是目的,爭點事實特徵比對是方法,裁判理由解析是根據。此外,本文還研究了先例式參照的效力類型、程序保障和表達形式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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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友倫.論司法解釋的行權規則[J].法學家,2023,(05):12-25+191.
關鍵詞:司法解釋;權力行使;法律保留;法律牴觸;比例原則
摘要:司法解釋引發的諸多實踐爭議,皆因制定機關權力行使尺度不明而起。作為規範司法解釋權的主要法律條款,《立法法》第119條第1款過於簡約且剛性不足,難以對司法解釋制定形成有效約束。「有規範而無規則」是司法解釋領域亟待解決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的工作文件,能夠推導出司法解釋行權應當遵循的三項規則。第一,對於《立法法》第11條規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司法解釋不得作創設性規定。第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33條禁止司法解釋與法律相牴觸;其中,牴觸的範圍涵蓋除與解釋對象衝突外的所有法律,牴觸的成立取決於規範模態或規範目的的不一致性。第三,根據《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第39條,司法解釋不得明顯缺乏適當性;對此,可將司法解釋視為手段、待實現的法律意旨作為目的,藉由比例原則加以檢視。唯有權力行使依序符合上述規則,其結果才具備合法性與適當性,是正當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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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賢.中國語境下的類案同判:意涵、機制與制度化[J].法學家,2023,(03):45-59+191-192.
關鍵詞:類案同判;判例運用;案例指導制度;法院整體運行;價值單元
摘要:與域外判例法思維主導下的類案同判理論與實踐不同,中國語境下的類案同判具有多重意涵與特定的實踐機制。中國語境下類案同判的背景是以判例廣泛運用為基本條件,在法院整體運行中解決司法共識的形塑問題。由多層次的中國語境所決定,類案同判兼有法律適用的基本要求、司法倫理的基本原則、司法裁判的基本方法與審判監管的基本方式等多重意涵。在司法實踐中,「類案」辨識機制是基於「價值單元」的案件相似性的再現,「同判」實現機制則是綜合考量司法權威與司法理性之基礎上類案司法見解的趨從。相應的制度安排是對司法共識的制度化塑造,應注重類案同判的訴訟程序構造、判例運用制度的系統性完善、類案同判的信息化賦能等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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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劍源.發現看不見的事實:社會科學知識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J].法學家,2020,(04):54-67+192-193.
關鍵詞:司法審判;事實認定;社會科學知識;證據;法律和社會科學
摘要:在"看得見的"個案事實之外,還經常存在著一些不容易被直接發現,但卻客觀存在,並會對人的行動產生影響和約束,甚至會對案件結果產生關鍵性影響的"看不見的事實"。法官往往需要藉助科學知識,特別是社會科學知識,才能有效地發現這些"看不見的事實"。有專門知識的人士出庭進行說明或提出意見,社會調查報告和評估量表的運用,以及法官在司法審判中主動運用社會科學知識認定事實、進行說理等,是社會科學知識進入司法實踐並助力於法官發現"看不見的事實"的較常見方式。在我國當下的司法實踐中,社會科學知識作為證據,在發現"看不見的事實"的過程中已經有一些運用,但仍存在一定的風險和盲區,需要立法上的進一步完善。可以從准入資格、可靠性和證明力、利害關係人迴避、防止濫用等方面予以規定並嚴格適用,克服其可能會被濫用的風險。通過社會科學知識發現"看不見的事實",有助於法官查清整體案件事實,作出合理判決,幫助司法打通與實質正義之間的"最後一公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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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躍.指導性案例與抽象司法解釋的互動及其完善[J].法學家,2020,(02):103-117+194.
關鍵詞:指導性案例;司法解釋;法律淵源;法律解釋;法律方法
摘要:指導性案例與抽象司法解釋的互動,主要體現在制度、規則和法律方法三個層面。在制度層面,兩者的制度成熟度差距較大,且相互銜接不足;在規則層面,兩者的裁判規則供給能力之差距過於懸殊,具體的互動方式也存在一些瑕疵;在法律方法層面,兩者在互動時對法律方法的運用還不夠充分,相關標準亦有待明確。可以通過明確指導性案例的制度地位,並加強其與抽象司法解釋的制度銜接、調整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規則供給結構並規範其具體方式、加強法律方法在兩者互動中的運用並明確相關標準等路徑,實現對指導性案例與抽象司法解釋之互動模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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