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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事訴訟法)指導性案例和公報案例集錦

16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23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一、關於聯某公司作為被訴侵權人是否具有提起行為保全申請的主體資格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收到知識產權權利人含有侵權初步證據的通知時,具有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的法定義務。而對於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應平台內經營者的申請採取恢復連結等措施,我國法律沒有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所規定的行為保全措施的申請人並不限於原告。在涉電子商務平台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允許被訴侵權的平台內經營者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條件下申請行為保全,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採取恢復連結等行為保全措施,對於合理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平台內經營者的合法利益,促進電子商務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由於專利權等通過行政授權取得權利的知識產權在民事侵權訴訟過程中,可能因被宣告無效、提起行政訴訟等程序而使權利處於不確定狀態,且平台內經營者的經營狀況等在訴訟過程中也可能發生重大變化。此時,平台內經營者因情況緊急,不恢復連結將會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向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採取恢復連結等行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審查。本案中,涉案專利在二審中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其有效性因權利人即將提起行政訴訟而處於不確定狀態。作為被刪除產品連結的聯某公司具有提起恢復連結行為保全申請的主體資格。
16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23
二、關於本案應否採取恢復連結行為保全措施
  在確定是否依被訴侵權人的申請採取恢復連結行為保全措施時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不恢復連結是否會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恢復連結對專利權人可能造成的損害是否會超過不恢復連結對被訴侵權人造成的損害;恢復連結是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存在不宜恢復連結的其他情形。具體到本案:
  (一)聯某公司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本案為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我國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並不經過實質審查,其權利穩定性較弱。為了平衡專利權人的利益及同業競爭者、社會公眾的利益,維護正常、有序的網絡運營環境,專利權人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刪除涉嫌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銷售連結時,應當提交由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拒絕刪除連結,但法院經審理後認定侵權的除外。本案中,天某公司在原審法院認定侵權成立後及時刪除了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連結,但二審中涉案專利權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因缺乏新穎性而被宣告全部無效,博某公司即將提起行政訴訟,專利有效性處於不確定狀態。聯某公司因本案訴訟及368號案,截至2020年11月5日支付寶賬戶餘額共被凍結1560萬元,正常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在此情況下,聯某公司要求天某公司恢復產品連結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二)不恢復連結是否會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在涉電子商務平台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刪除、屏蔽、斷開商品銷售連結不僅將使該商品無法在電子商務平台上銷售,而且還將影響該商品之前累積的訪問量、搜索權重及賬戶評級,進而降低平台內經營者的市場競爭優勢。因此,確定「難以彌補的損害」應考量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商譽等人身性質的權利受到無法挽回的損害;2.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導致申請人市場競爭優勢或商業機會嚴重喪失,導致即使因錯誤刪除連結等情況可以請求金錢賠償,但損失非常大或者非常複雜以至於無法準確計算其數額。
  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主要通過聯某公司在「天某網」上的涉案網店進行銷售,且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2019年11月13日被訴侵權產品累計銷量為283693件;2019年12月4日,原審法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時的累計銷量為352996件;2020年1月13日,原審庭審時的累計銷量為594347件。這一方面說明被訴侵權產品的銷量大,另一方面也說明其累計的訪問量及搜索權重較大,斷開銷售連結對其網絡銷售利益影響較大。特別是在「雙十一」等特定銷售時機,是否恢復連結將對被訴侵權人的商業利益產生巨大影響。在涉案專利權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情況下,通過恢復連結行為保全措施使平台內經營者能夠在「雙十一」等特定銷售時機正常上線經營,能夠避免其利益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
  (三)恢復連結對專利權人可能造成的損害是否會超過不恢復連結對被訴侵權人造成的損害。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雖為同類產品,但市場上類似產品眾多,並不會導致博某公司的專利產品因恢復連結而被完全替代。而且,法院已經考慮到因恢復連結可能給博某公司帶來的損失,並將凍結聯某公司支付寶賬戶相應金額及恢復連結後繼續銷售的部分可得利益,聯某公司也明確表示同意。在此情況下,相較於不恢復連結對聯某公司正常經營的影響,恢復連結對博某公司可能造成的損害較小。
  (四)恢復連結是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專利侵權糾紛中,社會公共利益一般考量的是公眾健康、環保以及其他重大社會利益。本案被訴侵權產品系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的拖把桶,恢復連結時考量的重要因素是否會對公眾健康、環保造成影響,特別是需要考慮是否會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造成不應有的損害,而本案無證據表明被訴侵權產品存在上述可能損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不宜恢復連結的其他情形。本案被訴侵權產品除涉嫌侵害涉案專利權外,還在368號案中涉嫌侵害博某公司180.2號專利,且180.2號專利目前仍處於有效狀態。但首先,368號案尚在一審審理中,被訴侵權產品是否侵權、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尚不確定。其次,368號案中博某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已經通過凍結聯某公司支付寶賬戶餘額316萬元的財產保全措施予以保障。再次,在確定本案行為保全擔保金額時,已考慮368號案的情況酌情提高了聯某公司的擔保金額並將凍結聯某公司恢復連結後繼續銷售的部分可得利益。因本行為保全措施系針對本案訴訟,擔保金額凍結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屆時,如果368號案仍在審理中,博某公司可以在該案中通過申請行為保全等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由法院根據該案情況決定是否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因此,不存在博某公司就180.2號專利所享有的權利難以得到保障的情況。被訴侵權產品還因涉嫌侵害180.2號專利權而涉訴的事實不影響本案行為保全措施的採取。
16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24
三、關於擔保金額的確定
  行為保全擔保金額的確定既要合理又要有效。既要考慮行為保全措施實施後對被申請人可能造成的損害,也要防止過高的擔保金額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造成不合理影響。在涉電子商務平台專利侵權糾紛中,恢復連結行為保全措施擔保金額的確定,一方面應考慮恢復連結後可能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確保權利人就該損害另行主張賠償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也應合理確定申請人恢復連結後的可得利益,避免因凍結過多的銷售收入不合理影響其資金回籠和後續經營。本案中,博某公司在本案及368號案中均要求被訴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316萬元,原審法院均已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考慮到被訴侵權產品在刪除連結前銷售數額較大、恢復連結將可能導致博某公司的損失擴大等因素,為最大限度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將綜合博某公司在兩案中的賠償主張、恢復連結後聯某公司的可得利益等因素酌定擔保金額。鑑於聯某公司的可得利益將隨產品銷售而不斷增加,除固定擔保金外,本案將增加動態擔保金。由於聯某公司的銷售收入中還含有成本、管理費用等,為防止過高的擔保金額對聯某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不合理影響,在考慮本案及368號案所涉專利貢獻率的情況下,酌情將動態擔保金確定為聯某公司銷售額的50%。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103條(本案適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
16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32
指導性案例223號
  張某龍訴北京某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程某、馬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3年12月15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訴訟/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管轄/侵權行為地
  裁判要點
  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具有不確定性,不應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在確定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時,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即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6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32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龍以被告北京某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程某、馬某擅自在相關網站上發佈、使用其享有着作權的寫真藝術作品,侵害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向其住所地的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馬某以本案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管轄,秦皇島市為原告住所地,不是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為由,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請求將本案移送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
  裁判結果
  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冀03知民初27號民事裁定,駁回馬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馬某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冀民轄終66號民事裁定,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北京互聯網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不當,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於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轄42號民事裁定,確定本案由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
16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33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該規定中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針對的是通過信息網絡對一般民事權利實施的侵權行為。但「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著作權人享有的法定權利,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基於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性質和特點,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一旦發生,隨之導致「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其侵權行為涉及的地域範圍具有不確定性。故《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因此,《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是針對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特定類型的民事權利,對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民事案件的管轄作出的特別規定。在確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時,應當以《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為依據。
  本案中,秦皇島市為原告住所地,不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本案也不存在《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因此,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於本案沒有管轄權,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北京互聯網法院並無不當。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9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條、第2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
16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33
指導性案例224號
  某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訴河南某廬蜂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3年12月15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訴訟/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屬/舉證責任
  裁判要點
  在著作權權屬有爭議的情況下,不能僅憑水印或權利聲明認定作品著作權權屬,主張著作權的當事人應進一步舉證證明,否則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17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33
基本案情
  案外人G*公司授權某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美圖像公司)在中國境內展示、銷售和許可他人使用該公司的「getty Images」品牌圖片,且某美圖像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某美圖像公司發現,河南某廬蜂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廬蜂業公司)未經許可使用了4張上述品牌圖片。某美圖像公司遂以侵害著作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廬蜂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為支持其訴請,某美圖像公司提交了G*公司出具的授權確認書、網站權利聲明等證據,涉案圖片上有「getty Images®」內容的水印。某廬蜂業公司抗辯認為,涉案圖片水印右上角為商標註冊標記「®」,不是表明創作者身份的作者署名,水印下方另有攝影師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稱,顯示圖片著作權屬於作者而不是某美圖像公司或G*公司。某廬蜂業公司還就涉案圖片權屬問題通過電子郵件詢問G*公司,得到的答覆是,涉案圖片由攝影師投稿,該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銷售後向攝影師支付版稅,但攝影師保留圖片的著作權。某廬蜂業公司據此認為,因投稿人保留着作權,G*公司、某美圖像公司均不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某美圖像公司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裁判結果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津03知民初73號民事判決,判令某廬蜂業公司賠償某美圖像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8000元;駁回某美圖像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某廬蜂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津民終31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某廬蜂業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並於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355號民事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駁回某美圖像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17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33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圖片除標註「getty Images®」水印外,還分別標註有攝影師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稱,而且「getty Images」之後緊接商標註冊標記「®」,因此,僅以此水印不能認定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屬於G*公司。此外,某美圖像公司還提交了G*公司出具的授權確認書、網站權利聲明,但授權確認書只能證明G*公司向某美圖像公司進行授權的事實,並非G*公司對涉案圖片享有着作權的證據。權利聲明屬於單方陳述,在缺乏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僅以權利聲明不能確定着作權歸屬。在此情況下,某美圖像公司應進一步承擔G*公司享有涉案圖片著作權的舉證證明責任,但其未能舉證證明。相反,根據某廬蜂業公司提交的G*公司回覆郵件等反駁證據,G*公司確認投稿的攝影師仍然保留涉案圖片的著作權。故某美圖像公司關於G*公司擁有涉案圖片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其在本案中提出的相關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年修正)第12條(本案適用的是201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90條(本案適用的是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
17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4-8 12:58

 指導性案例251號


  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執行實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4月7日發佈)


  關鍵詞 執行/執行實施/知識產權/提級執行/執行和解


  執行實施要點


  1.行為類執行案件中,存在被執行人繼續實施所涉侵權行為、涉及多起跨區域重大關聯案件、需要上級人民法院統籌協調等情形,導致案件自執行立案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完畢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提級執行、督促執行等方式,推動案件執行。


  2.對於拆除涉知識產權侵權生產設備等行為類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以引導雙方達成和解,以被執行人支付技術許可使用費等形式代替拆除相關生產設備,促進相關生產設備的合法利用,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啊啊是谁都对

 基本案情

  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於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民事判決:山東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某化工公司)等立即停止銷售使用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案涉技術秘密生產的三聚氰胺產品、銷毀項目中案涉設備(銷毀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拆除有關設備中包含案涉技術秘密的部分)和持有的案涉技術秘密資料,並連帶賠償四川某化工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人民幣9800萬元(幣種下同)。因山東某化工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四川某化工公司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由四川天府新區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執行過程中,經過網絡查控、劃撥,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完畢,但判決確定的停止銷售侵權產品、銷毀侵權設備及技術資料的行為義務,被執行人一直未主動履行。並且,銷毀案涉生產設備的難度極大:設備涉及上萬個精細零件,不易精確鎖定拆除範圍;設備具有易燃易爆屬性,操作不當易引發嚴重化工污染;國內具備相關拆除資質的公司極少,且從未有過類似拆除作業的先例;設備地處外地,需要進行跨區域協調。同時,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還存在3起關聯案件,均系由本案所涉侵權行為引發的糾紛。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行為義務與本案相同,被執行人亦未履行;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兩起案件訴訟標的高達6億元。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本案予以督辦,對本案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執行進度節點,進行統一指揮、調度、管理;牽頭組織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提級執行等執行方案,根據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同時結合本案的特殊情況,引導當事人達成和解,明確「一攬子」解決當事人在四川、廣東共計4起關聯案件的執行工作思路。之後,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提級執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被執行人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及山東省相關部門多次召開座談會,引導當事人最終達成包含被執行人支付技術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款、案涉設備繼續生產經營等主要內容的執行和解協議。

啊啊是谁都对

執行結果


  2024年1月28日,四川某化工公司與山東某化工公司達成和解並簽訂協議,「一攬子」解決本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執行的1起案件、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中的2起案件。2024年8月,山東某化工公司將和解協議約定的4.4億元全部匯入申請執行人指定賬戶。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4年8月28日作出(2023)川01執4918號通知書,本案執行完畢。


  執行理由


  本案為知識產權領域行為類執行的疑難複雜案件,採取何種執行方式和策略引導、促成執行和解,推動矛盾糾紛「一攬子」化解,實現雙贏多贏共贏,是推動本案依法妥善處理的關鍵。


  其一,關於執行方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上級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限期執行,也可以指令轄區內其他人民法院執行或者直接提級由本院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2020年修正)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下級法院長期未能執結的案件,確有必要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與下級法院共同執行,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本案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廣東、四川另有3起重大關聯案件,申請執行人向法院表達了希望一體化解所有糾紛的意願。同時,被執行人與侵權設備均在外省,強制拆除案涉生產設備專業要求高、國內沒有拆除先例、安全風險大。因此,依靠原執行法院的力量,開展跨省、跨部門協調顯然具有較大難度,難以保障執行的效率和效果,有必要通過提級執行等方式,推動案件順利、高效辦理。


  其二,關於執行措施。作為執行依據的(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民事判決明確,銷毀有關設備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拆除。從本案的具體情況看,簡單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並非最佳方案。案涉設備具有易燃易爆屬性,拆除具有極強的專業性,操作不當會引發嚴重化工污染;強制拆除案涉設備將導致企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且會影響相關產業鏈,對企業生存、職工就業和當地經濟發展都會造成一定影響。而案涉生產設備具有可持續生產的條件,不屬於需要淘汰的落後產能,如能得到許可,則可以合法繼續使用,有利於實現物盡其用,既能維護侵權企業的生存、保障企業職工的就業,也能實現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的最大化,無論是經濟效益還是社會效益,顯然都更好。並且,通過支付侵權賠償款並就繼續實施支付技術許可使用費,從而取得合法使用有關技術設備的授權,同樣能夠實現裁判要求和維權目的,是技術類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需要特別注重採取的執行措施。鑒此,人民法院加強協調,通過多方聯動、多案協同等方式,找准利益平衡點,引導雙方達成和解,通過協商確定技術許可使用費等,為權利人提供依法收取技術許可使用費的「積極價值」,代替強制拆除侵權設備的「消極價值」,促成案涉生產設備合法、持續利用。

啊啊是谁都对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2020年修正)第74條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3號,2020年修正)第1條、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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