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勁購買位於重慶市九龍坡區謝家灣正街×小區×幢×-×-×的住宅一套,並從2005年入住至今。被告華潤置地(重慶)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萬象城購物中心與原告住宅相隔一條雙向六車道的公路,雙向六車道中間為輕軌線路。萬象城購物中心與原告住宅之間無其他遮擋物。在正對原告住宅的萬象城購物中心外牆上安裝有一塊LED顯示屏用於播放廣告等,該LED顯示屏廣告位從2014年建成後開始投入運營,每天播放宣傳資料及視頻廣告等,其產生強光直射入原告住宅房間,給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影響。
  2014年5月,原告小區的業主向市政府公開信箱投訴反映:從5月3日開始,謝家灣華潤二十四城的萬象城的巨型LED屏幕開始工作,LED巨屏的強光直射進其房間,造成嚴重的光污染,並且宣傳片的音量巨大,影響了其日常生活,希望有關部門讓萬象城減小音量並且調低LED屏幕亮度。2014年9月,黃楊路×小區居民向市政府公開信箱投訴反映:萬象城有塊巨型LED屏幕通宵播放資料廣告,產生太強光線,導致夜間無法睡眠,無法正常休息。萬象城大屏夜間光污染嚴重影響周邊小區高層住戶,請相關部門解決,禁止夜間播放,或者禁止通宵播放,只能在晚上八點前播放,並調低亮度。2018年2月,原告小區的住戶向市政府公開信箱投訴反映:萬象城戶外廣告大屏就是住戶的噩夢,該廣告屏每天播放視頻廣告,光線極強還頻繁閃動,住在對面的業主家裏夜間如同白晝,嚴重影響老人和小孩的休息,希望相關部門儘快對其進行整改。
  本案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組織原、被告雙方於2018年8月11日晚到現場進行了查看,正對原告住宅的一塊LED顯示屏正在播放廣告視頻,產生的光線較強,可直射入原告住宅居室,當晚該LED顯示屏播放廣告視頻至20時58分關閉。被告公司員工稱該LED顯示屏面積為160㎡。
  就案涉光污染問題是否能進行環境監測的問題,人民法院向重慶市九龍坡區生態環境監測站進行了諮詢,該站負責人表示,國家與重慶市均無光污染環境監測方面的規範及技術指標,所以監測站無法對光污染問題開展環境監測。重慶法院參與環境資源審判專家庫專家、重慶市永川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副站長也表示從環保方面光污染沒有具體的標準,但從民事法律關係的角度,可以綜合其餘證據判斷是否造成光污染。從本案原告提交的證據看,萬象城電子顯示屏對原告的損害客觀存在,主要體現為影響原告的正常休息。就LED顯示屏產生的光輻射相關問題,法院向重慶大學建築城規學院教授、中國照明學會副理事長以及重慶大學建築城規學院高級工程師、中國照明學會理事等專家作了諮詢,專家表示,LED的光輻射一是對人有視覺影響,其中失能眩光和不舒適眩光對人的眼睛有影響;另一方面是生物影響:人到晚上隨着光照強度下降,漸漸入睡,是褪黑素和皮質醇兩種激素發生作用的結果——褪黑素晚上上升、白天下降,皮質醇相反。如果光輻射太強,使人生物鐘紊亂,長期就會有影響。另外LED的白光中有藍光成分,藍光對人的視網膜有損害,而且不可修復。但戶外藍光危害很難檢測,時間、強度的標準是多少,有待標準出台確定。關於光照亮度對人的影響,有研究結論認為一般在400cd/㎡以下對人的影響會小一點,但動態廣告屏很難適用。對於亮度的規範,不同部門編制的規範對亮度的限值不同,但LED顯示屏與直射的照明燈光還是有區別,以LED顯示屏的相關國家標準來認定比較合適。
  裁判結果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渝0116民初6093號判決:一、被告華潤置地(重慶)有限公司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其在運行重慶市九龍坡區謝家灣正街萬象城購物中心正對原告李勁位於重慶市九龍坡區謝家灣正街×小區×幢住宅外牆上的一塊LED顯示屏時對原告李勁的光污染侵害:1.前述LED顯示屏在5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開啟時間應在8:30之後,關閉時間應在22:00之前;在10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開啟時間應在8:30之後,關閉時間應在21:50之前。2.前述LED顯示屏在每日19:00後的亮度值不得高於600cd/㎡。二、駁回原告李勁的其餘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