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結果
  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7)冀0224民初3480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張慶福、張殿凱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原告張慶福、張殿凱不服,提出上訴。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張慶福、張殿凱撤回上訴。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冀02民終2730號民事裁定:准許上訴人張慶福、張殿凱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張慶福、張殿凱在本案二審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准許撤回上訴。
  本案焦點問題是被告朱振彪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被告朱振彪對張永煥的死亡是否具有過錯;被告朱振彪的行為與張永煥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備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首先,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張雨來受傷倒地昏迷,張永煥駕駛摩托車逃離。被告朱振彪作為現場目擊人,及時向公安機關電話報警,並驅車、徒步追趕張永煥,敦促其投案,其行為本身不具有違法性。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交通肇事發生後,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張永煥肇事逃逸的行為違法。被告朱振彪作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屬於見義勇為,應予以支持和鼓勵。
  其次,從被告朱振彪的行為過程看,其並沒有侵害張永煥生命權的故意和過失。根據被告朱振彪的手機視頻和機車行駛影像記錄,雙方始終未發生身體接觸。在張永煥持刀聲稱自殺意圖阻止他人追趕的情況下,朱振彪拿起木凳、木棍屬於自我保護的行為。在張永煥聲稱撞車自殺,意圖阻止他人追趕的情況下,朱振彪和路政人員進行了勸阻並提醒來往車輛。考慮到交通事故事發突然,當時張雨來處於倒地昏迷狀態,在此情況下被告朱振彪未能準確判斷張雨來傷情,在追趕過程中有時喊話傳遞的信息不準確或語言不文明,但不構成民事侵權責任過錯,也不影響追趕行為的性質。在張永煥為逃避追趕,跨越鐵路圍欄、進入火車運行區間之後,被告朱振彪及時予以高聲勸阻提醒,同時揮衣向火車司機示警,仍未能阻止張永煥死亡結果的發生。故該結果與朱振彪的追趕行為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綜上,原告張慶福、張殿凱一審中提出的訴訟請求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李學靜、劉群勇、徐萬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