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资料库】17.审判监督程序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李潇潇.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独立特质及双重限制模式构建[J].法学家,2016,(03):105-113+178-179.
关键词:再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事由;发回重审程序阶段
摘要:再审程序的特性决定了再审发回重审应具有独立的结构模式和程序品质。面对我国目前二审与再审中发回重审制度的单一运行范式及再审发回重审率在规范框架内持续走高的非合理现状,改革的思路是:将再审发回重审与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予以强制性剥离,确立再审发回重审的非依附性地位,并分别对开启再审发回重审之门的规范性事由和再审发回重审可运行的程序性阶段进行双重限制。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丁宝同.论民事判决债权受让人之再审申请主体资格——以“民事判决效力之主体范围扩张理论”和“诉讼承继主义”为中心的立体论证[J].法学家,2013,(04):133-146+179.
关键词:民事判决;再审申请;既判力;当事人恒定主义;诉讼承继主义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法释[2011]2号)否定了民事判决债权受让人的再审申请主体资格。但其与依据"当事人恒定主义"和"诉讼承继主义"两种立法体例所作的基础性论证不符,所谓"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及维护诉讼顺利进行的立场出发"的理由也不成立。一方面,按照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理论,受让人属既判力标准时后的利益继受主体,应为既判力主观范围所及,从而取得再审申请主体资格;另一方面,根据现行立法的"诉讼承继主义"立场,受让人应概括性地承继出让人的诉讼地位,从而取得再审申请主体资格。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江必新.民事复审程序类型化研究[J].法学家,2012,(02):100-110+178-179.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复审程序;上诉程序;再审程序
摘要:本文通过对民事复审程序概念的研究,以及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民事复审程序类型的回顾,探究了相关国家对民事复审程序予以分层的机理及其主要目标,分析了相关国家民事复审程序的困境和改革努力,提出了完善我国复审制度的建议。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汤维建.“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不宜删除[J].法学家,2011,(06):157-162+178.
关键词:管辖错误;再审事由;地方保护主义;程序正义
摘要: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加以规定,这是一大亮点。实践证明,此规定对于强化司法中的程序正义保障、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消弭争抢管辖等乱象,是价值的。现在理论上对此提出的种种质疑,如"救济足够论"、"无足轻重论"、"成本过高论"、"诉权滥用论"以及"形式标准不符论"等等,都是经不起推敲的,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坚持这一规定。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张卫平.再审事由构成再探讨[J].法学家,2007,(06):13-18+1.
摘要: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就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专题性的修改,以期化解实践中非常突出的两大顽症:申诉难和执行难。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体现出了立法者对于民事诉讼法发展方向的怎样的思考?以及尚存在哪些问题?为此,本刊邀请若干学者就再审制度作出探讨,希望对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有所启发。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陈桂明.再审事由应当如何确定——兼评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得失[J].法学家,2007,(06):1-6.
摘要: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就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专题性的修改,以期化解实践中非常突出的两大顽症:申诉难和执行难。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体现出了立法者对于民事诉讼法发展方向的怎样的思考?以及尚存在哪些问题?为此,本刊邀请若干学者就再审制度作出探讨,希望对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有所启发。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齐树洁.再审程序的完善与既判力之维护[J].法学家,2007,(06):18-24+1.
摘要: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就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专题性的修改,以期化解实践中非常突出的两大顽症:申诉难和执行难。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体现出了立法者对于民事诉讼法发展方向的怎样的思考?以及尚存在哪些问题?为此,本刊邀请若干学者就再审制度作出探讨,希望对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有所启发。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李浩.再审的补充性原则与民事再审事由[J].法学家,2007,(06):6-12+1.
摘要: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就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专题性的修改,以期化解实践中非常突出的两大顽症:申诉难和执行难。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体现出了立法者对于民事诉讼法发展方向的怎样的思考?以及尚存在哪些问题?为此,本刊邀请若干学者就再审制度作出探讨,希望对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有所启发。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汤维建,毕海毅,王鸿雁.评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正案[J].法学家,2007,(06):24-29+1.
摘要: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就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专题性的修改,以期化解实践中非常突出的两大顽症:申诉难和执行难。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体现出了立法者对于民事诉讼法发展方向的怎样的思考?以及尚存在哪些问题?为此,本刊邀请若干学者就再审制度作出探讨,希望对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有所启发。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章武生.论当事人申请再审[J].法学家,1993,(Z1):49-52.
摘要:<正>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我国民诉法新增设的制度之一。如何正确适用这一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本文试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性质、意义、适用条件以及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处理等问题谈点看法。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及意义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何兵,潘剑锋.司法之根本:最后的审判抑或最好的审判?——对我国再审制度的再审视[J].比较法研究,2000,(04):417-426.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赵敏,王俊,孙海峰.对民事再审新证据的整体解读[J].东方法学,2011,(02):33-39.
关键词:民事再审;再审新证据;举证时限
摘要:民事再审新证据,不管是在以二审终审为主体、以再审程序为补充的审级制度体系内,还是以在举证时限制度和证据失权为主体,以新证据规则为例外的证据制度体系内,都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应当立足整体化思维对民事再审新证据进行综合解读。就证据概念本身而言,再审新证据也是反映案件事实的事实材料或证据材料,应当具有普通的证据属性,即应当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就再审新证据的本身特有属性而言,结合现有相关规定,则可从崭新性、不可归责性、显著性三个方面来探讨再审新证据的构成要件。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王福华.辩论权利救济论[J].法学,2020,(10):93-106.
关键词:辩论权利;剥夺辩论权利;必要性辩论;攻击防御方法;再审事由
摘要:新中国民事诉讼辩论制度历经70年发展,呈现出由宣示性到功能性的发展历程。辩论权利从最初对司法民主的宣示转向承担程序保障、审判对象形成及诉讼行为外观等功能性角色,由此改变了辩论权利保障与救济的范围与方式。在对抗制诉讼体制下保障辩论权利,既要从宣示性角度促进诉讼民主,更要从功能性角度保障当事人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机会。对辩论权利的救济,则应具体考虑书面辩论与言词辩论的差异,重视辩论的整体性与同值性,将必要性言词辩论作为救济重点。适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再审事由,则应以功能性辩论、主要事实或严重程序瑕疵为基准进行严格解释,优先适用法定诉讼代理、遗漏诉讼请求、新证据、诉讼指挥权与缺席判决等再审事由具体条款。在再审事由具体条款缺失的情况下,则可适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再审事由一般条款,通过上诉或再审程序为辩论权利提供救济。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林越坚,刘青青.博弈论视角下民事再审监督机制的程序优化[J].法学,2015,(03):106-115.
关键词:民事再审监督;逆向选择;信息基础;程序优化
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再审制度实际运行中检察监督权的虚化与失灵困境日益凸显。申请监督人、检察权主体与审判权主体之间在再审中形成结构性互动需要坚实的信息基础。监督者的信息劣势导致以寻租型和机会型监督申请驱逐实质型监督申请为表征的逆向选择态势,而由逆淘汰造就的监督虚化易催生前置审查者与后续实体审理者的道德风险,最终使负担甄别与纠错功能的再审程序整体上沦于空转。民事再审是正统民事程序与涉法涉诉信访交织的接口部位,再审程序优化是实现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诉访分离、导访入诉等关键目标的重要前提。为此,必须着力提升监督者的信息能力,并且应该尽快选择能够强化激励的程序路径。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郑世保.从第七号指导性案例透析民事抗诉的类型化[J].法学,2013,(12):46-52.
关键词:七号案例;再审程序;民事抗诉;类型化
摘要:对于私益性质的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确立了"当事人中请再审在先原则"。当事人应先行申请再审,只有再审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或者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情形下,方可请求检察院抗诉,此抗诉为救济型抗诉。对于公益性质的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检察院应立即抗诉,此抗诉为主动型抗诉。两类抗诉在启动方式、案件受理范围、举证等方面存在差异。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朱金高.法院不宜依职权对临时性救济措施决定再审[J].法学,2012,(05):56-62.
关键词:临时性救济;再审;中间裁判;既判力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法院可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临时性救济的裁定决定再审,但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检察院不能抗诉要求再审。该规定与实际司法实践相脱节,与临时性救济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相违背,也与临时性救济本身已有的救济途径相冲突,还与新司法解释的再审规定相矛盾。临时性救济的法律性质是假扣押、假处分,只具有临时性、救急性;其没有既判力,只是中间裁判、附随裁判,故法院不能决定再审。有鉴于此,最高法院应该清理或废止相关司法解释了。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王信芳.民事再审制度功能实现的路径思考[J].法学,2009,(10):124-131.
关键词:民事再审;民诉法修改;功能实现路径
摘要:民诉法修改后我国再审制度的功能应是在依法纠错、化解"申诉难"的同时,反向提升诉讼前道工序即一、二审的审判质量,进而将维护司法权威与满足司法需求辩证统一。实现这一功能的路径之一是强化两审终审制度的基础作用,尤其是原先一些法院"二审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改"的尺度应当修正,证据失权制度的适用应与辩论权的保护相结合。路径之二是优化再审本体机制,尤其是再审中的证明标准应与一、二审一致,保障再审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可适度通过再审统一法律尺度。路径之三是拓展再审阶段的矛盾化解工作,通过申请再审阶段的判后答疑、司法建议和交下级法院调解等途径使通过再审不仅实现依法纠错,同时追求案结事了。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段厚省,郭宗才.规范出发型的民事案件裁判方法与民事抗诉案件审查方法[J].法学,2008,(08):130-137.
关键词:诉讼传统;裁判方法;抗诉审查方法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规定,在适用于具体抗诉案件时,有一些难题需要解决。这些难题往往也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有关抗诉案件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分歧的原因。解决上述问题的比较科学的思路是,在规范出发型法律思维模式的基础上,统一民事案件裁判方法和民事抗诉案件审查方法,也即在人民法院确立规范出发型的裁判方法,相应地,在人民检察院确立规范出发型的民事抗诉案件审查方法。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刘敏.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辩论权之保障——兼析《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0项再审事由[J].法学,2008,(04):102-108.
关键词:申请再审;辩论权;听审请求权;剥夺;再审事由
摘要:辩论权是听审请求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重要内容。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是尊重人格尊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防止诉讼突袭,确保诉讼正当性,提升当事人对裁判信赖度的要求。法院应当以保障听审请求权为指导理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因为法院的原因导致当事人未就裁判的基础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法院不得进行裁判。实务中,法院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的情形主要有九个方面,具备这些情形,即使判决的实体内容没有错,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法院也应当裁定再审。再审以后,法院即使发现原判决没有错,也不能维持原判决,而应当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因为原判决的正当性根据是不存在的。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陈斯.检察监督权之检讨——以民事抗诉权之运行为例[J].法学,2007,(10):130-135.
关键词:民事抗诉;再审;程序制约;制度完善
摘要:民事抗诉是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启动制度,其在制度设计理念上的失误以及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民事抗诉权的行使与审判权的运行似乎越来越处于一种对抗的状态,其间产生的种种弊端也无不昭示现行抗诉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本文就民事抗诉制度在理念上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民事抗诉之现状及现行法律的缺陷作一简单的分析,并对如何加强对民事抗诉的程序制约以及对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提出设想。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冯仁强,陈莺.检察院民事抗诉再审制度的完善[J].法学,2007,(10):152-155.
关键词:检察院抗诉;再审;启动权
摘要:检察院通过行使抗诉权要求再审,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往往并不立即和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尚需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定来启动该程序。这一做法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悖,无端地延长了再审程序的审理时间,应予以改革。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应当赋予检察院再审启动权,由接受抗诉的法院立即再审。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贺日开.司法终局性:我国司法的制度性缺失与完善[J].法学,2002,(12):10-14.
关键词:司法的终局性;再审制度;判例制度;一事不再理
摘要:文章在对司法终局性的内涵及意义进行阐述之后,指出了我国司法终局性存在的制度缺陷,在考察了这种制度安排的受制因素后,提出了重构我国司法终局性制度的基本设想:改造现行再审制度,确立判例制度和一事不再理制度。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张卫平.论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法定化[J].法学,2000,(02):
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条第2款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顾韬.关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及改良意见[J].法学,1999,(12):35-39.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李晓明,李文军.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1997,(07):
摘要: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李晓明李文军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民诉法还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的审理程序,视作...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蔡虹.民事再审程序立法的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中心的考察[J].法商研究,2012,29(02):20-29.
关键词:民事再审程序;既判力;特殊救济程序;再审事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相对于我国再审程序运行中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显得过于简单且针对性不强,其主要的表现是回应实践严重不足、功能定位模糊、忽视诉讼原理和规律以及重要制度缺失。修改再审程序的目标不应是单纯解决"申诉难"的问题,而应是在完善通常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提高审判质量、加强审级制度内的救济功能、严格控制再审程序的启动。为此,我们应理性地对待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将其定位为特殊救济程序,并根据法治精神和程序的基本原理对其做进一步的修改,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使再审程序乃至整个救济机制趋于协调和完善。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韩清怀,杨广玲.论调解制度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引入[J].法商研究,2012,29(02):128-133.
关键词:调解制度;民事检察监督;意思自治;检察能动
摘要:民事检察调解制度本质上是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因应形势的必要延伸,其理论基点是在民事检察监督权规制下当事人有限度的意思自治,其司法理念在于检察能动。为推进民事检察调解的制度化建设,亟须在立法层面明确以下内容:一是确定适用的案件范围,二是规范适用的程序设计,三是提供协议履行的制度保障。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王亚新.“再审之诉”的再辨析[J].法商研究,2006,(04):21-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民事再审程序做了一些规定,但仍停留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层面。由于立法者对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价值取向和理念等的理解存在偏差,以致在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模式和具体程序的设计上存在重大缺陷,而这又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民事再审程序纠错功能的发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也逐渐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为丰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指导立法、司法实践,本刊特邀国内民事诉讼法学界的6位知名专家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概念、价值取向、理念、立法模式以及程序设计等问题进行笔谈。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江伟.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与申请再审程序的完善[J].法商研究,2006,(04):25-29.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刘敏.宪法理念的重新定位与民事申请再审程序的重构[J].法商研究,2006,(04):29-3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