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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公众号“实践法学笔谈”栏目(民法相关)

09:22 · 四、结  语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要把民法典彰显的“家庭要和睦、诚信受保护”[8]等精神落到实处。在家庭矛盾多发、离婚率不断上升的今天,明确离婚协议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以及调整路径对于促进家庭和谐、减少离婚后纠纷及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夫妻就共同财产分割部分的给付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可以发生法律效力。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未按约履行,另一方请求判令对方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违约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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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 三、调整离婚违约金应当侧重诚信
为贯彻民法的公平原则,避免双方利益显著失衡,在违约金已经远超弥补损失及维护诚信所必需金额的情况下,可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针对此问题,学界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违约金也存在因其金额过高而损害债务人利益的可能性,故理论上也有适用司法酌减的余地。[5]但也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具有身份属性,不适用司法酌减规则。对此,笔者认为,离婚协议既不强调等价有偿,也不要求平均分配,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些权利义务看似失衡的条款,其隐含的对价是双方配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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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 二、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
离婚协议是夫妻离婚时协商一致达成的,通常包含双方同意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条款的“一揽子协议”。[2]虽然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并未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但结合法律的其他规定,可以认定离婚协议中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部分的给付义务的违约金条款有效,且效力不受金额大小的影响。
由于我国民法典对此问题未设明文,对此类条款应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支持,学界并未形成统一且稳定的见解。[3]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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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 一、基本案情和争议焦点
朱某与刘某雨原本是夫妻,后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股权等夫妻共同财产归朱某所有,朱某应支付刘某雨补偿费1000万元。后来,朱某未如数支付补偿费,刘某雨便向法院起诉进行追讨。诉讼中,双方和解并签署了补充协议,朱某答应向刘某雨支付剩余补偿费735万元,并约定朱某如果违约未按时付款的话,还应向刘某雨支付500万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刘某雨撤诉,但朱某仅向刘某雨支付了150万元,便未再付款。于是刘某雨又提起本案诉讼,认为朱某已经违反了协议,按照约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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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 法答网精选问题探讨 | 李彦: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效力的认定及金额调整路径——以法答网第23批精选答问问题3为中心
李  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1]。在家庭财产关系日趋复杂的今天,法院通过严格、准确适用法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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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 四、结  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诉讼中的权益保障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从程序上看,诉讼中止与特别程序的衔接、法定代理人的指定及临时监护制度的适用,为当事人诉权行使提供了刚性保障;从实体上看,国家监护的价值内核、适用要件与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构建了权益保护的核心逻辑;从机制上看,程序效率与权益保护的平衡、全流程监护监督及与家事审判机制的衔接,形成了体系化的保障网络。上述路径的协同发力,不仅完善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实践框架,更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与国家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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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 四、结  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诉讼中的权益保障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从程序上看,诉讼中止与特别程序的衔接、法定代理人的指定及临时监护制度的适用,为当事人诉权行使提供了刚性保障;从实体上看,国家监护的价值内核、适用要件与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构建了权益保护的核心逻辑;从机制上看,程序效率与权益保护的平衡、全流程监护监督及与家事审判机制的衔接,形成了体系化的保障网络。上述路径的协同发力,不仅完善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实践框架,更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与国家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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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 三、当事人权益保障的体系完善
(一)程序效率与权益保护的平衡机制
《民诉法解释》第83条规定:“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直接指定有关组织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既能有效避免利益冲突,确保诉讼公正,又能依托相关组织的人员力量与专业知识,在财产分割中为被监护人争取最大利益,对其日后生活作出合理安排。更重要的是,这一机制可快速解决监护与代理之间的“空窗期”问题,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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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 三、当事人权益保障的体系完善
(一)程序效率与权益保护的平衡机制
《民诉法解释》第83条规定:“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直接指定有关组织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既能有效避免利益冲突,确保诉讼公正,又能依托相关组织的人员力量与专业知识,在财产分割中为被监护人争取最大利益,对其日后生活作出合理安排。更重要的是,这一机制可快速解决监护与代理之间的“空窗期”问题,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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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 二、当事人实体权益保障的方案
(一)国家监护制度的价值内核
《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该条款的立法精神在于,当被监护人缺乏合适监护人时,通过国家力量保障其基本生活与核心权益,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及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本质上是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居住地区的被监护人情况比较了解,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