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共有69篇帖子。 內容轉換:不轉換▼
 
點擊 回復
395 68
【学界发文分析】2023年度CLSCI来源期刊民事诉讼法学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樓 發表于:2024-3-18 22:50
本文来自《CLSCI年度报告(16)|2023年度CLSCI来源期刊民事诉讼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作者:法学创新网
原文地址:CLSCI年度报告(16)|2023年度CLSCI来源期刊民事诉讼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法学盘点-中国法学创新网 (fxcxw.org.cn)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樓 發表于:2024-3-18 22:50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樓 發表于:2024-3-18 22:56
2023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民事诉讼法学论文79篇,在14个法学二级学科中排名第10,总量占CLSCI全年发文总数的4.2%(79/1877)。发文总数较2022年(74篇)有所上升。除《中国社会科学》《法学家》《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外,2023年度其他CLSCI期刊均刊发了民事诉讼法学论文。其中三大权威期刊中,《中国法学》发表2篇民事诉讼法学论文,《法学研究》发表1篇,共3篇,相较于2022年共发6篇而言,数量有所减少。具体为烟台大学张卫平教授在《中国法学》发表1篇,清华大学陈杭平教授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各发表1篇。
  2023年度共有31家单位发表民事诉讼法学论文。其中,西南政法大学(8篇)、清华大学(7篇)发文数位列第一、第二,中国人民大学(6篇)和北京大学(6篇)并列第三。烟台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各发表4篇。前十名高产单位共发表51篇,占全年发文总量的64.56%(51/79)。这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单位集聚效应。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4樓 發表于:2024-3-18 22:56


  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79篇论文来自53位作者,人均1.5篇,较2022年(1.6篇)更为分散。发文在2篇及以上的高产作者有16位,分别为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吴英姿教授(5篇),烟台大学张卫平教授(4篇),华东师范大学吴泽勇教授(4篇),清华大学陈杭平教授(4篇),西南政法大学高星阁副教授(3篇),中国法学会景汉朝副会长(2篇),浙江大学周翠教授(2篇),浙江大学霍海红教授(2篇),中央财经大学林剑锋教授(2篇),天津大学郭小冬教授(2篇),清华大学任重副教授(2篇),中央财经大学曹建军副教授(2篇),西南政法大学胡骁讲师(2篇),中国人民大学赵毅宇讲师(2篇),中国人民大学李潇洋讲师(2篇),北京大学朱禹臣博士生(2篇)。16位高产作者共发表了42篇论文,占发文总量的53.16%(42/79)。此外,民诉青年学人表现亮眼,共有8位博士研究生(冯祝恒、高旭、夏志毅、朱禹臣、张新、苏伟康、程睿、王富世)独作发文,另有3位博士研究生(刘子赫、李畅、郭爽)作为第二作者合作发文。
  总体而言,2023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紧扣时代发展主题,呈现出深耕基础理论与基本制度、扎实推进程序实体协同研究、持续关注强制执行前沿问题、积极回应国党和国家重要关切的四大特点。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5樓 發表于:2024-3-18 22:58
     1.深耕基础理论与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学界向来将推进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研究作为学科发展的第一要务。2023年度,学界继续深耕基础理论与基本制度,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在审判组织及管辖方面,吴英姿教授的《我国应诉管辖的法理重述——从“默示/推定协议解释论”批判开始》、陈杭平教授的《论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周翠教授的《专门管辖制度研究》等论文推动了我国管辖制度与理论的内在体系化。

        在当事人方面,占善刚教授的《当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质与科学规制——基于比较法上的分析》、李浩副教授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同意权研究》等论文深化了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负担的认识。

        在诉的基础理论与基本制度方面,博士生苏伟康的《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说及其修正》、赵志超讲师的《基于同一事实的纠纷合并审理规则重述——以〈民诉解释〉第221条为中心》就我国诉讼标的理论和诉的合并问题展开了深度分析。

        在证据证明方面,霍海红教授的《举证证明责任概念的三重困境》巩固了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双重含义说”的理论共识。吴泽勇教授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的证明责任——以买受人通知义务为中心》《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论环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倒置的实现》针对特殊类型纠纷的证明责任问题展开了具体分析。纪格非教授的《论限制自认——以〈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为对象的研究》通过规则的解构与建构实现了限制自认的合体系化。胡骁讲师的《程序保障视角下法官证据调查裁量权的制度因应》、李凌副教授的《集中审理视角下民事证据调查阶段化研究》对推进证据调查的规范化具有重大意义。在诉讼保障机制方面,周翠教授的《电子送达与电子提交比较研究》、吴英姿教授的《论保全错误的程序法解释》针对送达和保全中的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

        在诉讼程序方面,张卫平教授、博士生刘子赫的《提审:制度机理与演进路向——以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为背景》、范怡倩法官的《论民事再审之案件运行态势及制度完善》推进了对提审和再审的理论认识。、

        在裁判效力方面,王福华教授的《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法理基础》对裁判效力进行了类型化分析,为廓清判决理由效力适用范围、扩大判决理由拘束效果提供了理论依据。

        最后,在调解与仲裁程序方面,赵毅宇讲师的《中国商事调解立法模式选择及其展开》、陈杭平教授的《仲裁协议主观范围理论的重构》提出了适应我国实际需求的商事调解模式和仲裁协议主观范围理论。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6樓 發表于:2024-3-18 23:00
2.扎实推进程序实体协同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据基础性地位,《民法典》中的权利能否借助民事诉讼得以正确判定和有效实现,直接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切实实施民法典”的有效落实。鉴于此,学界进一步推进程序实体协同研究。

        针对程序实体协同的正当性、必要性,张卫平教授的《防御请求之诉:实体与程序的关联分析——兼论人格权防御请求之诉》深入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从学理上阐释了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对应关系,搭建起了适应实体法要求的防御请求之诉。任重副教授的《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回眸与展望》系统分析了程序实体协同的必要性,充分挖掘了我国两法协同实施的困境与成因,并对《民法典》时代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应然关系和协同实施方案展开了研究。

        实体权利的实现离不开程序制度的有效承接,“《民法典》诉讼评注”开启了全方位认识和研究民法典的新路径,成为扎实推进程序实体协同的有效载体。林剑锋教授的《〈民法典〉第1073条(亲子关系诉讼)诉讼评注》、郭小冬教授的《〈民法典〉第1000条(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诉讼评注》、蒲一苇教授的《〈民法典〉第537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诉讼评注》、任重副教授的《〈民法典〉第1170条(共同危险行为)诉讼评注》、博士生冯祝恒的《〈民法典〉第186条(违约与侵权请求权竞合)诉讼评注》结合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原理、原则、体系、概念,对民法典中的程序要素展开了深入分析,为“切实实施民法典”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程序法视角,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贡献了重要力量。

        此外,陈爱武教授的《亲子关系确认诉讼的类型化:案例、问题与思考——兼议〈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李喜莲教授的《离婚抚养权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意愿适用的司法考量及程序衔接》、金印副教授的《法人承担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实体基础与程序结构》、李潇洋讲师的《论保证人清偿后对主债权的承受》、博士生王富世的《论先诉抗辩权的程序实现——基于程序抗辩与实体抗辩的双重考量》等针对具体问题中程序与实体的协同做了深入研究。

         胡学军教授的《家族相似性: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逻辑与技术》指出,民事诉讼法法典化有助于程序与实体法的协调与对接、完成民事程序法制度与理论的内在体系化、实现从程序法定到程序法治的升华,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7樓 發表于:2024-3-18 23:01
3.持续关注强制执行前沿问题
  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实现民事权利的重要保障,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公布使强制执行成为热点问题,2023年学界继续关注强制执行前沿问题,产生了一大批兼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成果。

        张卫平教授的《“审执分离”本质与路径的再认识》指出,“审执分离”应当在其原旨意义上推进和深化,应以强制执行法立法为契机对现行制度进行相应调整,进而实现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现代转型。

        史明州副教授的《审执分离的误读与澄清》则认为,只有挣脱审执分离的束缚,中国法才能摆脱自说自话,从包括德日在内的域外法治文明成果汲取养分。

        陈杭平教授的《执行价款分配模式转型之辨》指出,平等主义更契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与执行体制,从二元主义转向统一的优先主义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现阶段应当对相对平等主义加以完善,形成更好地平衡公平与效率的执行价款分配模式。

        李潇洋讲师的《债权平等与查封的优先效力》、马强伟讲师的《论查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及其效力限制》则认为,在执行与破产有效分工下,查封优先效力不仅保障了执行效率,也与债权平等原则相兼容。

        此外,毋爱斌教授的《仲裁案外人权益救济机制的立法展开——基于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修订和〈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的协同考量》、霍海红教授的《执行时效排除规则的困境及其破解》、吴英姿教授的《论执行裁决权运行的正当程序——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为对象的讨论》、曹志勋副教授的《论民事给付之诉及其执行的明确性要求》、曹建军副教授的《论民事执行审查模式的转型与证明机制的强化》《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的体系化衔接》、高星阁副教授的《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立法论》、刘颖副教授的《物权期待权排除强制执行规则之再审思》、博士生朱禹臣的《债权执行规则的中国路径》聚焦强制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展开了具有前瞻性的研究,能够为强制执行法的制定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8樓 發表于:2024-3-18 23:03
4.积极回应党和国家重要关切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促进公益司法保护、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形成公益保护的“中国方案”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关切。在此背景下,郭小冬教授的《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争议及理论回应》、张陈果教授的《恢复性司法:检察机关提起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胡思博副教授的《检察机关支持民事私益诉讼的程序设计》、博士生高旭的《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与分配——基于分配正义理念的跨法域研究》围绕我国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完善和应用拓展进行了深入研究。
  此外,信访及其治理也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景汉朝的《信访治理的规律性认识与法治化路径》指出,要以信访治理法治化为目标,着力推进信访基本制度立法化、公权力行使法定化、诉求受理程序化、事项办理合法化、信访秩序规范化、失职违法责任化等,构建信访治理法治化体系和路径。景汉朝的《涉诉信访治理的演进与新时代现代化方向》认为,涉诉信访治理现代化应以治理体系系统化、治理机制法治化、治理手段信息化、司法管理科学化、权益保障充分化为基本建构和核心内容,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9樓 發表于:2024-3-18 23:18
以下为上述报告涉及的论文名录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0樓 發表于:2024-3-18 23:18
1.深耕基础理论与基本制度
吴英姿《我国应诉管辖的法理重述——从“默示/推定协议解释论”批判开始》
陈杭平《论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
周翠《专门管辖制度研究》等论文推动了我国管辖制度与理论的内在体系化。
占善刚《当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质与科学规制——基于比较法上的分析》
李浩《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同意权研究》
苏伟康《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说及其修正》
赵志超《基于同一事实的纠纷合并审理规则重述——以〈民诉解释〉第221条为中心》
霍海红《举证证明责任概念的三重困境》
吴泽勇《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的证明责任——以买受人通知义务为中心》《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论环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倒置的实现》
纪格非《论限制自认——以〈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为对象的研究》
胡骁《程序保障视角下法官证据调查裁量权的制度因应》
李凌《集中审理视角下民事证据调查阶段化研究》
周翠《电子送达与电子提交比较研究》
吴英姿《论保全错误的程序法解释》
张卫平、刘子赫《提审:制度机理与演进路向——以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为背景》
范怡倩《论民事再审之案件运行态势及制度完善》
王福华《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法理基础》
赵毅宇《中国商事调解立法模式选择及其展开》
陈杭平《仲裁协议主观范围理论的重构》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1樓 發表于:2024-3-18 23:22
2.扎实推进程序实体协同研究
张卫平《防御请求之诉:实体与程序的关联分析——兼论人格权防御请求之诉》
任重《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回眸与展望》
林剑锋《〈民法典〉第1073条(亲子关系诉讼)诉讼评注》
郭小冬《〈民法典〉第1000条(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诉讼评注》
蒲一苇《〈民法典〉第537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诉讼评注》
任重《〈民法典〉第1170条(共同危险行为)诉讼评注》
冯祝恒《〈民法典〉第186条(违约与侵权请求权竞合)诉讼评注》
陈爱武《亲子关系确认诉讼的类型化:案例问题与思考——兼议〈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
李喜莲《离婚抚养权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意愿适用的司法考量及程序衔接》
金印《法人承担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实体基础与程序结构》
李潇洋《论保证人清偿后对主债权的承受》
王富世《论先诉抗辩权的程序实现——基于程序抗辩与实体抗辩的双重考量》
胡学军《家族相似性: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逻辑与技术》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2樓 發表于:2024-3-18 23:22
3.持续关注强制执行前沿问题
张卫平《“审执分离”本质与路径的再认识》
史明洲《审执分离的误读与澄清》
陈杭平《执行价款分配模式转型之辨》
李潇洋《债权平等与查封的优先效力》
马强伟《论查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及其效力限制》
毋爱斌《仲裁案外人权益救济机制的立法展开——基于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修订和〈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的协同考量》
霍海红《执行时效排除规则的困境及其破解》
吴英姿《论执行裁决权运行的正当程序——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为对象的讨论》
曹志勋《论民事给付之诉及其执行的明确性要求》
曹建军《论民事执行审查模式的转型与证明机制的强化》《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的体系化衔接》
高星阁《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立法论》
刘颖《物权期待权排除强制执行规则之再审思》
朱禹臣《债权执行规则的中国路径》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3樓 發表于:2024-3-18 23:23
4.积极回应党和国家重要关切
郭小冬《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争议及理论回应》
张陈果《恢复性司法:检察机关提起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
胡思博《检察机关支持民事私益诉讼的程序设计》
高旭《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与分配——基于分配正义理念的跨法域研究》
 
景汉朝《信访治理的规律性认识与法治化路径》《涉诉信访治理的演进与新时代现代化方向》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4樓 發表于:2024-3-18 23:24
以下为上述论文的有关信息,包括出版信息、作者信息、摘要、关键词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5樓 發表于:2024-3-18 23:26
吴英姿《我国应诉管辖的法理重述——从“默示/推定协议解释论”批判开始》


法商研究. 2023,40(02)


吴英姿: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摘要:默示协议管辖无法有效地解释我国的应诉管辖制度。“推定合意解释论”存在概念错误与逻辑漏洞。应诉管辖的目的在于解决无管辖权的受诉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合法性问题,管辖法定原则和程序安定分别构成其制度基础和法理基础。应诉管辖的制度性质是法律拟制,核心是对被告默示意思表示的解释及其法律效果的明确。与德国法将被告不提出管辖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行为拟制为与原告达成管辖合意不同,我国法将这种情形拟制为被告同意受诉法院管辖本案,继而产生受诉法院获得管辖权的法律效果。为保障应诉管辖程序正当,在被告未受合法通知或者原告隐瞒管辖原因事实、虚构管辖连接点骗取管辖利益的情形下,被告不提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行为不构成“同意”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应诉管辖。应诉管辖的程序效力仅及于本案程序。


关键词:应诉管辖;默示协议管辖;法律拟制;意思表示的解释;程序安定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6樓 發表于:2024-3-19 08:50
陈杭平《论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3,41(02)
陈杭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指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在标准时上具有管辖权,该案件的管辖权与管辖原因相对脱钩,原则上恒定或固定于受诉法院。在我国,确定管辖权以“受理时”作为标准时,根据被告回应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确定方式。在管辖恒定原则的作用下,受诉法院在地域管辖的意义上对案件确定有管辖权,不因作为管辖原因之当事人的“退出”、诉讼请求的变更而丧失管辖权;受诉法院在级别管辖的意义上对案件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变更、撤回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而丧失管辖权,即使诉讼标的额已超过或未达到其管辖标准。在中观层面,管辖恒定原则是管辖规范体系化建构的基石。在宏观层面,管辖恒定原则对于中国这一单一制国家的有效治理亦有特殊意义。
关键词:管辖恒定;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诉讼请求;诉的变更;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7樓 發表于:2024-3-19 08:50
周翠《专门管辖制度研究》
中外法学. 2023,35(04)
周翠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在我国,专门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类型在同一辖区内的地方法院、专门法院以及不同类型的专门法院之间分配民商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其与级别管辖并行,同属事物管辖的概念范畴。不过,即便将我国的专门管辖归入事物管辖的概念范畴,专门管辖的性质亦与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或奥地利的事物管辖的性质有别,而是具有专属性,当事人不得通过明示协议或应诉管辖的途径对其进行创设或变更。同时,专门管辖在审查和移送等方面亦更接近于德国或奥地利的诉讼途径管辖,而非事物管辖。因此,为了避免与加快解决专门管辖冲突,我国未来有必要参照比较法上有关诉讼途径管辖的规范对专门管辖的审查和移送作出特别规制。
关键词:专门管辖;事物管辖;集中管辖;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8樓 發表于:2024-3-19 08:50
占善刚《当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质与科学规制——基于比较法上的分析》
法学论坛. 2023,38(04)
占善刚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为加快诉讼程序的推进,保障出席的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民事诉讼法》应对当事人的缺席进行规制。厘定当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质乃科学规制当事人缺席的逻辑起点。出席庭审不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是当事人应尽的诉讼法上的负担。缺席即为当事人对其应尽的诉讼法上的负担的不履行。为因应缺席的基本性质,《民事诉讼法》应区分对待一方当事人缺席与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进而作不同的规制。一方当事人缺席时,基于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应对缺席的当事人课以相同的诉讼上的不利益。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时,除裁判成熟可以裁判外,受诉法院通常只能裁定延展期日甚至中止诉讼程序。
关键词:缺席;口头辩论;诉讼法上的负担;缺席判决主义;对席判决主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9樓 發表于:2024-3-19 08:50
李浩《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同意权研究》
法学评论. 2023,41(06)
李浩 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同意权主要是指当事人享有的针对法院所选择的程序事项表示赞同或者不赞同的权利。从属性上说,同意权是当事人享有的程序选择权的一种类型,属于消极的程序选择权。同意权所涉及的事项大多属于程序的简化。设置针对法院的同意权一方面是为了使程序的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另一方面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法院在征询同意时,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进行。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简化;当事人同意权;消极程序选择权;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0樓 發表于:2024-3-19 08:51
苏伟康《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说及其修正》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3,26(04)
苏伟康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我国司法实务所惯用之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说有别于学理通说之旧实体法说。两者在标的识别、审判对象确定和既判力范围上均持不同立场。法律关系说以权利关系为识别标准,标的内容涵括先决权利关系及其所衍生之请求权与形成权。这一标准归因于苏联法移植,又在实体法理、裁判方法和司法政策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沿袭至今。基于权利保障与纠纷解决并重的诉讼目的观,诉讼标的理论应以旧实体法说为底色,利用解释方法和裁判技术对现行法律关系说予以修正。具言之,《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适用应在“诉讼标的为法律关系”的框架下通过“诉讼请求”要件发挥识别请求权主张的功能,将实质否定型重复诉讼限于否定判决主文之情形。同时,法院可向当事人积极释明对待给付请求主张,在诉辩双方和诉审主体就合同效力认识不一时分别适用不同释明规则形塑审判对象。最后,先决关系认定无既判力的基本立场不宜动摇,当下应予坚守。
关键词: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说;旧实体法说;审判对象;既判力;释明;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1樓 發表于:2024-3-19 08:51
赵志超《基于同一事实的纠纷合并审理规则重述——以〈民诉解释〉第221条为中心》
法学评论. 2023,41(04)
赵志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基于同一事实的诉的合并既包括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提出数诉的情形,也包括当事人先后提起诉讼的情形,《民诉解释》第221条关注的应是后者。该项司法解释对合并要件的规定不甚清晰,表现为实体要件模糊、程序要件虚置,其在实践中已异化为合并审理的兜底规定。究其原因,是规范功能定位不明所致。重塑规范理性,应以协调前诉与后诉之间的关系作为规范的逻辑起点,以矛盾判决的防止作为规范的功能设定。在此基础上对合并要件的内容作出合理阐释以澄清其规范内涵,对前诉与后诉的矛盾情形进行类型归纳以确定其适用范围。
关键词:同一事实;分别起诉;合并审理;矛盾判决;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2樓 發表于:2024-3-19 08:51
霍海红《举证证明责任概念的三重困境》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3,29(05)
霍海红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交叉法研究中心
摘要:中国语境下的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立法与实践一直没能完全解决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的概念共识问题,“举证证明责任”概念就是一个新的例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首次提出了“举证证明责任”概念,并对后续不少司法解释的条文表述产生影响。然而,“举证证明责任”概念存在三重困境:一是实质背离了“双重含义说”追求“概念分立”的终极目标;二是在司法解释制定者和实务界缺乏足够的共识;三是影响自身功能发挥,不仅模糊了程序法问题与实体法问题的区分,也客观上降低了“提供证据责任”在民事诉讼发现真实过程中的中心地位。“举证证明责任”概念应当被否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双重含义说”的革命成果应当通过“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概念分立进行贯彻。
关键词:举证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提供证据责任;举证责任;自由心证;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3樓 發表于:2024-3-19 08:51
吴泽勇《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的证明责任——以买受人通知义务为中心》
法商研究. 2023,40(01)
吴泽勇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以受领清偿的意思接受标的物,是确定标的物瑕疵证明责任的关键时点。在此之前,出卖人证明标的物无瑕疵;在此之后,买受人证明标的物有瑕疵。标的物转移占有与买受人受领清偿的时间并不必然一致,在标的物需要检验的情况下,检验通知期届满才发生“法律上的受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事买卖和商事买卖一体适用检验通知义务的背景下,以“抗辩说”理解“怠于通知”的法律效果,对买受人过于苛刻;裁判文书也显示,人民法院在多数时候没有从“抗辩说”的立场出发进行判决。更妥当的解释方案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21条第1款第2句视为明示的证明责任规范,即一旦买受人未在通知期间内主张标的物瑕疵,瑕疵的证明责任就由其负担。从“规范说”的原理出发,“怠于通知”的证明应区分为通知期间的证明与通知行为的证明,前者由出卖人负证明责任,后者由买受人负证明责任。
关键词:瑕疵;证明责任;通知义务;抗辩;推定;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4樓 發表于:2024-3-19 08:51
《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问题》
现代法学. 2023,45(05)
吴泽勇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关于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均有一定争议。从证据调查的角度,善意和无过失存在重大区别,应作为两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证明责任;而被代理人不可归责性,也应作为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基于表见代理的规范目的,代理权外观、相对人无过失应作为权利成立要件,由相对人证明;相对人非善意、被代理人不可归责性应作为权利妨碍要件,由被代理人证明。我国表见代理立法没有对代理权外观的来源加以限定,而是直接落脚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这一抽象标准。考虑到这一点,《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表见代理证明责任的调整,有可能进一步降低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的难度。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证明责任;权利外观代理;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5樓 發表于:2024-3-19 08:51
《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
当代法学. 2023,37(01)
吴泽勇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第1197条应理解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第1195-1196条视为其在特殊情况下的体现方式。在证明责任分配上,权利人应证明“存在直接侵权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该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则需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根据证明方式的不同,“知道”可区分为实际知道、推定的知道和违反注意义务的知道。《民法典》第1195-1196条涉及的诸事实中,权利通知属于证明知道的主要事实,权利人应作本证意义的证明;转通知、反通知、调查与斡旋措施则属于否认知道的间接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作反证意义的证明。司法实践中,应按照实体法规范的逻辑和各事实的证据法性质,依序展开调查。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证明责任;通知;反通知;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6樓 發表于:2024-3-19 08:52
《论环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倒置的实现》
东方法学. 2023(05)
吴泽勇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中国法语境中讨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问题,出发点只能是证明责任倒置,而非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在理论上遭遇广泛批评,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形成了“权利人证明关联性存在,污染者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变异方案,但该方案缺乏理论依据,且无法清晰划分当事人的证明负担。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厘清因果关系要件的内涵,让“污染物到达”这一要素回归加害行为要件。由此形成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案,不但完美匹配现行法的规范目的,也足以满足司法实践对于操作性和可预测性的需求。
关键词: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加害行为;民法典;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7樓 發表于:2024-3-19 08:52
纪格非《论限制自认——以〈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为对象的研究》
清华法学. 2023,17(04)
纪格非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限制自认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的困境与我国诉讼制度的痼疾有关,而《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出现则放大了原有的问题。比较法上限制自认的不同应对思路并不存在本质冲突。我国实务对于《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解释模糊了证明责任与自由心证各自的作用领域,危及了证明责任规则的稳定性,同时导致了限制自认与其他规则的体系化困境。欲解决上述问题,应明确限制自认处理的二阶化思路。在辩论原则的框架下筛选符合自认条件的限制自认,并将不构成自认的限制性陈述作为自由心证的对象。为此,应强化自认的意思表示效力,通过概念体系的精确化和适用阶段的限缩解释,避免限制自认的宽泛适用;并通过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的适度区分,厘清作用于证明责任的限制自认和作用于自由心证的限制自认。
关键词:自认;限制自认;证明责任;辩论原则;自由心证;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8樓 發表于:2024-3-19 08:52
胡骁《程序保障视角下法官证据调查裁量权的制度因应》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3,26(06)
胡骁 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
摘要:在贯彻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申请原则上属于当事人的权限和责任。法官仅能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范围内进行取舍,裁量决定是否实施证据调查。法官不得在尚未实施证据调查之前预判证据的价值并加以排除,否则便侵害甚至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权。在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不合法或者有不能确定期间的障碍、不具备必要性时,法院可通过明示或默示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证据申请。此种裁判属于诉讼指挥上的裁定,法官可以随时撤销。出于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法官不得全部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其对证据申请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受到唯一证据规则的限制。
关键词:证据裁定;证据预断;程序裁量;唯一证据;重要性;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9樓 發表于:2024-3-19 08:52
李凌《集中审理视角下民事证据调查阶段化研究》
中外法学. 2023,35(02)
李凌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的顺序安排直接关系到庭审的效率与质量。我国立法在庭审外部层面将证据调查置于法庭辩论之前,在证据调查内部层面将人证置于书证物证之前。实务中证据调查的内部顺序又异化为主体轮流举证的混杂模式,进而引发了调查程序臃肿拖沓以及人证调查效果不佳的问题。究其原因,乃在于立法忽视了争点整理的前提基础且混淆了不同种类证据的作用原理。集约化的证据调查程序需要具备充分争点整理及高效人证调查两个要素。我国应当在庭审外部阶段重置法庭辩论与证据调查的顺位,在证据调查内部阶段将书证物证置于人证之前,并通过主张和书证的整理明确争点,进而在为人证询问做好充分运行准备的基础上,完善职权询问的规则以实现高效集约的证据调查。
关键词:争点整理;人证调查;职权询问;庭审效率;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0樓 發表于:2024-3-19 08:52
周翠《电子送达与电子提交比较研究》
环球法律评论. 2023,45(04)
周翠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促进法院与当事人之间通过安全的电子通讯机制传递诉讼文件,构成各国当前民事司法的改革重点。电子通讯分为电子送达和电子提交两个层面。与传统的物理联络与纸质文件紧密相连相类似,电子通讯与电子诉讼文件密不可分,而且电子提交与电子送达变得同等重要,因此各国在新近的改革中均致力于对电子通讯的客体、途径、义务以及到达时刻进行统一规制。以现有司法实践为基础并参酌比较法经验,我国未来可考虑在民事诉讼法中设专章对电子诉讼包括电子送达与提交进行统一规制,并重构相关概念体系,统一电子通讯途径,以及针对专业人群引入电子通讯义务。
关键词:在线送达;在线诉讼;电子通讯;电子提交;电子送达;
 

回復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快捷鍵:Ctrl+Enter)
 

本帖信息

點擊數:395 回複數:68
評論數: ?
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4-3-19 15:57
精品區:學術熱點
 
©2010-2024 Purasbar Ver2.0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